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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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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的第 141 页 · 印刷页码:131

仅当存在合理的重叠共识时,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正义性概念才能得到公开的……论证。13

就政治和形而上学的互补关系而言,关键在于描述现代的发生状况,也就是说,在“信徒”看来以及从“形而上学”角度来看,现代的发生究竟是个什么样子。政治与形而上学的分工反映的是公共的不可知论(Agnostizismus)与私人化的信仰(Bekenntnis)以及中立的国家权力机关中职业的色盲与世界观的启示力量之间的互补关系。世界观之间争执的主要是“真理”问题。道德真理一直都还扎根在宗教世界观或形而上学世界观之中,同样也提出了强烈的真实性要求,尽管多元化这个事实已经提醒我们,全备性学说再也无法得到公开的论证。

在论证负担上做巧妙的分工,可以把政治哲学从它的棘手使命中解脱出来:免于为道德真理的论证提供补偿。尽管失去了与公共纲领的联系,但形而上学依然还是正确性和伦理之善的终极有效性基础。另一方面,政治又被剥夺了自身的有效性资源。“重叠共识”这样一个创造性的概念保障了政治正义性与世界观的道德内涵之间有一种内在联系,当然前提在于,这种联系只有对于世界观的道德而言才是具体存在的,也就是说,一直都没有公开表现出来:

正是因为有了每一个具体的全备性学说,才表明其合理性的观念何以同真理概念发生了联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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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共识”建立在公民集体承认的不同的道德真理之上。从观察者角度看来,没有人知道,不同的世界观当中究竟哪个是真的。但是,如果有一个世界观是真的,那么,它就已经确保了,

一切合理的学说都导致了正义的正确概念,即使它们并不是出于那种真理学说所体现的正当理由。15

和霍布斯一样,罗尔斯也着重讨论了政治正义性问题,并吸收了霍布斯的思想,认为我们所追求的共识必须依靠非公共的私人理由。和霍布斯不同的是,在罗尔斯那里,得到赞同的意见之所以能够被合理接受下来,是因为不同而又一致的世界观具有道德内涵,而不是因为个人的偏好。罗尔斯从康德传统出发,对政治正义性作出了道德论证。具有道德说服力的理由所支持的共识超越了生活方式。但是,这些理由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来公开地加以检验,因为理性的公用依靠的是一个必须建立在非公共理由基础上的平台。和妥协(Kompromiβ)一样,“重叠共识”也立足于参与各方的各种不同理由;但和妥协不同的是,这些理由具有道德特征。

4.理性的“第三种”视角

面对“重叠共识”思想,我们有必要阐明一下罗尔斯所说的“合理性”一词。尽管正义这个开放的概念在被接受时要依赖于形而上学的真理,但这种政治概念还是应当具有一种“合理性”,以便使那些奇异而又相互不透明的真理能够得到公开的承认。就有效性而言,正义的公共概念与非公共学说之间存在着一种令人不安的非对称关系,因为前者提出的是一种比较微弱的“合理性”要求,后者则强烈要求“真实性”。正义的公共概念最终要从非公共的理由那里获得自己的道德权威,这一点是反常规的。一切有效的东西,都必须能够得到公开论证。有效的命题出于同样的理由而获得普遍的承认。由此看来,“赞同”一词具有两重意思。寻求妥协的各个派别能够赞同出于各自理由而得到的结果,而论证的参与者要想达到合理的共识,就必须依靠同样的理由。这样一种论证实践建立在一种共同公开取得的共识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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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领域自身范围之内,论证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使用理性。就理性话语而言,日常生活当中用来约束言语行为的资源成了主题,所谓约束言语行为的资源,也就是有效性要求。它们要求得到主体间的共同承认,一旦出现问题,还可以获得公开论证。规范的有效性要求也是这样。我们都习惯于用理由来讨论道德问题,如果参与者一定要把道德判断主要和个人的信仰挂起钩来,而不再指望让那些没有这种信仰的人接受他们的信仰,那么,上述习惯也就被打破了。16当然,这一点不能直接应用到政治领域当中;因为政治争论比较复杂。但是,政治争论越是涉及宪法原则和基本的正义概念,就越是类似于道德话语。此外,政治的基本问题和法律的实施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强制性的调节才真正使得公民有必要达成一种基本的政治共识。

