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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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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的第 81 页 · 印刷页码:71

我们从谱系学问题出发,探讨了平等尊重和团结每个人的道德的认知内涵在失去了其宗教的有效性基础之后是否还有其存在的理由。最后,我想考察一下,我们从主体间性角度对绝对命令的解释对于上述问题有何意义。这里主要讨论两个问题。首先,我们要解释清楚的是,什么可以给话语伦理学带来希望,因为话语伦理学关注的是后形而上学的论证努力所具有的原始直觉;以及从何种意义上我们还可以说道德判断和道德立场具有认知价值(8)。其次,对传统宗教直觉加以重建而形成的道德,撇开其程序主义的特征不论,在内涵上是否还依赖于其发生语境(9)。

8

在上帝视角的认知权威性的影响下,道德律令失去了其本体论神学的论证基础。为此,话语伦理学肯定要付出一些代价;它既不能完全保有宗教直觉的一切道德内涵(1),也不能捍卫道德规范的实在论意义(2)。

(1)如果道德实践不再通过救世主的位格而与个人的救赎期待以及典范的生活变化联系在一起的话,就会出现两种糟糕的结果。一种是,道德知识脱离了主体的行为动机,另一种则是,道德正确性概念与一种好的也是上帝希望看到的生活观念发生了分化。

第一部分 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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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伦理学认为,伦理问题和道德问题有着不同的论证形式,也就是说,一个是自我理解的话语,一个是道德论证和道德应用的话语。但是,话语伦理学并没有把道德还原为平等对待,而是同时把正义和团结这两个方面都囊括在其中。话语共识既取决于个人的“肯定”或“否定”立场,同时也取决于对以自我为中心的视角的克服。克服了这样的视角,就可以为所有人都提供一种建立在相互信服基础上的论证实践。如果话语由于其实用主义的特征而促使形成了充满认识的意志,那么,具有合理动机的肯定或否定立场就会使每个人的兴趣都得到充分的发挥,而又不会失去社会联系。有了这种社会联系,以沟通为取向的参与者才会在其超主体的立场中彼此暂时发生瓜葛。

当然,道德在认识方面与好的生活问题脱离开来,也是有其动力的。由于没有任何世俗的东西可以满足个人的救赎期待,因此,也就没有什么强烈的动机可以促使人们去遵守道德律令。话语伦理学强化了唯理智论对于行为的道德判断的区分,具体体现在合理话语的道德视角当中。话语认识并不能确保一定就能过渡到行为。不过,道德判断告诉我们,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且,好的理由会刺激我们的意志。这一点从坏的良知当中看得很清楚,一旦我们的行为违背了更好的认识,我们就会受到“打击”。但是,意志脆弱问题也透露出,道德认识力量比较微弱是有认识原因的,因此自身无法构成合理的动机。我们如果知道,我们怎样去做在道德上才具有正确性,我们也就知道了,没有好的认知理由能让我们作出别的行为。但这并不妨碍别的动机可能会来得更加强有力。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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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世神学的有效性基础丧失之后,首先发生改变的是规范约束的意义。义务与价值约束的分化、道德的正确性与伦理的可欲性的分化,都使得应然有效性上升为一种规范性,主要表现为不偏不倚的判断。另一种含义源于上帝视角向人的视角的转变。这时的“有效性”意味着,道德规范只要在实践话语当中检验相应的实践是否合乎所有人的利益,就可以获得所有当事人的赞同。赞同说明了两个方面的内容:话语主体的理性难免犯错误,话语主体相互信服并承认一种假设的规范;立法主体是自由的,立法主体既是规范的制定者,也是接受者。人类精神在发现过程中会出现错误,在设计过程中就有建构性,这两点都在道德规范的有效性意义当中留下了痕迹。

