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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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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参与实践:做个性化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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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伦理、现象学与本体论

首先，我们来思考一下人们通常是如何看待道德规范与技术及其相互联系的，尤其是以手段为目的的中性工具。就这些方面而言，社会决定论看起来是与人们对道德规范的简单化理解及清晰但无根据的划分相结合的。反过来，认识不到技术与简单工具的运用及文明起源有何渊源，就无法理解现代技术。其中，写作工具尤为重要。因而，我们倡导的方法是与“暴露伦理学”相一致的，但我们显然又是偏向于现象学视角的。这样一来能够说明人类是如何进入到情境中成为当事人的，尤其是在新技术条件下。继而，数字生态产生的新的伦理层面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虚拟存在形成的表征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正如搜索引擎这种看似良性的技术革新引起的自我与环境建构等伦理层面。这些都是我们将要探究的本体论问题，但我们知道我们必须先从别处开始。

为何要讨论道德与技术?

从发送攻击性电子邮件到黑客攻击、从盗窃身份信息到网络犯罪，新技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将伦理问题带到我们面前。从我们日常的彼此交互行为，到重要的安全漏洞，不可否认，这些问题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可能影响到我们的整体生活方式。将这些问题提到突出重要的位置似乎是妥当的，我们无法怀疑其重要性，但以这样的方式看待新技术的道德规范也可能忽略掉真正危如累卵的问题的复杂本质。技术必然牵涉到道德规范，其影响如此之广，根本不容我们忽视。但上述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可能会使人们忽略：技术还以哪些影响更为深远的方式重塑了我们的世界与为人；事实上，道德问题存在于每个节点上。新技术的革新的确壮观，但若过于夸大其词，就会掩盖我们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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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深深地嵌入于技术中，涉及技术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对技术设计、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道德规范的讨论进一步将其复杂化。最后，道德还推动了这些讨论的传播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多个政治讨论案例比如，有关核能、遗传工程与神经技术、不断变化的人工智能项目等—来说明这一点。讨论这些问题难免会涉及人类本性、技术本质及自然本质等信念。这些讨论使我们确信某个东西是什么(本体论)、我们如何了解这个东西(认识论)以及这个东西应该怎样、我们与这个东西的关系应该是怎样(道德规范)。技术提出了特定的哲学问题，引起了不同哲学领域的关注，正是因为技术已深深地印刻在人类体验中。当技性科学涉及人是怎样或者应该是怎样时，这些问题便显而易见；而孕育技性科学的“纯”技术领域并不只是创造简单的写作工具。有人或许会讲，这些仅仅是工具，不好也不坏；但果真如此吗？当真存在这样没有价值负载的工具吗？技术真的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吗？技术真的“纯粹”吗？

社会决定论及人们的批评

肯定会有人认为，技术对象是由社会决定的。正如兰登·温纳(LangdonWinner)所描述的，“重要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孕育技术的社会或经济体系”(Winner，1980:122)。相比之下，我们想要研究的观点，尤其与马丁·海德格尔(MartinHeidegger，1977a)相关的观点，认为社会决定论不可能持久，因为技术本质上是具有价值负载的，因而必然关乎道德。马歇尔·麦克卢汉认为社会决定论是“痴人说梦”。他写道：

假如我们想说：“苹果派本身不好也不坏，决定其价值的是苹果派的食用方式”，或者“天花病毒本身不好也不坏，决定其价值的是天花病毒的使用方式”，还比如“枪支本身不好也不坏，决定其价值的是枪支的使用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子弹打在正确的人身上，那么枪支也是好的。如果电视显像管将正确的信息瞄准正确的人群，它也是好的。(Mcluhan,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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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活结构，后者可从文明重新回溯至工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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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温纳那句如今已成经典的“手工艺品也讲政治？”的论断声称“技术产品”的确“体现了特定的权力与权威形式”(Winner，1980:121)。他发现，与标准的美国高速公路桥相比，长岛的许多桥梁出奇的低，但这并非巧合，因为这些桥是由工程师罗伯特·摩西(RobertMoses)设计建造的，这样做意在“阻止公交车出现在林荫大道上”。这反映了：

摩西的社会阶级偏见与种族歧视。拥有汽车的“上层”与“宽裕的中产阶级”白人，他这样称呼，可自由地穿梭于这些林荫大道，进行娱乐消遣。通常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穷人与黑人，则被阻挡在这些道路之外，因为12英尺高的公交车根本无法通过那些立交桥。这样一来便使得少数民族与低收入群体无法进入琼斯海滩，那里是摩西四处宣扬的公园绿地。摩西还拒绝将长岛铁路延伸至琼斯海滩，从两个方面确保了这一结果。(Winner,1980:123-124)

