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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读马克思：文本及其思想 第10卷 “资本一般”与政治经济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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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资本一般”概念的提出过程

①“体系主义者”是萨维尼在《论占有》一书中对德国法学研究中学院派的称呼，学院派体系法学的传统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deSaxoferrato)，16世纪从布尔日(Bourges)大学发端，一直延续到马克思生活的19世纪。在德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学家都撰写过专门的著作，试图将法学体系化，例如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胡果的《现代罗马法阶梯》、蒂堡的《<学说汇纂》法体系》、甘斯的《现代罗马法体系》和萨维尼的《罗马法体系》等，其中甘斯和萨维尼都是马克思在柏林大学时的授课教师。他们都延续着古老的经院方法，力图在前作特别是《学说汇纂》—的基础上运用古典原则构建具有更高程度的一致性、一般性和平衡性的合理化的民法体系。

②马克思没有说明当时的困境是什么，结合他当时上课的情况来看，当时马克思遇到的理论问题可能是萨维尼和甘斯之间关于财产权问题的争论。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0.

④马克思的篇章安排仍然遵循了优士丁尼和盖尤斯的罗马法形式，并延续了分叉法和三分法。对于这一问题的持续探讨必定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马克思在大学时期的思想演变，本书无力论及，相关内容可以参阅凯里的研究成果。

⑤ 同③13-14.

⑥此处《全集》中文一版的引文为“正面的研究”。此外，在“给父亲的信”的中文译本中，juspositivum被翻译为“成文法”。在法学语境中，positivelaw有多种翻译方式，总体而言指的是与自然法(natural law）相对的由人类制定的法律。naturallaw与 positivelaw之间的差别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诠释，对理解马克思的思想而言也尤为重要。综合马克思在信中的内容，positive指称的不仅是与应然法对应的现有法，而且还表征着马克思后来所采用的实证态度，因此本书统一译作“实证法”。

⑦ 同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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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德国的学术传统和法学视角，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对历史法学派的法律实践进行了批评，反对用民族、历史或传统等非理性的因素来为现实辩护，并追求普遍理性在社会中的真正实现。历史主义①法学是当时德国最主要的法学流派，其领军人物萨维尼主导了德国18世纪中期的法律制定工作，同时也是马克思大学时期最重要的教师之一。历史法学派基本立场深受民族主义②和浪漫主义③的影响，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存活于民族的意识之中”①，拒斥来自法国的启蒙理性和自然法传统；在他们看来，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不同，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间和地点的统一的自然法，每个民族和社会都有自己特定的历史生长环境，因而主张以历史为法律的主要依据，将法律以及其他制度看作历史的具体反映，并特别重视民族传统的传承、史料典籍的编纂和法律体系的构建。德国当时法律包括“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案”—的制定都是在历史法学派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些历史主义的“实证法”遭到了马克思基于普遍理性的猛烈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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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一般”与政治经济学批判

①历史主义是对18世纪之前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哲学的非历史性的批判与纠正。历史主义在文学方面表现为浪漫主义，在历史学方面表现为客观主义史学，在经济学领域表现为历史学派(个人幸福的实现有赖于民族的政治权利)，在法学领域则表现为历史法学派。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Herder)是历史主义方法的开创者，也是浪漫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赫尔德认为，不仅人类历史和自然界的历史有着本质的不同，而且不同民族之间的历史也存在着差别，同一民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心理特征。赫尔德强调民族历史的特殊性，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客观的真理标准，必须深入其中地了解历史才能发现历史发展的规律。赫尔德为历史的发展赋予了进步的意义，并强调各民族在各时代的文化都有各自独特的价值。历史主义对社会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史主义法学主导了德国19世纪上半叶的法律改革，历史主义经济学曾统治世界经济学研究长达数十年。

