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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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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两对概念——可感觉的现实性与符号化预先建构的现实性相对应,观察与理解相对应——可以与描述和解释这对概念相对应地联系起来。通过运用一个报道某项观察的语句,我能够描述现实的被观察方面;通过运用一个表达某种关于符号化构成物意义的译解语句,我能解释这样一种话语的意义。自然,只有当符号化构成物的意义模糊不清时,解释才需要作为独立的分析步骤被提出。对那种我们用以描述事件的语句来讲,在不同水平上可能还存在某些问题。如果所描述的现象需要解析,我们就希求某种因果性描述,从而使有关现象的产生过程清晰起来;如果描述本身就是费解的,我们则希求某种解释,从而使观察者所用话语的意义以及需要阐述的符号化表达的发生过程清晰起来。在前一种场合,一种令人满意的回答将具有借助于某种因果性假设而进行解析的形式;在后一种场合,我们所说的则是有关意义的解释(当然,意义的解释不需要限制在描述性语句中。任何有意义的结构化构成物都可以成为意义解释活动的对象)。

描述和解释有着不同的区域,它们可以从表层开始进而达到深层结构。我们对于这个与自然现象的解析有关的事实都很熟悉——理论或多或少可以是普遍的,同样的真实性也适用于意义解释。当然,解释区域并不依赖于那种外在现实结构(这种结构对观察而言是可达到的)的理论知识的普遍化水平,而依赖于对理解而言是可达到的、某种现实之深层结构的认识,这是一种根据规则而形成的符号化构成物的现实。自然现象的解析与表达意义的解释,是在不同的方向上被推进的。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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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要把意义解释区分为两种水平。一句被写出的语句、一次行动、一个姿势、一部艺术作品、一种工具、一种理论、一种日用品、一份被传递的文献,等等,如果它们的意义是不清楚的,那么,有关其意义的解释,将首先指向这种符号化构成物的语义学内容。在试图理解其内容时,我们是站在与“作者”写作文章、作出姿势、运用工具、应用理论等等时所采纳的同一种角度,通常我们还必须跃出作者本人给出、或意欲给出的意义范围,进一步考察作者并未意识到的关联域。然而,典型的情形是,对内容的理解追踪着这样一种联系,费解的构成物的表层结构常与其它相似构成物的表层结构连接起来。这样,语言学表达将通过同种语言中的释义过程或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表达的过程而得到解释。在这两种情况下,有能力的言说者都将直觉地借助于在某些语言或两种语言共有的专门词汇中获得的已知意义联系。

如果译解者通过这种方式仍然不能达到其目的,他可能会改变自己的态度,把原来以理解内容(在这种内容中,他似乎是通过符号化构成物看到那被言说的世界)为标志的态度转变为这样一种态度,即把注意力直接引向表达本身的衍生性结构,译解者将试图根据作者进行写作的规则解释该符号构成物的意义。在通常的释义和翻译过程中,译解者通过某种特定方法诉诸语义学的意义联系(例如在同一语句不同词汇间的意义联系)。这里,他是简单运用与该语言有能力的言说者所共享的知识,在此意义上,译解者占据的角色(在适宜条件下)可以被认为就是作者本身。然而,一旦译解者不仅想应用这种直觉性知识,而且还想重建它,态度的转变就发生了,他将转而不理睬符号化构成物的表层结构,不再带着直接意图通过它去观察世界,则试图取代那种表面现象的比较(像过去所作的那样)而进入符号化构成物本身,以发现符号化构成物由以建构的规则(就是语言的专用词汇由以建构的规则)。理解的对象也不再是某种符号表达的内容或某位特定作者在某个特定情境下表达的东西,而是一位有能力的言说者在他自己的语言中所具有的直觉性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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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妨借用赖尔(Ryle)的术语,把知道-如何(know-how)和知道-为何(know-that)两者区分开来:前者指有能力的言说者理解如何构造或施行某物的能力;后者指他何以会达到这种理解的明晰的知识。作者话语所意味的与译解者对其内容所理解的,属于初级水平的知道-为何。在作者的话语乃属正确构成并因此而成为可领会的程度内,他是根据一定的规则或在相应结构的基础上构造了它。他理解自己语言的规则系统及其特定关联域的应用,对这种语言规则系统,他具备某种前理论的知识,这至少足以使他有能力构造有关的话语,这种隐含的规则意识就是知道-如何。反过来,译解者不但享有、而且要去理解有能力言说者的这种隐含的知识,必须将上述的知道-如何翻译成二级水平的知道-为何。这正是重建性理解的任务,即在合理重建隐藏于符号化构成物构造过程背后的衍生性结构这个意义上,完成意义的解释由于被重建的规则意识是一种范畴性知识,重建势必首先将我们导向概念解释的运作活动。

