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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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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30 | PRINTED_PAGE=221

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

圣·皮埃尔神甫(St.Pierre)所追求的“永久和平”(DerewigeFriede)，在康德那里是一种理想，它可以使世界公民观念充满吸引力和直观性。依靠这一理想，康德为法律理论引进了第三个维度：除了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还应当有世界公民法(权利)，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革命。民主法治国家作为一种共和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它不仅要求用脆弱的国际法来约束被战争主宰的国际交往。而且，国家内部的法律状态也应当用全球性的法律状态来加以限制，而所谓全球性的法律状态，就是要消除战争，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

有一种宪法观念合乎人的自然权利，它奠定了一切国家形式的基础。这种宪法观念就是：服从法律的人，联合起来，同时也应是制定法律的人。这种观念认为，一切国家形式的共同本质……是一种柏拉图式的理想，它不是空洞的幻象，而是一切资产阶级宪法的永恒规范，它要远离一切战争。1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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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康德的结论：“……远离一切战争。”它表明，调节战争与和平的国际法规范是不容更改的，也就是说，这些规范要一直生效下去，直到康德在其“永久和平论”中提出的法律和平主义实现了世界公民的理想，彻底消灭战争。

当然，康德是用理性法概念来阐明这一观念的，而且没有脱离当时的经验。这两点就把我们和康德区别了开来。作为后来者，我们未必就比康德知道得更多，但我们今天认识到，康德所提出的观念在概念上遇到了一些麻烦，和我们的历史经验已不相适应。因此，我想首先回顾一下康德的前提，这些前提涉及康德整个思路中的三个步骤—包括对直接目标，即永久和平的定义；对整个设计，即国际联盟法律形式的描述；以及从历史哲学的角度对有关问题，即如何实现世界公民观念问题的解答(1)。接着我要讨论的问题是：康德的观念在过去两百年历史上有怎样的表现形式(2)，以及从今天的现实角度出发应当如何对康德的观念加以修正(3)。有些法学家、政治学家以及哲学家提出要回归自然状态，这就唤起了人们反对普遍主义的世界公民权利和人权政策，而随着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效地分化开来，这些反对意见在人权概念中失去了意义(4)。法律和道德的分化，也为一种元批判提供了契机，这种元批判针对的是卡尔·施米特为了反对法律和平主义的人文基础所提供的论据，施米特的这些论据在历史上可谓影响不凡(5)。

1

康德把他所追求的国家之间的“法律状态”消极地定义为消灭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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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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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不应当有战争”，“卑鄙的战争该结束了”。2康德认为，欧洲诸侯们当时依靠他们的雇佣军所发动的战争是丑恶的，由此证明这种和平是可以企及的。所谓丑恶，康德首先提到的还不是牺牲，而是“暴行的可怖”以及“满目疮痍”，而且主要是由于巨大的战争负担而导致的掠夺和贫困化；可能导致的战争后果还包括奴役、自由的丧失、异国的统治，等等。如果官府激起臣民的违法行为，比如充当密探、散布流言，甚至残忍到去做枪手和从事暗杀，那就还会出现世风日下的局面。有限战争一般就是上述这种情况。自从1648年《威斯特法伦和约》签署之后，这种有限战争在权力系统中成为解决冲突的手段，并在国际法中获得了制度化。这种战争的结束，也就意味着和平的到来。一部和约就能结束一场可恶的战争，而和平组织则要“彻底结束一切战争”，消除战争自身带来的恐怖。这就是“永恒和平”的意义。和平与战争一样，都是有限的。

