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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样一来,我们就不能使正义概念的有效性依赖于一个世界观的真实性,不管这种世界观是多么的合理。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做的,倒是要对不同类型的命题(描述性命题、评价性命题、规范性命题)所涉及的有效性要求加以分析,而不管有效性要求在宗教世界观和形而上学世界观中如何纠缠在一起。26
可是,罗尔斯为何还要坚持认为,确定认同的世界观从整体上来讲具有真实性呢?一种动机可能在于这样的信念:一种世俗而自由的道德是不可能存在的,道德信念必须植根在形而上学或宗教学说当中。无论如何,这种信念与罗尔斯提出“重叠共识”问题的方式是紧密相连的:罗尔斯把信仰自由和良知自由的制度化视为典范,因为这种制度化结束了现代历史上的宗教内战。但是,如果信仰自由与良知自由的权利在耶利内克(Jellinek)看来,是人权的核心内容—没有以充分的理由诉诸宗教和形而上学范围内的道德有效性的话,宽容原则意义上的宗教冲突又怎么会终结呢?
3.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
本文第一部分质疑的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设计,第二部分质疑的则是罗尔斯把有效性问题与可接受性问题混同了起来。这两个异议都是沿着同一个方向展开的。由于使用理性的条件来约束参与合理抉择的各个派别,因此,罗尔斯仍然依赖于实质性的基本假设;与此同时,通过“重叠共识”把普遍主义的正义理论与政治稳定性问题联系起来,罗尔斯削减了该理论的认知要求。这两个做法的代价是一贯的程序主义方法。相反,如果罗尔斯从理性的公共运用程序中发展出实质性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假定的话,他本来可以更好地摆脱论证的负担,而这些论证负担是他在阐明道德人格概念时背上的,而且,他还假定,这个概念保持严格的世界观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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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论证实践这一社会本体论观念中,已经暗含了一种道德视角。所谓公共论证实践,就是复杂的承认关系,参与者要想就实践问题(在微弱的先验必然性意义上)形成话语的意见和意志,就必须依赖这种复杂的承认关系。罗尔斯认为,用这样一种程序确立起来的正义论,不能被“充分地建构起来”。我在道德理论和行为理论间作出了分工,因此,我并不认为罗尔斯的顾虑有什么重要意义;政治正义性问题所涉及的行为关系的概念建构,并不是一种规范理论所要完成的事情。同需要解决的冲突内容一起,规范调节的互动的整个行为理论概念框架也被强加给了我们一在这个概念网络中,诸如人格和人际关系、行为者和行为、规范行为与失范行为、责任与自主,甚至主体间构成的道德情感等,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所有这些概念都需要事先作出分析。如果我们从程序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实践理性概念(罗尔斯本人就曾用理性的公用概念对此加以了阐明),我们就会认为,有效的正是那些在话语条件下获得主体间自愿承认的原则。接下来,就是更进一步的经验问题:在世界观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有效的基本原则何时才能确保政治稳定。接下来,我将结合民主法治国家来考察一下程序主义方法的落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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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者强调“现代自由”,主要就是信仰自由和信念自由,以及保护生命、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总之,自由主义强调的是主体私有权利的核心内容。相反,共和主义则捍卫“古代自由”,也就是政治参与和政治交往的权利,这些权利使得公民能够履行自决实践。卢梭和康德的抱负在于,从同一根源获得这两个因素,即道德自主和政治自主:既不能把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仅仅看作是自决实践的外在约束,也不能把它们看作是自决实践的工具化。罗尔斯也同意这种观点;然而,在其两个阶段的理论中,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却享有了优先地位,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民主过程中出现了阴影。
罗尔斯的出发点当然是政治的自主性观念,并且是在原初状态层面上构造了这一观念;在参与合理抉择的各派相互角逐的过程中,政治的自主性观念表现为确保判断不偏不倚的框架条件。这一观念虽然是从自由而且平等的公民的政治意志民主程序当中形成的,但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却很有限。政治自主在原初状态,也就是在理论形成的第一个阶段只处于潜在的地位,在法治社会的核心部分并没有得到落实。也就是说,“无知之幕”越是被撤除,罗尔斯的公民越是变得有血有肉,他们就越是被卷入一个逐步制度化的等级秩序当中。这样,理论就剥夺了公民太多的洞见,而这些洞见本来是他们一代代必须掌握的。
从“正义论”的角度来看,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行为不能也不必在一个已经建构好的法制社会这一制度条件下重复进行,而基本权利的实现也不能和不必长此坚持下去。公民们不会觉得这是一个未完成的开放进程,就像变化之中的历史所要求的那样。他们无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点燃起原初状态下激进民主的烈火,因为在他们看来,所有重要的合法性话语都已经在理论范围内完成了;而他们发现理论探讨的结果早就沉淀在了宪法之中。由于公民们不能将宪法看作一种设计,公开运用理性的实际意义就不在于实现政治自主,而仅仅在于用非暴力的手段维护政治稳定。的确,我的解释并没有如实反映出罗尔斯的真实意图27,但我发现了一个罗尔斯不愿看到的后果。举例来说,罗尔斯把公民的政治认同与私人认同严格区分了开来。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作出这一区分,是出于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它们从一开始就限定了民主的自我立法和政治领域,所谓从一开始,就是在一切政治意志形成之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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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所使用的“政治”一词有三重意义。