卡尔纳普曾经提出概念解释必须遵循的四条要求,以使解释成为适当的:

(1)解释(the explicans)应该与被解释者(the ex-plicandum)一致,也就是说,解释应能在所有场合取代被解释者。(2)应该有某些规则,以便将解释的运用(与其它科学概念相联系)固定在某种严格的程式中。(3)对一般命题的阐释来讲,解释应能证明自身是富有成果的。(4)如果前三项要求已经满足,解释应尽可能地简单化。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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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特利希(Wunderlich)这样总结了他对上述概念解释要求的思考:

(1)解释总是借助于理论来进行的(与卡尔纳普的第二至四项要求相一致),或是中心概念(如“意义”)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译解,即整个理论都作为解释(explicans)与其相应,或是不同的概念在相互联系中被解释。(2)在解释中,我们总是要借助于某些清晰的实例,以便能在与它们的联系中,用精确的论据取代我们的直觉。但是,对那些不甚清晰明确的实例,理论也能提供某些答案,或者我们要分别解释什么情形才属于“明确实例”或“不明确实例”。(3)解释语言与被解释语言(如普通语言或从普通语言中导出的标准化语言)乃是处于同样的水平上,这样,问题就不再是与被解释语言相对的描述性语言或元语言了(解释并不描述被解释者)。

在以上关于概念解释的思考中,有一个发挥不甚淋漓的观点打动了我,这就是规则意识的评价性运用。重建计划被指向前理论认识领域,即不是指向任何隐含性观点,而是某种已证实的直觉性先见(fore kno wledge)。有能力言说者的规则意识是作为某种评价机构发挥着功能,对句子的合语法性的评价就是如此。重建性理解不同于关于内容的理解(这种理解可以指向任何一种话语),它只能诉诸被有能力主体自身刻意完成的符号化客体。这样,如像句法理论、命题逻辑、科学理论以及伦理学等等,皆分别开始于句法学意义上无可指摘的语句、正确形成的命题、已经确证的理论,还涉及规范冲突的道德上无可非议的解决,以便重建这类规则。正是依靠这些规则,上述构成物才能被创制出来。在普遍-有效的要求(句子的合语法性、陈述的连贯性、假说的真理性、行为规范的正确性)构成直觉性评价的基础这种意义上—就像我们的例子所表明的——重建活动乃是与某种一般的前理论认识、与一种普遍化潜能相联系,而不是仅仅与特定集团的特殊资质或特殊个体的才能相联系。当被重建的前理论认识表达出某种普遍能力,表达出某种一般认知的、语言的、相互作用的资质(或子资质)时,那种以意义解释为起始的工作,就将以类资质(speciescompeten-ces)的重建为目标了。在范围和性质上,这种重建可与一般性理论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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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姆斯基在他的语法理论(最早见于1957年出版的《句法结构》一书)中拓展了上述思想,乃是他的一项伟大功绩。概略地讲,通过下列方式重建为所有有能力言说者所共具的规则意识,正是语法理论的任务所在,这个方式就是:重建计划呈示出规则系统,规则系统使潜在的言说者至少在一种语言(L)中获得该种语言资质,使他能构造并理解合乎L语言语法规范的语句,以及能将L语言中完美构成的句子从不合语法的句子中区别出来。

与经验主义语言学相对的重建语言学

我想我已经阐明了这样一种科学的重建程序:它把已被有能力主体实践化熟练运用的前理论认识(知道-如何)转换为某种客观的、明晰的知识(知道-为何),而且是在这样一种程度上,即这种阐述是以使我所运用的规范分析这种表达的确切含义更加清楚。在提及重建语言学的某些方法论困难之前,我想更宽泛地比较一下语言科学两种变体间的区别:经验分析与重建(冯特利希称之为经验-描述的语言科学和经验-解释的语言科学)。

