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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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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40 | PRINTED_PAGE=231

非政府的行为者，如跨国公司和具有全球影响的私人银行，削弱了在形式上得到承认的民族国家主权。今天，30个全球最大跨国公司中的任何一个，年收入都比联合国90个成员中任何一个的年生产总值要高出许多。但即便经济势力最为雄厚的政府，今天也感到了，民族国家的有限活动空间与并非世界贸易，而是全球范围内密切相连的生产关系的要求之间形成了很大的反差。主权国家要想从它们的经济那里获利，这种经济就应当是它们运用政治手段能够施加影响的“国民经济”(Volkswirtschaft)。但是，随着经济的非民族化，特别是随着金融市场和工业生产在世界范围内联系的日益紧密，国家政策失去了对一般生产条件的控制19因此也就不再是维护已取得的社会发展水平的杠杆。

与此同时，对于主权国家来讲，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的根本界限也变得模糊起来。改变古典权力政治的，不仅仅是民主化和人权政策等规范视角，也包括权力自身的扩散。合作的压力不断增大，间接影响也就越来越重要：比如，对于感知语境的结构，对于联系的建立或交往渠道的中断，对于议事日程和问题的决定等。在通常情况下，对其他行为者作出他们抉择的框架条件施加影响，比直接完成自身的目标、行使行政权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来得更为重要一些。20“软权力”(SoftPower)排斥了“硬权力”(Hard Power)，并且剥夺了康德所说的自由国家联盟主体的独立基础。

第四部分 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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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德所引证的第三个论据，和前面两个也大体相似。康德引证这个论据的目的，是要破除人们怀疑他所提出的国际联盟纯属“狂想的观念”。在共和制政体中，宪法原则是公开检验政治的准则。共和制政府无法“把政治公开建立在聪明的技巧之上”21，即使政治被迫在要嘴皮子。因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具有一种控制的功能，它可以通过“公开的批评”，阻止与公众原则不能相容的“见不得人”的意图付诸实施。此外，按照康德的观点，公共领域还应该有一种纲领性的功能，比如，允许哲学家充当“公众的法律教师”，允许知识分子“自由和公开地谈论发动战争与缔造和平的原则”，允许公民坚持他们的基本原则。康德在写下下面这段感人之言的时候，想到的是腓特烈二世和伏尔泰：

不能期待着国王哲学化或者是哲学家成为国王，而且也不能这样希望，因为，掌握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败坏理性的自由判断。但是，无论国王们，还是（按照平等法律在统治他们自身的）国王般的人民，都不应该使这类哲学家消失或者缄默，而是应该让他们公开讲话：这对于照亮他们双方的事业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也不会有什么嫌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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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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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后来费希特的无神论之争所表明的，康德害怕检察机关是有其理由的。我们也应当原谅他对哲学的说服力和哲学家的责任感的信任；历史主义的理性怀疑论到了19世纪才出现，而到了20世纪，知识分子才彻底背叛理性。更为重要的是：康德自然还考虑到了一种透明的公共领域，它可以进行全面观察，而且具有文学色彩，并向一切论证敞开。这种公共领域相对而言是由少数有教养的公民阶层构成的。康德还不可能预见到，这种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会发生结构转型，变成一种新型的公共领域，由电子传媒控制，语义也发生了退化，到处都充满着图像和虚假的现实性。康德也不可能预见到，这样一种“话语”启蒙环境，无论是在无言的灌输过程中，还是在用语言进行欺骗过程中，都会发生功能上的改变。

也许，这层无知的面纱可以解释清楚康德发出预言的勇气，今天已经证明，康德对一种世界范围内的公共领域的预言是非常敏锐的。因为，这种世界公共领域只有在全球交往系统形成之后才会显示出来：

既然大地上各个民族之间普遍已占上风的共同性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致在地球上的一个地方侵犯权利就会在所有的地方都被感觉到；所以，世界公民权利的观念就不是什么幻想的或夸诞的权利表现方式，而是为公开的一般人类权利，并且也是为永久和平而对国家权利与国际权利的不成文法典所作的一项必要的补充。唯有在这种条件(即一种有效的世界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注)之下，我们才可以自诩为在不断地趋近于永久和平。 23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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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43 | PRINTED_PAGE=234

真正引起人们关注全球公共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划分不同意见的事件是越南战争和海湾战争。而直到最近，联合国才接二连三地召开系列会议，探讨困扰全球的生态问题(里约热内卢会议)、人口增长问题（开罗会议）、贫困问题（哥本哈根会议）以及气候问题（柏林会议)。我们可以把这些“世界首脑会议”看作是一些积极的尝试，即在世界公共领域当中，专门提出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同样也向世界舆论发出呼吁，至少是向各国政府施加一定的政治压力。当然，我们不应忽视，这种暂时对特定问题的关注，说到底还是通过民族公共领域的结构这条渠道而传达出来的。为了让相隔遥远的参与者在同一时间就同样重要的问题交换意见，并建立稳定的交流机制，就需要建立一个基本的机构。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还没有什么全球性的公共领域，甚至连欧洲范围内必要的公共领域也还谈不上。但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即非政府组织，比如，绿色和平组织或国际大赦组织等，对于建立和动员超民族的公共领域发挥了核心作用，它们至少表明，有些行为者越来越发挥舆论的作用，他们仿佛来自一个国际市民社会，并与国家相对抗。24

