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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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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的程序化类型首先是由卢梭创立的,标志着与自然相决裂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一种新的行为调整原则:社会。这种新的行为调整原则表明通过什么途径“正义可以在(人类)行为中取代本能。”那种每一个个体都能在其中整个地把他自己和他所有的准自然权利交付给共同体的情境被总括为一种条件,在该条件下,只有这些调整才被认为是合法地表达了公共利益,即一般意志,“因为如果每一个人都把自己整个奉献了出来,情形对所有人就都是同样的;而且,如果情形对所有人都是同样的,也就没人会起意使它不利于他人了。”当然,卢梭并没有把他的理想契约仅仅当作一种证明水平的界定来理解,他混淆了某种新的合法化原则的引入和将一种正义规则制度化的建议。the volonte'génèrale(一般意志)被认为不仅解释着有效性基础,而且标志着主权地位。这一切已经使迄今为止关于民主权的讨论混乱不堪。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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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弥撒祷告历,是罗马天主教对弥撒和祷告所作出的指示日历。——中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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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思考关于议会民主问题的讨论。如果人们恰恰是把这样一些政治秩序——这些政治秩序使合法性的程序类型得以满足——叫作民主的话,那么,所谓民主化的问题就变成一种组织化问题了。因为这样一来,民主化就将依赖于具体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依赖于支配权限,依赖于信息以及其它类似的东西,这些东西表明着组织类型,而且在每一种情形下,其作用机制都能更好地适用于程序上合法的决策和制度的产生。自然,人们在这里必须用过程范畴来思考。我可以把民主地调整一个社会的努力仅仅当作一个自我控制的学习过程来想象,这是一个发现可构成下列假设前提之基础的调整的问题,该假设前提就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基本政治决策,将与所有作为自由和平等的涉及者(如果他们能参与进来的话)的非强迫性赞同在推论式意志形成物中相结合。民主化不能意味着对某个特定组织类型—例如,对所谓直接民主—的先验的偏好。

