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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生产劳动被定义为生产商品的劳动①
生产劳动者的劳动,体现在一个商品上,这个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是极无意义的。它的物质效果,和它的这种性质[生产劳动的体化】,是全然无关的。它的这种性质,不如说只表现一定的社会的生产关系。那不是由它的内容或结果发生;只是由它的一定的社会形态发生。
在另一方面,假设资本已支配生产全部商品(要与单纯的使用价值相区别)不复是由所有其生产手段(生产这种商品的生产手段)的劳动者生产—从而只有资本家是商品的生产者(只有劳动力这种商品是例外),所以,所得必须与资本所生产所售卖的商品相交换,或者和那种劳动相交换,那种劳动,和那些商品一样,是为了消费的目的,是为了它有实际的用途,为了它的使用价值,那就是,为了它的劳务(它在它的实际用途上,会对它的购买者,消费者,提供的劳务),才被人购买的。对于这种劳务的生产者,这种劳务便是商品。它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是现实的),并有一定的交换价值。但对于购买者,这种劳务却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的所得所依以消费的对象物。这种不生产劳动者,不能毫无报酬地,在所得(工资和利润)中,或在生产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中,取得他们的部分(Anteil)。他们必须购买它,但它的生产,是和他们无关的。
但在一切情形下都很明白:支出在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上的所得(工资和利润)越是多,能用来购买不生产劳动者的劳役的所得,将会越是少。反之,就越是多。
劳动之实质的性质,从而,劳动生产物之实质的性质,就其本身说,毫无关于生产劳动与不生产劳动的区别。例如一个公开旅店内的厨子和跑堂,是生产劳动者,只要他的劳动会转化为旅店老板的资本。但只要他是当做侍仆,我不是把资本支出在他的劳务上,只是把所得支出在他的劳务上,他就是不生产劳动者了。当然,如果我是消费者,那就在旅店的场合,他对于我也只是不生产劳动者。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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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草稿第304页至314页。第278页(译本第264页)的注和结末一段,采自第394页。第281页至284页(译本第268页至270页)的说明文句,采自第418页至419页。——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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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地劳动年生产物中那代置资本的部分,除了使用生产者,不能直接用来雇用任何人。这个部分,只支付生产劳动者的工资。直接当做所得用的部分,那就是,成为利润或地租的部分,可以使用生产劳动者,一样可以使用不生产劳动者。
“一个人,无论在他的资财(stock)中用怎样的部分当做资本,他总希望,这个部分能够带着一个利润,再被得回来。所以,他只把它用来使用生产劳动者。它必须先在他手里完尽资本的机能,然后能在他们手里成为所得。如果他把其中一部分用来雇用任何种类的不生产劳动者,这个部分从这时候起就不再是他的资本,要转到他的消费基金项下了。”(前书第二篇第三章)
资本越是支配生产全部,家内生产和小生产,简言之,一切为自己生产使用品即生产非商品的产业形态越是消灭,那很明白,不生产劳动者,以劳务直接与所得交换的不生产劳动者,将有最大部分,只实行个人的劳务,只有最小部分(例如厨子,女裁缝师,缝纫师等等),生产实在的使用价值。他们不生产商品,那是当然的。因为真正的商品,决不是直接的消费品,而是交换价值的担当者。所以在更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下,不生产劳动者只有极小的部分,会直接参加物质的生产。他们必须用〔他们的〕劳务来和所得交换,方才能够在物质的生产上,〔取得他们〕应受的部分。当然,如亚当斯密所说,这种不生产劳动者的劳务的价值,和生产劳动者的劳务的价值,是依同样的(或类似的)方法决定的,能够决定的。那就是由维持或生产它所费去的生产成本去决定。在这里,当然还要加入一些别的事情;但这些事情,是不能在这里考察的。
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力,对于生产劳动者自己,就是一种商品。不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力,对于不生产劳动者自己,也是一种商品,但生产劳动者会为他的劳动力的购买者生产商品。不生产劳动者只会为他的劳动力的购买者,生产使用价值,不生产商品;一个想象的或现实的使用价值。不生产劳动者不为他的购买者生产商品,但会由他的购买者手里受取商品,这件事,对于他正是一种特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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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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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内某一些最尊贵阶级的劳动,是和侍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价值。……例如,国王以及他属下的文武官员,以及全部海陆军,都是不生产劳动者。他们是公众的仆役,要由别一些人勤劳的年生产物的一部分来维持。……牧师,法律家,医生,各种文人,是和戏子,魔术师,音乐师,歌女,舞女等等,属于同一个阶级。”(前书)