资料。就经验基础被认为是通过独自观察即可获得而言,语言学资料乃由语言行为中的可衡量变量所组成;就重建性理解是可进行的而论,其资料则由有能力言说者的规则意识所提供(也就是说,是通过借助于系统组织起来的实例而进行的适宜的提问)。这样,资料将根据它们的本体论水平被区分开:(1)实际的语言行为是可感觉现实的一部分;规则意识则指向符号化构成物的生产(在该构成物中,有某种关乎现实的东西被言说)。(2)进一步讲,观察总是意味着某种特殊事物的知识;而规则意识却含有范畴性知识。(3)观察性资料的选择,仅仅出自语言学者的分析角度;重建性资料则是有能力言说者自己评价和预先选择可能的资料,并且是从着眼于可能资料的合语法性的完美形成物(well-formedne-sS)出发来进行选择。

第-章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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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对象领域。只要自然语言被当作语言学描写的对象而不是当作某种可重建的前理论认识的表现形式,语言学理论就是作为一种经验理论与其对象领域相联系,这种经验理论借助于法理性假设去解析语言现实中的语言描述。反之,如果语言学理论被认为是服务于重建前理论认识,则理论就是作为针对被解释者进行的意义解释而与对象领域相联系。在经验主义变体那里,理论对被解析的语言的关系基本上不能区别于存在于其它法理性科学中的理论与现实的关系;而在解释性变体那里,对象的语言学特征则使那种只能存在于不同语言表达间的关系成为必要:这是一种解释与被解释者之间的关系,解释的语言(也就是语言科学中的构造性语言,它是一种普通语言的规范变体)原则上与被解释的自然语言属于同一水平(无论是理论形成的描述性场合还是解释性场合,语言学理论与其对象领域的关系都不能设想为某种元语言与对象语言的关系)。

理论与日常认识。还有另一种特性发生于上述不同趋向的概念化过程。一种较狭窄意义上的经验-分析理论可以(而且,作为某种规则,必将)反驳对象领域的日常认识(我们拥有这种日常认识先于拥有科学),并且用某种暂时认作真实的、正确的理论知识将其取而代之。与此不同,一种重建计划可以或多或少明晰地、适宜地呈示前理论认识,但绝不能证明其为假。至多,一个有关言说者直觉的报道能被证明是虚假的,但这绝非直觉本身。非直觉证明属于资料的范围,而资料只能被解析,不能被评判。资料顶多可以作为是否合适而加以评论,即对某项特殊的理论目的来说,它是否是被失当地收集,是否是被错误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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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程度上,重建提出了一种本质主义的要求。理论描述在与重建所提供出的被解释的深层结构相似(如果它是正确的)的意义上,也与有关的现实结构相应(如果它是真实的);同时,理论描述与被断言的对象间存在的相应,又容许许多不同于现实性译解(例如工具主义的或因袭主义的)的认识性译解。而理性的重建则要重新构造那种仅仅是在本质论意义上进行解释的前理论认识,如果它们是真实的,必将与这类规则相呼应:这些规则在对象领域中,具有操作性效应,实际决定着表层结构的生成。这样一来,乔姆斯基的相互关系假设就成为坚不可摧的了(至少在起点方面),根据这一假设,语言学意义上的语法,就言说者而言,是相应的心灵语法(mentalgrammar)的呈示。

方法论方面的困难。随着乔姆斯基创立的作为语言资质之合理重构的一一般语言科学这一方案的提出,与此相联系的若干方法论性的困难已经露出了端倪。我想从方法论角度,对两个日见发展而又颇难对付的问题作一些考察:有能力言说者之直觉性知识的性质与可靠性和语言学意义上的语法与心灵语法间的关系。

首先,有两种反对选择言说者的直觉作为重建性理论构造的出发点的异议。一种异议认为,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一种重建语言学是否可能达到关于语言资质的理论?在被选择的资料的基础上,它是否还是关乎、甚至是去发展(这是最理想的情况)有能力言说者对自身语言所拥有的直觉性理解的理论?或者发展本身就是被制约的?由于人们对自身普通语言的元语言学式的运用,即一种求助于言说者判断力的科学必须诉诸于普遍语言之中,不同于对语言的直接运用,而且两种运用可能附属于不同的法则,乔姆斯基类型的语法理论最多能够重建语言资质中支配着元语言学运用的那一特殊部分,而不能重建直接构成言说和理解语言之基础的资质本身。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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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的问题在于,是否一种彻底的语言直觉理论与一种彻底的人类语言资质理论具有同一性……乔姆斯基对这种同一性没有任何怀疑。……这样一来,那种关乎一类语言行为的理论,即对诸如合语法性及释义性等事项作出的元语言学判断,就将作为一个整体被构入下面这种理论宁,该理论把其它形式的语言行为,例如言说和理解,作为对象……如果我们把语言行为区分为基本的和衍生的两大类,那么语言的言说和理解恰恰构成基本形式的范畴,而元语言学判断则被认为是高度衍生的、人造的语言行为方式。此外,在发展过程中,后者的被需求要迟于前者……(结果),语言心理学中的经验性问题就被依此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关语言运用中心理因素的研究,另一种是关于语言直觉的心理学研究。

