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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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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结论:

联邦主义者要求欧盟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民主制度,对此,格林提出了反对意见,并提醒人们注意,制定更多的欧洲法律只会进一步消耗民族国家的力量。“缩小问题”,并不能消除民主的不足,反而会加剧民主的欠缺。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比如:一个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欧洲议会,一个政府化的欧洲委员会,一个取代部长理事会的第二议会,以及权限范围大大拓展的欧洲法院,等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它们缺乏活力,反而会促使政治官僚化的趋势愈演愈烈,而这种趋势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已经暴露得很清楚。然而,时至今日,尚不具备形成欧洲范围内同一的公民意志的现实前提。因此,欧盟的宪法怀疑论者所提出的就不仅仅是经验论据:只要没有高度“同质化的”欧洲国民,用以树立一种民主的意志,就无须制定出什么欧洲宪法。

讨论:

我的疑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格林对于各种替代可能性的描述并不充分;

(2)格林并没有从规范的角度充分证明一种民主意志的形成所必

第三部分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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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具备的功能性前提。

关于(1):格林认为,把欧洲共同体扩建成为一个民主体制的联邦国家,如果新制度的根基不牢,就会出现许多我们意想不到的后果。只要还没有欧洲范围内的公民社会、政治公共领域以及共同的政治文化,跨国的决策程序就必定会与始终还处于国家范围内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格格不入。对于格林的这一危险论断,我深表怀疑。那么,究竟有怎样的替代可能性呢?

格林通过论证指出,现实中的宪法至少可以弥补现有民主的不足。但是,撇开宪法的不断革新不论,民主的不足可谓日甚一日,因为在一定的制度范围内,经济和社会的动力也会不断促发欧洲法律对于民族国家的侵蚀。格林自己就说过:

民主原则在成员国内部生效,而成员国却失去了决策能力;欧洲共同体的决策能力倒是与日俱增,民主原则却脆弱不堪。

一方面,欧盟机构的决策能力越来越强,另一方面,欧洲范围内的同一治理又缺乏合法性,如果听任这种剪刀差扩大下去,就意味着,牢牢坚持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模式并不是一种痛苦较小的选择。联邦主义者认为,跨国组织的实体化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但可以预料,而且可以应对,因此,实际上是一种挑战。欧盟怀疑论者则一开始就坚持认为,如果不想放弃看起来还经得住考验的民族国家框架,对民主的侵蚀就是不可避免的。

只是,在民族国家框架内会让人觉得越来越不自在。我们今天所展开的规范争论,让我们意识到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紧张关系—民族国家的活动空间与世界范围内一体化的生产关系要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只有现代税收国家还能用政治手段对“国民经济”施加影响,它才能从各自的经济当中得到实惠。随着经济的跨国化,特别是金融市场以及工业生产的跨国化,劳动力市场的全球化,民族国家的政府今天越来越发现,为了保持国际竞争力,自己被迫不得不忍受诸如失业率持续上涨、少数群体不断被边缘化这样的后果。如果社会福利国家不想徒有其名,社会下层要想免遭彻底隔离,就必须建立起跨国的行为主体。只有像欧洲共同体这样的跨国政体,才能按照协调一致的世界内政模式来对全球系统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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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格林的说法,欧盟似乎是一个附设的机构,我们必须保持它的抽象性。我们没有理由让它成为一个政治实体。在我看来,更大的威胁来自全球网络和全球市场,它们同时也撕碎了公众意识。如果这些系统网络不能发展成为具有政治行为能力的制度,古代帝国的那种社会政治宿命论就会在高度发达的经济现代化核心领域重新抬头。因此,对于未来而言,过剩社会中生产出来的“过剩人口”,在后工业社会中处于贫困状态—第一世界中的第三世界,以及由此导致的共同体内部的道德混乱等,就成了致命性的现象。这种未来的现实可以说是昔日幻想的未来,这是民主的幻想,似乎社会还可以用政治意志和政治意识来左右自己的命运。

关于(2),因此,对于跨国机构的实体化所导致的问题,格林虽然有所认识,但没有深入探讨。如何评价在欧洲范围内建立民主制度的可能性,显然离不开经验论据。但是,我们这里更加关注的是如何明确功能性前提;因此,规范视角对于论证就更重要一些。

第三部分 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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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对欧洲宪法持否定态度,“因为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欧洲民族”。格林所依赖的,似乎正是决定联邦宪法法院“关于马斯特里赫特裁决”的前提,即一个国家的民主合法性基础要求国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性。但格林和卡尔·施米特关于“民族”同质性的说法是有着一定的距离的:

