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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商品是麻布:12码(这里的问题,绝不是现实的价格)=36先令。其中,代表新加的劳动,代表原料(纱)和机械磨损。必要劳动时间=10小时,剩余劳动=2小时。1小时劳动,用货币表示出来=1先令。在这场合,12小时劳动=12先令,工资=10先令,利润=2先令。假设劳动者和资本家支出其全部工资和利润,那就是支出12先令,支出那加在原料和机械上面的总价值,支出那在麻纱转化为麻布时对象化在那当做消费品的麻布上的新劳动时间全部。(后来把1劳动日以上的时间再支出在这种生产物上的事,也是可能的。)1码麻布费去3先令;劳动者和资本家,把他们的工资和利润合起来,用12先令,只购买4码麻布。在这4码麻布中,包含着12小时的劳动,但其中只有4小时代表新加的劳动,8小时是代表已经实现在不变资本内的劳动。用这12小时劳动,工资和利润合起来,只购买总生产物的,因为总生产物的是由不变资本构成的。12小时劳动分为4+8,其中4小时是代置它自身,其余8小时是代置那在对象化形态上,即在棉纱和机械形态上,加到织布过程去的劳动。就生产物(商品)中那当做消费品(或者是为什么生产的目的;因为商品出卖的目的,毫无关于我们的问题)来和工资及利润交换或被工资及利润购去的部分说,很明白,生产物价值中那由不变资本形成的部分,也是由那个分解这工资及利润的新加劳动的基金,来支付。究竟有多少不变资本,又有多少在最后生产过程中加入的劳动,是由工资和利润的合计购去;换言之,最后加入的劳动和那在不变资本内实现的劳动,是依照什么比例被支付,那要看它们原来是依照什么比例,当做价值成分,加入完成商品之内。为求简单起见,我们且假设这个比例,即:是实现在不变资本内的劳动,是新加的劳动。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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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两点是明白的:
第一,在麻布的场合,劳动者和资本家,因为他们把工资和利润实现在由他们自己生产的商品上,所以,会依照一定的比例,再购回他们自己的生产物的一部分。在他们把这个价值额投在他种生产物上时,这个比例还是保持不变。依照每个商品包含不变资本新加劳动的假设,工资和利润合起来,总只能购买生产物的。12小时的劳动时间=4码麻布。如果这4码麻布转化为货币,它们就会成为12先令。如果这12先令再转化为麻布以外的其他商品,它们也是购买价值12劳动小时的商品,其中4小时是新加的劳动,8小时是实现在不变资本上面的劳动。所以,假设在别种商品内是和在麻布内一样,新加劳动对不变资本内实现的劳动,相互间是保持相同的原来的比例,这个比例便是一般的。
第二,如1日新加的劳动=12小时,则在这12小时中,只有4小时是代置它自身,那就是,代置活的最后加入的劳动,其中8小时是支付已经实现在不变资本内的劳动。但那不由它自身代置的8小时活劳动,由谁支付呢?就是由那8小时已经实现的劳动。那已经包含在不变资本内,曾和8小时活劳动相交换的
所以,这是不容疑问的:完成品中那由工资利润总额(它们合起来,不过代表那最后加在不变资本内的劳动)购去的部分,会在一切它的要素—这部分所包含的新加劳动,以及包含在不变资本内的劳动量—上被代置。这又是无疑问的:那包含在不变资本内的劳动,在这里是由活的最后加到不变资本内的劳动基金,取得它的等价。
但到这里,困难就发生了:12小时织布劳动的总生产物=12码麻布,但其价值=36小时劳动即36先令。织布劳动的总生产物的价值,和织布劳动自己所生产的价值,完全不同。工资和利润合起来,或12小时的总劳动时间,在这36小时劳动中,只能购回12小时,或者说,只能购回4码的总生产物,一点不能更多。其余8码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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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要知道,这8码不外代表已经支出的不变资本。但它现在已经取得一个转化的使用价值形态。它现在是当做新的生产物,不再是麻纱,织机等等,而是当做麻布了。这8码麻布,和那4码由工资和利润购去的麻布一样,从价值方面考察,是包含在在织布过程中加入的劳动,原在不变资本内存在的对象化劳动。但以前那4码,既然以新加劳动的,代置那包含在4码中的织布劳动,代置那包含在4码中的不变资本,所以反过来,在这8码麻布内,也要以不变资本的,代置这8码里面包含的不变资本;不变资本的,代置这8码里面包含的新加劳动。
