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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对两种情形作出区分:一方面是政治概念如何被展现出来,另一方面是在一个全备性学说中它又如何只是一个构成部分,或者说是可以追溯的。²
“政治”的本质在于中立性,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对此的解释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是开放的。而且,罗尔斯还用他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对此加以说明:
我的假设是,全体公民都认可一个全备性的学说,他们接受的政治概念在某种程度上都与这一学说相关联。但是,一种政治概念最引人注目的特征在于:对它的阐述……外在于或者说并不关涉于任何更广阔的背景……政治概念是一个化学分子……适合并可以得到不同的合理的全备性学说的支持,这些学说调节着社会,并在被调节的社会中维持下去。3
“政治”一词在其第二层意思当中所涉及的就不是一定的实质内容,而是一种特殊的认知地位,而这正是政治正义性概念所追求的目标:它们要把自己当作是合适的部件而组合到不同的世界观当中。它们也只有在一种全备性学说当中才能得到解释,尽管它们的引入被认为和被“解释”为独立于世界观的语境,也就是说,它们的引人是令人信服的。政治自由主义也希望能得到这样的地位。由于政治概念同时又必须在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框架内得到解释,因此,这里所说的“开放”(freistehend)也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为一切可以进入“重叠共识”的正义概念明确了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谓词“开放”本身又必须符合解释它的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最佳选择。从自我指涉的角度对“开放”的使用,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要求。罗尔斯希望自己的理论在“无限思考均衡”4的前提下能构成一个基础,以便让美国社会(乃至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都能获得一种政治的基本共识。
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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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令人信服的是,罗尔斯在从自我指涉的角度使用“开放”时,还提出了另外的要求,而且是理论要求。他似乎认为,政治领域当中的“开放”理论,在哲学领域当中有着同样的地位,并且回避了一切形而上学的争论(“不触及哲学”)。如果不对哲学问题表明立场,我们就根本无法指望罗尔斯阐明开放的正义概念的认知地位。哲学问题虽然没有彻底归入“形而上学”范畴,但还是处于“政治”领域之外。
“形而上学”一词在与“政治”的对立中获得了自身的意义。由于宗教和文化都已经多元化,因此,现代社会的基础在于就政治正义性问题所达成的一种“重叠共识”,它对世界观保持中立。毫无疑问,任何一种理论,如果想促成这样一种共识,都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当然,由此并不能得出,政治理论本身只能在“政治领域”当中活动,而且可以丝毫也不涉及哲学争论。哲学讨论可以在不同的方向上超越政治领域。哲学是一种设计,是共同追求真理的一种制度,并非一定要和(政治自由主义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保持着内在联系。如果我们在解释“开放的”概念的认知地位时,同时也牵涉到了对于理性和真理的非政治讨论,那么,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进入了形而上学问题和形而上学争论。本文接下来的讨论就是要间接地阐明这一点,目的是要尝试揭示一种开放的正义概念的认知地位,这里所说的开放性,是就明确的政治意义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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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讨论的是,政治与形而上学之间究竟是怎样分工的,这种分工主要反映在“理性”对于“真理”的特殊依赖性当中。我们无法理解的是,独立于行为者的公共理由只能用来支持一个政治概念的“合理性”,而依赖于行为者的非公共理由却应当支持对道德“真理”的本真要求。罗尔斯对我的尝试性的论述作出了认真而独特的回应,5他所阐明的主要是“论证方式”,所得出的是一种“重叠共识”。根据罗尔斯的这些阐释,我想表明我的论点:只要理性的公民无法获得一种“道德的视角”,那么,我们就不要指望他们会达成“重叠共识”,因为这个“道德视角”独立于理性公民所持有的不同的世界观,而且还先于这些世界观而存在。“理性”概念(reasonable)不是彻底失去了其意义,致使根本无法显示出获得主体间认可的正义概念的有效性,就是过于突出,致使实践的“合理性”与道德的“正确性”混为一谈。我想指出的是,罗尔斯最终—为何—不得不着重强调实践理性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向合理世界观提出来的,但绝没有单纯反映出它们之间的偶然重叠性。6
