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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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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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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语用学的任务是确定并重建关于可能理解(verständi-gung)的普遍条件①(在其它场合,也被称之为“交往的一般假设前提”),而我更喜欢用“交往行为的一般假设前提”这个说法,因为我把达到理解为目的的行为看作是最根本的东西。如此,我将从下列假设开始(先不去论证它):其它形式的社会行为——例如,冲突、竞争、通常意义上的战略行为—统统是以达到理解为目标(verständigungsorientiert)的行为的衍生物。进而言之,既然语言是进化的社会文化阶段上理解的特殊媒介,那我就打算更进一步,将具有明晰性的言语行为从其它类型的交往行为中分列出来,同时不涉及非言语化行为及形体表达。②

我要对E·图根哈特和G·戈莱恩道尔夫两位先生深表谢意,他们曾给本文初稿的写作以诸多批评和帮助。当然,他们对现在的修改稿可能仍有不同意见。——J·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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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的有效性基础

K-O·阿佩尔(Apel)曾就交感性言语行为的一般假设前提这样阐述道:要确定这样一种前提,我们就必须放弃行为事实观察者的观察方法,并反躬自问“对我们自己和他人来讲,什么是我们必然总是已经作为理解可能性的规范条件而预先设定了的?在这个意义上,什么又是我们必然总是已经接受了的?”③阿佩尔使用了演绎完成态的语言(immer,schon:总是,已经),又加上必然性的词句,用以表达那种超验性的强制力。超验性的强制力是指我们作为言说者,一旦开始试行、理解一个言语行为或对之作出响应,就成为主体。只有在这个行为的施行之中或之后,才能逐渐意识到自已已经不自觉地作出了相当的假定,即阿佩尔所说的“理解可能性之规范条件”。这里,“规范”一词也许会导致某种误解。确实,人们可以说,当一个人在头脑中不仅具有行为标准、甚至一般准则的约束性特质,而且具有横贯其全部领域的言语的有效性基础时,那种普遍的、不可避免的(以及——在这个意义上——超验的)、可能理解的条件就有了规范性的内容。我想有必要简略说明我所讲的“言语的有效性基础”意味着什么。

我将展开这样一个论点: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必须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可以被验证(或得到兑现:einlösen)。就他试图参与一个以理解为目标的过程而言,他不可避免要承担起满足下列—确切地讲,正好是这些—有效性要求的义务。这些要求包括:

1.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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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给听者)某种东西去理解;

3.由此使他自己成为可理解的;以及

4.达到与另一个人的默契。

将上述四点展开就是:言说者必须选择一个可领会的(verst-ändlich)表达以便说者和听者能够相互理解;言说者必须有提供一个真实(wahr)陈述(或陈述性内容,该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分享说者的知识;言说者必须真诚地(wahrhaftig)表达他的意向以便听者能相信说者的话语(能信任他);最后,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本身是正确的(richtig)话语,以便听者能够接受之,从而使言说者和听者能在以公认的规范为背景的话语中达到认同。不但如此,一个交往行为要达到不受干扰地继续,只有在参与者全都假定他们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已得到验证的情形下,才是可能的。

达到理解(verständigung)的目标是导向某种认同(einvers-tändnis)。认同归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观际相互依存。认同以对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这些相应的有效性要求的认可为基础。不难发现,理解这个词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

如果包含上述四个方面的充分认同是语言交往中的正常现象,就没有必要再从导致认同的动态角度去分析理解过程了。在灰色区域中,典型的情形正好处于下列两极之间:一方面,非领会或误解,自觉或非自觉的不真实,隐含或公开的不谐和。另一方面,预先存在或已经获得的交感。达到理解是一个在可相互认可的有效性要求的前设基础上导致认同的过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是从属于这些译解(它们被参与者视作当然)的背景性交感出发的,一旦这种交感发生动摇,承诺相应的有效性要求将得以满足(或能够兑现)的假设前提便成为悬案。相互解释的任务就是要使这种情境获致某个能为所有参与者所认同的新定义。如果他们的努力失败了,交往行为就不可能继续。于是,人们基本上面临着两种选择:或是转向战略行为,完全中断交往;或是在不同的水平上—一个论辩性言语的水平上(其目的是推论式检验至今仍被视为假说的、有待澄清的有效性要求)—重新开始以达到理解为方向的活动。在下面的讨论中,我将只考察交感性言语行为,而不再顾及论辩和战略行为。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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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往活动中,参与者事先假定他们知道对彼此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相互认可意味着什么。如果他们能依靠某种共享的情境界定并因此而交感式地进行活动,则背景性交感就将包含如下内容:

