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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提出了他的“不适当行为”(infclicities)学说,其基本着眼点乃是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由于这个缘故,那些“无效果”的例子(诸如错误祈祷、错误实施、错误申请等)被认作是所有可能的违规行为的典型。这样,言语行为的不可接受性就可以导源于基础行为规范的被侵越,如果在一个婚礼上,神父没能正确、或完全正确地宣读规定好了的婚仪致词,那么,这种错误就与下面这种错误处于同一水平:某位正在课堂讲课的大学教师,以命令方式向他的学生发话,而学生则(有权——让我们假定)回答说:“你确实可以要求我的赞同,但你不能命令我这样作。”总之,可接受性的条件并没有被满足。但是在这两个例子中,这些条件都被一个给定的规范性关联域所界定。而我们要寻求的乃是这样一种可接受性条件:它存在于非团体性约束行为自身中。
塞尔曾经分析过不同类型言语行为的习惯性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必须被满足,如果它们的以言行事力量是可领会的和可接受的话),在“预备规则”(preparatory rules)的标题下,他详细列举了对言语行为各种可能类型而言是被一般化了的或被限定了的关联域。下列条件(存在于其它条件之中)如没有得到满足,一个诺言乃是不可接受的:(1)H(听者)喜欢S(说者)去作A(某种特定的行为),更甚于S不去作A,且S也相信情形确是如此;(2)S将在规范的事件过程中去作A这一点,对S和H来讲并非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如果这两点习惯性前提条件没有被满足,那么许诺的行为就是无意义的。这就是说,言说者试图实现许诺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努力,没有产生效果,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要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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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而言的、一般化了的关联域条件,不同于那种在已建立的行为规范中运用的条件。如果(非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被呈示为-个贮藏库,行为主体借助于有限数目类型的帮助,就可以汇集任何数量的、与规范相应的行为的话,言语行为类型的应用条件和关于行为规范的应用条件,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彼此独立地发生变异。
以言行事的特殊力量——这种力量在非团体性约束之言语行为的场合并非直接来自已建立的行为规范的有效性—不能依据言语-行为-类型的关联域限制来解泽。对它的解释,只有借助于塞尔在“本质规则”(essential rules)的标题下引入的特定前提条件才有可能。在这样作的时候,他确实好像仅仅是在解释相应的施行性动词的意义(例如,这样一个请求:“当作尝试,使H去作A”;或问题:“当作尝试,从H那里诱引出信息。”)。然而,颇有意思的是,这些行为领域都包括一个共同的决定“当作尝试……”。一个以言行事行为成功的本质性前提条件存在于言说者对某种特殊约定(engagement)的进入之中,如此,接受者才能给以响应。一个话语可以当作一种许诺、断言、请求、提问或声明,只要、而且仅仅只要言说者构造了一个他力图使之完美的提供物一当然是就听者可接受的意义而言。言说者必须自我约定,即他必须表明,在一定情境中他将作出一定的行为结果。约定的内容不同于约定的诚意。这个由塞尔作为“诚意规则”(sincerityrules)引入的条件,凡在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交往性行为的场合中,都必须被满足。这样,在下面的讨论中,我在谈及言说者约定的时候,将把约定的一定内容及其诚意-—心怀诚意,言说者愿意进入他自己的约定之中—皆作为假设前提来处理。就我至今所看到的言语行为的分析而言,都不令人满意,因为它们没有澄清言说者的约定,而言说者话语的可接受性,恰恰有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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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性关联域条件相比较,言说者进入由特定类型人际联结的、可辨别的和诚挚的意愿有着某种特殊的性质。那种特定类型言语行为预先假设的、被限定的关联域必须:(1)是给定的;(2)是由参与者假定为存在的。