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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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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价值由劳动决定

亚当斯密(Adam Smith)和一切值得提到的经济学者一样,曾从重农主义者手里,接受平均工资的概念。他把这种工资叫做劳动工资的自然价格:

“一个人必须常常能够由自己的劳动来生活,他的工资至少须够他维持他自己。在大多数场合,他的工资还须比这多一点;不然的话,劳动者就不能抚育儿女了;劳动者的种族,就会跟着最初的一代,死绝了。”(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八章)

亚当斯密明白论证了,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劳动者自己毫无利益。他说:

“劳动的生产物,是劳动的自然报酬,或是劳动的自然工资。在土地被人占有,资本(stock)被人蓄积以前的社会原始状态内,劳动的全部生产物,即是属于劳动者。那时候,没有地主,也没有雇主,来和他分割生产的结果。如果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劳动的工资就会和劳动生产力的增加(那是分工的结果)一同增加了。一切物都也许会逐步变得更便宜了②。它们将会由比较小量的劳动生产出来;并且,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同量劳动的生产物,自然会在交换上有相等的价值,所以它们也能够用较小量的劳动去购买了。……但劳动者占有其全部劳动生产物的状态,不能延续到土地最初被人占有,资本被人蓄积的时候以后。所以,在劳动生产力有大进步以前,这种状态早成过去了。所以,进一步研究这种状态对于劳动工资将会有怎样的影响,是无益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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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草稿第243页至249页。末二段,是采自第283a页和第300页。—K.

②无论如何,这一切东西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将会更小。但这不是“也许会”;实际会变得更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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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前书)

在这里,亚当斯密明白地说明了,劳动的生产力,是从劳动已转化为工资劳动,劳动条件已转化为土地所有权和资本,而与其对立那时候起,才有现实的大发展。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是在劳动者不复能占有自身劳动的结果的条件下,才开始的。所以,全然用不着研究,生产力的增进,对于那与劳动生产物相等的工资,会发生怎样的影响,或者说,在劳动生产物(或这种生产物的价值)属于劳动者自己的前提下,将会发生怎样的影响。

亚当斯密很熏染了重农主义派的思想。在他著作里,往往有整个的矿层,是从重农主义者那里借来的,和他自己的真正的见解完全矛盾。例如在地租学说上。他的著作的这个构成部分那不是他的特征的见解;就这个关系说,他宁可说是一个重农主义者—对于我们这里研究的目的,是可以全然置于度外的。

我已经在这个著作第一个部分分析商品之际,论证了,在交换价值的决定上,亚当斯密是摇动不定的。由商品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决定商品价值的主张,时而和以下的主张混同,时而和以下的主张互相排斥;那就是,他有时又有由能够购买一定量活劳动的商品量,或者换一下,能够购买一定量商品的活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在这里,他是用劳动的交换价值,当做商品价值的尺度。在事实上,他就是用工资当做商品价值的尺度;因为,工资就等于用一定量活劳动所能购得的商品量,或等于用一定量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劳动的或者不如说劳动力的价值,是和任何别一种商品的价值同样变动的,不能在任何一点上和别种商品的价值相区别。价值成了价值的标准尺度和说明理由,那是一个有缺陷的循环论法。