我们讲过,就本身来说,生产劳动和不生产劳动间的这种分别,既然无关于劳动的特殊性,也无关于这种特殊性所依以体现的特殊的使用价值。在生产劳动的场合,劳动是与资本交换;在不生产劳动的场合,劳动是与所得交换。在前一场合,劳动会转化为资本,并为资本家创造一个利润;在后一场合,劳动却是一种支出,是所得所依以被消费的东西。例如一个提琴制造业者的劳动者,是一个生产劳动者。他的劳动,不只代置他所消费的工资,并且会在生产物(提琴,即提琴制造业者所卖的商品)中,在工资的价值以上提供一个剩余价值。反之,如果我不到店里去买,却把制造一个提琴所必要的材料购好(或者说劳动者自己已经有这些东西也可以),叫提琴制造工人到我家里来制造一个,这个提琴制造工人就是不生产的劳动者了,因为他的劳动是直接和我的所得相交换了。
但这是很明白的,资本越是支配全部生产,一切商品越是为商业,不是为直接消费而生产,劳动的生产力也依同程度越是发展,则生产劳动与不生产劳动间的实质上的区别会依次越是变得显著,因为前者除了少数例外,将完全用来生产商品,后者除了少数例外,将只实行个人的侍奉工作。前一种劳动者,将生产直接的,物质的,由商品构成的财富,生产一切不由劳动力自身构成的商品。正是这样的一个视点,使亚当斯密在第一个原则上确定的特征之外,再加入了别一个特征。
所以,由不同的联想,他说:
“反之,一个侍仆的劳动,不会增加任何价值。……一个侍仆的维持费用,决不能收回来的。一个使用许多产业劳动者的人,会变成富裕的;一个维持许多侍仆的人,会变成贫穷的。固然,后者的劳动是和前者的劳动一样有价值,一样应受工资;但产业劳动者的劳动,会固定在,对象化在某种特殊的物品或可卖品上,那至少可以在劳动做完以后,还经用一个期间。好像将会有一定量的劳动堆积在其上,在必要时可以在后来拿出来使用一般。这种对象物,或者说,这种对象化的价格,在必要时,可以推动一个劳动量,与原来生产它的劳动量相等。反之,侍仆的劳动,不会固定在,也不会对象化在某种特殊的物品或可卖品上。他的劳务,通例做了就完了,极少会留下什么价值的痕迹①来,可以在以后用来获取等量的劳务。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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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与制造业者相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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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某一些最尊贵阶级的劳动,是和侍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价值,不会固定在,对象化在任何耐久的物品或可卖品上。”(前书第二篇第三章)
为要给不生产劳动一个定义,我们看见了下述种种的决定方法,那明白表示了亚当斯密的内部思想的环节:
不生产劳动者“不生产价值”,“不增加价值”,“其维持费用不能收回来”,“他的劳动不会固定在,对象化在一个特殊的物品或可卖品上”,“他的劳务通例做了就完了,绝少会留下什么价值的痕迹来,可以在以后用来获取等量的劳务”。最后,“他的劳动不会固定在或对象化在任何耐久的物品或可卖品上”。
在这种见解上,生产劳动和不生产劳动,取得了一种和原来不同的意义。它不复与剩余价值的生产这种生产,就其自身说,就包含一个等价(所消费的价值的等价)的再生产相关了。依照他的这种看法,劳动者的劳动只要会把一个等价代置所消费的价值,即由他的劳动,把一个与工资既含价值相等的价值量,加到某种物质上去,它便是生产的。在这里,我们离开了以上所说的决定方法;以上,我们是由劳动者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决定谁是生产劳动者,谁是不生产劳动者。在第四篇第九章(斯密批判重农主义派学说的地方),我们可以看到,亚当斯密会走入这条迷路,一半是因为他反对重农主义派,一半是因为他依存于重农主义派。一个劳动者如其逐年只代置他的工资的等价,他对于资本家就不是生产劳动者。他固然代置了工资,代置了劳动的购买价格,但这样做,当中的交易,就和资本家向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者购买商品,全然没有两样了。他支付了那包含在不变资本和工资内的劳动。他现今在商品形态上所有的劳动量,和他以前在货币形态上所有的劳动量,是相等的。他的货币,不会由此变成资本。这情形,和劳动者自有其生产手段的情形,完全一样。在他的年生产物的价值内,他必须逐年把生产手段的价值提出来,把它代置。他逐年消费的或者能够消费的,只是他的生产物的这个价值部分,那等于逐年加在不变资本上面的新劳动。所以,在这场合,不会有资本主义的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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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原本译文为“eine Spur oder einen Wert”。照斯密原著改正。——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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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何以会把这种劳动叫做“生产的”呢?第一就是因为重农主义派,把它叫做“不产的”(stérile)和“不生产的”(nonproductive).
