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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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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我要说明,一开始,亚当斯密就把剩余价值,把企业者代置其资本所必须有的价值额以上的剩余,还原为劳动的一部分,这部分是劳动者加在原料内,但超过工资代置所必须有的劳动量以上的。但他认定这种剩余纯然是由那部分投在工资上面的资本生出以后,立即又把这种剩余,确定在利润的形态上,那就是,不把它和它所从出的资本部分关联起来讲,却把它看做垫支资本总价值以上的剩余,把它和“垫支在原料和工资上面①的资本全额”关联起来。他是直接在利润形态上把握剩余价值。所以发生了下面讲的诸种难点。亚当斯密说,资本家“如果不能由生产物的售卖,企望资本代置之后,再得到一个余额,他就会没有意思要使用他们(劳动者)”。

假定资本关系已经成立,那是全然正确的。资本家从事生产,并不是为要由生产物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的生产,一般并不直接顾到消费。他生产是为生产剩余价值。但从这个前提(那不外是,假设资本主义生产已经成立,资本家从事生产就只为生产剩余价值),亚当斯密不像他后来许多荒唐的后继者一样,去说明剩余价值;那就是,他并不是从资本家对于剩余价值的意思和愿望,来说明剩余价值的存在。这种剩余价值,他是由这种价值导出的。这种价值,是劳动者交换其所得工资时必须加入到原料内去的价值。

但他立即又说:如果资本家的利润,不与垫支资本的量保持一定的比例,资本家就没有意思要使用大资本,而宁原使用小资本了。这里,利润已不复由剩余价值的性质说明,而是由资本家的“意思”去说明。这是一件多么不合理的事。亚当斯密不觉得,因为他这样直接把剩余价值混同于利润,这样直接把利润混同于剩余价值,他是颠覆了他关于剩余价值起源所已订立的法则。既然剩余价值只是价值(劳动量)的一部分,是劳动者超过其代置工资所应加到原料内的价值部分,为什么因为资本垫支在一个场合比在别一个场合更大,便会直接增大这第二个部分呢?我们把亚当斯密反驳利润是“所谓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的工资这一种见解的例子拿来看,这当中的矛盾是会更明白的。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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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里没有说到劳动手段,那是一种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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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

“它(资本利润)是全然不同的(和劳动工资全然不同),它是完全依从别的法则;和那所谓监督指挥的劳动的量,痛苦,和精神的支出不保持任何的比例。它是全然依照所用资本的价值来决定,其大小是比例于所用资本的量。例如,我们假设,在某特殊地方,工业资本的平均年利润,是等于10%;在那里,有两种不同的制造业,每一种都使用20个劳动者,每一个劳动者每年得工资15镑,所以每种制造业都须付300镑。但我们且进一步假设,一个工厂每年须使用的原料,只等于700镑,别一个工厂所使用的更精致的原料,每年却须用去价值7000镑。第一种制造业所使用的资本等于1000镑,第二种制造业所使用的资本计7300镑。在利润率为10%时,前一种制造业的企业家,只得年利润100镑;后一种制造业的企业家却可望得到大约730镑。但是,虽然他们的利润这样不等,他们的监督指挥劳动却是一样的或几乎是一样的。”(第一篇第六章)