由此导致下列两个陈述(statement):①一个涉及一定关联域所获效果的陈述,它们确实是被当时所论问题的类型所要求的;②一个涉及言说者和听者假设这些关联域所获效果的陈述。但关于言说者约定的特殊的前提条件,却不应该采用同样方式加以分析,也就是说,不该提出这样两个陈述:(1)一个涉及如下效果的陈述,即在言说者一方,存在着某个确定的约定;(2)一个涉及另一效果的陈述,即听者假设这个言说者获得约定。人们可以选择这种分析方略,但我不认为它是适当的。应该在谈论被限定的关联域之存在的同样含义上去谈论一个约定的存在。我可以运用某种适当的方法,通过观察或询问,去确定一般化的关联域条件是否获得,但却只能检验一个言说者是否通过某种特定方式实现了自我约定,并使自己承担起相应行为结果的义务。我最多能确定,对于某提供物将能经受住检验这样种推测,是否有着足够的表征。
言说者借助以言行事行为试图进入的联结意味着某种担保,即在其话语的结果中,他将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某个问题被当作已解决的,当满意的答案被给出时;放弃一个断言,当它已被证明是虚假时;遵循他自己的劝告,当他发现自己与听者处于同样境况时;强调一个要求,当它没有被遵守时;根据某种被声明所揭示的意向去行动,等等。因此,一个可接受的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力量由如下事实构成,即它能使听者相信言说者言语-行为-类型的义务承诺。但是,如果以言行事力量具有某种比启发性更大的影响力,又是什么东西促动着听者把自己的行为建筑在这样一个前提—言说者将严肃兑现他所表明的约定——之上呢?当这是一个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问题时,他可能能依赖已建立的行为规范的制约力量。然而,在非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的场合,以言行事力量却不能直接追溯到规范性关联域的制约力量。言说者在实现其言语行为的过程中借以影响听者的以言行事力量,只有当我们将那些彼此在有效性要求的相互认可基础上联结起来的言语行为系列一并考虑时,才能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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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于以言行事行为,言说者和听者都提出了有效性要求并希求它们被认可。但是这种认可不需要无理性地跟随,因为有效性要求具有某种认识特征并可以被检验。正因为如此,我坚持下列论点:归根结底,言说者能够以言行事式地影响听者,反之亦然;因为言语-行为-类型的义务承诺乃与认识性可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相关连——也就是说,因为这种相互结合具有合理的基础。进入约定的言说者通常都有这样一种特定感觉,在这种感觉中,他愿意运用主题化被强调的有效性要求,从事某种人际关系的建立,并因此而选择某种特定的交往模式。
这样一来,直陈、描述、分类、估价、预言、异议等虽各有不同的特定意义,但这些不同人际关系提出的要求都是相应陈述的真实性,即以陈述的真实性或主体的认识能力为基础。相应的,请求、指示、告诫、许诺、应允、谅解、承认等,也具有不同的特定意义,但在这些不同的人际关系中提出的要求,却是规范的正确性,即要求诉诸于其本身的正确性或主体假定响应度的能力。我们是否可以说,在不同的言语行为中,言说者约定的内容乃由诉诸同样的、主题化被强调的、普遍的有效性要求的不同方式所决定,而且,鉴于—作为对普遍的有效性要求之诉诸的结果—言语-行为-类型的承诺被赋与提供根据、或证明可信性的义务式特征,听者能够合理地被言说者的信号化约定所催动,从而去接受言说者的提供物。我很愿意分别就三种交往模式来阐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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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语言的认识式运用中,言说者自我表明了一个言语行为内在的义务,即提供根据(bergründungsverpflichtung)。断言性言语行为包含有这样一种提供物—如果必要的话,它将重新回到经验源泉那里,言说者正是在那里获得了自己的陈述为真实的确定性。如果这个直接根据没有消除某些特别的怀疑,则持续未定的真实性要求就将成为理论探讨的一个主题。在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言说者自我表明了去提供正当性(rechtfertigungs-verpflichtung)这样一个言语行为内在的义务。当然,调整性言语行为仅仅包含这样一个提供物,它表征着——如果必要的话——那种使言说者确信自己的话语是正确的规范性关联域。如果这个直接的正当性没有消除某种特别的怀疑,我们可以拓展到实践探讨水平。然而,在实践探讨中,推论和验察的主题并不是与言语行为直接相连的正确性要求,而是基础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言语的表达式运用中,言说者也深入到言语行为之中,这种深入可称之为证明可信性的义务(bewährungsverpflichtung),用以在自己的行为结果中显示:他已经表达了实际指导自己行为的意向。当用以表达对言说者自己而言是不言而喻的东西的直接保证不能消除某种特别的怀疑时,话语的真诚性就只能依靠言说者以后行为的连贯性来加以验证了。
