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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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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利用知识的潜能和这种知识的运用之间作出区分是可取的。情况似乎是这样:不能不学习的机制关于这种机制,莫斯卡维希(Moscovici)已经给出了直觉性的支持〕一次比一次提供着更多的东西,这些剩余物包含有某种技术-组织的知识潜能,这种知识潜能只能部分地、而非全部地被运用。当这些认识潜能被启用时,它就变成劳动之社会分工(狩猎与采集,农耕与家畜饲养,农业与城市手工业,手工业与大工业,等等,等等)的结构形态的基础。这样,知识的内在增长就是社会进化的必要条件。但是,只有当某种新的组织框架已经出现时,那种尚未解决的系统问题才能借助于累积的认知潜能加以处理。由此出发,才有生产力增长的结果。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能为下列命题辩护:无论什么社会形态“在它们由以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框架内成熟之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方式亦绝不会将旧的取而代之。<注>

我们的讨论已经导致下列暂时性结论:

1.那种没有进化性创新便无法解决的系统问题乃是在社会的

第四章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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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卷,P83。—中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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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领域内产生的。

2.每种新的生产方式都意味着一种新的社会体化形式,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围绕着一种新的组织内核并使之具体化。

3.内在的学习机制保证了认知潜能的积累,这些认知潜能可用于解决导致危机的系统问题。

4.然而,上述知识之被运用于生产力的发展,只在下列情形下才有可能,即走向新的组织框架和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的进化步骤已经被进行。

剩下的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这个步骤是如何进行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描述性回答是,这个步骤是通过社会冲突、斗争,社会运动和政治对抗(所有这些,当它们是在某种阶级结构条件下发生的时候,就可以作为阶级斗争来分析)来进行。但是,只有分析性回答才能解释为什么社会要实施某项进化步骤,以及我们怎样去理解一定条件下的社会斗争会导致新的社会发展水平。我想建议用下面的思路回答:(人类)物种所学习的,不仅是对生产力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技术性的有用知识,而且包括对相互作用结构具有决定意义的道德-实践意识。交往行为规则确实对工具行为和战略行为领域内的变化作出了反应、并推进了后者,但在这样做的时候,它们是遵循着自己的逻辑。

4

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种的历史的概念要求用生产方式发展序列的语言去重建社会的发展。我想简要说明应用这种概念时的若干优势和困难,然后,再讨论已推荐的解决办法。

  1. 优势可以通过比较来体现,这个比较是指和其它与之竞争的、试图发现历史物质由以在某种发展逻辑中被序列化的理论框架的比较。关于时代分期,存在着几种意见,它们或是以被加工的基本物质为基础(石器、青铜器、铁器,直到今天的合成产品);或是以被开发的最重要的能源为基础(火力、水力、风力,直到原子能和太阳能)。但是,试图在上述序列中发现某种发展模型的努力迅速导向了使自然资源成为可用的、并加工它们的技术序列。事实上,这似乎是一种技术历史的发展模型。无论如何,技术发展模型使自己适合于这样一种译解,好像人类已经成功地把有目的的、理性的行为系统(它首先是依赖于人的有机体)的基本要素落实到技术手段水平,并由此解除了人类自身的相应功能—一首先是运动器官的功能(腿和手),然后是感觉器官的功能(眼、耳、皮肤),最后是大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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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然可以越出上述技术历史的水平。在个体发生学侧度内,皮亚杰已经指出对认知发展而言的某种普遍发展序列的存在——从前操作思维,经具体操作思维再到规范操作思维。技术历史可能通过世界观的进化与社会的巨大进化性进步相联系,而且,这种发展可能反过来又通过思维的规范结构成为可解释的,对该思维结构来说,认知心理学已经提供了一种经过认真检验的个体发生学模型,这种个体发生学模型能使我们确定这些结构在发展-逻辑的序列中的位置。