以规范的民主理论的代表为一端,以“现实的”或经验的民主概念的代表为另一端,两者之间的讨论已经作为有害的东西被放弃。如果对民主的区分是根据理性的合法化原则从其它统治系统那里作出,而不是根据先验制定的组织类型,那么对立双方的相互批评就失去了他们的标靶。J·熊彼特(Schumpeter)及其追随者把民主归结为选择杰出人物的某种方法,我认为这种见解是成问题的。但这并不是因为这种杰出人物间的竞争与基本民主形式不相吻合;人们可以想象一些初始情境,在其中,竞争性的民主程序很有可能产生出具有理性合法性前提的制度和决策来。我之所以认为熊彼特的概念有问题,是因为他是根据这样一些程序来定义民主,这些程序与自由协议及推论式意志形成物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完全无关。杰出人物的民主统治程序乃是在某种决断主义方式中被理解的,所以这种程序不可能与证明一以可一般化利益为基础的证明—的观念相吻合。另一方面民主的规范理论倒是没有因为坚持这种程序合法性而碰壁。但是,当民主的规范理论把关于统治的证明水平和统治组织的程序混为一谈时,它们又使自己暴露在已经证明为正确的各种批评面前。如果统治的证明水平与统治组织的程序没有保持在分离状态中,人们就可以提出卢梭的观点作为反对的理由:从来没有过、将来也绝不会有一种真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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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治有效性之基础和统治制度之间的区分,显然已在现代国家理论中引起了困难。例如P·Von·克尔曼斯格就相信,协议和赞同虽能为统治的合法性实施创造条件,但不能成为合法性的基础,因为合法性只有通过“诉诸那无条件有效的东西”才会产生。②显然,克尔曼斯格没有理解合法性力量向证明的反思水平过渡的现代意义。现在,只有协议的程序和假设前提享有无条件的有效性:一个协议被认为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是某种一般利益的表达,只有当协议已在下列条件下—即它单独创造着合法性—得以实现时才是如此。另一个相似的误解则出现于W·汉尼斯(Hen-nis)的议论中(在本篇文章为之准备的这次会议上,汉尼斯先于哈贝马斯作了发言一英译者)。据他看来,现代国家中统治施行的合法性依赖于“倒属第二位的基础”,在他的解释中,“最终基础”这个术语仅仅标志着合法性统治的限界。当然,汉尼斯考虑的是信仰力量的利已主义化问题—借助于此,宗教战争才得以结束,而今天的所有战争之船则在多元论的旗帜下扬起了风帆(这面旗帜掩饰的东西要多于它所揭示的东西)。但是,如果不是那从霍布斯开始、中经黑格尔流传下来的观点——也就是,这样一种论证,它为调整存在于所有涉及者利益之中的要求提供着根据或基础—的话,又是什么使国家的宗教中立合法化的呢?今天,既不是最终的,也不是倒属第二位的基础提供着合法化,是谁支持着它的问题乃是中世纪水平应该处理的。现在只有那些规则和交往性假设前程——它们使得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一致或协议与偶然的、被迫的交感的区分成为可能一—才具有合法性力量。至于这些规则和交往性假设前提能否借助于自然律建构和契约理论,以便在某种超验哲学的概念中、或在某种语言的语用学中、甚或在关于道德意识发展的理论框架中得到最好的译解和阐释,在目前场合倒是次要的问题。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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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现代水平同样被这样一部分人所曲解,这些人感到自已首先是旧式的欧洲人,他们相信,对于程序合法性的取代,在理性协议的意义上,可以通过统治施行之形式特征这种含义上的“程序”来作到。②确实,实在的规范性力量并不是奇想,但它却是一个标记,说明许多已被建立起来的规范乃是与那些遵从者的意志相依托的。在统治规范可以在没有理智的情况下被大多数人接受以前,我们的行为动机至此在其中形成的交往结构已经被彻底破坏了。当然,我们不会作出形而上学的担保,说这种情形将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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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打算简短考察一下现代国家中出现的合法化问题。我们是根据这样一些特征,诸如合法性力量的垄断化、集权化的和理性的(在韦伯的意义上)管理、区域性等等来表征这个阶段的。这些特征勾画出的一个国家组织的结构之所以成为可见的,只是当我们放弃狭窄的、固定在国家上的政治视角,而考虑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时,才是如此。这种社会要求一种不同于帝国时代阶级社会的国家组织,那些帝国乃是通过非中介的政治形式而组成的(如古埃及、中国、印度、以及欧洲的封建主义)。让我们把这个过程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试加区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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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内在方面讲,现代国家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经济系统分化的结果,该经济系统乃是通过市场——也就是通过一种非中心化的、非政治的手段——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国家提供这样一些条件,在该条件下,作为竞争行为和战略行为之私人主体的公民,能够从事生产过程。国家自身并不从事生产,除非(也许)作为对企业的某种辅助(在这种情况下,一定量功能上必要的投资对企业来说不是、或不再是营利性的)。换言之,国家发展并保证着资产阶级的民法,保证着货币机制以及相应的基础结构,保证着从道德规范和使用价值指向中逸出的非政治化的经济过程之继续存在的先决条件。由于国家不亲自介入资本主义企业的事务,不得不通过吸吮私有收入作为维持自身存在的源泉。现代国家是一种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国家(熊彼特)。从这些决定因素中,产生了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一直热衷于分析的国家和公民社会相配合的结果。②