引起争论的不是要求,而是如何来满足这个要求。问题在于,如果在观察者视角和参与者视角之外不再允许有第三种视角,那么,公民又怎么能够认识到有些东西是“合理的”呢?世界观的理由具有非公共特征,这一点在相互之间得到了承认,那么,世界观理由的多元性能否带来一种共识,既适用于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又可以作为理性公用的基础?我想知道的主要是,如果不悄悄地采取这样的“第三种”视角,罗尔斯能否解释清楚“重叠共识”的形成过程。因为作为公民,我们就是从这样的“第三种”视角出发,共同公开商讨什么才同等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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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共同体的信徒所持有的视角不同于公共话语参与者的视角。个人从第一人称单数出发,试图搞清楚的是,他应当如何生活;每一个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在存在问题上都具有决定性的力量,这种力量不同于公民在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中可能出错的意识。但是,正如上文所说,罗尔斯并没有从公民采取共同的视角这个角度来阐明他们就共同的政治概念所达成沟通的过程。由于缺少这样一种共同的视角,因此,“理性”的概念必须适用于各种“真实”的世界观语境。可是,宗教学说或形而上学学说的非公共真理相对于一个政治概念具有优先性这个事实难道不一定会激发起“合理性”的普遍主义内涵吗?

罗尔斯对谓词“理性的”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准备并有能力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生活,这样的公民就是理性的;作为理性的人,他们具有合理的世界观。如果期待的共识来源于合理的学说,那么,共识的内涵也就是合理的。因此,“理性”首先涉及人们的立场:

(1)做好了准备,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进行沟通,并坚持这些条件;

(2)能够认识到论证的重担和论证的义务,并承担论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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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谓词就由立场转换到了理性人格的信念当中。合理的世界观反过来又强化了信徒们的宽容立场,因为他们用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自我反思,并在实践后果上受到了一定的约束。“反思”意识的来源在于,不同的学说之间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异议。诸如此类的主观信仰力量的信徒如果放弃了动用暴力手段贯彻信仰的真理,那么,这些主观信仰力量就只能在世界观多元化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公民和世界观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的“合理性”并没有要求建立一种视角,以便能够共同公开讨论政治正义性的基本问题。道德视角既不存在于“合理”的立场之中,也不是因为有了“合理”的世界观才成为可能。只有用正义概念建立起了一种“重叠共识”之后,这样一种视角才会显示出来。尽管如此,“在进行公开论证时”,罗尔斯似乎还是不得不回过头来求助于“第三种”视角,当然他没有公开这样做。17我们感觉到,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所采用的策略是紧紧依靠康德的,而他后来所选择的策略则应当认真对待多元论这个事实,这两者之间显然还是有距离的。在这里,罗尔斯这位哲学家所采取的是一种不偏不倚的判断视角;这样一种职业化的视角与道德视角之间没有任何一致的地方,而道德视角是公民从一开始就可以获得的。

但是,在此过程中,罗尔斯详细讨论了“重叠共识”的论证问题。18我们如果仔细考察一下罗尔斯所讨论的“三种”论证,就会遇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没有独立于世界观的实践理性标准的情况下,又如何来鉴别“合理的”世界观呢?看来,为了鉴别出合理的世界观,的确还需要“快捷的”规范决定,而且,这些规范决定必须独立于“错综复杂的”形而上学的基本立场,并能够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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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论证的最后阶段19

