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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第一个前提认为,人权究其本质而言是道德权利。如果这个前提是错误的,那么,上述两个观点当中的第一个也就不能成立,这个观点认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人权的时候,遵守的是一种道德逻辑,因而会导致干预,只不过这种干预被伪装成了警察行为。第二个观点同时也就被动摇了:干预主义的人权政治必然会蜕变为一种“与恶的斗争”。这个观点一直还诱发出错误的前提:着眼于有限战争的国际法足以把军事冲突纳入“民事化的轨道”。即便这个前提是正确的,具有行为能力并合乎民主程序的世界组织之所以赢得名声,是因为它“用民事的手段”解决了国际冲突,而不是有限的战争。因为实现世界公民状态意味着,对于践踏人权,不能直接从道德角度加以谴责,而应当像对待犯罪行为一样,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根据制度化的法律程序加以追究。正是国与国之间自然状态的法律化维持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并为被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在今天的一些重大战争犯罪和刑事犯罪案件当中,也就是说,保护他们免受道德歧视。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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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通过讨论卡尔·施米特的异议,从元批判的角度展开这一论证过程。在此之前,我要深入到这些异议的背景当中,因为施米特用一种并非总是透明的方式把不同的论证层面结合在一起。施米特对世界公民权的批判,主要是从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入手的。这样,他的批判看起来就明确集中在法律问题上。施米特的批判始终针对的是《联合国宪章》中对于侵略战争的刑事化以及让个人来承担战争的罪责,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古典国际法当中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施米特赋予了他的法律讨论以政治意义和形而上学论证。因此,我们想首先来阐明一下支持施米特提出异议的有关理论(1);以便接下来深入探讨施米特论证的道德批判内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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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表面上看,法学论证针对的是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平民化(a);而且还和政治论证联系在一起,而政治论证的目的似乎只有一个,就是维护一种稳定的国际秩序(b)。
(a)施米特拒绝把侵略战争和防卫战争区分开来,并非是因为难以操作。相反,施米特这样做是有其法学依据的,即只有在道德上保持中立的战争概念,才不会让个人为刑事化的战争承担责任,也才和国际法主体的主权是吻合的。因为,出于任意一种原因而发动战争的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的主权具有构成意义。正如有关著作所表明的,“3在这个论证层面上,施米特还没有涉及道德普遍主义所带来的所谓灾难性的后果。只有把非歧视性的战争付诸实践,才能对战争行为加以约束,并且避免全面战争所带来的恐怖局面;而对于全面战争(totalerKrieg),施米特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经作了深入的分析。64
由此看来,施米特不过是认为,回归到以前的有限战争状态,是在世界公民法层面实现国家自然状态和平化的一条现实主义途径。与战争的平民化比较而言,消灭战争无疑还是一个遥远的乌托邦。当然,对于这一观点的“现实论”,我们可以有充分的经验理由加以质疑。国际法是宗教战争的产物,也是西方理性主义的杰出成就;但是,单纯依靠这样一种国际法,还无法寻找一条现实可行的路径,重建古代和现代世界的势力均衡体系。因为古典国际法显然无法应对20世纪的全面战争。战争不断打破地区、技术和意识形态的局限,这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推动力量。要想遏止这些推动力量,与其依靠向主权政府发出无效的法律呼吁,不如依靠国家共同体的制裁和干预;因为回归到古典国际法秩序当中,恰恰又把行为自由完全归还给了那些必须改变其不文明行为的集体行为者。施米特所提供论据的这些弱点表明,法律论证只是一个表面,背后隐藏着的是另一种类型的犹豫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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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施米特只有这样才能坚持他的纯粹法学论证:他把纳粹时期的大众犯罪作为一种特殊范畴悬隔起来,以此来坚持认为战争本身看起来还是有其道德中立性的。1945年,施米特在为纽伦堡审判对象弗利克(FriedrichFlick)撰写的鉴定意见中坚持区分战争罪和暴行。在施米特看来,暴行作为“非人性的典型表征”,超越了人的把握能力:
上级的命令既不能支持也不能开脱这样的暴行。65
施米特的这一区分当中贯穿的是一种纯粹诉讼策略,几年后在他的笔记当中显得更加清晰。从这本《笔记》(Glossarium)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施米特认为,不但侵略战争没有犯罪,屠杀犹太人这样的破坏文明的行为也没有犯罪。他追问道:“什么是反人性的犯罪’?你们听说过有反爱情的犯罪吗?”他还怀疑这些战争当中是否真的关乎法律事实,因为这些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和侵略对象”不是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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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灭绝,种族屠杀,多么感人的概念;我就有过切身体验:比如1945年对普鲁士一德意志政府官员的清洗。