康德有理由强调公众和公共领域的作用，它将人们的视线吸引到了宪法与共同体政治文化的联系上面。25也就是说，自由主义政治文化构成了自由制度立足的基础，同时也是政治启蒙取得进步的手段。26当然，康德所说的“文化的发展”，“在原则上也获得极大的赞同”27；康德也期待着公开而自由的交往可以转换为启蒙的过程，并通过政治的社会化激发起一个民族的立场和思维方式。由此，康德指出，“启蒙了的人对于自己已经充分理解的善不可避免地要采取一种衷心的同情”。28可是，康德的这些论点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因为先验哲学的二元论概念导致了内部与外部、道德性与合法性的区分。尤其是，康德忽视了自由主义政治文化在聪明的利益感知、道德认识和习惯之间，在传统和批判之间所建立起来的联系。这样一种文化实践把道德、权利与政治协调了起来，并且同时也为一种促进政治学习过程的公共领域创造了合适的语境。29因此，康德其实不必去追究一种形而上学的自然意图，以此来解释“一种社会的病态的和谐如何能够最终变成一个道德整体”。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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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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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几点批判性的思考说明，康德的世界公民观念，如果不想失去与已经发生彻底变革的世界局势之间的联系，就必须加以重新描述。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观念本身并没有停滞不前，这就使对基本概念框架的修正变得容易一些。在威尔逊(WoodrowWilson)总统的倡议下，日内瓦国际联盟建立起来了，从此以后，这一观念就被政治所接受和付诸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联合国（以及其他跨国组织）的机构、声明和政策中，永久和平观念都有了具体的表现。20世纪的灾难对人类的挑战无与伦比，但也推动了永久和平观念的发展。在这种幽暗的背景下，世界精神就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有了一个新的突破。

第一次世界大战迫使欧洲社会面对一场超越空间和技术界限的战争所带来的灾难与恐怖；第二次世界大战则迫使欧洲社会面对一场超越意识形态限制的战争所造成的大规模犯罪。在希特勒发动的全民战争背后，掩盖着的是文明的崩溃，它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震动，加速了国际法向世界公民权利的过渡。一方面，1928年的《凯洛格公约》(Kellogg-Pakt)规定的对战争的谴责，被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变成了惩罚。惩罚不再局限于战争中的罪行，而且指控战争本身就是犯罪。从此以后，就可以起诉“战争罪”了。另一方面，刑法扩展到“对人性的犯罪”—这种犯罪是由国家机构合法制造出来的，无数干部、管理人员、商人和个人都参与其中。这两项变革使得国际法的国家主体第一次失去了在假定的自然状态下普遍无辜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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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的基本概念加以修正，主要涉及：(1)国家的外部主权和国际关系性质的改变；(2)国家的内部主权和古典权力政治的规范限制；以及(3）世界社会的分层和全球化的威胁，迫使我们改变了对于“和平”概念的理解。

(1)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康德提出的国际联盟概念虽然着眼于长久，并尊重国家的主权，但这个概念是不牢靠的。世界公民权利必须加以制度化，并对所有政府都具有约束力。国家共同体必须以制裁作为威胁，至少能够做到督促它的成员作出合法的行为。只有这样，自我捍卫的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威胁的不稳定系统，才能转变为具有共同机构的联盟，承担起国家的职能，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调节联盟成员相互之间的交往，并且监督对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通过条约规定的国际关系的外部语境(这些国家彼此构成外部环境)，将被建立在规章或宪法基础之上的组织成员之间的内在关系所取代。《联合国宪章》就包含了这样的定义:(在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中）禁止侵略战争，(在第7章中）授权联合国安理会，在“出现威胁和破坏和平或出现侵略”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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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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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联合国不得干涉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第2条第7款)。每一个国家都保留军事自卫的权利。早在1991年12月，联合国大会在其决议中强调了这样一条基本原则：

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以及民族统一在《联合国宪章》中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 31

《联合国宪章》的多义规章既限制也保障了每一个国家的主权，但它着眼的只是一种临时情况。联合国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也没有可以调遣的武装力量，更没有什么垄断的权力。在执行有关决议时联合国依靠的是同时享有义务和权利的成员的自愿合作。设立联合国安理会，弥补了联合国权力基础的不足，安理会把拥有否决权的大国作为世界组织的固定成员。众所周知，这导致了超级大国在数十年时间里彼此争执不下。而只要安理会采取主动，它就在不遵守同等对待这一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有选择性地利用了它的决策空间。32海湾战争使这个问题再次变得现实起来。海牙国际法院拥有的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意义，因而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因为，它只是根据有关方面的提议进行工作，不能用它的判决(就像在尼加拉瓜和美国的冲突中再次表明的那样）来约束各国政府。

