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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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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刚好切中了联邦德国政府与反对党之间于去年底达成的避难协议。这项政策无疑受到了大多数国民的欢迎。如今,排外势力已经蔓延到了所有欧共体国家,只是各国来势有强有弱罢了。但总的看来,德国人的排外立场与法国人以及英国人的排外立场并无本质区别。26泰勒的作品促使我们大胆地从哲学角度去考察把移民拒之门外的政策是否公正。我想先抽象地谈谈这个问题,然后再探讨一下1992一1993年发生在德国的避难之争,并阐明其历史背景,最后我将提出一种替代方案;德国统一后,理应立即就伦理一政治的自我理解进行公开讨论,以便澄清这一替代的方案,遗憾的是,公开讨论一直未能展开。

虽然现代法律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并因而与后传统社会的理性道德区别了开来,但是,法律体系和法治国家原理就其普遍主义内涵而言仍然与道德是一致的。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所看到的,只要法律制度中体现出某个权力共同体的政治意志和生活方式,那么,它们同时也就“打上了伦理的烙印”。美国在这方面是个极好的例子,其政治文化已有两百年的立宪传统。但是,只要政治立法者以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并进而以实现基本权利的观念为准绳,那么,民族国家的法制化习性就不会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政治一体化把所有的公民都联合了起来,但它所具有的伦理内涵对于国家内部围绕着各自善的观念而形成的伦理一文化生活方式的完整共同体之间的差异必须保持“中立”。这样一来,两种一体化层面虽然已经脱钩,但是,由一定公民组成的民族,只有当它面对自己的国家培养起依靠法律所不能得到的一定范围内的忠诚时,才能确保自由机制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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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潮激发起来的是一个民族的伦理一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因为移民同时也改变了民众在伦理一文化方面的结构。于是,便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政治共同体的法律对于移民的要求有没有一个限制,以便保持其政治一文化生活方式的完整性?在完全自主的整个国家制度都被打上伦理烙印的前提下,自决权是否包括一个民族坚持自我认同的权利,更何况是在面对有可能改变其历史上形成的政治一文化生活方式的移民潮的情况下?

从接纳移民的社会的角度来看,移民问题涉及合法入境的条件问题。撇开外来移民的诸多中间环节不论,我们直接来探讨入籍法问题。每个国家都是通过制定入籍法来控制共同体的进一步膨胀。那么,在何种前提下,国家可以拒绝提供给那些提出入籍要求的人以公民资格呢?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谨慎(比如说防止犯罪)之外,人们关心的主要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民主法治国家如何才能要求同化移民,以保护其公民生活方式的完整性。从哲学的抽象层面上看,我们可以区分出双层同化:

(1)赞同解释视界范围内的宪法原则。解释视界是由公民的伦理一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和当地的政治文化所决定的;这就意味着认同接纳社会中公民自主制度化以及公开使用理性(罗尔斯语)实践化的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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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进一步的同化就是要做好文化适应的准备。这种适应不光是外表熟悉,而且要深入体会当地的生活方式、文化实践以及文化习俗;这种同化贯穿到了伦理一文化一体化层面之中,所以,相对于(1)中所要求的政治社会化而言,这种同化对于移民传统文化的集体认同产生了更加深刻的影响。

美国迄今为止所实行的移民政策产生了积极的后果,因而支持从自由主义角度解释第一种同化。27关于第二种同化,则可以举俾斯麦帝国时期以日耳曼化为目的的波兰移民政策为例,尽管该政策比较脆弱。 28

民主法治国家把上述两种一体化层面严格区别了开来,因此,它只能要求移民做到第一种同化所提出的政治社会化(而把真正实现同化的希望寄托在第二代移民身上)。这样,民主法治国家就可以保全其共同体的认同,使之免遭移民的冲击,因为这种认同依靠的是政治文化中的宪法原则,而不是本土主流文化生活方式的基本伦理取向。因此,只能要求移民做好充分的准备,去介入第二家园的政治文化,而不必放弃其传统的生活方式。民族自取权无疑包括了公民有权坚持其政治文化的兼容性;这样也就保证了社会不会陷入四分五裂的危险境地,亦即,保证不会排挤外来的亚文化,或者说,保证不会出现分裂主义行为,致使各种亚文化一盘散沙。正如上文已经指出的,政治一体化也拒斥原教旨主义的移民文化。此外,政治一体化也不会替为了维护本土主流文化生活方式而实行的同化辩护。 29