施米特对种族灭绝的理解可谓十分微妙,由此,他还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
“灭绝人性的犯罪”只是一切消灭敌人附加条款中最普通的一条。
在其他地方还有这样的话:
有灭绝人性的犯罪,也有捍卫人性的犯罪。灭绝人性的犯罪源于德国人,捍卫人性的犯罪则加于德国人。66
这里使用的显然是另一种论据。贯彻世界公民权利,会导致歧视性的战争概念;这不再会仅仅被看作是对全面战争的错误反应,而是全面战争的根源。全面战争是“正义战争”的当代表达形式,这种战争当中必然贯穿着一种干预主义的人权政治:“关键在于,战争的总体性首先就属于战争的正义性。”67施米特就是这样来为道德普遍主义辩解的,并把论证由法律层面转移到了道德层面。在施米特看来,回归到古典国际法,就是为了避免全面战争。但是,我们始终无法理解的是,施米特是否认为,真正可恶的就是全面战争,也就是发动战争的非人性特征;或者说,施米特是否害怕战争自身失去其价值。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施米特在为《政治的概念》(DerBegriffdesPolitischen)撰写的附录中曾描述过战争在非军事领域中的全面扩展过程,他认为,全面战争才是真正为了保全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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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纯军事领域的一步,不仅带来了量的扩展,而且带来了质的提高。因此,它(全面战争)并不意味着敌对的缓和,而是意味着敌对的强化。单是由于战争强度有可能这样被提高,朋友与敌人的概念就又自动地变成了政治的概念,即便是在政治特征完全淡化的地方,它们也摆脱了私人用语和心理学用语的领域。68
(b)但是,如果这位和平主义的坚定反对者不是这么十分地关心阻止战争滑向全面化的话,那么,他所关心的可能就是其他的东西,具体而言,就是捍卫一种国际秩序:在这样一种国际秩序当中,依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发动战争和解决冲突。进行非歧视性的战争,丝毫也不会破坏国家在捍卫自我过程中建立秩序的机制。因此,必须加以规避的,不是全面的战争,而是政治领域的崩溃,而这个政治领域的基础是关于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的经典区分。施米特用他自己的政治理论对此加以了论证。根据这一理论,建立在法律和平基础上的对内政策必须要靠国际法允许范围内的好战的对外政策来加以补充,因为垄断权力的国家只有通过与外部敌人的斗争来保持和更新其政治的实质,才能抵抗住国内敌人的颠覆力量,才能长期捍卫法律和秩序。政治的实质只有在一个民族充分认识到屠杀和牺牲的可能性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更新,因为政治就其本质而言是和“消灭肉体的现实可能性”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政治”,就是一个民族认清敌人,反对“异己的他在”消灭自身存在的能力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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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关于“政治本质”的滑稽观点,在这里让我们感兴趣的只是其论证意义。因为,活力论的政治概念是施米特如下观点的基础:一旦进入到充满“征服暴力”的国际角逐舞台,政治的创造力就必定会转变为破坏力。人权和民主在全球范围内的贯彻,应当对世界和平起到促进作用,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使“具有形式公正性”或遵守国际法的战争越出了其界限。虽然没有落入自由角逐的境地,也肯定会席卷到现代社会的一切自主和文明的生活领域。施米特警告人们,用法律和平主义消除战争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他所依靠的是一种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充其量可以立足于关于“暴风骤雨”的美学,而且还是过了时的。
(2)当然,我们也可以从这种好斗的生命哲学中归纳出一种视角并加以阐明。在施米特看来,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以战制战”(Krieg gegen den Krieg)背后,隐藏着一种人类道德的普遍主义(始于康德);“以战制战”把“有组织的国家统一体”之间(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社会层面上或是在物质上)有限的军事冲突演变成无边无际的内战。
所有的一切都表明,施米特对联合国维持或建立和平的干预行为的反应与恩岑斯贝格(HansMagnusEnzensberger)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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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西方来说,比较特别的是普遍主义的修辞。由此建立起来的预设应当适用于一切情况,毫无例外,也毫无差别。普遍主义当中没有远近的区分;普遍主义是绝对的,也是抽象的……但是,由于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有限的,因此,要求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这样发展下去,客观主义的虚伪界限很快就会被打破;于是,普遍主义就会暴露出它是一个道德陷阱。69
也就是说,是人性道德的错误抽象使我们落入自我幻想的深渊,并使我们的自我苛求变成一种伪装。这样一种道德所跨越的界限,是恩岑斯贝格和盖伦(ArnoldGehlen)从人类学的角度用空间上的远近概念划定的70:一种十分扭曲的本质只有在肯定可以进入的附近领域才能发挥道德作用。
施米特在说到伪装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他对他那卑鄙的表述“所谓人性,就是兽性”作出了模糊的解释。乍看起来,施米特的解释好像是从霍克海默那里来的:
我们总是说城市是中心墓地,而不说那里是屠宰场,这样做是出于文雅。但屠杀是很显然的,如果我们野蛮地说出屠杀一词,我们也就太不人道了。71