与封建主义国家或古代帝国相比较,现代国家获得了更大的功能自主性,那种现代管理机构在面对公民和特殊集团时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也在一个更强有力的功能特化的框架内增长起来。然而,国家进入其中的、与经济的互补关系,却又第一次使国家支配范围方面的经济局限变得一目了然。“由于(国家)被排除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外而同时又依存于它……它就不得不为生产和积累的进行创造正常的以及(日益增长的)物质条件;而且,这也是为了保证生产和积累的继续不致陷于物质的、时间的和社会的不稳定状态,后者乃是内在于资本过程对社会的无政府主义适应的特性之中的。”前现代国家也曾面临过在不能自由支配关于社会一体化的诸多能量的情况下,保护社会使其免于分化的任务。但是,现代国家却把国家秩序上的成就直接指向对某个子系统与自身主权领域的界分,这个子系统用通过交换关系建立起的系统一体化取代了(至少是部分地取代了)通过价值和规范实现的社会一体化。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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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于新的国家结构的外在方面,现代国家是作为一个国家系统出现的。它形成于16世纪的欧洲,在那里,传统的力量结构已被瓦解,而文化的同质性却得到普遍化;世俗的和精神的权威已经分道扬镳,贸易中心则发展了起来。瓦勒斯泰因(Wallerstein)曾指出,现代国家系统产生于“欧洲世界经济”—也就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统治的世界市场——之中。然而,中心与边缘的力量分化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单一的国家都已获得控制世界范围内各种交换关系的力量,而意味着现代国家不仅是与内在的经济环境一起,而且也是与外在的经济环境一起形成的。这种情形也解释了根据与其它国家的主权关系而被界定的国家主权的特殊形式。个体的私人自主性、战略性行为、经济主体都是以这样一种相互认可为基础,该认可乃是通过法律促成并能普遍地加以调整。对个体的政治自主性、战略性行为,国家力量则是以另一种相互认可为基础,该认可以军事力量的威胁为转移,并由此保留着——尽管有国际性协议——特殊的和准自然的性质。对于现代国家系统来说,战争和建立一支常备军以备战时动员是一个构成性要素,因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注,见下页)以来,此要素已经存在了长达300年之久。这种强制性需要对税收管理机构、一般意义上的中心调整设施机构的形成所给予的推动,至少不亚于直接的资本主义经济的组织性需要所给予的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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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谨记国家结构的内在与外在这两个方面,那么下述一点就将变得很清楚:国家建构的过程必然对集体同一性的形式发生作用。那些大的帝国就是由这样一个事实加以表征的,即作为带有普遍性要求的复杂的统一体,大帝国能够仅仅通过合并、对附庸国的镇压、联合等途径外在性地—也就是从并未精确确定的疆域外围着眼—来界定自身。这种帝国的同一性不得不内在地固定于一小部分上层人物的意识中,并和那些并非严格地加以一体化的、具有古代原初形式的各种前国家同一性相并存。民族的出现表明,这种类型的集体同一性是怎样在现代国家结构的压力下发生转化的。民族是一种(还未加以适当分析的)意识结构,这种意识结构至少在两方面满足着规则性要求:(1)它使存在于内在关系中的资产阶级民法的规范性平等结构(以及后来的政治民主结构)主体性地与存在于外在关系中的主权国家自我维护的特殊结构相吻合;(2)它又使一种高级的大众社会动员成为可能(因为所有的人都拥有民族意识)。法国革命为此提供了一个典型事例,这个民族是与资产阶级组织化国家和普遍兵役制一道产生的。

我已经回顾了国家建构和民族建立的过程,以有助于译解伴随着资产阶级国家形成的合法化主题。如果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自己限制于关于国家理论的讨论,则可以(非常粗略地)区分出五种复合体,这些主题层次存在于若干个世纪中。前两个层次反映着新的证明水平的组成,后三个则反映现代国家和民族的结构。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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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由法、德两国鉴订,以此结束30年战争。—中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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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俗化。伴随着公共管理和政府任务的功能特化,发展出一种政治概念,它要求获得具有政治内在性的证明。这样,把国家力量的合法化从宗教传统中拆分出来就成了第一等级的争论主题。就我所知,帕度亚(Padua)的马塞琉斯(Marsilius)如果不是第一个、也是第一批人中的一个(在他的1324年写的《抗御之协定》中,借助亚里士多德)批评了转置兵权(translatioimperii)的理论以及所有的理论性证明。这个争论一直延续到19世纪,当时,一些保守的理论家如鲍耐尔德(Bonald)和麦斯特(Maistre)等人再一次试图为教会、君主政体、以及社会等级特权等传统力量寻求宗教根据。

2.理性的法。关于理性自然律与古典自然律的伟大的辩论(其影响也深入到19世纪之中),集中于解决合法化的程序类型问题。从霍布斯始到卢梭和康德,关于理性协议和自我决定的主导观念被引伸到这样一种程度,即涉及司法和公共福利的这类问题已经被剥去了所有本体论的内核。这个辩论无疑使依赖于世界观的证明水平发生了贬值。