现在,我们由一般形态上的剩余价值,过渡到同我们这里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普通利润率上来了。但我们且不管它!在这两个工厂,都有20个劳动者被使用;工资也一样等于300镑。假设二者所使用的劳动,在性质上没有高低上下,所以,一小时劳动,从而一小时剩余劳动,在这两种工厂,也包含一样多的剩余劳动时间。他们的工资既然相等,所以我们尽可假设,他们的劳动是同样的平均劳动。一个工厂的劳动者在其工资价值以上加进去的剩余劳动,怎样能7倍于别一个工厂呢?为什么一个工厂的劳动者因为被加工的原料,比别一个工厂,要贵7倍,所以一个工厂的劳动者所提供的剩余劳动,也要比别一个工厂更多7倍呢?他们是得同样的工资,也只须以同样的时间,再生产他们的工资呀!所以,一种制造业比别种制造业有7倍大的利润这个事实,换言之,利润比例于垫支资本量的法则,一看,好像与剩余价值或利润(因为亚当斯密把二者直接视为同一),只由劳动者的无给剩余劳动构成这一个法则,是矛盾的。亚当斯密对对这种矛盾,不假思索地,搁置起来了;他一点没有感觉到它的存在。他的一切后继者没有一个曾经把剩余价值和其确定形态分别开来,加以一般的考察,所以在这点上面,他们是忠实地跟在他后面的。并且像我们已经讲过的,这种矛盾,在里嘉图的场合,只有更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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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斯密不只把剩余价值还原为利润,且也还原为地租这是剩余价值的两个特殊种类,其运动系由必然不同的法则决定所以他一定已经看见了,他不可以拿一般的抽象的形态,和它的特殊形态,直接视为一体。像他一样,一切后来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对于各种经济关系的形态区别,没有从理论方面予以把握,却只对于经验所与的近手的材料,从事粗杂的捕捉,并且觉得兴趣。所以,他们对于货币就没有正确了解的能力一在这里成为问题的,只是在价值量不变时交换价值在形态上通过的种种转变。

  1. 资本和土地所有权被认为是价值的源泉

洛窦德尔(Lauderdale)在其所著《公共财富的性质及其起源的研究》(爱丁堡1804年)内,反驳亚当斯密的剩余价值解释—他说,这种见解,和洛克所持的见解是相符的—因为资本不是亚当斯密所说的财富的原始源泉,它只是财富的派生的源泉。有关的文句,是像下面那样:

“一百多年以前,洛克就发表了几乎和亚当斯密一样的见解。……他说,货币是一种不生利息的东西,它不会生产什么,只会把当做一个人劳动的报酬的利润,移到别人钱袋里去。如果这种资本利润观是真正对的,我们就可推论说,资本利润不是一个原始的财富源泉,只是一个派生的财富源泉了;这样,我们就可说,资本不是财富的源泉了,因为资本的利润只指示货币由劳动者钱袋到资本家钱袋的移转。”(洛窦德尔前书第157页,158页)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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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草稿第262页至265页。第161页(译本第160页)有一段,是从草稿第364页插入的。——K.

②洛克著:《减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影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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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价值只在现在生产物内的限度内,我们不能说这是财富的源泉。在这场合,它不过当做蓄积的劳动,不过当做一定量对象化的劳动,把它自身的价值,加到生产物去。

在资本只当做一种强迫工资劳动提供剩余劳动的强制力,并刺激劳动的生产力,冀由此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限度内,资本又只当做一种关系,才是生产价值的。在这二场合,资本都当做一种与劳动分离的,支配劳动的,为客观劳动条件所有的权力。它把劳动只当做工资劳动的一种形态。所以,当做工资劳动的条件,它才是生产价值的。但在经济学者普通所指的意义上,当做在货币或商品形态上存在着的蓄积劳动,资本是和一切的劳动条件一样,并且和无给付的自然力一样,只在劳动过程内,换言之,只在使用价值的生产上,是生产的,所以不是价值的源泉。它不会创造新的价值;并且,要在它有交换价值的限度内,那就是,自己也分解为对象化劳动时间,从而劳动就是它的价值源泉的限度内,它才会把交换价值加到生产物里面去。

洛窦德尔在这点上面是对的,即:亚当斯密说明剩余价值和价值的性质以后,又不正确地,把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当做交换价值的独立源泉来看;实则,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只在它们形成一种要求权,使它们的所有者,可以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剩余劳动(即劳动者在代置其工资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以上做的劳动),要求一定量时,方才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是所得的源泉。例如,亚当斯密就说:

“工资,利润,地租,是所得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第一篇第六章)