民主法治国家的同化选择无论如何都包含着这样一点重要的内容,即共同体合法坚持的认同在移民潮的冲击下决不会一成不变。因为不应当总是要求移民放弃其自身的传统,新的生活方式或许也拓宽了公民解释其共同宪法原则的视界。于是,紧接着就会出现这样一种运行机制,即随着公民结构的变化,整个民族的伦理一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所涉及的语境也发生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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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生活在拥有契约和边界的共同体当中,而契约和边界可以有多种多样。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它们应当与自由主义原则保持一致,自由移民可以改变共同体的特征,但不能使共同体毫无个性。30

以上所说就是民主法治国家在接纳移民时所能提出的一些条件。那么,究竟又有谁有权移民呢?

有充分的道德理由证明一切个体都有权提出政治避难的要求(这里所说的政治避难,是按照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6条所规定的内容,要想解释它,必须结合第1条所提出的人权保障和第19条所规定的权利保护内容)。对此我们无须细论。这里的关键在于对难民的定义。根据《日内瓦难民公约》第33条规定,“每个在国内由于种族、宗教、国籍,或作为某个社会团体的成员以及政治信念而受到迫害的人”,一旦逃离出来,都有权要求避难。从最近的经验来看,这条定义应当有所增补,即应当把保护妇女免遭暴力包括进去。来自内战地区的难民要求暂时避难,希望得到一定的保护也应当不成为问题。可是,自从发现美洲以来,特别是自19世纪全球范围内移民急剧增长以来,绝大多数要求移民的,都是因家乡难以生存而想到异地谋求职业和逃避贫困。这种情况今天依然存在。为了阻止来自东方和南部的这样的移民,欧洲社会福利国家正在把自己全副武装起来,以实行福利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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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

从道德角度考察移民问题,我们不仅要考虑到生活在安定富足的社会中的当地居民的利益,也要兼顾那些到异国他乡寻求保护,亦即寻找其做人尊严的人的利益他们不只是为了躲避政治迫害。移民问题之所以在当前语境下显得异常突出,是因为移民人数远远超过了希望接纳的数量。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即道德要求之外,同化是否还有法律要求。

有充分的道德理由说明,移民是合乎道德要求的。一般情况下,人们离开其土生土长的家乡,并非轻率之举;原则上讲,逃难这一事实足以说明他们亟须帮助。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扩大和电子大众传媒的发展,国与国之间越来越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向难民提供援助就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从索马里维和一事就可以看出,联合国已经开始承担起诸如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人的生存这样的政治职责。第一世界由于其殖民历史以及在资本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对原住民文化实行的灭绝政策,更应当承担起其义务。此外,还应当指出的是,从1800一1960年期间,欧洲人占据了移民人口的80%,并从中获得了巨额利润,也就是说,通过移民,欧洲人的生存状况比起其他移民以及留在当地的原住民有了较大的改善。与此同时,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欧洲向外移民对欧洲各国经济状况的好转起到了关键作用。反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涌入欧洲的移民对于欧洲的重建也发挥了同样积极的作用。31总之,说来说去,欧洲都是移民潮的既得利益者。

以上所列举的道德理由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道德理由,如果还不足以证明西方应当保证个体有权提出移民要求,那么,至少也应当说明,西方有实行自由主义移民政策的义务,以便向移民开放自己的社会,并根据现有的接受能力来制定入境数量。打出“船已满了”这样一种想把移民彻底拒之门外的旗号,使我们感到他们根本没有诚心去设身处地地替移民想一想,比如说,想想看那些驾着时刻都有沉没危险的小船试图逃出恐怖的印度支那的“船民”(boatpeople)。欧洲人口急剧下降,而且,从经济角度来看,欧洲也同先前一样离不开移民,所以说,欧洲的承受能力显然没有达到极限。此外,自由主义移民政策的道德论证表明,不应当根据接纳方的经济需要来规定移民的数量,也就是说,不能只接受那些“受青睐的技术专家”,而应当寻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标准来制定移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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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统一后德国的避难政策