在进入正题之前,请允许我描述一下现代意识结构的挑战,因为所有的正义理论都是对这些挑战的回应(1)。接着,我将扼要阐述一下从霍布斯到康德的哲学发展过程(2),因为这一点构成了罗尔斯选择正义论的背景(3)。在主要部分,我将分析“理性”的正义概念和世界观的道德“正确性”各自所要承担的论证压力(4),以便讨论“重叠共识”的论证结构所遇到的难处(5)。最后,我将列举一些证据,来阐明一种程序主义的“理性公用”概念,在我看来,这种概念更切合康德的观点(6)。如果这样来理解政治正义性的话,那么,民主的自我立法问题就会取代消极自由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所占据的地位。这样一来,情况就会变得对一种康德式的共和主义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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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的出发点
政治自由主义是对多元主义挑战的一种回应。它的主要关怀在于建立一种政治的基本共识,从而确保所有公民都具有同等的自由,而不管他们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以及个人生活方式有多大的差别。在政治正义性问题上追求共识,不能立足于一种渗透到全社会的传统习性。但是,现代社会的成员还共同期待,他们能够公平地相互合作,而且无须诉诸暴力。实质性的价值共识扎根于一个得到全社会承认的世界观当中,尽管缺乏这样一种实质性的价值共识,他们还是一如既往地呼吁道德信念和道德规范,并且每个人都假定,这些道德信念和道德规范应当得到所有人的接受。不管一种纯粹的生活方式是否足以说明问题,人们还是用理由来讨论道德问题,因为他们认为理由是起决定作用的。无论在日常生活或在政治领域中,乃至在宪政问题上,他们都使用道德话语。道德冲突能否用论据来加以彻底消除,这一点尽管还不是十分明朗,但道德话语依然在继续。公民悄悄地相互假定了一种道德意识,或者为正义假定了一种超越了世界观界限的意义,与此同时,他们也学会了对不同的世界观保持宽容,使它们成为不同的合理意见的源泉。
针对这样一种现代意识结构,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充分中立的正义概念,有了这个概念,公民们就可以用不同的宗教观念或形而上学观念来建构一种政治的基本概念。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一般都认为,他们的使命在于为规范和原则的传统论证形式寻找到一种理性的等价物。在传统社会里,道德是救赎历史世界观或本体论世界观的组成部分,它们可以指望自己得到公众的接受。道德规范和基本原则是一个合理的“事物秩序”(具体表现为一些价值观念)或典型的救赎途径的组成因素。我们这里主要关注的是,这种“实在论”的解释会以具有真理内涵的断言命题形式出现。但是,随着宗教解释和形而上学解释的贬值和经验科学认知权威的上升,规范命题与描述命题以及价值判断和经验命题逐步区分了开来。不管人们如何讨论存在与应然,随着现代的发生,自然或救赎历史当中所体现的客观理性都被人类精神的主观理性取而代之。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规范命题是否还有认知内涵,如果有,又该如何加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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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主要对那些拒绝道德实在论以及现代价值怀疑论的人构成了挑战,比如罗尔斯和我。我们都注意到了,日常实践当中具有道德判断力,我们相互的假设需要加以解释,但没有彻底否定道德论证的理性特征。道德争论并没有结束,这个事实揭示了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其中充满了日常的有效性要求。社会一体化依然取决于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其基础是对可能出错的有效性要求的承认。
由此看来,霍布斯的前提也就不那么令人信服了,本来,霍布斯用这个前提是想把实践哲学带出死胡同的。霍布斯试图把实践理性还原为工具理性。霍布斯所开创的契约论传统迄今为止依然有一些不错的命题,它们都从合理动机的角度理解道德理由,并把道德判断归结为合理选择。社会契约被认为是一种程序,参与者的自我利益从那里可以得到满足。契约双方只需考虑,他们的愿望和偏好是否合乎他们的目的,或者说,是否合理,以便他们接受一种行为规则或一个规则系统。但是,众所周知,正如免费搭车者遇到的问题所表明的那样,这样一种策略缺乏强制规范或有效的道德命题所具有的特殊的约束性。我想附带说一下斯坎伦在反对功利主义时所提出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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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欲望塑造正义的力量具体显示在一种所谓道德论辩的构想中;它不像个体幸福观念那样,简单地由个体合理欲望观念所赋予。8
可是,如果规范命题的认知内涵不能用工具理性概念加以说明,我们又该诉诸何种实践理性呢?