不过,由如下的说明,可知这种含糊,这两种全然异质的决定方法的混同,并没有影响斯密对于剩余价值的性质和起源之研究,因为在一切展开议论的地方,实际上他总是无意地固执着正确的商品价值的决定方法——那就是,由商品内加入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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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经济学批判》第一辑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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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二,这种矛盾以及这样由一种说明方法到别一种说明方法的推移,在斯密的场合,还有更深的基础在;对于这个更深的基础,里嘉图在发现这种矛盾时,也忽略过去了,没有加以正确的评价,从而也没有把它解决。假设,一切劳动者都是商品生产者,不只生产商品,并且把商品售卖。这种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内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如果商品是依照价值售卖,劳动者用一个商品(假设那是12小时劳动的生产物),会在别一个商品的形态上,购回12小时劳动,那就是购回实现在别一个使用价值形态上的12小时劳动。这样,他的劳动的价值,就等于他的商品的价值了,那就是,和12小时劳动的生产物相等了。卖与再买,简言之,全部交换过程,商品的形态变化,不会在这里引起任何变化。它只会改变使用价值的姿态,只会改变12小时劳动所依以实现的使用价值的姿态。这样,“劳动的价值”就和劳动生产物的价值相等了。第一,在商品(如果它们是照价值交换)形态上,对象化劳动的诸等量,将互相交换。但第二,一定量的活劳动又会和等量对象化劳动相交换,因为第一,活劳动是对象化在一个生产物,一个属于劳动者的商品内;第二,这种商品,会再与一个包含等量劳动的别种商品相交换。所以,在事实上,一定量的活劳动,会和等量的对象化劳动相交换。所以,不只商品和商品交换时,会依照这样的比例,以致相互交换的商品,表示有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对象化在它们里面;并且,一定量的活劳动也会和那个表示有等量劳动对象化于其内的商品相交换。在这个前提下,“劳动的价值”(那是指人们用一定量劳动可以购得的商品量,或是指人们用一定量商品可以购得的劳动量),就和商品内含的劳动量,一样可以当做商品价值的尺度了;因为,“劳动的价值”所表示的对象化的劳动量,和生产该种商品所必要的活劳动量,常常是相等的,或者说,一定量的活劳动时间,常会支配一定的商品量,在其内,有等量劳动时间对象化着的。但现在我们却发觉那是正好相反的。在一切生产方法内,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内,劳动的对象条件,是属于一个阶级或几个阶级,单纯的劳动力则属于别一个阶级,即劳动者阶级。劳动的生产物或劳动生产物的价值,并不是属于劳动者的。一定量活的劳动,不能支配等量的对象化劳动;或者说,一定量在商品内对象化的劳动,会支配一个活劳动量,比商品自身包含的劳动量更大。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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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完全正确地,从商品和商品的交换出发;生产者原来只以商品所有者,商品售卖者,商品购买者的资格互相对待的;所以,他发觉了,在资本和工资劳动的交换上,在对象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交换上,一般法则是被破坏了。商品(因为劳动也是商品,如果劳动是被买被卖的)不是比例于它们所表示的劳动量来互相交换。所以,他结论说,劳动条件一经在土地所有权和资本的形态上,和劳动者相对立,劳动时间就不复是规定商品交换价值的内在标准了。像里嘉图所说,他也许一定会得到相反的结论,以致认“劳动的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名词不是一致的,所以商品的相对价值,虽然是由商品内含的劳动时间规定,但不是由“劳动的价值”规定,因为后一种看法,在它与前一种看法一致的限度内,才是正确的。以后我们论述马尔萨斯时,我们还要更详细地论到,就使劳动的生产物,劳动生产物的价值,是由劳动者自己占有,我们把这个价值或劳动的价值,视为和劳动时间或劳动本身(价值尺度和价值创造要素)一样是价值尺度,也是谬误的,不合理的。因为,就在假定的场合,人们能够用一种商品购得的劳动,也不能和商品内含的劳动,在同一意义上当做价值尺度。其一不过是其二的指数。

无论如何,亚当斯密觉得了,要由商品交换所依以决定的法则,推寻资本和劳动间的交换(这种变换,显然是以相反的全然反对的原则为根据),是不无困难的。在资本直接与劳动相对立,不与劳动力相对立时,矛盾是不能解释的。不过,亚当斯密也很认识了,再生产劳动力和维持劳动力所费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力本身所能实行的劳动,是极有区别的。他自已还会从侃梯龙(Cantillon)《商业性质论》,引用如下的话:

“这位著者还说,就一个健全强壮的奴隶来说,他的劳动的价值,被估计是倍于他的生活费用的价值;但他相信,最低级日佣劳动者的劳动,和一个强壮的奴录的劳动比较,论价值,是不能更小的。”(《国富论》第一篇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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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别方面说,很奇怪,亚当斯密并不知道,他的思想,与支配商品相互交换的法则,没有多少关系。商品A和商品B须比例于各自包含的劳动时间互相交换这事实,决不由生产物A和生产物B(或不如说它们的价值)在A诸生产者或B诸生产者间实行分配的比例受扰乱。假设A的一部分分归土地所有者,一部分分归资本家,一部分分归劳动者。无论那是用什么比例分配,A本身还是依照它的价值,和B相交换。A和B这两种商品各自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和A或B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怎样由不同诸种人占有的事实,是绝对没有关系的。