说它们是“所得的三个源泉”,那是对的;说它们“也是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却错误了,因为一个商品的价值,全然是由商品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亚当斯密既经把地租和利润,看做是单纯的扣除(deduction),是劳动者加在原料上面的价值或劳动的扣除,他怎样又可以把它们叫做“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呢?(除非我们从这个意义去称呼它们,即:它们会推动“原始的源泉”,那就是强迫劳动者做剩余劳动。)在它们形成一种要求权(条件),由此可以把价值(即对象化在商品内的劳动)一部分占有的限度内,它们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是所得的源泉。但价值的分割或占有,并不是被占有的价值的源泉。就是这种占有不发生,从而劳动者获得其劳动生产物全部作为工资,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还会是一样,不过没有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来分肥罢了。土地所有权和资本,虽说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是所得的源泉,那就是,会给他们一种在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中侵取一部分的权力,但决不能因此,便成为他们所占有的价值的源泉。并且,说工资是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也是错误的,虽然工资或宁说劳动力的不断出卖,是劳动者所得的源泉。创造价值的,是劳动,不是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只是既存的价值;如果我们是考察生产全部,工资也不过是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中那由他自已占有的部分;这种占有,是不创造价值的。他的工资上涨了,或者下跌了,他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可以不致由此受得任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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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虽曾确立正确的见解,但还是有这样错误的观念。这种观念,在下述一段话内,也表示出来了:“地租会加入商品的价格内,但和利润及工资相比,它是用不同的方法加入的。高的或低的工资和利润,是高的或低的价格的原因。高的或低的地租,却是其结果。”(《国富论》第一篇第十二章)

但在这里,我们且不要问,亚当斯密曾怎样把地租当做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来考察。这个问题,对于我们这里的研究,是无关轻重的,因为地租被视为和利润一样只是剩余价值的部分,只是“劳动者加在原料上面的劳动的扣除”,从而在事实上,还只是利润的扣除—全部无给的剩余价值,是直接从劳动者那里,由资本家占有,到后来,才在某种名称下,由他和生产手段的别一些所有者即土地所有者或资本贷放者共分。为简单起见,我们只说工资和利润好像新创造的价值,就是分割在这两项之间。

假设,在一个商品内,有12小时的劳动对象化了,(且丢开它所消费的原料和劳动手段的价值不说)。我们只能够把它的价值表现在货币上。所以,假设在5先令内,也有12小时劳动对象化。这个商品的价值等于5先令。亚当斯密所谓商品自然价格,不外是表现在货币形态上的商品价值(商品市场价格,当然会在它的价值以上或以下。并且像我后来要论证的,甚至商品的平均价格,也不断和它的价值有别。但亚当斯密研究自然价格时,没有说到这点。并且,如果没有价值性质的洞察做基础,我们自无从理解商品的市场价格,更无从理解商品平均价格的变动。)假设商品内包含的剩余价值,等于商品总价值20%,或者说,等于商品内包含的必要劳动的25%,则这5先令的价值或商品自然价格,将分解为工资4先令,剩余价值1先令(我们且跟斯密的样,把它叫做利润罢。)说这个与工资和利润相独立的一定的商品价值量,或其自然价格,分解为工资4先令(劳动的价格)和利润1先令(利润的价格),那是对的。但说商品的价值是由那种和商品价值相独立的工资价格和利润价格相加或相合而成,却是不对的。在后一场合,为什么商品的总价值,不会是8先令,10先令(假设工资等于5先令,利润等于3先令等等),就全然没有理由可言了。亚当斯密曾研究工资的“自然率”或工资的自然价格。那是由什么决定呢?由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这种生活资料,是再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但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又由什么决定呢?在他想要决定它的限度内,他还是归着到正确的价值决定方法,那就是由生产这种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在他离开正路的地方,他就踏进一个有缺陷的循环论法中去了。决定工资自然价格的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是怎样决定呢?由“工资”的,“利润”的,和“地租”的自然价格呀;这三者构成其他一切商品的自然价格,也构成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这样,就无穷无尽地推下去了。当然啦,供求法则的妄谈,没有能够把我们从这个有缺陷的循环论法救出来。因为,商品的“自然价格”或与商品价值一致的价格,正好在需要与供给相抵的时候,换言之,正好在商品价格不因供求变动而立在价值以上或价值以下的时候,再换言之,正好在商品的生产价格(或卖者所供给的商品的价值)同时即是需要者所付的价格的时候,成为有效的。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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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讲过,在工资自然价格的研究上,亚当斯密逃回到了—至少有时候是这样—商品价值的正确决定方法。反之,在讨论利润的自然率或自然价格那一章,则在考察真正问题的限度内,他是全然陷在空虚的常套话和重复语中。实际原来是商品的价值决定工资,利润,和地租。现在他倒转来(因为这样更和经验的外观及普通的观念相近),要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者自然价格的合计,来算出商品的自然价格。里嘉图能够把这种混乱肃清,这是他的大功绩。讲到他时,我们还要回来讲这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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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还有一笔要附注:当做支付工资和利润的基金的一定量商品价值,会经验地,在产业家眼里,出现在这个形态上,即:不管工资的变动如何,商品的一定的市场价格会维持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