② 德国的民族主义兴起于18世纪后半叶，直接诱因是法国入侵并占领了德意志联邦的大部分地区，最为迫切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德意志民族长期处于分裂的状态，法国对德国的占领减轻了德意志地区分裂的状况，法国在德国的军事暴行同时也激起了德国国内强大的反抗侵略、向往统一的民族主义思潮。在此期间，反对、批判和超越法国启蒙理性的思潮开始逐渐转化为德国思想界的共识，重视传统、信仰和情感的德意志精神被看作足以超越启蒙理性的民族特性。法国撤军后，为了团结原神圣罗马帝国的成员，奥地利和普鲁士主持成立了德意志议会，德国成为一个极为松散的邦联国家。欧洲各国为了维持力量的均衡对德国的实际统一百般阻挠，普、奥两国为了争夺在德意志议会的领导权屡生龃龉，难以达成一致。在复杂的政治局势下，通过德意志议会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成为最为现实的统一路线。然而德意志各邦对于未来法律的选择存在分歧，除普、奥以外的德意志其他各邦也在犹豫是否要分别制定法律，或者直接接受《法国民法典》《普鲁士一般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经过反复的争论，历史法学派击败了各种分裂势力，并排除了法国启蒙理性传统对德国法学的影响，德意志各邦开始共同筹备制定具有德国特色的民法典。

③浪漫主义主要是基于情感和信仰而对启蒙理性的回应与修正。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自然科学的勃兴，对普遍理性的追求成为整个欧洲的一股强劲风潮；普遍理性强力地改造着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抽象性和机械性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与之相对，从法国萌生的浪漫主义强调人类情感和意志的作用，可以看作对启蒙理性的必要修正。浪漫主义传到德国之后演变为文艺领域的狂飙运动，深远地影响了德国的哲学、文学和艺术。拿破仑入侵德意志之后，浪漫主义迅速蜕变为德意志民族主义，哺育了一代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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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遍理性的视角下，人与动物法的差别就在于人可以超出自身的自然本能和给定条件而进行普遍的理性思考。历史主义将历史和传统当作法源(Fontes iuris/source of law)来对法律进行论证，实际上是让人服从于自己直接的既有生存条件，在法律上把人再次降低到动物的程度；在这样的法律条文中，“只有动物的本性才是无可怀疑的东西”②。历史法学让人关注现实、关注历史，是为了让人放弃理性的批判和思考：“消除实证的事物中的理性假象，是为了承认没有理性假象的实证的事物”；“摘掉锁链上的虚假的花朵，是为了戴上没有花朵的真正锁链”③。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历史主义难免沦为对威权政体的无条件谄媚，“凡是存在的事物他都认为是权威，而每一个权威又都被他拿来当作一种根据”④。因此，历史法学派演绎的法学理论和制定的法律条文在马克思看来都只是“把已有的法表述出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普遍的东西”⑤，把现实法权建立在非社会的自然状态和非道德的自利个人的基础之上，把国家建立在自然冲动和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按照马克思此时的看法，应该用现代“更加理想和更加深刻的观点”来从整体上将国家看作“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的伟大有机体，在这样的国家里，“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①。由此可见，马克思此时仍然延续了德国哲学的学术传统，将现实与普遍理性之间的矛盾当作改造世界的动力，认为只要通过批判使普遍理性得到认同，或使以普遍理性为标准制定的法律成为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的全面解放就有可能实现。

第一章“资本一般”概念的提出过程

①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

③同②232.

④ 同②231.

⑤同②250.

⑥《全集》中文二版将“伟大有机体”译为“庞大的机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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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迫离开《莱茵报》编辑部之后，马克思开始认识到以普遍理性为中介不仅无法实现普遍的自由，反而还会导致普遍利益的全面丧失，即无产阶级的产生。“丧失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的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②，市民社会中通过理性立法来保障的法权只能实现有产阶级的自由，而这种自由的基础是无产阶级的普遍不自由。为了在理论上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马克思写下了他的第一部著作，即“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③。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性的分析”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据MEGA2编者的考证，马克思在结束对第302节的批判之后停止了写作，中断之后的写作从第XXIII页对第303节的批判开始重新进行。通过中断前后的内容对比，可以明显地看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思路的演进。