在前面引用过的那一章,斯密曾对我们说:
“第一,他们(重农主义派)承认,这个阶级(即不经营农业的工业阶级)会再生产他们逐年消费的价值,至少会更新他所赖以维持,所赖以雇用的基金或资本。……租地农业者和农业劳动者,固然会在他们所赖以维持,所赖以雇用的基金之上,逐年生产一个纯生产物,那就是,为土地所有者生产一个自由的地租。……租地农业者和农业劳动者的劳动,当然比商人,手工匠,制造业者的劳动,是更生产的。但一个阶级的较大的生产物,不能使别个阶级成为不生产的。”(前书第四篇第九章)
这里,亚当斯密回到重农主义的见解上面了。真正的生产劳动,即生产一个剩余价值从而生产一个“纯生产物”的生产劳动,是农业劳动。他放弃他自己的剩余价值观,接受了重农主义派的剩余价值观。但同时他又反对重农主义派的剩余价值观,说产业的(在他看来,甚至商业的)劳动,也是生产的,虽然就最高义来说不是。这样,他就抛弃了他以前的定义,不复从资本主义的立场,来决定谁是“生产劳动者”了;他反对重农主义派说,不经营农业的工业阶级会再生产他们自己的工资,从而会生产一个价值,与他们所消费的价值相等,从而“至少会更新他们所赖以维持,所赖以雇用的基金或资本”。这样,在依存干重农主义派又反对重农主义派的情形下,他对于什么是“生产劳动”,立下了第二个定义。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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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说:“第二,把手工业者,制造业劳动者和商人,和侍仆同样看待,从下面的理由看,也像是极不妥当的。侍仆的劳动,不会更新维持他们雇用他们的基金。他们的维持和使用,完全出自他们的主人的费用;他们的劳动,在性质上,就是不能把这种费用代置的。构成那种劳动的,通例是做了就完了的劳务,不会固定化,对象化为某种可卖的商品,可以代置他们的工资和维持费用的价值。反之,手工业者,制造业劳动者,和商人的劳动,却会固定在,对象化在某种这样的可卖品上。从这个理由,我曾在讨论生产劳动和不生产劳动的那一章,把手工业者,制造业劳动者,和商人,算在生产劳动者里面,把侍仆算在不生产劳动者里面。”
资本一经支配全部生产,那与劳动交换的所得,就不会直接与生产商品的劳动交换了,只会与劳务相交换了。所得一部分会与那种当做使用价值用的商品交换,一部分会与劳务(services)相交换,那也是直接当做使用价值消费的。
与劳动力相区别的商品,是一种在物质上与人类相对立,而于人类有某种用处的物品,在其内,有一定量的劳动,固定着,对象化着。
所以,我们得到了那当然会包含在第一段内的决定方法,即:生产劳动者是这种劳动者,他们的劳动会生产商品,并且他们所消费的商品,不更多于他们所生产的商品,也不更多于他们的劳动所费去的商品。他们的劳动,会固定为,实现为“某种可卖的商品,可以代置他们的工资和维持费用的价值”。就因为他生产商品,所以生产劳动者会不断再生产可变资本,那是他不断在工资形态上消费的。他会不断生产那支付给他,“维持他,并且使用他”的基金。
第一,亚当斯密当然把一切直接使用在物质生产上的知识劳动,包括在那种会固定在,或对象化在某种可卖品上的劳动内。不仅包括直接的手劳动者或机械劳动者,且包括监工,技师,经理,代理人等等,简言之,包括在一定物质生产部门内为生产一定商品所必要的全部人员的劳动。这一切人的合作(Kooperation)是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实在说,他们也会把他们的劳动全部加在不变资本上面,并依此额增加生产物的价值。(这个话,在什么程度内,适用于银行业者等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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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亚当斯密说,大体就通例来说(generally),不生产劳动者的劳动,不是这样。就使资本已经支配了物质的生产,大体说,就使家内工业已经消灭,或直接在消费者家内为消费者创造使用价值的小手工业者的工业已经消灭,亚当斯密也一定很清楚,我雇到家里来缝衬衫的一个女裁缝,或雇到家里来修理家具的劳动者,或雇到家里来打扫房屋的一个仆人,或雇到家里来烹调肉类的女厨师,会和在工厂内缝衣裳的女裁缝,修理机械的机械工人,洗涤机械的劳动者,当做资本家的工资劳动者而在旅店内掌锅的女厨师一样,把他们的劳动,固定在一个物品上,并且实际把这种物品的价值提高。照可能性来说,这种使用价值也是商品;衬衫可以送到当店去,房屋可以再卖,家具可以拍卖等等。所以,照可能性来说,这些人也生产商品,并且把价值加到他们劳动的对象物上去。但这在不生产劳动者间是一个极小的部类,说到大多数仆役,僧侣,官吏,兵士,乐师等等,那是不能这样说的。