这里,民主的前提不是民众,而是愿意建构成为政治共同体的社会。如果它想不靠暴力手段来解决其内部冲突,并依靠多数原则建立团结,那么,它就一定需要有一种集体认同。

这种说法显然并没有告诉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一定的集体认同。我认为,共和主义的荒唐之处在于,认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形式和程序,同民主的合法性形式一道构成了社会一体化的新层面。民主的公民资格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了团结,这种团结虽然还比较抽象,但毕竟具有法律效应。这种最初与民族国家同时出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具体表现为一种深入到政治社会化过程当中的交往关系(Kommunikationszusammenhang)。当然,这种交往关系所依靠的前提在于,用行政手段无法建立的关键功能要求得到了满足。这当中也包括一些保障公民通过交往建立或复制道德和政治的自我理解的前提,但决不包括集体认同,因为它与民主过程无关,具有先在特征。把由公民组成的民族——不同于由民众组成的民族—同一起来的,不是什么现成的东西,而是主体间可能达成的沟通。

因此,以下选择也就至关重要了:我们是从“国民”(Staatsvo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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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法律意义上来使用“民族”(Volk),还是把它与其他的认同观念结合起来。格林认为,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其认同“可能”与道德认同有着不同的基础。相反,我以为,民族认同必须具备一种完全不同的基础,因为民主过程在任何时候都要确保,已经发生分化而且还在不断分化的社会能够实现一体化。这一重任(Bürde)不允许从政治意志的形成层面转嫁到前政治的层面上,因为法治国家在必要的情况下肯定会用政治参与的抽象法律形式以及通过民主程序确立起来的公民地位,来确保社会的一体化。在文化和世界观都呈现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只是对这一规范内容有所意识。像美国这样的传统移民国家树立了公民的多元文化的自我理解。因此,它比法国这样的文化同化模式要更有价值一些。如果在同一个民主共同体当中,不同的文化生活方式、宗教生活方式以及道德生活方式必须平等共存的话,那么,多元文化就不能与所有公民都参与的政治文化相互融合。

当然,这种公民之间的团结关系是用政治手段建立起来的,而公民作为他者必须相互负责。这种团结关系表现为一种充满限制的交往关系。对于这一点,我们都没有异议。这里的核心是政治公共领域,它促使公民在同一时间内对同等重要的议题表现出自己的立场。这种政治公共领域没有受到内部或外部的压制,因而还比较完整。它必须扎根在自由的政治文化语境当中,并且必须由公民社会这样一个自由联合体来具体承担。此外还必须渗透到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经验当中,以便被加工成为公共议题。非国家化的政党必须在这样的语境当中找到自己的牢靠基础,才能在非正式的公共交往与制度化的议政和决策过程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所以,从规范角度来看,如果不能在共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形成一种欧洲范围内的公共领域,一个由不同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等组成的公民社会,一个欧洲意义上的政党体系—一句话,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国家公共领域的交往关系,就不可能有民主意义上的欧洲联邦国家。

第三部分 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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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意志的形成需要有许多功能性的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是民族国家所无法充分满足的;这一点尤其适用于欧洲。但我所关注的是论证这些功能性前提的规范视角。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规范视角决定了现有难题的经验意义。我们如果认为,一种作为文化基础的集体认同主要就是用来满足上述功能性前提,因而十分重要的话,那么,现有的难题就难免会出现。但是,交往理论的民主观格林也比较偏爱这种民主观不能再把具体的“民众”概念作为立足之本,因为这个概念只在还有同质性的地方表现出同质性。

由此看来,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当中,公民的道德一政治自我理解不是历史文化的先在结构(Prius),能够促使形成民主意志;而是一种动态结构,只有在公民交往获得法律制度化之后才会进入循环过程。现代欧洲的民族认同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所以,可以想见,欧洲宪法建立的政治制度肯定会起到诱导作用。而一切都充分说明,欧洲在经济、社会以及行政等方面共同发展已久,而且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和成功克服民族主义的共同历史经验,只要具备了政治意志,只要在宪法问题上扫清障碍,就可以建立起必要的政治交往关系。即便共同语言的要求—即把英语作为第二母语,从目前的正规教育水平来看,也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欧洲认同可以说就是民族多元性中的同一性;就此而言,德国在普鲁士覆灭之后通过均衡各种立场而建立起来的联邦制度就不是一个最坏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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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请参阅格林的同名文章,刊登在《欧洲法律学刊》(EuropeanLaw Journal),1995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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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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