自从“新石器革命”以来,在任何情况下,伟大的技术发现都没有导致新时代的产生,而仅仅是伴随着它们。技术的历史,不论它多么能合理地予以重建,终归不适于界定社会形态。生产方式的概念已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生产力的发展,尽管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但对社会分期来说,却不是决定性的。其它有关分期问题的建议则是以共同活动形式的分类为指导的,当然,从家庭作坊,到小范围手工业合作,到工厂,到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国家企业,直到多国公司的发展,确实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发展链条只能在一种社会形态,即资本主义的形态中去追溯。这表明,社会进化不能根据劳动力的组织形式去重建。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市场的发展(从家庭经济,到城镇和国家经济,再到世界经济)或劳动的社会分工的发展(狩猎和采集,农耕与家畜饲养,城市手工业与农业,农业与大工业,如此等等),这些发展增加了社会组织的复杂性。但是,当某种新的组织形式、某种新的交往媒介、或某种新的功能机构意味着生产力的发展(增长了的支配外在自然力的力量)时,当它们服务于对内在自然的压抑并不得不被理解为生产关系的某种要素时,它们却没能明白无误地将生产关系标明。鉴于这个理由,直接通过生产关系决定不同的生产方式并根据生产方式去分析社会复杂性的变化,显然很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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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在应用生产关系这个概念时,也有若干项困难。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是如何被调整的。现今历史唯物主义的讨论特征,是以对五种普遍的、发展-逻辑的生产方式序列的接受为标志:(1)在原始社会里,劳动和分配通过亲族关系来加以组织,不存在私人与自然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原始公社的生产方式)。(2)在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古中国、古印度和前哥伦布时期美洲的早期文明中,土地被国家所拥有,并由教士、军队和官僚来管理,这个范围还包括遗留下来的乡村公社所有制(即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3)在古希腊、罗马和其它地中海社会中,私人土地所有者则把家庭经济框架内统治奴隶和日工劳动者的专制地位与城邦或国家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公民的地位结合在一起(古代生产方式)。(4)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主义以大量私人庄园为基础,这些庄园被赐给那些与封建君主有着各式各样依赖关系的人(包括农奴制),这些关系立刻具有了政治的和经济的性质(封建生产方式),(5)在资本主义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结果,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依赖性就通过劳动契约的法律形式和劳动市场的经济形式被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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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个应用图式,在人类学研究和历史研究中陷入了困境。部分地说,存在着混和形式和过渡形式的问题—只有几个例证,在其中,某个特定社会的经济结构与某种单一的生产方式相一致。不论是文化之间的扩散还是时间性的交错,都允许复杂结构的产生,复杂结构不得不被译解为若于生产方式的结合。但更重要的问题是由生产方式之发展-逻辑的顺序本身提出的。如果我没弄错,当前的讨论主要围绕着下面这些关节点:

1.我们究竞怎样以同一个原始公社生产方式为基础,来区分新石器社会和旧石器社会?这一点是完全不清楚的。“新石器革命”不仅标志着某种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且标志着某种新的生活方式。②由于这个理由,有些人已经提议把占用经济阶段从生产经济阶段中区分出来。新石器社会的人,不同于狩猎者和采集者,(后者只是直接利用索取到的自然财富),农耕和家畜饲养已经提出了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土壤和耕地,家畜),正是这种需求使所有权问题得以突出。其它差别则与社会组织的复杂性相联系(团伙、部落、宗族)。最后,有可能为下面这种推测提供基础,即标志着向新石器社会过渡的技术发明是依赖于具有连贯性的神话世界观的发展的。

2.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多方面的讨论,已经提出了一整套系统问题。该生产方式是否可以被理解为原始公社制度的最后阶段?拟或是阶级社会的第一种形式?如果后一种观点确乎显得有理——就像我们所相信的那样———那么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标志着某种普遍的发展阶段呢,还是与古代生产方式并行的、阶级社会发展的一种特殊途径?或者,它是否是古代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的某种混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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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封建主义的分类也同样遇到很大困难。它是否是一种可清晰界定的生产方式?还是仅仅为一个无需分析的集合性概念?如果确有一种这个类型的、独立的生产方式,它是否标示着某种普遍的发展阶段?如果是,是否只有中世纪的欧洲社会达到了这个阶段?

4.第3点提出的问题又进一步与如下的问题相关连:古代文明如何与发展了的文明区分开?社会子系统的分化和层次的增加乃是在同一个政治阶级的框架内发生的。在所有从进化意义上讲是获得成功的文明中,都有某种显著的、世界观方面的结构性变化—从神话的宇宙世界观转变为以宇宙伦理学形式出现的、理性化的世界观—这个变化发生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3世纪的中国、印度、巴勒斯坦和希腊。这种情形怎样根据唯物主义原则加以解释?