3.抽象权利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理性自然律当然不仅具有规范性一面,而且也具有物质性一面。从霍布斯和洛克开始,中经苏格兰的道德哲学家(休谟、斯密、米勒)、法国启蒙哲学家(爱尔维修、霍尔巴赫)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黑格尔,出现了一种公民社会的理论,它把资产阶级的民法系统、公民的基本自由以及资本主义的经济过程当作某种保证着自由和最大福利的秩序来解释。在这个新的证明水平,只有一种沿着普遍化之线组成的国家和社会秩序才能得到辩护。与传统主义者的辩论涉及到资产阶级理想所需要的历史代价,即涉及到特殊权利、理性的局限性等问题一这当然是从现今“启蒙辩证法”的角度而言。

4.主权。内部和外部君主统治权的建立激发起一种冲突,这种冲突首先是沿着宗教战争而展开的参见1572年圣·巴塞洛缪之夜(St·Bartholomew'sNight)以后新教徒的政治出版物)。这样,从鲍丁(Bodin)到霍布斯,主权问题就是在有利于专制主义的情形下被解决的。而在18世纪,出现了一种重新思考王侯主权、并把它变为人民主权的努力,如此,国家的外在主权才能借助于政治民主得以统一。当然,人民主权乃是一个传播开的战斗口号,它是在19世纪的制度辩论中被提出来的。在这个口号中,各种各样的思想主题都混杂在一起:作为某种新的合法化原则之表达而出现的国家主权;作为第三等级的统治权;作为民族同一性的权力表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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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族。作为最后一个复合体,民族拥有某种特殊地位,这是就民族意识在独立运动中引起人们对它的关注之前,常常以某种共同语言为基础,并在非常不同的文化中不甚显眼地发展起来而言的。实际的民族同一性(在19世纪)成为一个争辩的主题,只是在那些现代化过程被延缓的地方才是如此,就像1804年被分解的、帝国的后继者那样。而那种服务于析分内部敌人的民族主义—例如俾斯麦帝国之于Reichsfeinde(国家之敌。包括社会主义者、波兰人、天主教徒)——已不再反映资产阶级国家在它的形成时期所具有的合法化主题,毋宁说,这种民族主义现在反映的是一种合法性冲突,说明这个国家在下列一点——即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解阶级结构、而是第一次作为社会经济的阶级结构给阶级结构以纯粹的表达——变得日益清晰时,已深深陷入民族同一性的冲突之中。自19世纪以来,这种震荡在由国际工人运动所构成的对合法性的威胁面前,已经成为持久性的现象。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讨论了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和现代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合法化主题。它们是在这样一个范围内表达着自身,即只要人们(就像汉尼斯那样)把自已局限于阶级斗争的少量事例内部,局限于少数在历史上有重大意义的合法化危机,局限于资产阶级革命,那么,这种表达就将保持隐而不露。对象被合法化的程度之能被推测,只有当人们深入思考长达若干世纪的压迫、思考那些巨大的战争、思考那些小规模的起义暴动及其胜败——所有这一切都为现代国家的产生铺垫了道路——时,才成为可能。例如,我正在思考被那些现代化研究称之为“渗透过程”(行政管理力量的建立)的反抗,诸如饥饿者的反抗(食品供应短缺时)、赋税者的反抗(对公众的剥削无法忍受时)、对招募新兵的反抗,等等。这些局部性的、反对现代国家各分支结构的造反,在19世纪汇成一股股细流。尔后,这些造反又被手工业者、现代工业中的工人、农村无产者的社会反抗所取代。所有这些都促动了新的合法化问题的产生,资产阶级国家不能再单纯依靠民族意识的一体化力量,它不得不试图去遏止内在于经济系统的种种冲突,并把它们——作为某种超越分配问题的组织化斗争——引入政治系统。哪里成功地作到了这一点,哪里就将采取社会福利国家和大众民主的现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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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合法化问题,我打算只就下列几点作出若干评论:(1)现今导致合法化问题的一个基本冲突;(2)问题解决的限制性情境;(3)合法化消解的两个阶段。

1、“社会福利国家和大众民主”这种表达涉及到对合法化来说颇具效果的政治系统的两个特征。这种表达一方面告诉我们,那种在工人运动中出现的对系统的反抗已经被政治党派间调整了的竞争卸去了导火索。除其它事情外,这种对“对系统反抗的导火索的卸去”还使对立的角色制度化,使合法化过程正常化和永久化,使合法化中的变异定期化,使通过政权更叠形式而实现的合法化的收回通畅化,它还把每一个人都作为有选举权的公民卷入到合法化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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