(2)道德判断和道德立场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要求具有有效性。如果我们注意本质命题,就会发现这个问题还有另外一层意义。因为本质命题从本体论神学的角度论证了作为合理世界组成部分的道德律令。只要道德的认知内涵可以用陈述命题明确下来,道德判断就有对和错之分。但是,如果道德实在论无法再用创世形而上学和自然法来捍卫自身的话,那么,道德命题的应然有效性也就不能再和陈述命题的真值有效性混同起来。因为,一个告诉我们的是世界中的实际情态,另一个则告诉我们应当怎样去做。

如果我们的出发点在于:命题只有在“真”和“假”的意义上才有有效性可言,“真实性”只能从命题与客体或事实之间的关系上来理解,那么,任何一个为了非陈述命题而提出的有效性要求都会出现问题。事实上,道德怀疑论主要依靠的是如下论点:规范命题没有对或错之分,也不能加以论证,因为诸如道德对象或道德事实这样的东西并不存在。其中,传统的世界观(世界作为客体和事实的总和)与协同论的世界观以及语义学的论证观是联系在一起的。我想沿着反方向简单地评述一下这些值得追问的前提。 52

第一部分 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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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学认为,一个命题按照有效的推理规则如果可以从基本命题当中推导出来的话,它就得到了证明。这样,根据一定的范畴(逻辑学的、认识论的或心理学的)而确立的基本命题就显得十分突出。但是,这样一种基础主义立场认为,直觉和精神可以直接进入基础,因此无法和语言批判对于语言和解释的总体论观念相提并论;任何一种论证都必定要从前理解的语境或背景出发。53所以,实用主义可以把论证当作是一种公共证明实践来加以理解,其中,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依靠理由得到了兑现。在此过程中,好的理由所依靠的合理性范畴本身也是讨论的对象。因此,论证过程的程序特征最终自身也要承担起重任,解释清楚程序公正的结果自身为何还是具有一种推测的有效性。比如说,合理话语的交往观念就可以激发一切相关的力量,并且只有更好论证的非强制性的强制力量才可以决定参与者是持“肯定”立场还是“否定”立场。 54

实用主义的论证概念为通向一种认知的真值概念铺平了道路,从而使真值概念摆脱了众所周知的协同论的尴尬处境。我们就是用真值的谓项来进入论证的语言游戏,也就是说,公开兑现真值的有效性要求。另一方面,“真值”不能与可论证性(Begründbarkeit)混为一谈。谓项“p”的“谨慎”运用可能有充分的理由,但也可能还是不真实的,这就使我们注意到了,作为命题特征的“真值”与作为表达的语境特征的“合理可接受性”之间是存在着意义差异的。55在论证视界范围内,这种差异可以看作是“在我们语境中的论证”与“在任何一种语境中的论证”之间的差别。反之,我们通过把我们的论证过程略微加以理想化,就可以消除这一差异。由于我们坚持“p”,并要求“p”具有真实性,因此,我们承担了论证的义务,使得“p”能够经受得住可能出现的一切异议,而且我们也意识到了我们可能会出错。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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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更加关注的还不是真理与论证之间的复杂关系,而是摆脱了协同论内涵的真值概念是否可以理解为特殊的有效性问题,而且,这种一般有效性概念的引入是由于有效性要求得到了话语的兑现。这样就打开了一个抽象的空间,可供我们用来安排规范的有效性,这里的规范有效性特指道德有效性。道德规范(乃至一般规范命题)的正确性和单个的律令可以看作是类似于断言命题的真实性。两种有效性概念的一致之处在于用话语兑现相应有效性要求的程序,区别则在于一个涉及社会世界,另一个则涉及客观世界。

社会世界,作为正当人际关系的总和,只有从参与者的视角出发才可以进入,并且具有历史性,因此,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认为,它和从观察者的视角出发能够加以客观描述的客观世界之间有着存在论意义上的不同。57社会世界是和意向、观念、成员的实践以及语言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对客观世界的描述,但不适用于客观世界本身。因此,用话语来兑现真实性要求和兑现道德的有效性要求,两者有着不同的意义:一方面,话语共识表明,断言命题的真实性条件得到了满足;另一方面,话语共识支持的是:一个规范值得承认,并且本身就满足了规范的有效性条件。如果说可以合理接受只是表明了断言命题的真实性,那么,它对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则具有构成意义。道德认识和理论认识一样,构成过程和发现过程是纠缠