“如果棉布和麻布的交换完成了,棉布诸生产者在麻布形态上享有的部分,和他以前在棉布形态上享有的部分,将会相等。”(《哲学的贫困》德文译本第二版第25页)

在这点上面,后来里嘉图学派曾适当地反对亚当斯密的主张。马尔萨斯学徒约翰·加泽诺夫(John Cazenove)也说,不要把interchange of commodities(商品的交换)和distribution(商品的分配)混同。

“影响一方面的事情,不常会影响别一方面。比方说,一种商品的生产成本的减少,会变更它对其他各种商品的关系,但不必会变更它自身的分配,也不会以任何一种方法,变更别种商品的分配。从别方面说,在一切商品上面同样发生的商品价值的一般减少,不会触到它们的相互关系,却会影响商品的分配。”(约翰·加泽诺夫编,马尔萨斯著《经济学上的诸定义》序,此书1853年出版于伦敦)

但因生产物价值在资本家和劳动者间的“分配”本身,就是以商品间商品和劳动力的“交换”为根据,所以,这在亚当斯密的场合,又引起了研究上的一种混乱。把“劳动的价值”或把一种商品(货币)能够购买劳动的程度也当做价值的尺度这一回事,在斯密说明价格理论,说明竞争对利润率的影响的地方,扰乱了斯密的说明,把他的著作的统一性破坏,并且把许多根本问题,排在他的研究范围之外了。不过,像我们立即就会讲到的,这在剩余价值一般的说明上,是毫无影响的,因为在这点上面,他是固执着正确的方法,即由各商品内含的劳动时间去决定价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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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讲论剩余价值以前,还有一件事要提到。亚当斯密把各种不同的事混同了。第一,他在《国富论》第一篇第五章,说:

“一个人是富或贫,就看他有怎样的手段,可用来支配生活资料,便利品,和享受品。但自分工大进步以来,人们只能由自己的劳动,生产这个生活资料和享受品的极小部分了;一个更大得多的部分,必须取自别人的劳动了。此后,他是富或贫,就看他能够支配(command)怎样大的一个劳动量,或者说,看他有怎样大的手段,可用来购买劳动了。一种商品,对于不要亲自使用它,消费它,只想拿它来和别种商品交换的所有者,其价值是等于用这种商品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所以,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其次:

“它们(商品)包含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会用它们,和被假设包含等量价值的东西相交换。………世界的全部财富,原来不是由金或银,而是由劳动购买的(purchrased);并且,对于占有着它,想把它用来交换新生产物的人,它的价值,正好等于用它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同前书)

最后又说:

“霍布士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获得了或继承了大财产的人,并不必会由此获得或继承政治上的,民政上的,或军事上的权力。……这种所有权直接带来给他的权力,是这种支配权,即在市场上购买一切劳动和劳动生产物的权力。”(同前书)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切文句里,亚当斯密都把“别人的劳动”和“这种劳动的生产物”混同。在分工导入之后,一个人所有的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他所能购得的别人的商品构成,那就是,由别人商品内包含的别人的劳动之量,由对象化的别人的劳动之量构成。别人的劳动之量,又等于他本人商品内包含的劳动量。他明白地说“它们(商品):包含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会用它们,和被假设包含等量价值的东西相交换。”在这句话里,“价值”二字,其实是赘余的,无意义的。