2.从霍布斯到康德
这里就出现了两种可能性,曾对罗尔斯的理论发展产生过决定的影响:要么是从霍布斯那里向前迈进一步,走向康德,阐明一种实践理性概念,确保道德命题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认知内涵;要么是重新诉诸“强大”的传统和“全备性”的学说,它们认为,真理潜藏在道德观念当中。两种选择都会遇到阻碍。要么,我们必须把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明确地区分开来,但又不要完全失去其认知内涵。要么,我们必须面对观念的多元性,这些观念在它们的追随者那里被认为是真的,尽管他们都知道,其中只可以有一个是真的。
在康德传统中,实践理性决定着公正判断规范和基本原则的视角。这种“道德视角”是依靠不同的原则或程序而展开的要么是绝对命题,要么是米德所说的一种理想的角色转换,要么是斯坎伦所说的一种论证原则,要么是罗尔斯所说的一种原初状态的建构,这种原初状态对各派的合理选择作出了恰当的限制。这些不同的设计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一种协调或沟通,以便使我们的直觉结果受到同等的尊重,并且把所有人都团结起来。由于选择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得到泛承认,因此,真正实现的一致必须落实到认知意义上。重要的理由必须具有一种认知内涵,而不能仅仅表达出某个人所认为的合理内容,因为个人所说的合理内容,一般都和他们各自的偏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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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我们有可能把握这种实践话语的认知作用的话,那么,这种可能性就在于准确描述:从道德视角来看,在论证过程中,作为合理动机进入话语的个人兴趣是怎样改变其作用和意义的。因为,只有那些获得主体间承认并表现出来的兴趣,才能说是实践话语的结果而且,这些兴趣可以进入有效规范的语义学内涵当中。只有能够普遍化的价值取向才能超越这些界限,因为它们能够被所有参与者(和当事人)用充分的理由接受下来,并被用于规范各种需要调节的实质内容。一种“兴趣”如果在不同语境中得到了其他成员的赞同,它就可以说是“价值取向”。也就是说,一种兴趣如果要从道德视角受到重视的话,就必须摆脱第一人称视角的束缚。一旦它被转译成一种主体间性的评价词汇,它就超越了愿望和偏好,成为道德论证范围中普遍价值的候选对象,承担起论据的认知功能。话语中所出现的愿望或偏好,只有在描述一种价值的时候,才经得起普遍化的检验,而且,这种价值在调节各种实质内容的时候得到了所有参与者的承认。
我们不妨假设,实践话语可以看作是一种论证形式,既不同于合理选择,也不同于事实话语。这样,一种建立在实用主义基础上的论证理论就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可以让我们建立起一种实践理性概念,它既不同于工具理性,也不同于理论理性。认知意义可以保留应然命题,而且不必把它们与断言命题等同起来或还原为工具理性。但是,真实性与规范正确性之间依然存在的相似性就会出现其他的问题。我们就可以避开一些众所周知的争论,比如,关于真理和论证的语义学概念和语用学概念的争论,也可以避开关于意义与价值,论证结构与论证作用,论证的逻辑、程序与交往形式等的讨论。我们必须处理的是社会世界与客观世界以及主观世界之间的关系,而不能回避关于合理性的长期性的讨论。因此,罗尔斯试图回避这些讨论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即便我们不把这些争论立刻归人“形而上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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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通过把政治和形而上学明确区分开来而达到回避的策略是否卓有成效,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罗尔斯最初采取的是康德式的前进策略;他在《正义论》当中提出了这样一项使命,即借助于“原初状态”来阐明“道德视角”。