但无论这种“不生产劳动者”的人数是大是小,这总是很明白的,即:使劳动成为“生产劳动”或“不生产劳动”的事情,不一定是劳动的特殊性,也不一定是劳动生产物的现象形态。这点已经由一个限制语承认了,即:“他的劳务通常做了就完了。”同一种劳动,如果我是以资本家的资格,以生产者的资格购买它,想把它的价值增殖,它就是生产的;如果我以消费者的资格,以所得支出者的资格,购买它,想消费它的使用价值,它就是不生产的,不管这个使用价值,是和劳动力的活动一同消灭,还是对象化在,固定在一个东西里面。旅店的女厨师,会替旅店主人(以资本家资格购买她的劳动的人),生产一种商品。羊排的消费者,会支付她的劳动;她也会对旅店主人(除开利润不说)代置他继续支付给她的基金。反之,如果我购买一个女厨师的劳动,叫她替我烹调肉类,不是为要把她的劳动,当做劳动一般来实行价值增殖作用,却把它当做这种确定的具体的劳动来享受,来使用,她的劳动便是不生产的,虽然这种劳动也会固定在一个物质的生产物上,并且和旅店主人的场合一样,可以(在结果上)成为一个可卖的商品。但当中的大差别还是存在:这个女厨师不能为我这个私人,代置我凭以支付给她的基金。因为,我购买她的劳动时,不是把它当做价值形成的要素;我只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她的劳动,不替我代置我依以支付给她的基金,那就是,不替我代置工资的基金,这好比我在旅店内吃了午餐,但不能因此便能再度去买,去吃同一的午餐一样。但这种区别,在商品之间,也会发生的。资本家购备来代置其不变资本的商品(例如印花业者购买棉布),将会在印成的棉布内,把它的价值代置。反之,如果他购买棉布,只是为自已消费,这种商品是不会代置他的支出的。社会的最大多数,即劳动者阶级,还须亲自担任这类的劳动;但要能亲自担任这类的劳动,他必须已经实行生产的劳动。他们能够自己煮肉,只因为他们曾经生产一个工资,可以用来支付肉;他们能够自己洗涤打扫家具和住所,擦亮自已的皮鞋,只因为他曾经生产家具,房租和皮鞋的价值。所以,就生产劳动者阶级自已说,他们为自己实行的劳动也表现这不生产的劳动。他们虽然做过了这种不生产劳动,但并不因此便能重新再做这种不生产劳动,除非他们事先做过了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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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另一方面说,戏院,音乐馆,妓院等等的企业者,对于戏子,乐师,妓女等等的劳动力,会购买其暂时处分权—在实际上,这种购买,包含一个曲折,但那只有经济的形式的意味,结果的运动是一样的,他购买的这所谓“不生产劳动”,其“劳务是做了就完了的”,决不会(在它自身以外)固定或实现在“一个耐久的或(特殊的)物品或可卖品上”,但这种劳务卖于公众时,却会有工资和利润回到他手里来。他所购的劳务,使他能够再购它;那就是,这种劳务所凭以支付的基金,会自行更新。律师在事务所内使用的书记的劳动,也是这样,不过这种劳动通例会体现在极广阔的“特殊对象物”上,体现在浩瀚的文书堆的形态上。不错,对于企业者,这种劳务是由公众的所得支付的。但这是一样真确的,一切加入个人消费的生产物,都是如此。国家固然不能把这种劳务本身输出去;但能够把这种劳务的实行者输出。比如,法国就输出舞蹈师,厨子等等,德国也输出教师。不过,舞蹈师和教师被输出时,他们的所得也被输出了;舞蹈鞋和书本被输出时,却会有一个代价被带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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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从一方面说,所谓不生产劳动的一部分,会体现为物质的使用价值,一样可以成为商品(vendible commodities),同时,从另一方面说,没有任何客观姿态(不能当做物品而与劳务实行者分离存在,也不能当做价值成分加在一个商品内)的劳务的一部分,也会被资本(劳动的直接购买者的资本)购买,从而代置它自已的工资,并且带回一个利润来。简言之,这种劳务的生产,有一部分,可以被包摄在资本下面,而体现在有用物内的劳动,也有一部分,会直接由所得购去,不被包摄在资本主义生产下面。