最初，马克思将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历史法学派当作同一种观点的两种形态来进行批判：历史法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说明今天的卑鄙行为是合法的…历史对这一学派也只是显示了自己的后背”④；黑格尔用更加抽象、更加思辨的方式重复了历史法学派的谬误，非批判地接受了旧制度的“动物”法。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几乎是全盘接受了德意志原来的政治体制，其行政权理论“大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动地载入普鲁士邦法”⑤。为了完成政治体制的论证，黑格尔一方面设定了一个抽象而超验的“主权”国家，另一方面延续了旧时代的等级制度。马克思批评道，“等级……把人变成直接与其规定性相一致的动物”①，旧时代的法是动物的法，基于等级的法是人类动物学。因此，黑格尔和历史法学派都犯了同样的错误，将“动物的法”强加给人：历史法学派是将现实的表象理解为观念，又以这种观念作为解释现实的依据；黑格尔的法哲学只不过是对这些观念进行了思辨化的处理，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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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一般”与政治经济学批判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8.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00-101.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12.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此处的aposteriori至少有三种译法。首先，可以译作“后背”，来自《旧约全书·出埃及记》33：20/23。“你不能看见我的面，因为人见我的面不能存活。’耶和华说，看哪，在我这里有地方，你要站在磐石上，我的荣耀经过的时候，我必将你放在磐石穴中，用我的手遮掩你，等我过去；后我要将我的手收回，你就得见我的背，却不得见我的面。””其次，可以译作“后验”，表示对已有经验或已有观念的理论确认，与先验(apriori)相对应。最后，可以译作“后天”，既与前文的前天、今天对应，也指称历史法学派经验主义的后天假设，即对现实的非反思态度。

⑤ 同②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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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克罗茨纳赫笔记”之后，马克思在批判第303节时指出了产生这种“动物的法”的现实根源：

我们在这里找到了谜底。“私人等级在立法权的等级要素中获得政治意义。”显然，私人等级是按照它现在的样子，即按照它在市民社会中的构成获得这种意义的…等级要素是私人等级即非政治等级的政治意义，这是定义中的矛盾。……私人等级并没有变成政治等级，而是作为私人等级它获得自已的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它不是无条件地具有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它的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是作为私人等级的私人等级所具有的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因此，私人等级只有按照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才能进入政治领域。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成了政治差别。②

在这里，国家的政治秩序不仅不是作为人的人实现其自身本质的场所，反而成为作为私人等级的私人等级将自身外化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人将无法在国家当中实现自身的普遍本质。因此，现代国家中的人不可能是作为人的人，而只能是作为私人等级的人；法和国家不过是市民社会中的私人等级实现自身的政治形式。自此，马克思不再纠缠于普遍理性在法和国家形式中的实现，转而开始深入地分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两个对立范畴的互动结构。马克思开始放弃早年间面对现实时所采用的德国传统法学思路，转而开始讨论现代政治国家中人的本质丧失的必然性。

论证现代社会中人的本质丧失的必然性，标志着马克思系统地放弃了早年间的法学立场，并以“无产阶级”为中介转向了对工业生产的经济学研究。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①，是人类社会始终的目标和追求。马克思认为，在德国当时没有阶级能够代表人的普遍本质，因此政治领域的角逐只是各个阶级之间特殊利益的争斗。德国这种落后的状况造成了思想界庸俗观点的横行，宗教的、哲学的和历史的理论都在描述人类的理想追求，但这些理论缺乏改变现实的物质力量，反而最终全部沦为对现实间接的理论辩护。马克思把德国的国家哲学、法哲学以及宗教、传统等等称为“副本”，它们都是以思辨或想象的虚幻方式对现代政治国家的不平等现状的解释。通过副本批判，马克思指出了这些意识形态的庸俗性，揭示了德国人在观念上的自我束缚，他们“没有想到迄今为止的哲学本身就属于这个世界，而且是这个世界的补充，虽然只是观念的补充”②。

第一章“资本一般”概念的提出过程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02.

②同①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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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马克思批判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目的并不是要求人放弃对人的本质的追求，“这种批判撕碎锁链上那些虚幻的花朵，不是要人依旧戴上没有幻想没有慰藉的锁链，而是要人扔掉它，采摘新鲜的花朵”③。从副本批判到原本批判的过渡过程，也就是寻找现实变革可能性的过程。马克思认为，德国未来的希望在于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和行动。无产阶级虽然由市民社会产生，但是他们已经丧失了一切私有财产，被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无产阶级所遇到的压迫是市民社会普遍的不公正，而不是某一个等级对另一个等级的特殊的不公正。因此，无产阶级本身的解放“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④。无产阶级的出现证明了现代社会普遍的非正义，同时也潜在地蕴含着扬弃这种非正义的可能。以无产阶级为中介，马克思找到了批判现代政治国家及其理论基础的现实路径。对现代政治国家及其观念基础的批判，不仅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的重要理论内容，同时也是马克思后来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本理论线索之一。