康德当时想到的是少数国家和同盟之间在空间上的有限冲突，他还没有想到世界大战。他想到的是内阁和国家之间的战争，还没有想到内战。他想到的是技术上还很有限的战争，这些战争还能做到区别对待作战的军队和平民，他还没有想到游击战和恐怖活动。他想到的是在政治上具有一定目的的战争，他还没有想到具有意识形态动机的驱逐战与灭绝战。3在有限战争的前提下，国际法准则涉及战争的发动以及和平的调停等。“发动战争”的权利是处于“战争”的权利以及“战争之后”的权利之前的，所谓发动战争的权利，严格来讲还不是什么权利，因为它只是表达了一种专断的意志自由，这种专断的意志自由在自然状态下，也就是在其相互交往的无法状态下，被赋予了国际法的主体。4唯一能干涉这种无法状态的刑法即使是由发动战争的国家自身的法庭来执行—涉及的也是在战争中的行为。所谓战争罪，就是在战争中犯下的罪行。随着战争的逐步蔓延，和平概念也逐渐流行开来，从而唤起了这样一种思想，即战争本身(比如侵略战争）就是一种犯罪，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对于康德，还没有战争罪一说。

第四部分 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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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和平是一个重要的标志，但只是世界公民状态的一种征候。康德必须解决的概念问题，是把这种世界公民状态提高到法律概念的高度。他必须明确区分世界公民权利和古典的国际法，也就是说，他必须明确地给出这种世界大同主义的本质内涵。

同所有自然状态中的法律一样，国际法也具有永恒的效力；而世界公民权利则如同国家所认可的权利一样，彻底结束了自然状态。因此，为了达到世界公民状态，康德一直都同摆脱自然状态的原始冲动进行类比，即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个具体的国家，从而使这个国家的民众过上有法律保障的自由生活。社会契约结束了个体之间的自然状态，同样，好斗的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此时也该画上一个句号。在撰写“永久和平论”之前两年，康德发表了“论共同格言”(ÜberdenGemeinspruch)一文，指出这两个过程之间的相似性。该文也提到了社会福利的破坏和自由的丧失，认为这是战争最可恶的地方。文章接着又说：

但是，除了国际法之外，不可能再有其他手段。国际法建立在权力和公共法则基础之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服从；因而类似于资产阶级国家法或关于个人的国家法—因为在欧洲要想单纯依靠所谓的势力均衡来实现持久而普遍的和平，实属痴人说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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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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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的是一个“普遍的国际性国家，一切国家都自愿地服从于这个国际性国家的支配”。但是，两年以后，康德就已经严格区分了“国际联盟”（Völkerbund）和“国际性国家”(Völkerstaat)。

这就是说，此后所说的“世界公民”状态与国内的权利状态的区别即在于，国家不像单个公民那样，屈从于一个上级权力机关的公共强制法律，而是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自由国家在相互来往当中永久放弃了战争工具，而预定的自由国家联盟不得危及其成员的主权与独立。所有永久结盟的国家都维护它们自己的权限，它们不会变成一个具有国家特性的世界共和国。取代“世界共和国这一积极想法”的，是“一个反对战争的………联盟的消极代替物”。7这个联盟应当建立在国际法条约的主权意志行为之上，而国际法条约现在不能再按照社会契约的模式来加以构想。因为国际法条约并没有规定成员之间可诉的权利要求，而只是把成员联合成为一个永久的联盟，联合成为“一个永久的自由联合体”。这样，这种联合成为一个国际联盟的行为，就打破了国际法的脆弱约束，而这只是“常设性”(Permanenz)的特点之所在。康德也对国际联盟与“常设的国家代表大会”8进行了比较。

这一构想的矛盾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康德在另外一个地方还认为，(常设的国家）代表大会“只是不同国家之间的任意组合，随时都可以解散：它还不是一个建立在国家宪法基础上的联合体，比如像美利坚合众国那样”。9可是，康德没有解释清楚，离开类似于宪法制度的法律约束，解决国际冲突的“民事方法”所依赖的联合体如何才能确保其永久性。康德一方面想保留解除协议的权利，以此来维护成员的主权；这又导致了与代表大会和自愿联盟的对立。另一方面，能够带来永久和平的联盟(Foderation)与暂时的结盟(Allianz)之间的区别在于，所有成员都意识到有义务在一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国家利益至上原则置于共同认可的目标之下，“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而不是…通过战争，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如果没有这种责任感，国家之间的和平代表大会就不可能成为“永久的”机构，而随意的结盟也不可能成为一种“牢固的”联盟，它们始终都受制于变动不定的利益格局，并且，就像后来的日内瓦国联那样走向崩溃。对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康德还缺少认识，因为他所说的国际联盟不是一种拥有共同机构的组织，还不具有国家特性和强制权威。因此，康德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政府的道德自律上面；而这和康德对同时代政治所作的坦率而客观的描述又没有丝毫的一致之处。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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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本人显然是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但他同时又遮蔽了这个问题，具体表现为他仅仅想诉诸理性：