罗尔斯认为,政治正义性概念必须“在公民社会中的公共场所,也就是必须从你和我的视角出发”加以论证。在这里,任何一个公民都从他自身的世界观语境以及其中所潜藏的正义的道德概念出发。因为,规范思考首先采用的只能是参与者的视角。就此而言,任何一个公民的立场和哲学家的立场在开始的时候都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不管是不是哲学家,一个理性的个人都会循着正义的意义来阐明一种开放的正义概念。而且,正如他所希望的,这个概念还可以得到所有理性人格的接受,这些理性人格的具体角色就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这样,建构的第一步就要求对“全备性学说”加以抽象。此外,为了达到这样一种“论证”,公民们会动用不同的哲学学说。这些理论对必要的抽象步骤具有指导作用。比如说,“原初状态”就为这样一种普遍化的尝试提供了蓝图。而尝试的基本原则看起来会得到每一个人的接受。

不过,没有人在运用程序时会忽略自身的前理解。“你和我”不能毫无条件地就展开普遍化的尝试。我们必须从一定的视角出发进行尝试,而视角是由各自的世界观构成的。这样,关于政治领域的背景立场以及一切政治事务就都汇聚到了一起。下一步,如果每一个公民把他认为是有潜力的概念融入自己的世界观,也就毫不足怪了。普遍化尝试的确要求所有理性的公民都放弃他们世界观的特殊性;但是,这种普遍化尝试还是必须在各自的世界观概念的背景下展开。因为没有人会放弃他的参与者立场,而又不—从观察者的视角——无视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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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普遍化尝试在刚开始的时候和黄金准则没有什么太多的不同,同样也是把自己看来不会得到所有理性公民接受的一切都剔除了出去。尝试完全符合基本原则和实践,也符合调节机制和制度,如果这些机制和制度得到普遍落实,根据我的政治概念,它们是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的。由此看来,尝试受到了世界观前理解的限制,否则,论证的第三步(类似于从黄金准则走向绝对命令)也就是多余的了。20罗尔斯认为,这一步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你和我”从各自对政治领域的理解出发,用“原初状态”来限制我们的规范观念,我们无法知道能否对每一个世界观语境成功地加以抽象。论证的最后一步被罗尔斯说成是“反思均衡的普遍阶段”21,正是在这一步,我们才开始关注其他公民:

理性的公民彼此考虑到了合理的全备性学说,而这些学说认可了他们的政治概念。 22

这一步最终应当完成对“重叠共识”的建构,因而可以看作是把迄今为止依然以自我为中心因而尚未完成的普遍化尝试向前推进了一步。只有回过头来使用程序才会得到我们所期待的结果:不只是你和我,而是所有公民,都必须从他们的视角和政治概念出发,考察一下有没有一种意见可以得到普遍的赞同。罗尔斯称之为“相互算计”(mutual accounting);但他的意思是说一种相关观察,由此来确定是否达成了共识。共识是一个发生过程:

公共论证发生(重点为引者加)的前提在于,政治共同体的全体理性成员将他们共有的政治概念深深地铭记在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全备性观点之中,并对这个政治概念加以论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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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公共的”(public)和“共有的”(shared)具有某种误导成分。“重叠共识”是大家一起进行自我监控的结果,而监控的内容在于相关意见与自己的世界观是否吻合。要想取得“重叠共识”,每个人都必须接受同样的概念,而且运用的是各自的非公共理由,同时还要对其他所有人都持肯定立场:

在公共论证过程中,这些学说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规范的地位;公民不理解他者的学说的内容…不如说,他们仅仅考虑和强调了如下事实或存在:合理的重叠共识本身。 24

因此,“重叠共识”是建立在福斯特(RainerForst)所说的“私人从政治一公共的角度运用理性”的基础之上。25再归纳一下,在罗尔斯的“三种”论证设计当中,缺少一个公正判断的视角以及严格意义上的理性公用过程,理性的公用依靠的不是“重叠共识”。而是从一开始就有的共同实践。