每一个言语行为内在的义务都可以在两种水平上使之完美实现:(1)在话语的关联域中直接实现。或是通过诉诸某种经验根据,或是通过表征\~个相应的规范性关联域,或是通过证实那对自已来说本是不言而喻的东西;(2)在探讨论辩或在随之而来的行为中间接实现。但是,只有在提供根据和证实可信性的义务场合(我们是借助断言性和表达性言语行为进入其中的),我们才归诸于同样的真实性或真诚性要求。那种借助调整性言语行为得以进入的、提供正当性的义务,则直接归诸于下述要求:被施行的言语行为要适合现存的规范性背景。反过来,随着向实践性论辩的深入,讨论的主题则恰恰是规范的有效性,而言说者的正确性要求不过是从规范的有效性那里引借过来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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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思考已经导致如下不甚成熟的结果:
1.一个言语行为如果是可领会的与可接受的,并被听者所接受,那它就是成功的,这就是说,它导致了言说者企图实现的人际关系。
- 言语行为的可接受性依赖于(许多条件中的)两个语用学前提条件的满足:
(1)存在言语-行为-类型被限定的关联域(预备规则)。
(2)言说者能进入一定的言语-行为-类型义务(本质规 则、诚意规则)的可认可的约定。
- 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力量由这样一种能力构成:它能催动听者按照蕴含在言说者所给出的约定中的前提来行动。
在团体性约束言语行为的场合,言说者可以从现存规范的制约力量中引借出这种力量。
在非团体性约束言语行为的场合,言说者可以通过诱发对有效性要求的认可来发展这种力量。
4.言说者和听者能够彼此相互推动去承认有效性要求,因为言说者之约定的内容决定于某个主题化被强调的有效性要求的特定参照,言说者借此(通过某种认识性可检验的方式)假设了:
(1)提供根据的义务(运用真实性要求)。
(2)提供正当性的义务(运用正确性要求)。
(3)提供可信性的义务(运用真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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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语言交往的模型
以上分析了奥斯丁所谓话语的以言行事力量,分析结果引导我们回到了言语的有效性基础问题。非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将它们的以言行事力量归结为言说者和听者不得不作为已被证明是正当而提出和认可的一组有效性要求。如果语法性的(以及因此是可领会的)语句是在导致成功的交往这样一种方式中被运用,那么,一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活动只能在下述条件下进行:参与者在其言语行为中使用可领会的句子时,需通过某种可接受的方式提出三项有效性要求,(1)对一个被陈述的陈述性内容或被提及的陈述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他要求真实性;(2)对规范(或价值)——在一个给定的关联域中,这些规范或价值将证明一个施行式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为正当一他要求正确性(或适宜性);(3)对被表达的意向,他要求真诚性。当然,单个有效性要求可以被主题化强调。由此,①在语言的认识式运用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就居于显著地位;②在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人际关系的正确性(或适宜性)就居于显著地位;③在语言的表达式运用中,则是言说者的真诚性居于显著地位。但是在每一个交往行为的实际场合,所有有效性要求系统都将投入运作。它们必须并总是同时被提出,尽管它们并非同时被强调。