第一部分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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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的。

我们无法支配的是道德视角,而不是独立于我们描述之外的道德秩序。道德视角硬是出现在了我们面前。我们无法支配的不是社会世界本身,而是论证过程的结构和程序,论证过程同时创造和发现共同生活当中的正确规范。按照自我立法模式构想的道德判断所具有的构成论意义不容丧失,但它也不能对道德论证的认知意义构成破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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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伦理学对一种平等尊重和团结所有人的道德的内涵作出了证明。当然,话语伦理学论证的途径主要在于:对其宗教的有效性基础已被动摇的道德传统合理地加以重建。如果话语理论对于绝对命令的解释依然还和其由以产生的传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谱系学就会对证明道德判断认知内涵这一目标构成障碍。因为缺少的是一种有着道德视角的道德理论。

任何一个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在向现代世界观多元化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认识到了如下两难情况:尽管他们关于基本道德规范的背景共识已经不复存在,但他们还是一如既往地用理由来争论道德判断和道德立场,那么,他们就会陷入一种尴尬的处境。而话语原则就是对这种尴尬处境的一种回应。他们被纠缠在需要调节的行为冲突之中,虽然公共的习性已经丧失,但他们还是把这些冲突看作是道德冲突,并认为可以通过论证来解决这些冲突。以下我们所描述的不是“原初状态”(Urzustand),而是在现实条件下“原初状态”付诸实现的理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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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出发点在于:参与者并不想用暴力或妥协,而是想用沟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他们首先就要尝试进入话语状态,并在世俗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共同的伦理观念。但是,由于多元社会中生活条件千差万别,这样一种尝试肯定要遭到失败。参与者也知道了,对实践当中潜藏的评价进行批判,导致了不同的善的概念。我们不妨假设,他们坚持了他们的沟通意图,也不愿意用一种纯粹的生活方式来代替受到破坏的公共道德生活。

在对规范内涵缺乏实质性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参与者就注意到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立的状态:他们当中的每个人都参与到了通过语言沟通而建立起来的交往生活方式当中。由于这些交往过程和生活方式有着共同的结构特征,因此,参与者或许就会发生疑问:奠定共同取向的规范内涵是不是就隐藏在它们当中。从黑格尔到洪堡和米德的理论传统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且指出,交往行为与相互依赖关系、交往的生活方式与相互承认关系是纠缠在一起的,因而具有一种规范内涵。59由此可见,具有完整的主体间性社会化形式和视角结构的道德包含的是一种本真的意义,和个体的善没有什么关系。 60

但是,仅仅依靠交往生活方式的特征,还不足以说明,一个历史共同体的成员为何一定要超越他们的特殊主义的价值取向,又为何一定要进入一种对等和包容的普遍主义承认关系当中。此外,试图避免错误抽象的普遍主义观念必须充分利用交往理论的观点。个人只有在社会化过程中才能个体化,由此可见,道德关注同时也适用于不可替代的个体以及社会成员,1也就是说,道德关注把正义与团结联系了起来。所谓平等对待,是指平等对待这样的人,他们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意识到了他们的共同属性。个人与其他个人之间是平等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他们作为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绝对差异。2对差异十分敏感的普遍主义要求每个人相互之间都平等尊重,这种尊重就是对他者的包容,而且是对他者的他性的包容,在包容过程中既不同化他者,也不利用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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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们又该如何来论证向后传统道德的转型呢?义务扎根在交往行为当中,并且具有传统特征,自身63并没有逾越家庭、部族、城市或国家的范围。交往行为的反思形式则不是这样:论证自身超越了一切特殊的生活方式。因为,在理性话语的实用前提当中,交往行为所设定的规范内涵获得了普遍化、抽象化和无限化,也就是说,扩展到了整个包容性的共同体,只要主体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并且可以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就不能把他们排挤在共同体之外。这种观念为我们摆脱如下处境提供了出路:参与者已经失去了其本体论神学的支持,只能自力更生,为自己建立规范的取向。如前所说,参与者唯一所能依靠的就是他们实际上已经拥有的共同性。在遭受最后一次挫折之后,这些共同性凝聚成了话语语境的形式特征。这样,所有人最终都进入了实践话语和合作关系当中。