对于斯密著作的奇特的进程,值得注意一下。他先研究商品的价值,有些地方,还正确决定了,是这样正确地决定了商品的价值,所以一般说,斯密是已经发现了剩余价值及其特殊诸形态的起源,并由这种价值,引导出工资和利润。但他旋即走上相反的进程,要由工资利润地租三者的自然价格的构合,引导出商品的价值(他刚才是由商品的价值,导出工资和利润)。他对于工资利润等等的变动在商品价格上所生的影响,没有在何处,予以正确的说明对于这种说明,他在基础上就是有缺陷的就是为了后一种事情。

IV. 价格被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①

A. 亚当斯密的意见

现在,我们要说到别一点,那和商品价格或价值(因为在这里,我们还假设它们是一致的)的分解问题是有关的。假设斯密的计算是正确的;那就是,假设商品价值为已定,要把它分解成为价值在不同诸生产当事人间实行分割的诸成分,但不是反过来,要由这诸种成分的价格,引出商品的价值。所以,在这里,我们且把这点丢开不说。把工资和利润只当做分配形态,从而,在同意义下把二者当做所有者可以消费的所得来叙述的片面方法,我们也丢开不说。不说这一切,亚当斯密确乎提出了一种考虑。在这里,他胜过里嘉图的地方,不是他正确解决了他所提出的考虑,只是一般说他曾经把这种考虑提出。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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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草稿第265页至272页。有几处是从草稿第299页,283b页,295页,369页插入的。——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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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说:

“这三个构成部分(工资,利润,和地租),像是直接地或结局地,形成谷物的全部价格。我们也许会假设,须有第四个部分,来代置租地农业家的资本,或是代置家畜或别种农业器具的磨损。但我们必须想到,每一种农业器具的价格,例如一匹代劳家畜的价格,也是由这三个构成部分合成的:饲养家畜所在土地的地租,饲养家畜的劳动,垫支这种地租和这种劳动工资的租地农业家的利润。所以,谷物的价格虽然包含着家畜的价格及其维持费用,但其总价格还是直接地或结果地分解为这三个成分:地租,工资,和利润。”(第一篇第六章)③

但像租地农业家把家畜或农具的价格,加到小麦的价格去一样,家畜饲养者或农具制造者(租地农业家就是向他们购买家畜或农具)会把劳动手段(在其中一个场合,也许包含着一匹马)和原料,饲料和铁的价格,加到家畜和农具的价格里面去,但他们所依以支付工资和利润(包括着地租)的基金,却只由在其生产范围内加入其不变资本既有价值额内的新劳动构成,不是一样明白吗?所以,亚当斯密承认,在租地农业家的谷物的价格中,除了那由他自己或别人支付的工资利润地租,还有第四个不同的成分,即他所用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如家畜和农具的价格,加进去时,这个话也同样适用于家畜饲养者和农具制造者;回避是没有用处的。并且,对于这种回避,租地农业家的例,还是特别不当的。因为,在他的不变资本的项目内,我们可以看到一项,完全用不着向第三者购买,那就是种子。这个价值成分,会对何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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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是指商品一般而言,斯密这里说谷物,是因为就许多商品说,地租不是价格的构成部分。

②这里,好像利润就是最原始的形态,还把地租包括在内。

③这是极不合理的。他既用劳动代替工资,却不用土地所有权或资本,代替地租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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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么?