第四,全商品界可以分成两大部类。第一是劳动力,第二是和劳动力自身相区别的商品。有一些劳务,是训练,维持,修正劳动力的,简言之,是使劳动力取得特殊性,或者只把劳动力维持的。例如“产业上必要的”或有用的教师的劳务,又如维持健康,从而保存一切价值源泉即劳动力自身的医生的劳务。它会生出一种“可卖品”,即劳动力自身,来代替它的位置。这种劳务,也会加在这种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和再生产成本内的。但亚当斯密知道,“教育”加在劳动者大众生产成本内的成分是怎样小,并且在一切情形下,医生的劳务都属于生产上的虚费(fauxfrais)。我们很可以把医生的劳务,算在劳动力的修理费用项下。假设工资和利润合计,在总价值方面,由某种原因(例如国人变得更懒惰了)减少了,同时在使用价值方面,又因劳动变得更不生产了(例如因为收获不良等等),减少了。换言之,假设因为去年加入的新劳动更少了,并且因为加入的劳动更不生产了,生产物中那与所得相当的部分已经减少。现在,再假设资本家和劳动者还和以前一样要消费等价值额的物质品,他们就只能购买更少的医生劳务,教师劳务等等了。如果他们不得不在这项上面,继续支出同样多的钱,他们就须限制别种物品的消费。所以,很明白,医生和教师的劳动,不能直接创造他们凭以得到给付的基金,虽然他们的劳动,要算在一切价值的创造基金的生产成本内,那就是,要算在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内。
亚当斯密往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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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任何一种前提下,说手工业者的,制造业者的,商人的劳动,不会增大社会的真正所得,都好像是不妥当的。比方说,就令我们像这个体系一样,假设这个阶级逐日消费,逐月消费,逐年消费的价值,恰好等于他们逐日生产,逐月生产,逐年生产的价值,我们也不能由此便说,他们的劳动不会增加实在的所得,不会增加社会的土地劳动年生产物的其正价值。例如,一个手工业者,在收获后6个月内,实行了一个值10镑的劳动。他虽然会在这时候消费值10镑的谷物及其他种种生活资料,但也会实在地把10镑的价值①,加到社会的土地劳动年生产物内。他把半年的所得10镑,消费在谷物及其他种种生活资料上时,会生产一个相等的价值,能够为他或为某别人,购备一个同样大的半年所得。所以,在这6个月内消费的和生产的东西的价值,不是10镑,而是20镑。固然,也许在任一瞬间,所有的价值,都不多过10镑。但若价值10镑的由手工业者消费的谷物及其他种种生活资料,是由一个兵士或一个侍仆消费掉,则在半年之后存有的生产物的价值,和手工业者劳动结局会有的价值比较,会更少10镑。所以,就令手工业者的生产物的价值,在任何瞬间,都不比他所消费的价值更大,但他劳动的结果,市场上实有的价值总额,和异此的场合比较,总会更大的。”(前书第四篇第九章)
因有“不生产的劳动”,每一瞬间市场上实有的商品的价值,和没有这种劳动的场合比较,不也会更大么?每一瞬间,市场上,不都会在小麦,肉类等等之外,还有妓女,律师,牧师,乐师,戏院,兵士,政客等等么?这些男女,取得这些“谷物及其他种种生活资料”时,并不是无代价取得的。他们对此会给与或被迫缴出他们的劳务,并且当做劳务看,那也是有使用价值的,并且因为曾经费去各种生产成本,所以还有一个交换价值。在每一瞬间,都会在那种在商品形态上存在的可消费品之外,存有一定量在劳务形态上存在的可消费品。在每一瞬间,可消费品的总额,都和没有这种可消费的劳务时比较更大。第二价值也是更大的,因为它的价值,是等于为这种劳务而支付的商品的价值,这个价值又等于劳务自身的价值。在这场合,是和以商品交换商品一样,以等价交换等价;因此,同一的价值有了二重的存在,一是在买者方面,一是在卖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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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① 原本译文为“einen realen Wert”。照斯密原著改正。——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