如果（一个）国家说：“我和别的国家之间不要有任何战争，尽管我不承认任何最高立法权力可以向我保障我的权利而我又保障它的权利”；那么，假如它不是公民社会的联盟体，也就是自由的联盟制这种代替品的话，我对自己权利的信念想要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就是全然不可理解的了。10

不过，这种保障并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才能保障主权国家自律的持久性。还有，这种保障也没有涉及深入理解一个观念的经验问题，而是涉及对这个观念的抽象把握。如果国际联盟不是一个道德机构，而是一个法律机构，那么，它就离不开“良好的国家宪法”这样一种品质。对此，康德在后文有所解释：一部宪法的品质不必依靠，至多只能提高其成员的“良好的道德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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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角度来看，康德在一种带有宪法特征的国际共同体纲领面前所表现出来的谨慎态度在一定意义上是现实的。刚刚从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当中孕育出来的民主法治国家，在当时还属于特例，还不普遍。权力系统的运行前提是，唯有主权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对外主权意味着，在国际舞台上，一个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军事力量来维护它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对内主权意味着，在权力垄断的基础上，可以在自己国家内部运用行政权力和实证法手段来维护稳定和秩序。国家利益至上原则(Staatsräson)受制于一种发动有限战争的权力政治的基本原则，这种权力政治比较明智，其中，对外政策优先于对内政策。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的明确划分，依靠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概念。这一概念的基本内容最终表现为统治者对正规的军队和警察的支配权。

一旦这一传统的现代国家世界确定了不可逾越的范围，那么，对于不尊重国家主权的世界公民宪法的一切展望都是不切实际的。这也就说明，某个强权国家依靠霸权来实现世界大联合的做法为何没有出路，康德认为，这种大联合就是一种“普遍君主国”11:在上述前提下，这样一种主导权必定会导致“恐怖的专制主义”12。由于康德没有超越当时的经验范围，因此，他也就很难相信，一个崇尚权力政治的自由国家联盟的建立和维护是具有一种道德动机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德从世界公民的角度提出了一种历史哲学；这种历史哲学从隐藏的“自然意图”出发，使初看上去不太可能的“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变得可信了。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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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主要列举了三种与理性具有天然和谐关系的趋势，用来解释为什么一个国家联盟的基础可以在于各个国家明确的自我利益：共和制的和平天性(1)，世界贸易的联合力量(2)，以及政治公共领域的功能(3)。对这些论据进行的历史考察，具有两个方面的深远意义。一方面，它们的内涵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发展过程中遭到了否定。另一方面，它们又把注意力集中到表现出一种独特辩证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因为，这些发展过程一方面说明，康德的理论前提是18世纪末的历史条件，这些前提今天已经过时了。但另一方面，它们也表明：一种适时修改的世界公民权利观念（关键要看我们如何来解释20世纪末历史条件的变化）可以更好地适应各种力量的当下格局。

(1）第一个论据说明，当每个国家都建立起共和制政体的时候国际关系便失去了它们之间的好战（bellizistisch）特性；因为，民主法治国家的人民从自身利益出发，督促他们的政府奉行和平政策：

如果为了决定是否应该进行战争而需要由国家公民表示同意，那么，最自然的事就莫过于他们必须对自己本身作出有关战争的全部艰难困苦的决定…他们也必须非常深思熟虑地去开始一场如此之糟糕的游戏。