1.言说者和听者都暗知他们双方皆不得不提出如前所述的有效性要求,如果这里确实有某种交往(在以达到理解为方向的行为意义上)存在的话;

2.双方都假设他们实际上的确满足了这些交往的先决条件,即他们能验证他们的有效性要求;

3.如此,则有一种共同确信存在:任何被提出的有效性要求都或是已经兑现的(如被言说的句子的可领会性),或是能够被兑的(如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因为句子、陈述、被表达的意向以现及话语,使相应的适宜条件得到了满足。

这样,我把以下三者区分开来:(1)下列各项的有效性条件:语法性语句、真实的陈述、真诚的意向表达或与其关联域相吻合的规范上正确的话语等;(2)主观际认可下列各项的要求:言说者句子的完美构造、陈述的真实、意向表达的真诚、以及言语行为的正确等;(3)已被验证的有效性要求的兑现或履行。兑现意味着该言说者,不管是通过直觉或经验,还是通过论辩或行为结果,总是把要求的价值立足于得到认可(anerkennungswürdigkeit)的基础上,并导致对有效性的某种超主观的承认。在接受由言说者加以满足的有效性要求时,听者认可了符号结构的有效性,即承认某个句子是符合语法的,某个陈述是真实的,某个意向表达是真诚的,或某个话语是正确的。这些符号结构的有效性建立在下列事实基础上,即它们使一定的适宜条件得到了满足。但该有效性的意义又由被认可的价值所组成,或由这样一种保证所组成:主观际的认可可以在适宜的条件下得以实现。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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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提议用普遍语用学来指称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⑤现在,我想初步界定一下这项研究方案的主题。在继续讨论言语行为理论之前(这个讨论见本文的第二部分),有必要明确几个指导性要点,它们是:(1)初级界定普遍语用学对象领域;(2)阐明合理重建的程序(通过与较狭窄意义上的经验-分析程序相对照);(3)由语言学要求具有重建性科学的地位这个事实引出的几个方法论上的困难;(4)关于普遍语用学的地位:究竟是假设了某种超验性反思理论,还是假设了具有经验内容的重建性科学。我将仅限于作出若于定向性评论,因为当这些问题乃是基础性的、并值得加以独立研讨的问题时,它们仅仅形成我将处理的主题的关联域,并因而必然保留在背景领域中。

关于对象领域的初级界定

阿佩尔在他的几部著作中,已经注意到那种抽象谬误,它们构成趋近于科学逻辑的流行方法的基础。由卡尔纳普发端的语言的逻辑分析首先所专注的是语言形成中句法的和语义学的特性。

第一章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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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结构主义语言学一样,语言的逻辑分析对自身对象领域的界定,是把对象领域从语言的语用特性中抽象出来,随后,把语用侧度引向这样一个方向:在这里,一方面存在言说与行为主体的衍生技能,同时,与言语的一般结构之间的构成性联结,又不可能进入研究视野。当然,在作为结构的语言与作为过程的言说之间进行抽象区分,乃是一种符合传统的作法。这样一来,语言就将被理解为某种为形成表达而建立的规则系统,而所有构造完美的表达(如句子)都可被认作是这种语言的要素。有能力言说的主体作为交往过程的参与者,又能使用这样的表达:他们既能言说句子,又能理解并响应被表达的句子。这种从存在于言语(与langue相对的parole)中的语言的应用得出的语言的抽象——该抽象通过逻辑分析和语言的结构主义分析而获得——是意味深长的。然而,这种方法论步骤并不足以成为下列看法的理由,即人们用以抽象的语言的语用学侧度乃是逸出于规范分析之外的。语言学规则系统成功地(起码是有希望地)重建这个事实,不能作为将规范分析限定于该对象领域的根据。两种分析水平的分类(语言和言语),不能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进行,似乎语言的语用学侧度只适合于经验分析,即只适合于经验科学,例如心理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我坚持这样的论点: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话语中对句子的使用—也是可以进行规范分析的。正如语言的要素单位(句子)一样,言语的要素单位(话语)能够在某种重建性科学的方法论态度中加以分析。