联邦政府与社会民主党(SPD)之间就避难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于1993年初正式生效。如果拿上文所阐明的基本原理来加以衡量,我们就会发现,该协议是不合规范的。我在这里不可能对它加以详细评论,因此只想列举其中三点主要错误,并对导致这些错误的前提加以批判。

(1)避难协议指出,有关规定仅仅适用于政治避难,也就是说,它是针对“滥用”避难权而采取的措施。这就否定了联邦德国有制定移民政策,为广大移民再提供一次合法选择的必要。这样也就曲解了移民问题,并带来了很多的后患。因为,把政治避难问题和贫困移民问题不分青红皂白地一锅端,其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推卸掉欧洲对世界上贫困地区的难民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这样一来,联邦政府只好默默承受着非法移民的冲击,却还时时刻刻抱怨“避难已经泛滥成灾”,用此来替其国内政治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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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3年1月15日签署的多党协议对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6a条作了规定,从而使个体有权提出政治避难这项“核心”内容变成一纸空文。因为,根据补充规定,来自所谓安全的第三国的难民,如果不能说出合法的理由,就将被驱逐出境。这样就把移民的包袱甩给了东欧,甩给了我们的邻国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和奥地利。这些国家由于自身目前处境不佳,所以根本还未来得及考虑如何合法而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此外,联邦德国还声明,凡来自“没有政治迫害”的国家的难民将不受法律保护,这点也是很成问题的。 32

(3)避难协议拒绝修改入籍法,以便使已经居住在德国的外国人,特别是那些招募来的“外籍工人”(Gastarbeiter)顺利地获得德国国籍。这些外国人拥有双重国籍本来无可厚非,却遭到了拒绝,连他们在德国出生的子女也不能顺理成章地得到公民权。即使是那些愿意放弃先前国籍的外国人,要想入籍德国,至少也要等上15年。反之,那些集中居住在波兰和俄罗斯的所谓海外德裔侨民(Volksdeutsche),只要他们能够证明其日耳曼血统,宪法明文规定他们享有入籍权。因此,单是1992年,除了50万申请避难者(其中有13万是来自前南冲突地区)之外,还有22万日耳曼族的海外侨民迁居到了联邦德国。

(4)德国的避难政策总是强调理由,说联邦德国不是移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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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要到各大城市的大街小巷和地铁里看一看,就会发现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就拿法兰克福来说,外国人的比例如今已达到26%。另外,(认为德国不是移民国家)这种说法也有悖于历史事实。自19世纪初以来,光是移居到美国的德国人就有800万之多。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移民浪潮也是一浪高过一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共有120万劳工移居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又使1200万人“背井离乡”,他们主要是从波兰和前苏联被驱赶过来的劳工。“国家社会主义”对待外来工人的这种政策长期阴魂不散,从1955年开始,联邦政府不顾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仍然有组织地到南欧和东南欧招募廉价的未婚男性劳动力(直到1973年才停止招募)。今天,那些没有回国的外籍工人,其家庭和子女的处境十分困窘:说他们是移民,他们并没有明确的移民意识;说他们是德国人,他们持的又是别国护照。33到1990年,他们占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总数的8.2%。没有他们,我们根本不可能创造出与日本相媲美的经济奇迹。今天却反对他们彻底加入德国,真是不可思议。试想一下,截至同一时间,前联邦德国总共接纳了1500万具有日耳曼血统的难民、移民和外国人;也就是说,这些人都成了德国的“新公民”:“如果加上480万外来人口,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移民潮使移民人数占前西德总人口的三分之一。”34

政治公共领域无视上述事实,依然坚持认为“我们不是移民国家”,这其中是有着深刻的精神背景的,同时这也表明,我们民族的自我意识必须经历一场痛苦的转型。德国没有像其他西方国家那样根据地域原则,而是按照出身原则来确定国籍,这样做并非出于偶然。我们必须看到,德国在处理移民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上述四点不足,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也就是说,德国人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其自我理解的关键是文化和语言。凡在法国出生的人,都算是法国人,都享有法国公民权;而在我们这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我们一直都对“Deutschen”(即具有德意志血统的国民)、“Reichsdeutschen”(即具有其他血统的国民)以及“Volksdeutschen”(即海外德裔侨民)区分得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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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的民族意识是在地域国家范围内形成的,但在德国,民族意识最初是与“文化民族”这样一种浪漫主义观念和市民教化观念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观念表现出一种想像的同一性,就当时来讲,是指必须依靠共同的语言、传统和出身,才能超越小国林立的现实。另外,更重要的一点区别还在于,法兰西的民族意识与贯彻民主公民权是同步的,所以,它能够从反对自己国家君权的斗争中产生出来;反之,德意志的民族主义是从反抗拿破仑,亦即反抗外来敌人的斗争中形成的,所以,它与争取民主公民权毫不相干,也远远早于所有诸侯小国自上而下组成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由于民族意识在德国是从这样一场“解放战争”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它才会与其文化和血统的独特性联系在一起—这是一种带有特殊神宠论色彩的民族意识,它一直深深地埋藏在德意志民族的自我理解当中。