这8码麻布一—在其内,包含着全部在12小时织布劳动中加入生产内的不变资本,那已经不见了,转化成为一个生产物的形态,决定供充直接的个人的(不是产业的)消费了——将如何呢?这8码是属于资本家的。如果他要把它消费掉,像消费那代表利润的码一样,他就不能再生产那包含在12小时织布过程内的不变资本了;并且,在所论为这个12小时的过程所包含的资本时,他也将不能以资本家的资格发生机能。所以,他会把这8码麻布卖掉,把它转化为等于24先令或24小时劳动的货币额。在这里,我们到难题目上来了。他把它卖给谁?他把它转化为谁所有的货币?关于这问题,我们立即会回来讨论。我们还是先把进一步的过程看一看。
他一经把这8码麻布(他的生产物的价值一部分,其价值等于他所垫支的不变资本的价值)转化为货币,把它卖掉,使它取得交换价值的形态,他就会用这个,再购买同种类(从使用价值方面说)的商品,他的不变资本原来就是由这种商品构成的。他会购买麻纱,织机等等。他会依照生产新麻布所必要的比例,把这24先令,分配在原料和生产手段上。
他的不变资本原来是由何种劳动的生产物构成,它在使用价值方面就须由何种劳动的新生产物代置。他再生产了它。但依照我们的假设,这种新的纱,织机等等,也是由不变资本,抽新加劳动构成的。所以,如果前4码麻布(新加的劳动和不变资本)完全由新加的劳动支付了,这8码麻布就要由它自己的新生产出来的诸生产要素来代置。这诸种生产要素,也是一部分由新加劳动,一部分由不变资本形成的。所以,至少有一部分不变资本,要和别种形态上的不变资本相交换。生产物的这种代置是实在的,因为在纱被加工成为麻布时,麻会被加工成为麻纱,麻种会被做成为麻。又,当织机被利用时,会有新的织机被制造出来。并且当这种新织机被制造出来时,会有新的木材和铁被开采出来。这些要素在某一生产部门被加工时,同时会在别一些生产部门被生产出来。但在这一切同时进行的生产过程(虽然各个代表一个较高的生产物阶段)内,不变资本会以种种比例被消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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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完成品(麻布)的价值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被用来再购买那在同时生产的不变资本要素,别一部分被投在消费品上。为求单纯起见,我们且不说有一部分利润会再转化为资本的事情,从而在这全部研究上,我们是假设,工资和利润,即加在不变资本上的劳动全额,都当做所得被消费掉。
问题依然只是:总生产物的一部分,其价值被用来再购买当时新生产出来的不变资本诸要素的,将由谁去购买?谁购买这8码麻布呢?
我们为要斩断一切的遁词,且假设是这样一种布,它是特别供个人消费,不是像制帆的布一样,决定供生产消费的。在这里,我们还须把一切只有媒介作用的中间商业活动,完全置于度外。比方说,这8码麻布是卖给一个商人,并且不只通过一个商人,却须通过20个商人的手,要经过二十度的买和再卖;这样,这8码麻布,结局在第二十度,还是要由商人卖给现实的消费者;现实的消费者实际是支付给生产者,或支付给第二十个商人,不过这个商人,与消费者相对而言,也是代表第一个商人即现实生产者的。这一切的中间活动,不过把最后的交易推到侧边去,或者说,把最后的交易媒介成功,但不能说明这最后的交易。无论我们是问,是谁从麻布织造业者手里购买这8码麻布,还是问,是谁从第二十个商人手里,把这8码麻布买去(在他手里,这8码麻布已经通过了一系列的交换行为),问题总是一样的。
这8码麻布,和前4码麻布一样,必须移人消费基金内。那就是说,那只能由工资和利润支付,因为这是生产者的唯一的所得源泉;在这里,生产者也只以消费者的资格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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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码麻布包含24小时劳动。所以,我们假设(12小时假定是一般适用的标准劳动日),有其他两个部门的劳动者和资本家,像织布业上的劳动者和资本家一样,处分他们的劳动日全部。即支用其全部工资和利润在麻布上面(劳动者使用10小时,资本家使用他在每个劳动日10小时上面赚到的2小时剩余劳动)。在这场合,麻布织造者卖掉了这8码,他织造12码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就被代置了;这个价值能够再投在不变资本所依以成立的诸种商品上,是因为这诸种商品(纱,织机等等)是在市场上既有的,它们会在纱和织机被加工成为麻布那时候被生产出来。纱和织机当做生产物出来的生产过程,和它们当做生产物加入(不是当做生产物出来)的生产过程,是同时并进的;这种同时并进的生产过程,说明了,麻布价值的一部分,与被加工的材料,织机等等的价值是相等的,能够重新分解这纱和织机等等。如果麻布的各种要素的生产,不与麻布自身的生产同时并进,那么,就使这8码麻布卖掉了,转化为货币了,也不能再由货币转化为麻布的诸种不变要素。