5.以后工业社会理论为一方,组织化资本主义的理论为另一方,二者之间的争论也属于历史唯物主义原则这个关联域范围以内。除其它问题外,它还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通过政府于预对资本主义的调整,是标示着旧生产方式的最后阶段,还是标示着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

6.所谓社会主义过渡性社会的分类也是一个特殊的问题。官僚化的社会主义与发达资本主义相比较,是否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某种进化方面更高级的社会形式?或者,它们仅仅是同一个发展阶段的两种变体?

上面这些重要的问题及其它类似的问题已经使一些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例如霍布斯鲍姆(Hobsbawm)产生了对发展的普遍阶段的怀疑(见他对马克思“前资本主义经济诸形式”一文的介绍)。当然,这里仍然保留着如下的疑问:上述问题是否仅仅与某种正常的科学探讨途径相联系,还是必须被理解为一些信号,标志着研究方案的无结果性?我的意见是,目前最好不要以这种方式作出定论,因为生产方式的概念也许并不像一把没有经过充分挫制的钥匙那样,如此不适于开启社会发展的逻辑这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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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式概念的抽象程度不足以捕获社会发展的普遍性。生产方式可以在两种水平上被比较:(1)生产资料的结合规则;(2)这种结合规则与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结构适应性。在第一种水平上,马克思的区分是根据财产的公有或私有作出的。然而,关于生产资料独占性支配的观点仅仅导致有阶级结构的社会和没有阶级结构的社会间的界定。那种根据私人财产权被建立的程度、以及根据剥削形式(国家对乡村公社的剥削,奴隶制剥削,农奴制剥削,以及雇佣劳动制剥削)而作出的进一步的区分,却又太不明确,以至不允许进行毫不含糊的比较。为了获得更大程度的精确性,芬莱(Finley)建议采用如下观察点:(1)与对事物的支配力相应的对财产的要求;(2)与对人的活动的支配力相应的对人的劳动力的支配力;(3)与从惩罚角度出发的豁免相对应的惩罚力;(4)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5)家庭范围内的特权;(6)社会变动性的特权(水平的和垂直的);(7)在宗教、政治及军事领域中与责任相对应的特权。这些一般社会学的观点当然允许对某种给定经济结构作出更具体的描述,但它们的分析广有余而深不足,结果将是把诸生产方式变成许多各自独立的东西,并减弱了它们发展的逻辑性,这种归纳主义道路最终将导致种的历史概念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丢弃。当然,这样一种可能性——有朝一日,人类学-历史的研究可能迫使我们丢弃种的历史概念和历史唯物主义——不能先验地加以排除。但同时,另有一条迄今还没有充分考察过的、可能引向另一种(正好相反)方向的道路却打动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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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所指向的是一种甚至更具一般化色彩的方向,即对高度抽象的社会组织原则的寻求。我所理解的组织原则,指这样一些创新发明,它们通过可发展地、逻辑地加以重建的诸学习阶段使自身成为可能,并使新的社会学习水平制度化。一个社会的组织原则限定着可能性的范围,它特别决定着:在哪种结构里,制度系统的变化才是可能的;在什么程度上,生产力可利用的能力能被社会地加以运用;新的生产力的发展,又在什么意义内才能被催动;在什么程度上,系统复杂性和适应性能力可以被提高。一种组织原则由若干调节规则所构成,这些调节规则是如此地抽象,以至在由它们决定的社会形态里,若干种功能等效的生产方式的存在都是可能的。正因为如此,一个给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在两种分析水平上被考察:首先,是根据已经具体地结合到该结构中的生产方式;其次,是根据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所隶属的社会形态。论证这种类型的假设,要比提出这种类型的观点困难得多,我现在只能力图阐明这个研究方案,并使它尽量合理一些。

社会的组织原则首先可以近似地通过决定着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一体化形式的组织内核来表征。这些组织内核—作为总体组织的亲族系统,作为一般政治秩序的国家,存在于功能特化了的政府和被区别的经济系统之间的互补性联系—并没有被深入到其规范组成要素中进行彻底地分析。但在这里,我不打算继续循着这条分析途径,因为这些基本组织的规范性构成要素存在于如此众多的不同侧度内,以至几乎不可能把它们纳入某种发展-逻辑的序列之中。一种更有希望的努力,则是直接去划分———根据进化性特征—被社会组织原则所决定的社会一体化形式。