这段话之所以是模糊的,因为施米特看起来首先是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反对把柏拉图的普遍概念加以抽象化;在施米特看来,这种抽象化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它美化了普遍概念。而我们用这些概念通常把胜利者反文明的一面,也就是失败者和牺牲者的苦难给遮蔽了起来。然而,这样一种解释方法所要求的,恰恰是他所反对的道德普遍主义坚持的平等尊重和普遍同情。施米特(和墨索里尼所阅读的黑格尔72)的反人性主义所追求的,不是战争的结果,而是战争过程本身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民族的“肉案”、“战争的荣耀”。此外,施米特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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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不会发动战争……人类的概念和战争的概念是水火不容的。 73
因此,在施米特看来,人类道德错误忽视的正是政治的自然秩序,也就是他所谓的必须区分清楚朋友和敌人。由于人类道德用“善”和“恶”这两个概念来把握政治关系,因此,它也就会认为政治对手“缺乏人性,十分可恶,不仅应当予以提防,而且必须彻底加以消灭”。74同样,由于歧视性的战争概念依据的是人权的普遍主义,因此,国际法说到底还是受到了道德的影响,而道德可以揭示出现代战争和内战“打着人类的旗号”所作出的非人性的行为。
即便撇开施米特所处的实际环境不论,这种道德批判的论据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在这个论据当中,一种正确的观点与一个糟糕的错误是交织在一起的,而这个错误是由敌友二分法的政治概念助长起来的。错误的真正核心在于:法律和政治的彻底道德化,实际上破坏了我们试图用道德的充足理由为法人所提供的保护。同时,错误也在于,要想阻止这种道德化,就必须用法律来防止或清除国际政治,必须用道德来防止或清除法律。从法治国家和民主制度的前提来看,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法治国家观念要求我们用正当的法律来引导国家对外和对内的暴力实质;法律的民主正当化应当保证权利能够与大家承认的道德原理保持一致。世界公民权利是法治国家观念的产物。有了世界公民权利,国内和国际的社会交往以及政治交往的法律化过程之间才能建立起一种对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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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米特还坚持认为对内的法律和平状态与对外的好战状态之间的不对称性,那么,他就是前后不一致,而这一点很是值得我们引以为鉴。施米特认为,国家内部的法律和平状态只不过是掩盖了国家机构与威胁它们的敌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在施米特看来,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可以把政治对手的代表看作是国家内部的敌人—顺便说一句,这种做法今天在联邦德国一直还阴魂不散。75在民主法治国家中,则由独立法院和(特殊情况下甚至是由公民的不服从所激发起来的)全体公民来决定关于违宪行为这样的敏感问题;但在施米特看来则不是这样,他认为,违宪行为应当交由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去裁决,这些人可以认为政治对手是内战的敌人,因此可以绳之以法。法治国家在国内交往的边缘地带控制不力,从而导致了施米特所担心的国际交往和平化的后果:用道德范畴来处理受到法律保护的政治行为,并把对手塑造成邪恶的代言人。但这并不一定就会要求国际交往可以抛开类似于法治国家的调节机构。
事实上,把政治直接加以道德化,在国际舞台上以及在一国政府与其敌人的冲突过程中都产生了负面效果。施米特之所以不顾悖论而首肯这一点,是因为他把负面效果放到了一个错误的地方。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导致负面效果的原因仅仅在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政治行为或国家行为从双重意义上讲都是错误的:首先,它被道德化了,而且根据的是“善”和“恶”这两个范畴;其次,它被刑事化了,而且根据的是“对”和“不对”这两个范畴;此外,一个公正的审判机关以及一种中立的惩罚措施,它们所具有的法律前提也没有得到满足,而这是施米特所忽略的关键环节。一个世界组织的人权政治如果为一种干预提供了一种道德合法化的基础,而这种干预实际上不过是两派之间的斗争,所提供的道德合法化也不过是一种法律的表象合法化,那么,它就必然会转变成为人权的基础主义。在这样的情况下,世界组织或打着其名义的联盟,就是一场“骗局”,因为它对战争双方的军事冲突采取了一种中立的警察措施,而且还用有关法律和判决加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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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道德的呼吁如果不是为了完成实现人权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而是完全为了一种可以澄清践踏人权的解释模式;如果它们是必要制裁的唯一理由,那么,它们就有导致基础主义的危险。76
此外,施米特还坚持认为,国际间权力政治的法律化,亦即人权在国际范围内的实现,在迄今为止一直都被军事主宰的层面上必然会导致这样一种人权基础主义。施米特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的前提就站不住脚:在施米特看来,人权具有道德本质,实现人权也就意味着道德化。我们在上文曾指出过,国家交往法律化也有一定的问题。问题就在于:迄今为止一直所说的“政治”概念还应当归入权利范畴。因为,和道德不同,法律符码并不要求根据“善”和“恶”的标准来直接作出道德评价。克劳斯·君特把问题说到了点子上:
否定(卡尔·施米特)对违反人权的行为所作的政治解释,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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