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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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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请参阅哈贝马斯:《事实与价值》(Faktizität und Geltung,Frankfurt amMain,1992),第 3章。

2 霍耐特(Axel Honneth)：《为承认而斗争》(Kampf um Anerkennung, Frankfurt am Main,1992)。

3请参阅泰勒：《多元文化主义与承认的政治》(Multikulturalismus und die Politik derAnerkennung, Frankfurt amMain, 1993),第13页及以下诸页。

4同上，第125页。

5 同上，第51—53页。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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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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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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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何谓“话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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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16 | PRINTED_PAGE=307

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

本文讨论的是作为理想型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解和“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解。“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些说法，今天在美国所谓的“共同体主义”争论中是划分立场的关键词。我将首先根据米歇尔曼(F.Michelman)的观点，来描述相互对立的两种民主模式(着重点是公民概念和法律概念)以及政治意志形成过程的实质，以便在第二部分对共和主义民主模式中过分的道德因素加以批判，并阐明另外一种民主概念，即程序主义的民主概念，我个人更愿意称之为一种“话语政治”(deliberativePolitik)。

1

（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民主进程作用的不同理解。“自由主义”认为，民主进程的作用在于根据社会的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其中，国家是公共管理机器，社会是私人及其社会劳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交换的系统。这里，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意义上的政治，其作用在于联合和贯彻私人的社会利益，用以对抗国家，因为国家追求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权力，以实现集体目标。

第五部分何谓“话语政治”?

307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17 | PRINTED_PAGE=308

“共和主义”则认为，政治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相反，政治是整个社会化进程的构成因素。政治是一种道德生活关系的反思形式。政治是一种媒介，有了政治，自发的团结共同体的成员就可以意识到他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就可以作为公民把已有的相互承认的关系有意识、有意志地发展和塑造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法人联合体。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建筑术因此而有了重大的改变。除了国家主权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和分散的市场管理机制之外，也就是说，除了行政权力和私人利益之外，还有第三种社会一体化的源泉，这就是团结(Solidarität)。

这是一种平面上的沟通或交往，由此而建立起来的政治意志，无论从发生还是规范的角度，都应当享有优先性。公民的自决实践有了新的社会基础，不再受公共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私人交往的约束。有了这个基础，政治交往就可以避免被国家机器所消耗，以及与市场结构相同化。在共和主义概念当中，政治公共领域以及作为其基础的公民社会获得了一种策略意义。两者都必须确保公民的沟通实践具有整合力和自主性。政治交往与经济社会的分离，符合行政权力与交往权力之间的结合，而交往权力来源于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

上述两种相互冲突的命题导致了不同的结论：

(1)首先，公民概念各不相同。自由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是由主体权利确定的，而主体权利是公民面对国家和其他公民所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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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18 | PRINTED_PAGE=309

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公民受国家的保护，只要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就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主体权利是消极权利(negativeRechte)，它们确保法人在一定的活动范围内不会受到外部的强制。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结构：它们能使公民的私人利益得到充分的满足，以致这些私人利益最终经过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形成与其他私人利益融合成为一种政治意志，并对行政权力产生影响。这样，公民就可以断定国家在行使暴力过程中是否代表了公民的利益。

共和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不能按照消极自由(negativeFreiheiten）的模式来确定，因为消极自由是私人所享有的。公民权主要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因而更多的是积极自由(posotiveFreiheiten)。它们不仅确保公民不受外在的强制，还确保公民能参与共同的实践，而只有通过共同的实践，公民才能让自己成为自己希望成为的角色，即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中具有责任感的主体。3因此，政治过程的目的不仅是要让公民来限制国家的行为但这些公民必须在行使私人权利和享有前政治自由的时候，已经获得稳定的自主性。同样，政治过程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的也不主要是一种黏合的作用，因为民主的国家暴力并不是原始意义上的暴力。这种暴力更多的是来源于公民在自决实践中通过交往而行使的权力，其合法性基础在于：通过公共自由的制度化，来保护公民的这种自决实践。4国家的存在，原本不是要保护平等的主体权利，而是要保障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包容性。在此过程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会就大家共同关心的目的和规范达成共识。这样，共和主义理解的公民就远不是唯自己的利益是从了。

第五部分 何谓“话语政治”?

309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19 | PRINTED_PAGE=310

（2）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围绕着古典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所展开的争论，暴露出了它们在法律概念本身上的冲突。自由主义认为，法律秩序的意义在于明确具体情况下一定主体所具有的实际权利；共和主义则认为，这些主体权利应归功于一种客观的法律秩序，它促使并确保公民在平等、自主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并达成一致。在前者看来，法律秩序建立在主体权利基础上；而在后者看来，主体权利的客观内涵更重要一些。

当然，上述两种截然对立的法律概念并没有涉及法律的主体间性内涵，有了这些内涵，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遵守才会在对等的承认关系中成为可能。共和主义说到底还是不能接受这样一种法律概念：个人的同一性及其主体权利与共同体的同一性同等重要，只有在共同体当中，个人才有可能同时作为个体和集体成员而相互承认。这种法律概念把法律的正当性与法律形成的民主程序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并由此而在民众的自决实践和法律的公正宰制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对共和主义者来说，权利说到底不过是主要政治意志的抉择，而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利则是超政治理性或启示的“更高法则”。……共和主义认为，共同体的对象，共同的善，在于其政治成功地确定、建立、实现和坚持了一系列的权利，而且十分合乎共同体的语境和习俗；而自由主义则不然，他们主张，更高的法律权利为权力要求提供了先验结构和先验条件，以便使对不同利益的多元追求尽可能地获得允许。5

被认为是积极自由的选举权之所以会成为权利的范式，不仅是由于它对政治自决实践具有构成意义，而且也是因为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同等权利的个体在共同体中的包容性与他们所捍卫的自主性以及所坚持的立场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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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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