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熟悉的只是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一个正义概念只要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它就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由此,罗尔斯在通常意义上用“政治”一词来区分公众关心的事务,其中,政治哲学仅限于论证社会的制度框架和基本结构。上述两重意义最终在“政治价值”一词中融合到了一起,这一点十分重要。无论是对于公民的公共信念,还是对于划分对象领域的特殊视角,第三种意义上的“政治”都构成了一个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政治价值领域和其他文化价值领域之间是有差别的,罗尔斯把政治价值领域当作先验的东西加以对待,在这一点上,他几乎就是一位新康德主义者,有些像韦伯。因为只有依靠政治价值,而且不管是什么样的政治价值,罗尔斯才能把道德人格分解为公民的公共认同和私人认同,作为私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善的概念。这样,这两种认同就形成了两个领域:一个是由政治参与权利和政治交往权利构成的,另一个则由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来加以捍卫。其中,宪法保护私人领域具有优先性,而“政治自由发挥的是一种工具性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其他自由”。28因此,政治价值领域就和前政治的自由领域区分了开来,而这个前政治的自由领域独立于民主的自我立法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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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之间的这样一种先天区分,不仅与共和主义的直觉观念发生了矛盾,而且违背了历史经验。在共和主义看来,人民主权(Volkssouvernität)和人权(Mengchenrechte)有着同样的根源。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从规范角度来看,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历史界限从来都是成问题的。29另外,社会福利国家的发展历史也充分表明,公民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之间的界限是变动不居的,因此,如果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诉求其主观自由的“公平价值”,那么,上述区分就必须成为公民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如果《正义论》把(罗尔斯只是偶尔提到过的)“法律调节”与“政治”区别开来的话,它本来是可以更好地解释上述情况的。政治共同体中的共同生活,最终要用实证法和强制法来合法地加以调节。30因而,基本的问题在于:如果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愿意让实证法和强制法来调节他们彼此的共存,那么,他们必须相互承认对方什么样的权利呢?
依据康德对合法性的定义,强制法只能处理个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因而针对的是主体的意志自由,这些主体只要把自己的善的概念作为行为取向。所以,现代法律一方面用可以诉求的主体行为自由来界定法律人格的身份,而且,这些自由可以由主体根据自己的偏好而加以使用。但是,由于正当的法律秩序从道德理由上讲也是必须遵守的,因此,私法主体的合法地位要由平等主体的行为自由权利来加以确定。31另一方面,作为实证法或成文法,这种媒介也需要发挥政治立法者的作用,其中,立法的合法性要由民主程序来加以解释,而民主程序保证了公民的政治自主。只有当公民们同时把自己视为法律的制定者,并且也认识到作为接受者必须遵从这些法律的时候,他们在政治上才能说是自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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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过强制法的形式,把具有立法资格的民主公民的身份加以制度化,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清楚地表现出来。由于强制法针对的是个人,如果没有主体的私人权利,他们根本就不能获得作为法律人格的地位,所以,公民的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互为前提。正如上文所说,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这两种因素在实证法和强制法概念中是纠缠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可以诉求的主体行为自由,用以保障单个法律人格的私人自主,那就根本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如果缺少共同的民主立法过程,可供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参与其中,也就没有什么正当的法律可言。如果我们这样来解释法律概念,我们很容易就会看到,自由权利的规范实质早已包含在(法律)这一中介之中,而这种中介对于主权公民公共运用理性获得法律制度化是必不可少的。这样,进一步分析的目标就是话语意见和话语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前提和程序,而理性的公用就反映在这个过程当中。对于这个问题,我在这里无法展开详细的论述。 32