今天，国际安全，至少是核大国之间的安全，依靠的不是联合国的规范框架，而是《军备控制条约》，特别是“战略伙伴关系”。各个势力集团相互签署的双边条约迫使它们相互合作，相互督促，因此，它们相互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在计划的透明性和动机的纯洁性上面的，所以，不具有规范性，而只有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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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康德认为国家主权的范围是不可逾越的，因此，他所设想的世界公民的联合是一种国家的联盟，而不是世界公民的联盟。一旦他把任何一种法律状态(包括国内法律状态）都还原到原始权利上面，即任何一个人都享有“做人”的权利，那么，他的设想就会出现矛盾。一般法律规定(“这些法律是所有人针对所有人，因此也是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所制定出来的”)，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同的自由权利。法律的人权基础将个人作为权利的持有者而凸显出来，并赋予一切现代法律秩序以一种个人主义的特征。33但是，如果康德把这一自由的保障—“人应当按照自由的法则做事”，看作是“永久和平意图的主要内容”，“并且是依照公法的所有三种情况，即国家法、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34，那么，他就不能让国家的主权凌驾在公民的自主性上面。

世界公民权利的要点其实在于，它超越了一切国际法主体，深入到了个别法律主体的地位当中，并且在自由和平等的世界公民联盟中为个别法律主体提供了一种完整的成员资格。卡尔·施米特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认为，根据这个观念，“任何一个个体……同时既是（法学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也是国家公民”。35由于“世界联盟国家”是一个最高的法律主体，个体在这个国际共同体当中直接享有法律地位，因此，单个国家“也就只是具体人的法律主体，这些人在国际和国家范围内承担着双重角色”。36法律如果深入到国家主权内部，它所带来的最重要的后果就是要由个人来为公务和战争中的罪行负责。

在这方面，迄今为止的历史发展也超出了康德的设想。依据1941年的《大西洋条约》，《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正式生效，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尊重和实现人权。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在《人权宣言》中对这些人权进行了深入而详细的解释，直到今天，许多决议还对这些人权作了进一步的阐明。37联合国没有把保护人权仅仅委托给国家去完成；它拥有自己的机构，以确定对人权的损害行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建立了监督机构和报告程序，此外，又为基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建立了申诉程序。从理论上讲，个体申诉是单个国家公民反抗本国政府的法律手段(当然，尚未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应当比国家申诉更为重要。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个可以检查和裁决具体伤害人权案件的刑事法院。联合国建议任命一名人权高级专员，在维也纳人权会议上也没有被接受。按照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联合国战争法庭，到目前为止是一个特例。38联合国大会把军事法庭作出裁决的基本原则看成是“国际法准则”。因此，我们就不能错误地认为，这些对身居要位的军官、外交官、部长级官员、医生、银行家和大工业家的诉讼，涉及的只是一个“特殊事件”，在法律上不会产生深远影响。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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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人权保护的一个弱点在于缺少一种行政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干涉民族国家的主权而使《人权宣言》得到尊重。由于人权的实施在许多情况下是针对民族国家政府的，因此，国际法禁止干涉的原则需要加以修订。如果一个国家并不缺乏有力的政府(比如索马里)，那么，国际组织的干预就必须要得到有关政府的同意(比如利比亚和克罗地亚/波斯尼亚)。40海湾战争期间，联合国于1991年4月作出的第686号决议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在实际上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当时，联合国根据的是《联合国宪章》第2章关于干预权的规定(“如果国际安全受到威胁，联合国有权采取干预措施”)；因此，从法律上讲，联合国的这次行动也就不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干预”。联合国也的确就是这样做的，这一点盟国是很清楚的，因此，他们在伊拉克建立了禁飞区，在伊拉克北部部署了地面部队，以便为（在土耳其受到虐待的）库尔德难民提供“避难所”，也就是说，帮助这一少数民族免受本国政府的迫害。41英国外交部部长认为，这是“国际行为范围的一次突破”。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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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康德的基本概念，是国际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和主权国家的活动空间受到限制的必然要求，并且也对国际联盟和世界公民状态的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这当中，现有的严格规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这些规范的原则和实施之间始终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当前的世界局势充其量可以看作是国际法向世界公民权利的过渡阶段。许多征兆表明，民族主义势力正在抬头。判断首先取决于我们如何评价“我们所面对”的趋势的动力。我们考察了有些发展过程的辩证法，康德在他的时代把这些发展过程归结为共和国的安静、全球市场的联合力量和自由主义公共领域的规范压力等。这些发展趋势在今天遇到了始料未及的情况。

康德是这样设想自由国家联盟扩展过程的，即围绕着和平共和国先驱者这个中心，不断聚集越来越多的国家：

如果幸运是这样安排的：一个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可以建成一个共和国，那么，它就会为别的国家提供一个联盟的中心，使它们可以和它联合……并通过更多的这种方式的结合渐渐地不断扩大。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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