康德的一个观念具有强大的动员力量，它驳斥了这种乐观主义的看法。康德在1795年的时候还没有认识到这一观念的矛盾性。我说的是康德的民族观念。民族主义(Nationalismus）对于从臣仆向积极公民的转变来说肯定是一种手段。积极公民认为自己和他们的国家是一体的。但这并没有使民族国家比它的前辈即封建等级国家(Obrigkeitstaat)变得更加安宁。13因为，从民族运动角度来看，主权国家在古典时期自我捍卫的内涵是自由和民族独立。因此，具有共和观念的民众应当随时做好准备，为人民和祖国而献身。康德正确地认识到，他那个时代的雇佣军是工具，人被“当作……纯粹的机器而被别人操纵在手中”，康德希望能建立民兵组织；他始料未及的是，把充满民族主义情绪并且有服兵役义务的人广泛动员起来，会导致一个灾难性的时代，各种自由战争在意识形态上失去了控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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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人认为，一个国家内部的民主状态会决定对外采取和平主义的立场。这种想法倒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历史统计学的研究表明，民主法治国家发动的战争虽然并不比（这种或那种）专制政权要少，但它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没有太多的好斗性。对这一结果可以作出有意义的解释。14习惯于自由制度的人民，他们的普遍主义价值取向会影响到对外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共和国虽然不是那么十分地热爱和平，但它所发动的战争却具有另外一种性质。公民的想法也改变了他们国家的对外政策。使用军事力量已经不再仅仅是由一种具有强烈分离主义色彩的国家至上原则来决定了，它也受制于这样一种愿望，即促进非独裁的国家和政府形式在全世界范围内普及开来。但是，如果那些优先的价值超越了对民族利益的感受，在朝着有利于实现民主与人权的方向发展时，权力系统运作的条件也就改变了。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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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考察的这段历史和第二个论据之间同样也是一种辩证关系。直接而言，康德是搞错了，但是，间接来说，康德又是正确的。随着信息、人员和商品的不断交流，特别是随着贸易的不断扩大，各个国家之间越来越相互依存，15康德从中看到了一种有利于和平联合的发展趋势。在早期现代社会中，贸易关系不断扩展，形成了一个世界市场，按照康德的观点，这个世界市场“通过互惠互利”，可以培养起人们对于保障和平关系的兴趣：

这就是贸易精神，这种精神与战争无法相处，并且它早晚有一天会支配每一个民族。因为在从属于国家权力的一切权力（手段）之中，很可能金钱势力才是最可靠的；于是，各个国家就……被迫不得不去促进荣誉的和平。16

康德自然还没有(像不久以后黑格尔从对英国经济学家著作的阅读当中所知道的那样）了解到，资本主义的发展会导致阶级矛盾，并以双重方式威胁着政治自由社会的和平与假定的和平天性。康德也没有预料到，在资本主义工业化不断加速过程中，首先是社会矛盾被激化了，这些社会矛盾会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向国内政策施加压力，并且把对外政策引入好战的帝国主义轨道。在19世纪和20世纪前半叶，欧洲各国政府总是利用民族主义的推动力，把社会冲突转移到外部世界，并通过外交成就来消除社会冲突。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场灾难结束之后，当民族主义的力量源泉彻底枯竭的时候，社会福利国家才有效地解决了阶级对抗，并改变了发达社会的内部状况，以致至少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内部，国民经济的相互融合已经导致了“国际政治经济化”17，康德曾预言，这种经济化过程能带来和平的效果，康德是正确的。今天，在全球范围内，四通八达的媒体、网络以及系统等，形成了紧密的符号关系和社会关系，结果就是当地的事件与远方的事件相互作用，相互呼应。18这些全球化过程使得容易受到破坏的复杂社会变得越来越脆弱。一方面，由于风险巨大，核大国之间的军事冲突变得越来越难以捉摸；另一方面，地区冲突却越来越频繁，导致大量的伤亡。此外，全球化也使古典国际法的一些主要前提出现了问题比如，国家的主权，以及对内政策与对外政策的严格区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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