自从C·莫里斯(Charles Morris)的《符号学》一书问世以来,⑦交往的一般理论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交往的一般理论将语言学行为主义的模型(被刺激的个体有机体的符号性中介行为反应)和信息传递模型(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为给定信道和至少是部分共同的符号库而进行的信号编码和译解)综合到自己的基本概念框架中。然而,如果言说过程就这样被概念化,普遍语用学的基本问题(有关可能理解的一般条件),就不可能被适宜地提出来。例如,意义的主观际性(它至少对两个言说者来说是同一的)甚至没有为交往的一般理论所重视,如果(1)这种意义的同一性被减少为行为特性的外延的等同类,就像语言学行为主义所作的那样;⑧或(2)在分析水平上,预先设定在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共用电码和符号库,就像信息理论所作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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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由莫里斯符号理论开始、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对问题的经验主义探寻以外,还有若干有趣的、并接近对言语和行为普遍结构的规范分析的方式。下列诸分析可以被理解为沿此途径达到普遍语用学的某些贡献:(1)B·希莱尔(BarHillel)早就指出过逻辑语义学语用延伸的必然性,⑨同样提示也见之于关于道义学逻辑的建议[哈雷(Hare)、怀特(H·von Wright)、瑞舍尔(N·Rescher)〕⑩以及相应的使此类言语行为(如命令和询问)形式化的努力[阿波斯岱尔(Apostel)〕①中;有关非演绎性论辩逻辑的尝试[图尔敏(Toulmin)、鲍萨(Botha)〕也属于这一类。(2)在语言学那里,对假设前提(凯弗尔(Kiefer)、帕多菲(Petöfi)]③、交谈准则[戈瑞斯(Grice)、拉考弗(Lakoff)]、言语行为[罗斯(Ross)、莫考勒(Mc Cawley)、冯特利希(Wunderlich)]⑤、以及对话和本文〔费尔莫(Fillmore)、波斯纳尔(Posner)]的研究,导致从重建主义角度对语言的语用学方面的思考。(3)语义学理论中的困难〔卡兹(Katz)、莱昂斯(Lyons)〕也在上述几个方面。在规范语义学那里,关于陈述结构、参考性术语及属性结构的讨论[斯特森(Strawson)〕—这种讨论可以上溯到弗莱格和罗素一—对普遍语用学来讲,具有特殊的意义。(4)分析行为理论[丹托(D)anto)、汉姆普舍尔(Hampshire)、施威特(Sch-wayder)以及与意向性行为解释的逻辑相联系而进行的讨论[魏林赤(Winch)、泰勒(Taylor)、怀特(Von Wright)]@中,也可以看到同样情形。(5)由维特根斯坦倡导的意义的应用理论具有普遍-语用学的特征[阿尔斯顿(A1ston)〕,戈瑞斯把意义追溯到言说者意向那里的努力亦是如此(贝纳特(Bennett)、希福尔(Schiffer)〕。②(6)我将主要引用由奥斯丁(Austin)创始的言语行为理论〔塞尔(Searle)、冯特利希),并把它视为走向某种普遍语用学的最有希望的出发点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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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种种从逻辑、语言学和语言的分析哲学出发的接近方式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澄清语言应用的过程。但如果就它们对普遍语用学的贡献加以评价的话,那么它们的缺点是很明显的,在许多场合,我都看到一种关于可能理解的条件分析被丧送的危险。这是因为:

1.这些接近方式没有达到充分的概括化,不能通过偶然性关联的水平达到一般的、不可避免的假设前提、即先决条件的水平。譬如大多数关于语义和语用的先决条件的语言学研究就属于这种情形。

  1. 它们把自身限制于在逻辑与语法中发展起来的工具手段里,甚至在这些手段不足以搞清语用关系时也执拗而行。我们可以在有关言语行为的施行性特征的句法学解释中找到这种例证。

3.它们错误地引导人们进入一个基本概念的形式化领域中,这个领域迄今还没有人认真地加以分析过。在我看来,那种把行为规范上溯到命令的规范逻辑的作法,就暴露出这种性质。

4.它们是从某种孤立的、有目的-理性的行为者模型开始,并因此而未能[就像戈瑞斯和莱维(Lewis)所作的那样〕通过一种适当方式,在同一性意义的理解或主观际有效性要求的认可中,重构有关相互关系的特殊要素。

我的总印象是:言语行为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上述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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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克服了它们所具的缺点。

关于合理重建程序的说明

我已经使用了规范分析这种表达以反对经验-分析程序(在较狭窄意义上)的说法,但没有给出更详尽的说明,这至少容易使人误解。我并不是在某种标准的谓项逻辑或任何一种特殊逻辑的意义上运用规范分析这个概念,我所理解的并适合这个概念的含义,最好是通过我在概念、标准、规则及图式之合理重建中所采用的方法论态度来表征。这样,我们所说的就是意义及概念的解释、先决条件及规则之分析的解释。当然,重建程序对经验-分析研究来说同样是重要的,例如,对基本概念的框架的阐释;对最初在普通语言中系统表征的假定进行的规范化工作;对特殊假说中演绎性关系的澄清;对衡量结果的译解等等。这类科学的特征是发展了有关可观察事件领域的理论性假说,重建程序不属于它们的特征,而是下面这类科学的特征:它们系统地重构有能力主体的直觉性认识。

我愿意从区分知觉性经验或观察与交往性经验或理解(vers-tehen)入手,进而澄清有关经验-分析与重建性科学之间的区别。观察指向可感觉事物和事件(或状态);理解则指向话语的意义。在经验过程中,观察者原则上是特立独行的,尽管经验所被承认要求有某种客观性于其中的范畴之网已经为几个(甚至全体)个体所共享。与此不同,以理解意义为己任的译解者在与其他个体建立起来的符号化主观际联系的基础上,基本是作为交往过程的参与人从事经验的,尽管他实际上可能只是和一本书、一份公文、或一部艺术作品打交道。这里,我不打算进一步分析观察与理解间的复杂关系,而想把注意力集中于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于可感觉的现实性与某种符号化构成物之可理解的意义这一水平上的差别。知觉性经验直接与现实的有关方面相联系,交往性经验则必须是有中介的,正如下列图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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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图表提供了三种不同的关系:

1.经验行为与其对象间的认识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理解行为与符号表达相联系(这里指观察语句的符号表达),正如观察行为与被观察事件相联系一样。

2.陈述性语句中呈示与现实之某一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译解呈示着语义学内容(这里指观察语句的语义学内容),正如观察语句反过来呈示相应的事件一样。

3.表达意向性行为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理解(这里指对观察语句的理解)在译解的陈述性内容中被表达,正如观察在观察语句的陈述性内容中被表达一样。

上述三种类型的关系都指向基本问题这个事实。但是在阐明观察者和译解者之间所存在的对其对象间的认识关系方面的精确差别,以及阐明一方面存在于观察语句对现实的表现性关系,另一方面存在于译解语句对符号化预先建构的现实的表现性关系这两类关系的精确差别时,还有着一个附加的困难,这种阐明要求在观察和译解、描述和解释之间作出比较。就目前而言,上列图表仅仅给出了知觉性与交往性经验与之相联系的两种现实水平,而存在于可感觉的现实性与符号化预先建构的现实性这种水平上的差别,则在由通过现实观察直接进入的方法与通过理解某个涉及事件的话语而加以交往性中介的进入方法所构成的裂缝中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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