但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样一种建构无论如何都要依赖于一种实践理性,它具体表现为道德人格的两种“高级能力”。在“杜威讲座”当中,罗尔斯进一步发挥了这种“康德主义的建构论”。这种建构论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第三章当中也有所涉及,但已有所变化,理性失去了其重要性。实践理性似乎被剥夺了道德的核心内容,沦落为一种合理性,依附于用其他方式论证的道德真理。至此,正义概念的道德有效性也就不再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实践理性,而是用理性世界观的偶然性来加以论证,而且,这些理性世界观的道德内涵还是完全重叠的。不管如何,罗尔斯原来的正义概念与他现在的理论之间不是天衣无缝了。
《政治自由主义》当中有两个相反的论证取向。“重叠共识”观念导致的结果是,康德式正义概念的理性要求被大大地削弱了。我想首先讨论一下如何重新分配政治正义性的合理性和世界观的真实性之间的论证负担,然后再深入探讨它们之间不协调的地方。不协调说明,罗尔斯迟迟不愿像对康德理论所要求的那样,使实践理性服从世界观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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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走向康德式的程序主义
“重叠共识”的前提在于:
所有政治共同体的合理成员,通过将政治概念深深地铭记在他们的一些合理的总体观点之中,而建立一种共同的政治概念。10
罗尔斯提出要在政治和形而上学之间进行分工,结果就是,所有公民可能达成共识的内容与个人把内容当真接受下来的不同理由分离了开来。这种建构是从两个视角(而且只有这两个视角)出发的:任何一个公民都把参与者和观察者的视角结合了起来。观察者可以描述政治领域中的事件,比如“重叠共识”的发生事实。他们能够认识到,由于不同的宗教世界观或形而上学世界观的道德内涵成功地实现了重叠,因此,这种共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并有助于共同体的稳定。但是,如果采取的是观察者的客观化立场,公民就无法进入其他的世界观,并从各自的内在视角出发去把握住这些世界观的真值内涵。一旦进入明确事实的临界话语当中,公民们就会拒绝对信仰或信念的参与者从第一人称视角所认为的真实的、正确的或有价值的内容亮明自己的立场。一旦公民想对道德真理或“生活中有价值的概念”11发表自己的看法,他们就必须相互交换他们各自所具有的参与者的视角。因为道德命题或价值判断只能从全备性的世界观的解释语境出发才能获得论证。对于假设的共同的正义概念来说,道德理由肯定是非公共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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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从各自的解释系统出发,公民们才会相信一种适用于所有人的正义概念具有真实性。这种正义概念能够证明自己是公开论证宪法原则的公共平台,具体途径在于,它赢得了所有参与者的赞同,而且无须公开论证。具有不同动机的非公共理由在结果上竟然取得了一致,这种巧合具有公共的有效性,也就是说,结果就是,所有人都接受的“重叠共识”的内涵具有“合理性”。各种观点的前提不同,但结果是一致的。罗尔斯理论当中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参与者只能看到这种一致性是社会事实:
在公开论证过程中,这些学说的具体内容并没有什么规范的作用。12
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罗尔斯不承认观察者视角和参与者视角之外还有第三种视角。在获得“重叠共识”之前,没有任何主体间共有的视角,能够使公民可以说从一开始就形成一种不偏不倚的判断。正如我们可能会认为的那样,没有“道德视角”能够让公民在共同的商谈之中形成和论证一种政治概念。罗尔斯所说的“理性的公用”,前提是要有一个公共平台,也就是已经取得的政治共识。而只有在把他们各自不同的基本信念重叠起来之后,公民才能进入这个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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