这样一种程序主义的道德理论和法律理论比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来,可谓既明智又不明智。说它更加明智一些,是因为它仅仅关注理性公共运用过程的程序方面,并根据其法律制度化观念来阐明法律系统。它可以使更多的问题处于开放之中,因为它更多的是依赖于一个合理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罗尔斯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哲学可以优先建构一个公正而且可以达成共识的社会观念,而公民们则把这一观念当作平台,来判断现存的制度和政策。相反,我主张,哲学应当仅限于澄清道德视角和民主程序,仅限于分析理性话语和协商的前提条件。在这种角色中,哲学不必采用一种建构性的方法,而只要采用一种重构性的方法。此时此地必须寻找到的实质性答案,被哲学交给了参与者,他们或多或少已经受到了启蒙,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作出这样的解答。但这并不排除,哲学家—作为知识分子,而不是作为专家也将参与公共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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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坚持的是一种不同的明智考虑。他想把“规避的方法”转变成哲学自身的事情,这种“规避的方法”在处理政治正义性问题时应当会达成“重叠共识”。政治哲学应当发展成为专门的学科,以便尽可能地回避五花八门的专业问题。正如从眼前这个精彩例子中所看到的,这种回避策略导致的可能是一种值得惊叹的完善理论。但是,罗尔斯本人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来“自由”阐述他的理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他的“政治建构主义”将他卷入了有关理性和真理的无穷论证之中。他的人格概念也已经超越了政治哲学的界限。理论最初所指明的发展方向,同样也就意味着我们这个专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争论是有多种可能性的,而且还处于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之中。在我看来,冒昧地进入邻近的领域从事研究,往往是不可避免的,有时也是富于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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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4请参阅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Gerechtigkeit als Fairness),载其《政治自由主义》,第273—274页,注释20
5托马斯·斯埃伦在“建构主义与功利主义”(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一文中也从不同的角度批评了抉择理论的思路,请参阅A.森(A.Sen)、B.威廉斯(B.Williams)编:《功利主义及其超越》(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1982),第123页及以下诸页。
6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73页。
7 罗尔斯:《正义论》(Eine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Frankfurt amMain, 1975), §25,第168页。
8 同上,第169页。
9 I.M. 扬:《正义与差异的政治》(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Princeton, 1990),第25页。
10 请参阅奥尼尔(OnoraO'Neill):《理性的结构》(Constructions ofReason, Cambridge,1989),第12章,第206页及以下诸页。
11请参阅哈特(H.L. Hart):“罗尔斯论自由及其优先性”(Rawlson Liberty and itsPriority),载N. 丹尼尔斯(N. Daniels):《阅读罗尔斯》(Reading Rawls, New York,1975),第230页及以下诸页。
12请参阅W.欣施(W.Hinsch):“导言”,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36页及以下诸页。
13请参阅罗尔斯:“优先性”(Vorrang),载《政治自由主义》,第178页及以下诸页和第196页及以下诸页。
14 请参阅哈贝马斯:《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Moralbewußtsein und kommunikatives handeln,Frankfurt amMain,1983);《话语伦理学》(Erläuterungen zur Diskursethik,Frankfurt amMain,1992)。关于话语伦理学在当代美国学术界的地位,请参阅本哈比(S.Benhabib):“在亚里士多德与黑格尔的阴影之下”(In the Shadow ofAristotle and Hegel: CommunicativeEthics and CurrentControversies in Practical Philosophy),见《哲学论坛》(The PhilosophicalForum, vol.XXI,Winter,1989/1990),第1—31页;此外还有:“专刊:普通主义与社群主义”(Special Issue: Universalismvs. Communitarianism),《哲学与社会批判》(Philosophy andSocial Criticism,14),第3/4期,1988。
15请参阅雷格(W.R. Rehg):《洞见与团结: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Insight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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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真理”或世界观的道德
罗尔斯认为,他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其活动范围只限于政治领域,丝毫也“不触及哲学”。这当然是一种回避策略,能否达到目的和能否得到贯彻,关键要看我们如何来理解“政治”。罗尔斯所说的“政治”一词,主要是指政治理论的对象领域,涉及现代社会的制度框架和基本结构。罗尔斯这样认为,多少是从常规的角度选择理论概念,对此,也有着一些争议。不过,只要理论被证明是可行的,这些争议也就显得毫无意义。另外,罗尔斯还用“政治”来和“形而上学”相对应,这样做就不那么简单了,所引起的争论不是随便就可以解决的。
罗尔斯把“政治”和“形而上学”区别开来,以此来阐明其正义概念,满足自由主义的本质要求,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世界观或全备性学说(comprehensivedoctrines)保持中立。罗尔斯用“政治”一词对中立性作出了独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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