1945年之后,亦即,德国人从纳粹种族灭绝政策所导致的文明崩溃的震惊中渐渐苏醒过来之后,联邦德国才摆脱了这种“特殊意识”。然而,国家主权的丧失,以及被抛在两极世界的边缘,又强化了德国的这种特殊民族意识。苏联的解体和两德的统一,使情况发生了彻底的改变。面对重新抬头的右翼激进势力,以及在此情况下开展的带有欺骗色彩的避难讨论,我们不禁要问,统一后的联邦德国是否会沿着民主政治的道路继续向前,或者说,昔日的“特殊意识”是否会改头换面一番之后又死灰复燃。这个问题相当棘手,因为民族统一是自上而下运用行政手段强行实现的,这样也就把国家引上了一条歧途。由于历史命运不同,(民主德国、联邦德国)两国人民在伦理一政治上的自我理解很有必要相互进行协商,达到沟通,然而,这一点迄今为止始终未能做到。采取联邦新州直接加入这样一条途径,在宪法上是很成问题的,因为它不允许人们围绕宪法展开讨论;后来人们关于德国首都选址的立场被曲解得一塌糊涂。与此同时,民主德国人民蒙受了种种屈辱,他们根本没有自己的代言人和独立的政治公共领域;而且,他们还面临着新的忧虑:他们为统一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然而现在,他们心中却积郁着无穷的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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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从海湾战争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再到前南地区冲突,避难问题和右翼激进势力,直到联邦国防军被派驻到北约以外地区,等等,一个接着一个的挑战,搞得政治公共领域和僵化的政府应接不暇。权力格局的改变和国内局势的变化无疑都需要作出新的反应。但问题是,如果依然坚持应急抉择和私下交换意见这样的反应模式,那么,联邦德国对于应变究竟自觉到了何种程度呢。

写出诸如《回归历史》(Rückrufin die Geschichte)和《畏惧权力》(Angst vorderMacht)这类率尔之作的历史学家,提醒我们应当向右看,以便“告别前联邦德国”。他们声称,德国战后辉煌的民主历史近来受到了普遍的赞誉,因为德国走的是一条名副其实的“特殊道路”。联邦德国可谓是国家战败,民族分裂,处于一种屈辱的不正常状态;然而现在,民族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已经得到恢复,所以,联邦德国必须从其遗忘权力的乌托邦主义中走出来,沿着俾斯麦所开辟的强权政治道路,自觉地把自己重新放到欧洲盟主的地位上去。在庆祝1989年那场巨变时,人们发泄的是一种一直未能如愿以偿的正常起来的愿望,以求忘掉1945年的阵痛。35他们反对短期之内事事都另作打算,但他们想通过对告别前联邦德国作出不同的理解来展示一种新的前景。由此看来,前联邦德国倾向西方并非明智之举,而是随机的外交抉择,说到底,这不光是一种政治决策,而且也意味着要同以威廉帝国为标志,并导致魏玛共和国解体的那种特殊的德意志传统在知性上彻底决裂。联邦德国倾向西方,还改变了知性转型的方向。1968年学生造反运动之后,知性转型在福利社会的有利条件下,广泛影响到了各个阶层,并在德国大地上第一次使民主和法治国家观念在政治文化层面上扎根下来。今天,关键在于,让联邦德国的政治角色与新的现实吻合起来,而又不必因为统一所带来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压力,而中断自1989年以来一直滚滚向前的民主政治进程,也不要牺牲、不再依靠种族,而是立足公民的民族自我意识的规范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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