对于行为资质、特别是对道德意识的个体发生学而言的发展-逻辑的连结,已经被近乎合理地研究过。当然,我们不应从个体发生学那里过于草率地引申出有关发展的社会水平的结论。恰恰是个体系统,才是个体发生学意义上的学习过程的承担者。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只有社会性主体才能从事学习。但是,社会系统借助于社会性主体的学习能力,能够形成新的结构,以解决威胁自己继续存在的转向问题(steeringproblems)。在这个程度内,社会进化意义上的学习过程依赖于自身所属的个体的资质。反过来,个体又要求他们的资质不是作为孤立的单子,而要成长并进入生活世界的符号化结构。这个发展要经历三个交往阶段。下面,我打算非常粗略地阐述一下这三个阶段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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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号化中介的相互作用阶段,言说和行为仍然被囿限在单个的、强制性的交往模式框架内。借助于交往性符号,A表达了一个行为期望,对此B在满足A的期望的意向中,用一个行动作出了反应。这里,交往性符号的意义和行为的意义乃是相互界定的。参与者假设在人际关系中,他们原则上能够互相交换其位置,但是,他们仍然被限制在自身的施行性态度中。

在陈述性被区分的言语阶段,言说和行为第一次被分离开来。A和B可以把参与者的施行性态度和观察者的陈述性态度连在一起。他们中的每一个都不仅能采纳另一个人的角度,而且可以把参与者的角度变换为观察者的角度。这样,两种相互的行为期望就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被协调,即他们组成某种交互动机系统,或者—就像我们也可以说的——某种社会角色,在这个阶段,行为是与规范分开着的。

在论辩言语阶段,我们与言语行为相联系的有效性要求,可以被主题化、在为某种主张立基或为某种行为辩护的过程中,我们把论证或(支撑着行为的)规范看作假想性的,也就是说,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设想:论证或规范可能是这样,也可能不是这样;它们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不是合法的。规范和角色是作为证明的需要而出现的,它们的有效性可以参照原则而被质疑或者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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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准备处理这个交往发展的认知性一面,而只想指出社会现实将其刻度于自身的、一步步的分化过程:(1)在第一个阶段。动机(或行为期望)与行为主体在某种单一的现实平面上被知觉。(2)在次一个阶段,行为与规范分离了开来。规范与行为者及其动机是在这样一个平面上靠拢的,该平面存在于——不妨说—-行为的现实平面的背后。(3)在最后阶段,行为规范由以产生的原则与这些规范本身也被区别开来,原则与行为者及其动机一起,被置于甚至是规范系列(也就是现存行为系统)的背后。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获得行为发生学理论的若于基本概念,这些概念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理解:或是作为资质概念—这些资质为进入某种符号化普遍性的言说和行为主体在各个发展阶段所获得—或是作为行为系统自身的基础概念。我想在作为行为系统自身基础概念的意义上去应用它们,以说明不同形式的社会一体化的特征。在这样作的时候,我准备区分开用以调节正常情形的机制和这样一些特殊机制,它们在冲突的场合重新建立起被危及的理解的主观际性(法律和道德)。

在行为冲突并非通过强力或战略手段得以调节,而是把这种调节建立在交感基础之上的意义内,有这样一些标示着个体道德意识和社会的法律与道德系统的结构开始发挥作用。它们由上面提及的一般行为结构的核心领域所组成,即是使支撑着所有相互作用的相互性关系具体化的正义的呈示物。在皮亚杰主义的研究传统中,道德意识的发展阶段已经被揭示出来,这个发展系列是与相互作用资质的发展系列相对应的。在行为动机和行为主体仍然在某种单一的现实平面被知觉的前习惯性阶段,只有行为后果在冲突的场合被评价。在习惯性阶段,动机则可独立于具体行为后果而被评价,对一定社会角色或现存规范系统的遵循,乃是这个阶段评价的标准。而在后习惯性阶段,这些规范系统丧失了自身准自然的有效性,它们被要求从普遍性的观点出发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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