但从另一方面说,虽然新的纱,新的织机等等,已经在市场上,虽然新的纱,新的织机等等,会在已成的纱,已成的织机被转化为麻布那时候被生产出来,虽然纱和织机的生产和麻布的生产同时进行,这8码麻布,在未卖掉,未转成货币以前,还是不能再转化为织布业者的不变资本的各种物质要素。所以,麻布诸种要素的生产,会与麻布自身的生产不断在同时进行的事实,还不能说明不变资本的再生产;我们还须知道,购买这8码麻布,使它再取得货币形态即交换价值形态的基金,是从哪里来的。
为要解决上述的困难,我们假设B¹和B²(假设一个是制鞋业者,一个是屠户业者),把他们的工资和利润的总额,那就是把他们所能支配的24小时的劳动时间,完全支出在8码麻布上面。这样,麻布织造业者A的困难就全然解除了。他的全部生产物,他的12码麻布(其内有36小时劳动对象化了),就全然由工资和利润代置了,那就是由A,$\mathrm { B } ^ { 1 }$ $\mathrm { B } ^ { 2 }$ 这几个生产部门新加在不变资本上面的劳动时间全部,来代置。一切在麻布内包含的劳动时间,无论是原先在不变资本内存在的,还是在织布过程内新加进去的,都是和这种劳动时间相交换,这种劳动时间不是原先已经当做不变资本存在某生产部门内的,而是同时在A,$\mathtt { B } ^ { 1 }$ $\mathrm { B } ^ { 2 }$ 这三个生产部门新加到不变资本内去的。说麻布的本来价值,会单纯分解为工资和利润—因为这个价值,会分解为工资和利润的总额的价值,即等于12小时织布劳动,和24小时在织布过程外已经包含在纱和织机等等不变资本上面的劳动一固然是错误的,但说12码麻布的等价,即12码麻布已经售得的36先令,会单纯分解为工资和利润,那就是,不只织布劳动,即纱和织机内包含的劳动,都单纯由新加的劳动代置,即由A的12小时劳动, $\mathrm { B } ^ { 1 }$ 的12小时劳动, $\mathrm { B } ^ { 2 }$ 的12小时劳动代置,却像是正确的。已售商品本身的价值,分解为新加的劳动(工资和利润)和原有的劳动(不变资本的价值)。但购买者所给于售卖者的购买价值等价,只分解为新加的劳动,为工资和利润。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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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例如,南北美战争的结果,棉织业者对于棉纱棉花就感到了这样的情形。他们的生产物虽然售去了,但他们的货币还是不能再转化为生产手段,因为市场上没有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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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说因为每一个商品在出卖以前都是待卖的商品,并会由单纯的形态变化变为货币,所以每一种商品,当做已经售出的商品即当做买的商品(当做货币),是由不同的价值成分形成,那是不合理的。又,说(比方)一年内由社会实行的劳动,不只可以弥补它自身,以致如果我们把全商品量分成相等的二部分,年劳动的半数恰好成为其他半数的等价,并且其中,还会等于3倍于它自身的量,那还是更不合理的。
在我们以上的例解中,我们把难点推进了一步,即由A推到 $\mathtt { B } ^ { 1 }$ 和$\mathrm { B } ^ { 2 }$ 身上,但难点是由此增加了,没有减少。第一,在A的场合,我们可以借口说,4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和加在纱上面的劳动时间恰好相等,所以A的利润和工资的总额,将在麻布(自己的劳动的生产物)形态上被消费。在 $\mathtt { B } ^ { 1 }$ 和 $\mathrm { B } ^ { 2 }$ 的场合,情形不是这样,因为他们是把他们加进的劳动时间,消费在A部门的生产物(麻布)上,不是消费在$\mathtt { B } ^ { \mathtt { i } }$ 或 $\mathtt { B } ^ { 2 }$ 的生产物上。所以,他们的生产物中那包含24小时劳动的不变资本部分,固然要卖掉,他们生产物中代表新加在不变资本上面的12小时劳动的部分,也须卖掉。 $\mathtt { B } ^ { 1 }$ 必须售卖36小时,不是像A一样,只售卖24小时。 $\mathtt { B } ^ { 1 }$ 是这样, $\mathtt { B } ^ { 2 }$ 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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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为要使A的不变资本卖掉,并转化为货币,我们不仅须有$\mathsf { B } ^ { 1 }$ 的全部新加劳动,且也须有 $\mathtt { B } ^ { 2 }$ 的全部新加劳动。