无产阶级及其革命性是马克思法学批判的最终结论，同时也是马克思转向经济学研究的关键中介。对于马克思而言，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①的解放宣言是真正哲学的全部任务，而无产阶级是真正哲学的物质武器；无产阶级的产生“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②。在意识到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虚幻性之后，马克思放弃了在法和国家领域实现普遍理性的解放路径，无产阶级就成为人类在社会中获得解放的唯一力量。在德国，“无产阶级只是通过兴起的工业运动才开始形成”，而且伴随着“社会的急剧解体、特别是……中间等级的解体”③，因此，德国当时已有的思想资源法哲学、国家哲学、教会哲学等等都无法对无产阶级进行理论的说明。为了证明德国现实的解放道路，马克思必须对无产阶级的产生过程和历史任务重新进行思考，并由此同时开启了英国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社会主义思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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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一般”与政治经济学批判

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

② 同①10.

③ 同①4.

④ 同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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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无产阶级”到“雇佣劳动”

18世纪20年代，由于普鲁士政府逐渐偏向于保守④，通过议会立法统一德国的道路受阻。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国的社会主义运动开始引起德国思想界的关注。法国的社会主义原本是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它在德国与费尔巴哈的哲学相结合，演变成为批评传统道德、国家和宗教观念的激进思潮，代表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民族统一路线。从1843年开始，社会主义开始成为马克思思考的重要参考坐标系，德国社会主义与法国社会主义的各种观点成为马克思主要的批判对象。通过经济学与法哲学的结合，马克思指出了德国当时所有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包括社会主义者的各种方案都只是“本末倒置”的意识形态。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私有财产制度造成了劳动者的绝对贫困，只要立法仍然围绕私有产权而展开，那么社会问题永远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马克思19世纪40年代经济学研究的成果在《资本与雇佣劳动》一文中得到了完整的阐述。不过，由于尚未形成自己的经济学研究方法，马克思此时的经济学理论主要是批评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主义方案时的附带产品，并没有完全超越英国的政治经济学。

第一章“资本一般”概念的提出过程

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

② 同①17.

③ 同①17.

④ 1819年3月23日，奥古斯特·柯采布埃被激进民族主义者卡尔·路德维希·桑德刺杀。这一事件被威廉三世视为“德意志大学生协会”过激的危险举动，成为普鲁士王国敌视民族主义并限制各种社团活动的导火索。“德意志大学生协会”是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坚定的拥护者，在此事件之后，与之相类似的民间组织相继被限制甚至取缔，德国的民族统一运动遭受了重大的打击。柯采布埃曾获得俄国沙皇赐予的贵族称号和田产，他在其写作的剧本和散文中嘲笑了大学生协会会员，因而被会员称为俄国间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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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47 | PRINTED_PAGE=28

法国社会主义者的观点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首先，资产阶级社会是一种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社会，是“恢复了的奴隶制”①；其次，资产阶级社会中的道德都是虚伪的说教，其实质是“利益支配一切”的极端利己主义②；最后，资产阶级社会的弊端可以通过有计划地联合与协作而得到消除，新的社会将“最迅速和最圆满地改善人数最多阶级的精神和物质生活”③。总之，法国的社会主义将现代社会问题的根源归结于私有制所导致的不平等，并认为人类可以通过自觉的制度设计和共同协作来消除这些不平等，从而实现理想的社会形式。1839年，费尔巴哈的两部著作《论哲学和基督教》和《黑格尔哲学批判》相继出版，费尔巴哈的人本学与社会主义相结合，迅速在德国哲学界产生了剧烈的化学反应，少数人把控的教会和国家成为被批判的对象，而哲学本身则被寄予了无限的希望。随着青年黑格尔派成员施泰因的著作《现代法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德国出版，融合了德国古典哲学、法国社会主义以及费尔巴哈人本学的激进青年黑格尔派在德国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他们普遍相信社会主义的组织原则才是德国乃至人类未来唯一合理的组织形式。在青年黑格尔派看来，只有哲学才能把握时代的精神和人类的真正使命，而哲学的任务就在于向人民展现未来社会的景象，“以便人民明了它、理解它，并为之欢欣鼓舞”，从而将人民提升到自觉的程度；哲学和社会主义一时间被视为同一种追求的两种表达，“当代哲学的顶峰必然构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④。