我认为,这种反对意见混淆了上文已经阐述过的两种研究类型:经验分析与重建。对此,我想作出如下三点评论:

1.重建与有能力言说者的前理论认识相联系,后者表现在自然语言的句子构造中,以及语言表达之合语法性的评价中。重建的对象乃是有能力言说者构造句子、并使之符合一套语法性语句规则的过程,有能力言说者用以评价他们所听到语句的元语言学的话语,并不是重建的对象,而是被搜集的资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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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自然语言的反身特性,言及某种已经说过的东西,对言语成分直接或间接地提及,本来就属于以理解为目标的正常语言过程。而在某种自然语言中,对同种语言的语句进行元语言学判断这种表达,则假设了一种实际并不存在的不同的水平。自然语言可以被用于其自身语言的解释,这确实是自然语言非常有趣的特点之一(以后,我还将回到这个论点上来)。

3.在我看来,误解首先在于莱费尔特(Levelt·W·J·M)的下列考虑:他求助存在于深层研究范例之抽象中的言说者的直觉。只有当人们事先假设了用以探查自然语言的现实性及存在于该种语言中的话语的某种狭义上的经验-分析方式时,人们才能把言说和理解语言(一方面)以及在语言中进行判断和判断某种语言(另一方面)当作两种不同的对象领域,一旦人们选择了重建的探查方式,他就要选择该对象领域的概念化过程。根据对象领域的概念化过程,一个有能力言说者语言学意义上的“知道-如何”乃是他借助于(而且也只能借助于)这种“知道-如何”构造语句的根本基础。如这种研究范例可能被证明为无结果,那它并非在批判的水平上表明已经预先假设了某种与之竞争的范例,只是表明竞争范例存在的可能性。

另一种异议直接指向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的言说者直觉的不可靠性。对这种反对意见来讲,存在着颇为有力的经验证据。而在我看来,它似乎再一次表明,有关言说者判断的经验主义译解促动了错误的期望,开出了拙劣的药方。直觉性认识这样一种表达不应该被理解为下面这种含意:言说者关于句子之合语法性的前理论认识(语源关系的严格、理论的中肯、等等)乃是某种可直接确定的直觉,而这种直觉不能被推论式地加以证明。恰恰相反,隐含的认识之被引入意识,必须通过适当的正例和反例的选择,通过不同的和相似的关系,通过翻译、释义、以及诸如此类的其它东西——也就是说,通过被很好思考过的麦尤蒂克(maeutic)讯问方法。确定某个言说者的所谓直觉,已经是对其解释的开始。鉴于这个理由,由乔姆斯基和其他许多人制定的程序,对我来说似乎是有意义的和适宜的。人们从清晰的例子开始(在这种例子中,主体的反应都集中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展开结构性描述,然后按照已获得的假说,再提出不太清晰的例子,整个过程采用这种方式:讯问的过程同样可以导致这些例子的适当的澄明。在上述循环程序中,我没有看到任何错误的东西,每一个研究过程都经历着这种理论形成和对象领域精确说明之间的循环。④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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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方法论方面的问题要困难些。在过去10年中,语言学意义上的语法与心灵语法的关系问题在心理语言学中一直被当作经验性课题,人们为之倾注了大量研究工作,研究的中心集中于在关于语法的语言学理论与心灵语法(人们所常说的言说者“头脑中的”东西)之间是否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根据这个相互关系假说,语言重建并非简单地将语言学资料清楚易懂而又简明扼要地加以重新呈示,而是有着某种实际生产过程的心理学意义上的复杂性,并被假定与转换的复杂性相应,这种转换的复杂性可以靠语言表达的结构性描述来读解。这里,我不可能深入讨论个体研究的设计及不同的译解过程。很明显,在心理语言学中,有一种日渐增长的否定原初相互关系假说的趋向。按照贝福尔(Bever)、瓦特(Watt)及其他一些人的意见,心灵语法构成在心理学意义上可视为同一的语言生产过程及相应的理解过程之基础,它不能在某种资质理论的框架中被解析,不能在某种以重建为方向的语言学框架中被解析。我不敢肯定如何去评判这场争论,只想提出下面两点意见,就我所知,它们迄今为止还没有得到足够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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