第三, $\mathtt { B } ^ { 1 }$ 和 $\mathtt { B } ^ { 2 }$ 不能以生产物的任何部分售于A,因为A生产物中那分解为所得的部分全体,已经由A的生产者支出在A自身的生产物上面了。他们也不能用他们自己的生产物的任何部分,来代置A的不变资本部分,因为依照假设,他们的生产物不能用做A的生产要素,而只能加入个人的消费。所以,每进一步,困难总只有增加。
A的生产物包含36小时;为要使这36小时单纯和加在不变资本上面的劳动相交换,A的工资和利润(在A部门新加的12小时劳动),须消费其自身的生产物的。总生产物的其余,等于24小时的,是代表那包含在不变资本内的价值。这个价值,要和 $\mathsf { B } ^ { 1 }$ 或 $\mathrm { B } ^ { 2 }$ 的工资和利润的总额,或新加劳动的总额相交换。但 $\mathtt { B } ^ { 1 }$ 和 $\mathrm { B } ^ { 2 }$ 要能以其生产物中分解为工资和利润的24小时购买麻布,他们已经要把这24小时,在他们自己的生产物的姿态上售卖出去。在此以外,他们为要代置不变资本,还须把48小时,在他们自己的生产物的姿态上售卖出去。所以,他们有72小时的 $\mathtt { B } ^ { 1 }$ 和 $\mathtt { B } ^ { 2 }$ 的生产物要售卖出去,与别一些生产部门的利润和工资的总额相交换。并且,因为我们假设标准劳动日为12小时,所以,必须有 $1 2 \times 6 { = } 7 2$ 小时,或在6个其他生产部门加入的劳动,被实现在 $\mathrm { B } ^ { 1 }$ 和 $\mathtt { B } ^ { 2 }$ 的生产物上。那就是,必须有 $\mathsf { C } ^ { 1 } { - } \mathsf { C } ^ { 6 }$ 诸生产部门各自加在不变资本上面的劳动的总额,即利润和工资,被实现在$\mathtt { B } ^ { 1 }$ 和 $\mathtt { B } ^ { 2 }$ 的生产物上。但这6个部门,又因其生产物没有任何部分,是由本部门的生产者消费,(他们的所得全部,都用在 $\mathtt { B } ^ { 1 }$ 和 $\mathrm { B } ^ { 2 }$ 的生产物上了)所以,又须把他们的全部生产物卖掉,其中没有任何部分,能在本部门之内解决掉。所以,这6个部门所须售卖的生产物,等于$6 \times 3 6 { = } 2 1 6$ 小时劳动,其中144代表不变资本,72(6×12)代表新的劳动。要依类似的方法,把 $\mathrm { C ^ { 1 } } { - } \mathrm { C } ^ { 6 }$ 的生产物转化为工资和利润,即转化为新加劳动,必须有18个部门 $\mathrm { D ^ { 1 } { - } D ^ { 1 8 } }$ 的新加劳动,这18个部门的工资利润总额,完全被投在 $C ^ { 1 } { - } C ^ { 6 }$ 诸部门的生产物上。这18个部门$\mathrm { D } ^ { 1 } \mathrm { - D } ^ { 1 8 }$ 因为不消费其自身生产物的任何部分,因为已经把他们的全部所得支出在 $\mathsf { C } ^ { 1 } { - } \mathsf { C } ^ { 6 }$ 那6个部门内,所以有 $1 8 \times 3 6$ 小时劳动即648小时劳动必须售卖,其中 $1 8 \times 1 2$ 或216是新加的劳动,432是不变资本内包含的劳动。要使 $\mathrm { D } ^ { 1 } \mathrm { - } \mathrm { D } ^ { 1 8 }$ 的总生产物完全分解为其他生产部门新加的劳动,或工资和利润的总额,又必须有 $\mathbb { E } ^ { 1 } { - } \mathbb { E } ^ { 5 4 }$ 诸部门的新加劳动,那是等于 $1 2 \times 5 4 = 6 4 8$ 小时劳动。 $\mathrm { E } ^ { 1 } { \mathrm { - } } \mathrm { E } ^ { s 4 }$ 诸部门的总生产物 $= 1 9 4 4$ (其中648=12×54=新加劳动,1296小时劳动等于包含在不变资本内的劳动),如要与新加的劳动相交换,他们就须吸收 $\mathrm { F } ^ { 1 } { - } \mathrm { F } ^ { 1 6 2 }$ 诸部门的新加劳动,因为 $1 6 2 \times 1 2 { = } 1 9 4 4$ ; $\mathrm { F } ^ { 1 } { \mathrm { - } } \mathrm { F } ^ { 1 6 2 }$ 又须吸收 $\mathsf { G } ^ { 1 } \mathrm { - } \mathsf { G } ^ { 4 8 6 }$ 诸部门的新加劳动,并依此类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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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美丽的无穷的过程:如果我们把一切生产物分解为工资和利润,为新加的劳动,并认为不仅加在一个商品内的劳动,并且它的不变资本,也须由别一个生产部门新加的劳动来支付,我们就会走上这个无穷的过程上去。