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进程也与德国社会主义运动紧密相关。受到鲍威尔等人的影响，马克思在大学期间也加入了青年黑格尔派的行列。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贯彻了青年黑格尔派的立场，认为“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①，而哲学的使命就是让人民意识到新时代的到来并将他们提升到自觉的程度。从1843年开始，遇到物质难题的马克思逐渐意识到青年黑格尔派对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理论批判只是一种对副本的批判，并不会起到实际的作用。到达巴黎之后，完成思想转变的马克思很快就放弃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写作工作，并有意识地加强了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自觉地将自己与德国的社会主义者区分开来。德国的社会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中普遍利益的实现只能建立在理性与道德的基础之上，因此哲学在社会变革之中将发挥着先导的作用。而马克思指出，有产者的理性和道德都只能以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为出发点，普遍利益的实现只能寄希望于没有私人利益的群体无产阶级。马克思清算了青年黑格尔派从观念出发改造世界的哲学信仰，转向了直接对生产进行研究的政治经济学，初步分析了无产阶级产生的条件及其历史使命，即资本主导的生产方式和雇佣劳动制度所蕴含的经济结构。马克思为此写了一组笔记，即后人所称的“巴黎笔记”，并在1845年与出版商列斯凯(CarlLeske）签订合同，计划出版一部名为《政治和国民经济学批判》的两卷本著作，这是马克思第一个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出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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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一般”与政治经济学批判

①傅立叶选集：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17.

②傅立叶选集：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03.

③ 圣西门选集：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63.

④卡尔·格律恩，费尔巴哈和社会主义者，张念东，译.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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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马克思1845年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写作计划没有完成，但从同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分析出马克思此时主要的经济学观点。与德国的意识形态家们不同，马克思认为，人与动物的差别是生产，“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②。也就是说，人在生活条件的合作生产中才会结成一定的社会组织。随着生产的发展，基于土地共有的原始部落开始解体，私法和私有制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③。原始的所有制仅仅涉及不动产(地产)，“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④。随着分工的细化，动产逐渐向资本转化，财产的法权成为阶级划分的主要依据和观念保障。在现代国家私法体系中，拥有立法权的有产阶级在法律上拥有资本的私有权，然而在事实意义上占有和生产社会财富的劳动者却在法律上一无所有。以历史法学派为代表的意识形态家，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界定财产法权，将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抽象为一般的观念，从而把法律变成了有产者特殊意志的表达，造成了在法律中一无所有的赤贫阶层。劳动者为了获得生活资料不得不为有产阶级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的程度。

第一章“资本一般”概念的提出过程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0.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19.

③ 同②584.

④同②583.马克思此处以罗马法中的古罗马公民的合法所有权(dominium exjureQuiritum)作为例证，并认为各国的私法和私有制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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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意识形态》以经济学的话语复述了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得出的结论。法哲学以观念作为法的依据，而观念来自现实的物质生产；如果现实的不合理来自生产领域，那么根据法学理论制定的法只能是对不合理现状的认可。过去的哲学试图对现实进行观念化的解释，将历史的发展呈现为人类道德观念或普遍价值的实现；然而，现实变革的力量只能来自现实本身，人的非批判的观念最终都只能沦为对现实的辩护。因此，对现实的研究必须直接从社会生产的领域进行，而不是从观念的领域进行。

在经济学研究的辅助下，马克思提出人实现自由的中介是“劳动”，而不是“理性”。人通过劳动不断地消除着对象世界的自在性，并将其转化为“为我”的存在。然而，在消灭了自然外在压迫之后，由于货币成为人和人关系的中介，人并未真正获得自由。在私有制条件下，穷人为了生存不得不为富人劳动，结果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财产特别是劳动条件——的私有制，是导致一部分人无法自由的现实障碍。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劳动消除了自然的外在性，使人类成为真正自在自为的存在。但是在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私有制条件下的劳动创造出一个独立于个体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有产阶级实现了自身的自由，获得了自主和自决的现实能力。但是，无产阶级在社会中成为被抛弃的非人，成为有产阶级实现自由的手段。在评论李斯特的经济理论时，马克思重申了这一观点，认为历史主义的经济学将一部分人贬低为创造财富的物，另一部分人成为享受财富的自由的人。如果不触动私有财产制度，人通过理性的立法活动将永远无法实现人的自由。上述观点既是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成果，也是对自己从前的哲学信仰的“清算”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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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一般”与政治经济学批判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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