在这里,着重点是那种由分工引起的变化,即:财富不复由本人劳动的生产物构成,却由这种生产物所支配的别人的劳动之量,由他所能购买的社会劳动之量构成。这个量,已由本人生产物内包含的劳动量决定了。实际在这里,交换价值的概念,只包含这样的意思,即:我的劳动,只当做社会劳动,从而我的劳动的生产物,当做对于等量社会劳动的支配权,才决定我的财富。我的包含着一定量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给我一种支配权,使我可以支配等价值的任何他种商品,从而,支配一个等量的实现在别种使用价值上的别人的劳动。在这里,他所着重的,是由分工和交换价值引起的本人劳动和别人劳动即社会劳动(不过,斯密忘记了,我的劳动或在我商品内包含的劳动,也已经当做社会的劳动,并已在本质上改变它的性质。)的同一化;他所着重的,绝不是对象化劳动和活劳动二者间的区别,绝不是二者交换上的特殊法则。在这里,亚当斯密不过说,商品的价值是由该商品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所有者的财富是由他所能支配的社会劳动量构成。不过,劳动和劳动生产物的同一化,已经在这里,惹起了这样一种混同:商品价值由商品内含劳动量决定的主张,和商品价值由商品所能购买的活劳动量,从而由“劳动的价值”决定的主张,混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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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又说:“他的财产是大还是小,还与这种权力(购买或对于劳动或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的范围成比例,或者说,正与他用此能够购买能够支配的别人的劳动之量成比例,换言之,(在这里,他把两种不同的东西,错误的,看做相同的了)正与他用此能够购买能够支配的别人的劳动的生产物相比例。”(同前书)他这样说时,他同样可以说:他的财产是大还是小,是比例于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的量了。

谬误的结论,在这个第五章,已经指示出来。例如,在那里,就可以看到这样的话:

“所以,劳动,价值从来不发生变化的唯一的东西,才是最后的现实的标准尺度;在一切地点,在一切时候,一切其他商品的价值,都是依照这个标准来评计,来比较的。”(同前书第57页)

适用于劳动自身从而适用于劳动量(即劳动时间)的话———无论“劳动的价值”如何变化,商品的价值常与其内实现的劳动时间成比例在这里,就变化中的劳动价值而言,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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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先是说明商品交换一般,说明了交换价值,分工,和货币的性质。交换者还只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相对立。他们是在商品形态上购买别人的劳动,他们自己的劳动也是在商品形态上出现。所以,他们所能支配的社会劳动量,是等于他用来购买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但当他在以下数章讨论对象化劳动和活劳动间的交换,讨论资本家和劳动者间的交换,并极力主张,商品的价值不复由其自身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却由另一个劳动量即由它所能支配所能购买的别人的活劳动量决定时,实际并不是说,商品自身不再比例于其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来互相交换,他不过说,富的增殖,商品内包含的价值的增殖以及增殖的程度,是依存于对象化劳动所推动的活劳动量。作这样解,那是正确的。不过,斯密始终没有弄清楚。

亚当斯密在他的著作的进行中,说明现实的事实的地方,屡屡把生产物内包含的劳动量,看做是价值和价值决定的要素。这可由许多例指示出来。其中一部分,我们将在论述里嘉图时论到。关于分工和机械改良对于商品价格的影响,他的全部学说,都是立脚在这上面。这里提到一段就够了。在第一篇第十一章,亚当斯密曾经提到,他那时许多制造品,和前数世纪比较,已经益益趋于低廉,并且说:“以前,要把商品运到市场上,必须费去较大量的劳动。所以,当商品运到市场上时,它必须买得或换得较大的价格。”

对于我们以上论述亚当斯密的地方,我们还可加注一笔,即:他在价值的决定上,是踌躇莫定的。除在工资问题上陷入明白的矛盾之外,他还曾陷入这种混乱中,以致把当做内在尺度同时又为价值实体的价值尺度,和这种意义上的价值尺度混同了,货币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被称做价值尺度的。就是在后一种意义上,我们试要发现一种价值不变的商品,来当做别种商品的不变的准尺。关于当做货币的价值尺度和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方法二者间的关系,可以参看拙著第一辑①。在里嘉图的场合,这种混同也有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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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经济学批判》第一辑第4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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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 剩余价值的起源

A. 利润

在第一篇第六章,亚当斯密由生产者仅以商品售卖者和商品所有者资格互相对立的关系,过渡到劳动条件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间的交换的关系。

“在各种原始的,未进步的,尚未有资本蓄积,也未有土地所有权的社会状态内,获得各种目的物所必要的劳动量间的比例,便是唯一的可以当做交换标准的事情。一件普通要用两日劳动或两小时劳动来生产的东西,和一件普通只要用一日劳动或一小时劳动来生产的东西相比较,当然有二倍的价值。”

所以,生产各种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这各种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或者说,决定它们的交换价值。