为使这个序列的法则更为一目了然起见,我们得式如下:
$1 ^ { \mathfrak { O } }$ $\mathsf { A } ^ { \mathrm { ~ I ~ } }$ 生产物=3劳动日=36小时,12小时的新加劳动;24小时的不变资本。
- $\mathrm { B } ^ { 1 - 2 }$ 生产物 ${ \approx } 3 \times 2 { = } 6$ 劳动日=72小时。新加的劳动 $= 1 2 \times 2 = 2 4$ 小时;不变资本 $= 4 8 { = } 2 \times 2 4 , \mathrm { J } \setminus \oplus$ 寸。
- $\mathrm { C } ^ { 1 - 6 }$ 生产物 ${ \displaystyle = 3 \times 6 }$ 劳动日 ${ \ = } 3 \times 7 2$ 小时 $= 2 1 6$ 小时劳动。新加的劳动 ${ = } 1 2 \times 6 { = } 7 2$ ;不变资本 $= 2 \times 7 2 = 1 4 4$ 0
$1 8 . { \mathrm { D } } ^ { 1 - 1 8 }$ 生产物 $= 3 \times 1 8$ 劳动日=54劳动日 $\scriptstyle = 6 4 8$ 小时劳动。新加的劳动 $= 1 2 \times 1 8 { = } 2 1 6$ ;不变资本 $= 4 3 2$
$5 4 . \mathrm { E } ^ { 1 - 5 4 }$ 生产物 $= 3 \times 5 4$ 劳动日=162劳动日 $= 1 9 4 4$ 小时劳动。新加的劳动 $= 1 2 \times 5 4 = 6 4 8$ ;不变资本=1296。
162 $\cdot \mathrm { F } ^ { 1 - 1 6 2 }$ 生产物 $= 3 \times 1 6 2$ 劳动日 $= 4 8 6$ 劳动日=5832小时劳动;新加的劳动 $= 1 2 \times 1 6 2 { = } 1 9 4 4$ ;不变资本=3888。
- $G ^ { 1 - 4 8 6 }$ 生产物 $= 3 \times 4 8 6 { = } 1 4 5 6$ 劳动日=17,496小时劳动。新加的劳动 $= 1 2 \times 4 8 6 = 5 8 3 2$ ;不变资本=11, $6 6 4$ 。以下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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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里假定的数字1,2,6等等,是指劳动日的日数,或是指不同诸生产部门的劳动种数;因为我们假定每一个部门有一个劳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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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诸生产部门(这里有729个生产部门)有729个劳动日,即1+2+6+18+54+162+486。这已经是一个分工颇为精密的社会了。
但我们且假设,到G部门,我们的推移就尽头了。情形究将怎样呢?我们将会有一个生产物,它包含着1456个劳动日,其中有486日是新加的劳动,972日是实现在不变资本内的劳动。这486劳动日,可以被投用到F1-162诸部门。但包含在不变资本内的972劳动日,要由什么去购买呢?在 $G ^ { 4 8 6 }$ 部门之外,没有任何新的生产部门,从而也没有新的劳动部门了。而在它后面,除开FF62,又没有任何部门可以和它们交换。G1-486已经把它们所包含的工资和利润,完全用在F¹-162上面了。所以,在G1-486总生产物中实现的672劳动日,与其不变资本价值相等的,依然是卖不出去。所以,我们把A的8码麻布或24小时,(在其生产物内代表不变资本价值的)推延到将近800个生产部门,还是一点用处没有。
有人以为,如果A不把它的全部利润和工资用在麻布上面,而以其中一部分用在 $\mathtt { B } ^ { 1 }$ 和 $\mathtt { B } ^ { 2 }$ 的生产物上,情形就会不同。但这种想象,也无济于事。A, $\mathrm { B } ^ { 1 }$ , $\mathrm { B } ^ { 2 }$ 内包含的新加的劳动时间,只能支配一个与其自身相等的劳动时间。他们多购这种生产物,便会少购别种生产物。那只会使我们的计算紊乱,决不会把结果改变。所以,怎样办呢?