城市规划显然影响了市民的生活，因而我们可以肯定地讲，城市规划明显是有价值负载的；因为给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造成必然影响的，并非技术，而是建筑。打个比方，桥梁绝不仅仅是像铅笔一样的工具。铅笔只是一个工具。然而，正是这些看似无伤大雅的案例，固化了我们对技术的既有理解，坚定地将技术与道德规范割裂开来。这一点早在哲学诞生之初就很明显，当时亚里士多德对“实践智慧”与“技术”进行了区分。拥有实践智慧的“智者”能够“恰当地思量……什么有利于一般意义上的好生活”，这涉及行动而非生产，这当然属于艺术范畴(Aristotle,2004:150)。韦伯斯特·胡德(Webster F.Hood)这样写道：

技术的目标、其成果或产出—服装、房子等—假设生产活动就是其目标，那么技术对于其他事情来讲就完全是工具性的，并且能够从中得到完全合理的解释。这里所说的“其他事情”是指技术的某些用途，如穿上服装、住上房子，而这些活动最终就是技术的目的，即：道德或智力活动。因而，技术是从属于实践智慧的，也从属于能够证明自身的道德及智

第7章伦理、现象学与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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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活动(Hood,1983：349)。

按照这种概念化解释，技术及其产品并不具有内在价值，而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这种目的从道德规范层面来讲，有可能是错误的，也可能是正确的，并不受到手段的影响。对技术与道德规范进行理论上的脱钩主要是在哲学领域；而在其他领域，人们对道德规范的理解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脱钩。这是如何发生的呢?

简单化了的道德规范

伦理学入门课程往往将事件呈现为一种选择，即在边界相对清晰的两个“立场”间进行选择，最著名的案例就是道义论与功利主义；这种做法进一步加剧了技术与伦理的割裂。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会导致什么后果。

18世纪，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创立了道义论，按照这一理论，道德生活应首先考虑义务。人们必须遵守两个重要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可普遍化原则：从道德层面所做的X正确或Y错误的判断，必须适用于相似情境下的任何人。第二个原则是应当视人类为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手段。当然，人可被雇佣来进行工作，但绝不能被当作奴隶。这两个原则是康德从义务—即人应当做什么的角度理解的道德规范的核心。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19世纪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及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等功利主义者认为，某个行为的伦理或道德价值应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判断，也就是说，要根据其带来幸福还是伤害来判断。功利主义的原则是，为最大数量的人带来最大程度的幸福。然而，我们需要对这一原则进行仔细推敲，考虑其能否作为该理论的支撑；否则，就有可能成为少数人打着为多数人谋福利的旗号实施暴行的合理化借口。功利主义的产生，部分原因在于工业革命背景下发生的社会变革，由于需要管理快速增长的城市人口，导致了一些与健康、卫生、教育等相关的主要社会机构的形成。虽然在过去一个世纪，过度社会工程学问题变得越来越明显，但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显然已经深深地嵌入政策与实践，以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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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样的道德认识，并将其作为我们自然选择与“应用”的立场，既增强了我们将生活加以区分的倾向，也强化了潜在的工具主义。它将关注点定在“焦点问题”上，潜移默化地将价值观渗透进我们的言行。面对强大的技术，这种做法能否达到理想的效果，是存在疑问的。因而，我们很容易按照这些路径将道德理论应用到女性能否享受教育或能否使用体罚等本身值得探讨的事情上，而未考虑那些已将价值判断悄悄地嵌入技术之中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更加直接地分析教育手段、平时最常用的各种教育技术，来考察其会导致怎样的结果。

写作技术对思维的影响

事实上，我们将看到，有关书籍、写作工具及一般的书写等问题，早就出现在哲学领域中，引起了人们的伦理思考，而这些思考无法被归纳为我们刚才所讨论的理论与立场。

关于这些思考，有一个常被引证的章句。在柏拉图对话录的后段，即我们所知的《斐德罗篇》中，苏格拉底表达了自己对写作这项“危险发明”的疑虑(被认为是哲学奠基人的苏格拉底没有写过任何著作，我们对其思想的了解主要是通过柏拉图的作品）。他详细叙述了有关写作起源的古老神话。埃及神休思(Theuth)发明了写作，把它呈给神王泰姆斯(Thamus)，称自己的发明“能使埃及人变得更聪明，拥有更好的记忆力”(Plato，日期不详)。然而，令休思惊愕的是，神王泰姆斯回答称，写作“会让学习者的灵魂，变得健忘，因为他们将不会运用自己的记忆力：他们将信赖外部的书面文字，而不依靠自己来记忆””。“你的这个特别发明”，他解释道：