这是一个十分脆弱的基础,但是,这种共同体的内涵中立性在面对世界观多元论的尴尬局面时可以说还意味着一种希望。如果共同实践过程中的交往形式自身能够促使所有参与者对道德规范都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那么,我们就可以为规范共识的传统论证内容提供一种等价物。失去的“先验的善”,只能用话语实践当中的“内在性”来加以补偿。由此出发,我认为,道德理论对于道德视角的论证需要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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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话语实践本身是公正判断道德问题的唯一资源,那就必须用话语实践的自我指涉形式来代替道德内涵。正是这样一种观念概括了话语原则“D”:只有那些在实践话语当中得到所有当事人赞同的规范才可以提出有效性要求。这里的“赞同”,是在话语前提下得到的,意味着一种用认知理由建立起来的共识;我们不能认为,赞同就是所有人从自我中心主义角度作出的协商。但是,话语原则应当使论证形式,也就是实现话语共识的途径具有开放性。话语原则“D”并没有假定,离开实质性的背景共识,完全可以对道德规范加以论证。

(2)话语原则“D”明确了有效规范如果可以论证所要满足的条件。在此过程中,道德规范概念必须具有明确性。参与者凭直觉就可以知道该如何参与论证。尽管他们接手的是断言命题的论证,而且也不知道,道德的有效性要求是否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加以判断,但他们可以推想,论证规范究竟意味着什么。不过,话语原则“D”在操作过程中所缺乏的是一种论证原则,它可以告诉我们如何论证道德规范。

普遍化原则“U”是在话语原则“D”的影响下形成的,但它不再是一种外展性的原则。它所表明的是:

一个规范的有效性前提在于:普遍遵守这个规范,对于每个人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负面影响,必须被所有人共同自愿地接受下来。

对此,我们可以作三点评述:首先,在“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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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挥作用的,是每个参与者的实用理由和伦理理由。在输入理由时,应当避免把个别参与者的自我理解和世界理解边缘化,对参与者所付出的一切努力都保持解释学的敏感性。其次,相互接受视角(一个人的视角被大家所接受),要求的不是移情(Einfühlung),而是通过解释介入到参与者的自我理解和世界理解当中,而参与者必须为修正他们对自我和他者的描述保留余地。最后,“共同自愿接受”这一目的明确了这样一个内容:参与者提出的一切理由都必须彻底消除掉与行为动机相关的意义,并在对等尊重的前提下具有一种认知意义。

(3)只要(这样一种)论证规则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实用性,并且不会带来反直觉的结果,参与者本人或许就会对它表示满意。必须阐明的是,由此展开的论证实践所揭示的是能够获得普遍赞同的规范,比如人权。但在道德理论家看来,论证还缺少最后一个步骤。

我们尽管可以设定,话语实践和论证实践适用于所有的文化和社会(哪怕不一定是制度化形式的实践,至少也是一种非正式的实践),而且这样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没有什么其他的替代手段。就论证实践的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而言,我们很难对话语原则的中立性提出质疑。但是,在把普遍化原则“U”向外扩展的过程中,一种种族中心论的前理解以及一种没有得到其他文化认可的善的概念可能就潜伏了进去。如果对道德视角的解释是内在的,也就是说,根据的是,我们知道我们在论证实践中的所作所为,并且,这种解释具有说服力,那么,用普遍化原则“U”来理解道德性,就可以消除对欧洲中心论偏见的怀疑。因此,话语伦理学的论证观念在于,普遍化原则“U”与话语原则“D”当中所表达的规范论证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可以从一般论证前提的潜在内涵当中推导出来。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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