我们且进一步看看,亚当斯密有没有贯彻他的见解:每一个商品的价值,都会分解成为这诸种所得源泉(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之一或全部;并且当做消费品被吃掉,或在某种供个人使用(不是生产的产业的消费)的用途上,被用掉。

先讲几句引题的话。拿摘水果这件事来做例。虽然在这场合,也多分须有某几种器具,例如篮筐之类的东西当做劳动手段,我们仍不妨假定,这种水果的价值纯然分解为工资。不过,在问题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时,这个例一般说是和我们毫无关系的。

斯密在第一篇第一章道出的见解,曾一再被他重复提起。

那就是,在第二篇第二章(讨论“当做社会总资本一个特殊部门的货币”),他开头就说:

“在第一篇,我们已经指出,大多数商品的价格,是分成三个部分,其一支付工资,其二支付资本利润,其三支付地租。

每一种商品的价值全部,就是这样分解为诸种所得,当做消费基金,归到靠这诸种所得生活的某阶级手里。因为一国的总生产物(例如一年的总生产物)只由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总额构成,并且因为每一个这种商品的价值,都分解成为所得,所以它们的总额,劳动的年生产物,总所得,都逐年会在这个形态上消费掉。所以,亚当斯密立即就说:

“我们已经讲过,因为就个别的个别考察的商品说,情形是这样,所以当我们综合考察商品全部,一国土地劳动的年生产物全部时,情形也必定是这样。这种年生产物的全部价格或交换价值,也必定会分解成为那三部分,当做工资,当做资本利润,当做地租,被分配在一国的各种居民之间。”

这实际是必然的结论。适用于个个商品的话。也必然适用于商品全部。 X

但亚当斯密说,决不是这样。他往下说:

“不过,一国土地劳动年生产的全部价值,虽然是依照这个方法被分割,而形成国内各种居民的所得,但像我们可以把一个私有地的地租,分别为总地租和纯地租一样,可以把一个大国一切居民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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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同样的分割。”

你看!他刚才正好对我们说相反的话。在个别租地农业家的场合,我们可以把他的小麦的价值,分成一个第四个部分,来代置使用掉的资本。亚当斯密说,这个看法,直接应用在个别租地农业家的场合,是正确的。但我们进一步看,这种在租地农业家手里形成不变资本的东西,会在它未在他手里变成资本以前,在以前某处别个人手里,分解成为工资利润等等,简言之,分解成为所得。所以,从个个生产家的观点看,说商品会分解为不形成任何所得的价值部分,原是正确的,但就“一个大国全体的居民”说,这种看法却是谬误的,因为在一个人手里形成不变资本的东西的价值,常常是这样取得的,即:它是由别人手里,当做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价格,出来的。

这里,他说的,是正相反对的话。

他往下说:

“一个私有地的总地租,包括租地农业家所支付的一切。扣去经营,修理,和别种必要负担的费用以后,剩下给土地所有者的,就是纯地租。纯地租包括地租的一部分;他就把这一部分,当做他的直接消费基金,供充他的饮食等等,也不致丝毫损失他的财产。他的实在的富,不与总地租成比例,只与纯地租成比例。”

第一,在这里,亚当斯密把互相矛盾的话,拉在一起了。租地农业家当做地租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和他当做工资付给劳动者的,完全一样,也和他自己的利润完全一样,不过是商品价值或价格的一部分,分解为所得的。但问题是,商品是不是还包含别一个价值成分。对于这点他一定会承认是的。在论租地农业家时,他已经这样承认过了。好像,这件事,对于谷物(那是指价格或交换价值)单纯分解为所得的话,是全然不会有影响一样。

第二,可以附带说一说。把个个的租地农业家当做租地农业家来考察,他所能支配的实在的财富,是依存于他的利润。但在另一方面,当做商品所有者,他能够把整个田庄售去,或者,当土地不属于他时,他还能把田庄的全部不变资本,如家畜,农具等等售去。他由此实现的价值,从而,他所能支配的财富,是依存于他所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从而依存于其数量。当然,他只能再卖给别一个租地农业家;在这别一个租地农业家手里,它不是可以自由处分的财富,而只是不变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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