“在这情形下,劳动生产物全部,属于劳动者,为获得或生产一种商品普通所用的劳动量,成了唯一的事情,只有这件事情,可以决定人们用这种商品普通能够购得,支配,或换得的劳动量。

所以,在这个前提下,劳动者只是商品售卖者:一个人支配着别人的劳动,不过因为他用他自己的商品,购买了别人的商品。所以,他用他自己的商品能够支配别人的劳动多少,就看他自己的商品内包含着多少的劳动;二者只以商品互相交换,诸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诸商品内包含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决定的。

“但是,”亚当斯密往下说,“一自有资本(stock)蓄积在人手中以来,自然有些人会把这种资本用来使用勤劳的人民(industriouspeople),他们为这种勤劳的人民,预备好原料和生活资料,预期由他们的生产物的售卖,或由他们的劳动加在原料价值内的东西,取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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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草稿第 250 页至 262 页。—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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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利润。”

在往下抄引以前,我们且停下来看一看。第一,我们要问,这种没有生活资料也没有劳动材料,总之,毫无所有的“勤劳的人民”,是从哪里来的呢?假设我们在斯密的文句里,把他的素朴的见解剥出来,他就不外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劳动条件属于一个阶级,劳动的支配权属干别一个阶级那时候开始的。劳动和劳动条件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

第二,亚当斯密说,资本所有者使用勤劳的人民,“预期由他们的生产物的售卖,或由他们的劳动加在原料价值内的东西,取得一个利润”。他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他是说,利润由售卖生出吗?他是说商品会在其价值以上售卖吗?他是指斯杜亚所说的“让渡利润”(profitupon alienation)吗?只是指既有财富的别样的分配吗?让他自已答复罢。

“在完成品对货币,对劳动①,或对别种商品的交换上,除了支付原料的代价和工资,还须有一些东西提供出来,当做企业家的利润;这种企业家,曾经把他的资本,投在这种企业上冒险。”

在完成品交换上必须当做企业家利润来提供的那一些东西,是由商品在其价值以上售卖的事实发生么?是斯杜亚所谓“让渡利润”么?

亚当斯密接着说:“劳动者加到原料里面去的价值,在这场合,是分成二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工资,别一部分支付企业家垫支在原料和工资上面的资本全额的利润。”

在这里,亚当斯密又明白说明了,完成品售卖上赚得的利润,不是由于售卖,不是由于商品在其价值以上售卖,不是让渡利润。劳动者加到原料内的价值或劳动量,会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支付他们的工资,并且是在工资形态上支付的。他们由此领回的劳动量,只等于他们在工资形态上得到的劳动量。别一个部分,形成资本家的利润;这是一个他没有买但可以由他拿去卖的劳动量。如果他是依照商品的价值来售卖商品,换言之,如果他是依照商品内包含的劳动时间售卖商品,换言之,如果他是依照价值法则来和别种商品交换,他的利润就只能由这样成立了,即:商品内包含的劳动的一部分虽然是没有给付的,但依然可以卖出。这样,亚当斯密就把他自己曾经主张过的主张攻破了。他曾主张,劳动的生产物不复全部属于劳动者,劳动者多分要以生产物或其价值一部分分归资本所有者的事情,废止了这个法则,即废止了商品交换比例或交换价值由商品内对象化的劳动时间的量决定的法则。其实,他宁可由资本家对于加在商品内的劳动的一部分没有被支付代价的事实,去追寻资本家利润的起源,去说明他售卖商品时得到的利润。我们还会看到,亚当斯密实际是由劳动者已经超过这个劳动量(所依以支付工资或者说用等价补还工资的劳动量)实行劳动的事实,来说明利润的起源。所以,亚当斯密是已经把剩余价值的真正起源认识了。同时他还明白说明了,这种剩余价值并不是由垫支的基金生出的,无论那种基金在实在的劳动过程上怎样有用,它的价值总不过在现在生产物内。他明白认定了,这种利润,是由劳动者在新生产过程内加在原料里面的新劳动生出的;在这生产过程内,那种基金不过当做劳动手段或劳动工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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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① 这里,又是新的错误的源泉。

②关于这种冒险,我们以后还要讲到。参看“论辩护论者的利润观”那一章。

③即自资本主义生产成立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