不是辅助人们去记忆，而是帮助他们回忆；你给予信徒的，不是事实，而只是事实的外表；他们将听到许多事情，却什么都不了解；他们看起来无所不知，却什么都不知道；他们将变得令人厌倦，徒有智者的外表，却内心空虚。

第7章 伦理、现象学与本体论

们的私人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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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我们发现，在这个关于写作的哲学讨论的开篇之作中，即对作品所使用的媒介产生了怀疑，这一点相当具有讽刺意味。泰姆斯声称，写作不仅仅是工具，也是记忆的补充：它存在于人体之外，将本该作为焦点的注意力，转移到回忆，最糟糕的是，使其偏离了事实。写作是一项技术既是因为写作的本质(本体论，写作是一种媒介，具有间接性)，也因为其对我们世界观(换言之，认识论)的影响，这一观念，引起了人们对写作合意性的严肃道德思考。

写作工具多种多样，但都类似于桥梁功能：都是通过改变我们的思维来建构情境，划定了我们的活动范围。这正是海德格尔反复采用的底线。工具拓展了我们的世界，使我们生活在自己的时空中。就连像普通的锤子一样显然没有价值负载的工具也能够以某种方式构筑起一个时空范围。这样的工具是现成的。它不突出，不显著，给我们的计划腾出位置，让我们来发现空间范围。它处在与其他工具、人及目的共同构建的网络中。海德格尔会说，这类网络的节点，具有指向性与任务性：锤子指向木头，木头指向钉子，因而便有了手工艺人发现的工作室空间。钉子指向桌子制作，桌子将被使用或售出。因而，工具永远是“指向某物”的，我们的时代也是指向未来的。

但如果这是真的，如果工具构成了我们的世界与我们的思维，那么每个节点都会产生有关工具特性及其使用的道德事项。任何意图解决技术问题的道德论述，必须解决本体论与认识论方面的担心。我们该求助于何处呢？

发生现象学转向的暴露伦理学

计算机与数字技术越普遍，对伦理学的需要就越强烈。正如菲利普·布赖(PhilipBrey)所言，计算机伦理必定涉及“揭示与评估嵌入到计算机系统、应用与实践中的规范性”(Brey，2000:127)。暴露伦理学能够揭示某些“特定利益”是如何被附着到技术产物的设计、生产与使用中的(Introna，2005：78)。要认识利益与价值的这种附着性，就要揭示技术中的某些政治因素。因此，暴露伦理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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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过揭示始终存在于实际权力运作中的伦理道德，揭露政治的隐秘性；

(b)通过社会实践与复杂的社会技术网络，从各个微小的技术细节来追踪与揭露各种有意或无意附着于其中的价值与利益。(Introna，2005：79)

以信息与数字技术为例，有利于某些特定社会群体或思维方式的技术公开已变得越来越难，因为此类技术的设计、制作与使用已越来越难以为消费者接受；也就是说，一些旨在被人们广泛使用的技术本身却变得难以为人理解，这一点是自相矛盾的。这样一来，只会加深事件的政治与伦理意味。

我们自己的方法与暴露伦理学一致，但同时也融合了现象学视角：我们希望强调人与环境的不可分离性，而这种关系往往是通过技术来协调的。海德格尔重点强调了这种不可分离性，他将人类存在描述为“此在”(Dasein)：自我是其所处环境的一部分，而环境也是自我的组成部分1。这种彻底的情境性存在“构成了对世界的认识”(Heidegger，2008a:90/61)。事实上，数字技术能够证明这点:数字技术提供了网络世界的“远程呈现”，改变了线下存在及我们在世间的整体存在方式；而其信息获取技术正如对搜索引擎的分析所揭示的构成了我们认识世界的界限与模态。

数字工具的功用、表征与挑战

正如我们先前了解到的，工具不是用于某个特定目的的中立的、纯粹的手段；相反，工具也构成其旨在实现的特定活动的组成部分。对工具的中立性、外在性与次要性的认识，由于雅克·德里达(JacquesDerrida,1930—2004)《论文字学》(OfGrammatology)等影响深远的著作而受到撼动。通常被认为一种补充的写作，是从媒介的角度来定义的，而非根据其起源、言语与思想等人们所认为的直接性视角；事实证明，这一媒介对于以上内容的运作也是有效的，因为人们可以对各种标志进行自己的解读。显然，写作展示了语言本身的特征；而与传统观念不同的是，这种媒介经由我们的思想与行为而得到了延伸。

第7章 伦理、现象学与本体论

[1海德格尔采用了“此在”一词，因为他认为“人类”“人”与“人类主体”等术语已经负载了各种思维方式，使我们无从确切地看到他想要描述的那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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