内在于言语结构的有效性要求的普遍性也许有助于阐明语言的系统性地位。语言是这样一种中介物,通过它,言说者和听者实现了一定的基础性界分。主体将他自己界分了出来一一(1)从他作为观察者的第三者态度出发而将自己客观化的环境中,(2)从他作为参与者的自我-变更态度出发而对其遵从或背离的环境中,(3)从他作为第一者的态度出发而加以表达或掩饰的他自己的主体性中,(4)从语言自身的中介中——界分了出来。对于上述现实领域我已建议用这样几个多少有些专断的术语来表示:外在自然,社会;内在自然,语言。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言语中的不可避免地被暗示的有效性要求,表明了这四重领域必须、并总是同时浮现。我想运用若干现象学表征说明这些领域浮现方式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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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自然这个术语,我意指成年主体能够(尽管仅仅是间接地)感知、能够操纵并在现实中客观化了的那一部分。当然,一个人采纳客观性态度,不仅可以指向无生命的自然,也可以指向所有对感觉经验而言乃是直接或间接可理解的事物和对象。社会则意味着成年主体可以在某种非遵从性态度中加以理解的——作为一个交往行为中的人、一个交往系统的参与者而理解的——现实中前符号化结构的那一部分。合法的人际关系就隶属于此项,例如,制度、传统、文化价值等等。我们能够用某种指向社会的客观性态度取代遵从性态度;反而言之,我们也能将某种遵从性态度转换到这样的领域,在其中,我们今天的行为通常是客观式的,例如,在与动物和植物的关系中;我作为内在自然而加以分类的乃是全部欲望、感觉、意向等等。对所有这些来说,“我”拥有深入内在自然的特权,并能把作为“我自己”的经验在公众面前表述、恰恰是在这种表达性态度中,“我”不仅作为主体知道“我自已”,而且也作为某物知道“我自己”—作为在认识、语言、以及同时发生的相互作用中,总是已经超越了单纯主体性之囿限的某物知道“我自已”。确实,如果主体采用了一种朝向自己的客观性态度,这将改变意向可以在主体中表达的感觉。
最后,我将引入我们话语的语言中介物作为一个特别领域。恰恰因为语言(包括非陈述性符号系统)在我们交往行为及表达的施行过程中保留着某种特殊的半超越状态,它将自身作为现实中独特的一个部分(前意识地)呈示给了言说者和行为者。同样,这并没有妨碍我们能够对语言学话语或符号系统采取某种指向语音或符号的客观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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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直觉式给出的,乃是一种交往模型,在其中,语法性句子通过普遍的有效性要求,被嵌入与现实的三种关系之中,并由此承担了相应的语用学功能:呈示事实,建立合法的人际关系,表达言说者自身的主体性。根据这个模型,语言可以作为相互关联的三种世界的媒介物而被设想,这就是说,对每一个成功的言语行为来讲,都存在着下列三重关系:(1)话语与作为现存物的总体性的“外在世界”的关系;(2)话语与作为所有被规范化调整了的人际关系(在一个给定社会中,它们被认为是合法的)之总体性的“我们的社会世界”的关系;(3)话语与作为言说者意向经验之总体性的“特殊的内在世界”的关系。
我们可以检验每一个话语,看它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真诚的还是不真诚的。因为在言语中,不管什么被强调,语法性句子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被嵌入到与现实的关系之中:在一个可接受的言语行为那里,外在自然、社会和内在自然诸层面总是一起浮现出来,语言自身也在言语中浮现。因为言语是一种媒介,在言语中,那种被工具性加以运用的语言学含义,也是被反省的。在言语中,只要语言话语的符号基质、意义和概指可以被区分,言语就将作为一个独特的现实,把自身从外在自然、社会和内在自然诸领域中分离出来。本章最后所列图表呈示出若干相互关系,它们存在于:
1.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与之发生关系的现实领域;
2,在特定交往模式中占优势的言说者的态度;
3.由以建立与现实之联系的有效性要求;
4.语法性句子在其与现实的联系中承担的一般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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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集示
门
性诚真性确正性实真
界
界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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