无论如何,我们都不是十分清楚:一定意义上的“理性”公民只有在各自的世界观语境中才会相信正义概念的有效性,那么,他们肯定都会达成“重叠共识”吗?26关键主要在于,在分散论证的最后一个阶段,究竟可以作出哪些修正。“这个层面上的”论证概念,“你和我”从你的视角或我的视角出发认为是有效的,但“把所有的价值合计起来之后”,它就有可能会遭到其他人的否决。在我们的概念获得所有人的赞同之前,我们必须对它加以修正。引起异议的首先是你和我在第一轮当中所接受的不同的政治概念。根据罗尔斯的思路,我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涉及对于政治领域的定义(1);第二种则关系到对于政治价值的定位和均衡问题(2);最后一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针对的是政治价值之于非政治价值的优先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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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和(2):对于诸如国家与教会分离这一基本原则的不同解释,触及了政治领域的广度和范围问题;也就是说,这些解释导致了不同的意见,这里的意见涉及宗教共同体和宗教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其他的争论围绕着的则是政治价值的定位问题,比如说,当政治参与权必须用来抵消消极自由的时候,所涉及的就是公民的参与所发挥的内在价值以及纯粹的工具价值。这些争论通常情况下都会被提交给法庭审理,终审权在联邦宪法法院那里,也就是说,这些争论必须建立在已经得到承认的正义概念之上。这一点,罗尔斯也是这样认为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冲突太深,以致意见的不同使得政治的基本共识本身出现了问题。这些冲突破坏了“重叠共识”。但我们想说明的一点是,大多数冲突用常规的手段是可以消除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正主流的宪法观念来加以消除。这种积极有效的适应过程证明,公民在论证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可以相互学习的,哪怕是以间接的方式。其他人的否决可以促使你和我认识到,我们最初所提出的正义概念还不够解中心化。

关于(3):另外一种冲突涉及如何定义我们所能理解的“合理的”世界观。也就是说,涉及对于“理性”概念自身的把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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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例子就是围绕着堕胎问题而展开的争论。天主教徒主张全面禁止堕胎,因为在他们看来,生命权的宗教观念比任何一种政治价值都重要,而其他公民则打着政治价值的旗号要求自由决定是否堕胎。罗尔斯只是顺便讨论了这个问题,但他把冲突从政治价值的优先性转移到了不同政治价值之间的均衡问题上。27也就是说,罗尔斯预先明确了,理性的公用原则要求公民把伦理的存在观念转译成政治正义性的语言。可是,从罗尔斯自身的前提出发,“公共理性”要想约束公民,就必须达成一种基本的政治共识。在“重叠共识”的形成过程中,没有类似于联邦宪法法院这样的中立权威机构(它只知道法律语言)。就在这个阶段,还有可能要求正义优先于善,因为这种优先性反过来又确定了政治价值优先于非政治价值。28罗尔斯虽然承认,“重叠共识”只有在某些公民那里能够达成,因为这些公民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强调政治价值高于其他一切价值。29但“重叠共识”不会从人们的“理性”以及信念当中产生出来。因为,罗尔斯也就满足于确保政治价值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价值”。30在其他地方,他又仅限于“希望”这种优先性最终能够获得具有合理世界观的信徒的承认。31

从罗尔斯的这种谨慎说法当中可以看出,除非理性公民的宽容及其世界观的合理性能够包含着一种对于政治以及政治价值优先性的一致认识,否则,我们就根本无法指望第三种深层的冲突能够得到解决。但是,这样一种理性的要求所揭示的只是合理世界观总归要表现出来的一些特性。对合理性的期待必须寄托在不同的世界观身上。在政治价值优先性中表现出来的是实践理性的一种要求,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这点一般主要蕴涵在道德视角当中。可是,在罗尔斯所说的理性概念当中,我们是找不到这种道德视角的。“理性”的人希望公平相处,他们尽管知道,他们在宗教观念和形而上学观念上不可能取得一致,但他们的立场当中依然缺少一种共同的道德视角,就像他们的“理性”世界观当中没有反思性也没有放弃暴力一样。世界观必须服从实践理性的要求,一种“重叠共识”如果想要成为可能,实践理性的要求就只能用一种独立于世界观的认知权威来加以论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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