在以上的计算上,我们得下式:
假设,在上述的计算中,最后的324劳动日,F的不变资本,是由农民自己去代置,那就是从他自己的生产物取出来,把它再投回到土地去,从而,不是由新的劳动支付。在这情形下,计算也通得过去。不过,谜的得到解决,仍不过因为不变资本一部分是自行代置,即不分解为工资和利润。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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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那是由A自己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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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上,我们有243劳动日(与新加的劳动相等),是可以消费的。F诸部门的最后生产物的价值,486劳动日,是等于A至F诸部门所包含的全部不变资本的价值。为要解决这个,我们假定在G之中,有486日新加的劳动。我们将会知道,在这场合,我们所要说明的,不是486日的不变资本,而是972劳动日的不变资本,那是G1458劳动日的生产物内包含着的。假设在G部门内不使用任何不变资本,其生产物只等于486日新加的劳动,我们的计算虽然像是清楚了,但对于生产物中那与不变资本相当的价值成分将由谁购去的问题,我们仍不过用这样的方法去解决,即:假设在一个场合,不变资本等于零,从而,不成为生产物的价值成分。
为要使A的全部生产物能够与新加的劳动相交换,能够分解为利润和工资,A, $\mathrm { B } ^ { \mathrm { l } }$ ,和 $\mathrm { B } ^ { 2 }$ 的全部追加劳动,必须支用在那实现在A生产物内的劳动上面。为要使 $\mathrm { B } ^ { 1 } { + } \mathrm { B } ^ { 2 }$ 的全部生产物卖掉,新加在 $\mathsf { C } ^ { 1 } { \mathrm { - } } \mathsf { C } ^ { 6 }$ 内的一切劳动,又必须如此支用。为要购买 $\mathsf { C } ^ { 1 } { - } \mathsf { C } ^ { 6 }$ 的全部生产物,新加在 $\mathrm { D ^ { i } - D ^ { 1 8 } }$ 生产物内的劳动全部又须如此支用。以下可以类推。最后,为要使 $\mathrm { F } ^ { 1 - 1 6 2 }$ 的全部生产物卖掉,加在 $G ^ { 1 - 4 8 6 }$ 生产物内的全部劳动时间,又须如此支用。在这由 $\mathrm { G } ^ { 1 - 4 8 6 }$ 代表的486个生产部门内,新加的劳动时间全部,是与 $\mathrm { F } ^ { 1 - 1 6 2 }$ 部门的生产物全部相等,而这全部由劳动代置的生产物,也和A, $\mathrm { B } ^ { 1 - 2 }$ $\mathrm { C } ^ { 1 - 6 }$ $\mathrm { D } ^ { 1 - 1 8 }$ $\mathrm { F } ^ { 1 - 1 6 2 }$ 内的不变资本一样大。但C部门的不变资本,(倍于 $\mathrm { A } { - } \mathrm { F } ^ { 1 6 2 }$ 所使用的不变资本),还是没有被代置,不能被代置。
实际我们已经发现了,因为依照我们的假定,每个生产部门新加劳动的原有劳动的比例是1:2,所以,为要把前一生产部门的生产物购去,最后的生产部门G所包含的新加劳动,常须二倍于这全部生产物所包含的新加劳动。总之,在结果G上,像在出发点A上一样,我们发觉,在它自己的生产物中,新加劳动所能购买的量,决不能更大于它自身的量;所以,它是不能把不变资本内既有的劳动购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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