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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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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50 | PRINTED_PAGE=138

各方没有妒忌之心的假设引起了某些问题。也许我们还应当假设他们不倾向于各种别的情感，象差耻和屈辱感(见第67节)。一种对正义的令人满意的解释最终也必将处理这些问题，但现在我将把这些复杂问题放到一边。对我们的程序的另一个反对意见是说它太不现实了。人们肯定是有妒忌心的，一种正义观怎么能忽视这一事实呢？我将通过把有关正义原则的论据划分为两部分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第一部分中，原则是根据设想妒忌并不存在的假定获得的，而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参照人类的生活环境来考虑我们所达到的观念是否是可行的。

提出这一程序的一个理由是：妒忌倾向于使每个人的状况更坏。在此意义上它是使集体不利的。我假定它不存在就等于假定人们在原则的选择中应当设想他们有他们自已的、足以自为的生活计划。他们对他们自己的价值有一种牢固的自信，以致不想放弃他们的任何目的，即使以别人只有较少的实现他们目的的手段为条件。我将按照这一规定来建立一种正义观，以看看会发生什么事情。然后我要试图展示当采用的原则被付诸实践，它们会引导到使妒忌和别的破坏性感情不可能强烈的社会安排。这一正义观排除了产生破坏性态度的条件。因此，它本质上是稳固的（见第80—81节）。

因此，相互冷淡的理性的假设就达到这样一个结果：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试图接受那些尽可能地促进他们的目标休系的原则。他们通过努力为自己赢得最高指标的基本社会善而这样做，因为这能使他们最有效地推进他们的善的观念，不论结果会是什么。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他们不受爱或宿怨的推动。他们也不寻求相互亲密，既不妒忌也不虚荣。借用比赛的术语我们可以说：他们在努力为自己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并不去希望他们的对手的一个高或低的得分，也不寻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成功与别人的成功之间的差别。当然，一种竞赛的比喻在此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各方并不关心胜利，而只关心获得从他们自己的目标体系来判断尽可能高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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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51 | PRINTED_PAGE=139

我们还有一个进一步的保证严格服从的假定。各方被假定具有一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并且这一事实在他们中间是一公开的知识。这一假设是为了保证在原初状态中所达到的契约正直完整。这并不意味着各方在他们的考虑中采用了某一特殊的正义观，因为这将与基本的动机假设相矛盾，而是意味着无论最后一致同意什么样的原则，各方都能在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方面互相信赖。一旦原则被接受，各方就能相互信任地遵循它们。因而，在达到一个契约时，他们就知道他们的承诺不是徒劳的：他们的正义感能力保证被选择的原则将得到尊重。然而，注意到下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即这一假设还是容许考虑人们有按照不同的正义观行动的能力。人类心理学的普遍事实和道德学习的原则也是各方要考察的相关问题。如果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产生对自身的支持，或缺少稳固性，这一事实就决不可忽视。因为人们就可能转而选择另一种正义观。这一假设只是在一种纯粹形式的意义上说各方须有一种对正义感的能力，若考虑所有相关的内容，包括道德心理学的一般事实，那么各方就将坚持最终被选择的原则。他们在以下方面是有理性的：他们将不签订一种他们知道他们不可能维持，或这样做将带来很大困难的契约。随同别的考虑一起，他们也计算契约承诺的强度(strains of commitment)(见第29节)。这样，在评价各种正义观时，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就要假定他们采用的正义观将被严格地服从。他们的契约的结论将按这一基础推出。

通过前面有关各方的理性和动机的评论，原初状态的描述便在大多数方面完成了。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张有关最初状况的成分和它们的变化形式的表格来总结这一描述（注有星号的解释是原初状态的解释）。

1. 各方的性质（见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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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52 | PRINTED_PAGE=140

\*a. 连续的人们（家长或遗传线)b. 单独的个人c. 联合体（国家、教会或别的集体)

2.正义的主题（见第1节）\*a. 社会的基本结构b. 社团集体的规范c. 国际法

3. 选择对象的提出（见第21节)\*a. 较短（或较长）的表格b. 各种可能性的一般特征

4.进入的时间（见第24节）\*a. 活着的人们（在懂事的年龄）在任何时候b. 所有现实的人们（那些在某一时期活着的人们）同时地c. 所有可能的人们同时地

5.正义的环境（见第22节）\*a. 休谟的中等匮乏的条件b. 在上述条件外，再加上进一步的极端条件

6.原则的形式限制（见第23节）\*a.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和终极性6. 对上述条件的修正，比方说，较少的公开性。

7.知识与信仰（见第24节）\*a. 无知之幕b. 充分的信息c. 部分的知识

8.各方的动机（见第25节）\*a. 相互冷淡(有限的利他主义)6. 社会团结和良好意愿的因素c. 完全的利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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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53 | PRINTED_PAGE=141

9.合理性（见第25、27节）

\*a. 以统一的期望和对或然性的客观解释来采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

b. 同上，但没有统一的期望并使用不充足理由的原则

10. 契约的情形（见第24节）

\*a. 永远的一致同意

b. 在某一有限时期的大多数人或任何其它范围内的接受

11.服从的情形（见第25节）

\*a. 严格的服从

b. 不同程度的部分服从

12.无一致点的观点（见第23节)

\*a. 一般利已主义

b. 自然状态

我们现在可以转到原则的选择问题。但我先要述及一些要避免的误解。首先，我们必须牢记：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从理论上加以规定的个人。他们同意的理由是通过对契约状态和他们对基本善的选择的描述来表述的。当然，当我们试图在日常生活中模拟原初状态时，即，当我们试图按它的条件引导我们的道德论证时，我们大概会发现我们的思考和判断要受到我们的特殊倾向和态度的影响。在努力坚持这一观念状态的条件时，我们确实很难纠正我们的各种好恶。但这决不影响到下述论点：即在原初状态中，被如此确定其特征的有理性的人们将做出某个确定的决定。这一命题属于正义论。至于人们在调节他们的实践推理中能否扮演这一角色，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由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被假定是对相互利益不感兴趣的（虽然他们可能对第三方有一种关心），人们可能会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本身是一种利己主义的理论。它当然不是前述的三种利己主义中的一种，但可能有人会象叔本华设想康德的理论那样，认为它不管怎样还是利己主义的。①这是一个误解。因为，在原初状态中被设定为不关心相互利益的各方，并不会引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那些将被同意的原则的人们会同样地相互漠不关心的结论。正义的两个原则及职责和自然义务的原则显然要求我们考虑别人的权利和要求。正义感就是一种通常有效的服从这些约束的愿望。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动机，决不可混同于那些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将被选择的原则并有相应的正义感的人们的动机。一个人在实际事务中了解他的处境，若他愿意，他能够利用偶然因素来促进自已的利益。假如他的正义感真的推动他按照将在原初状态中采用的正当原则行事，他的欲望和目标就肯定不是利已主义的。他自愿地承担对这一道德观点的解释所表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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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54 | PRINTED_PAGE=142

这一结论得到一种进一步的思考的支持。我们一旦考虑一种契约论的观点，就会不由得想到：如果各方没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仁爱或对相互利益的某种关心的推动，就不会产生出我们想要的原则。如前所述，培里认为：正当的标准和决定是那些促进由反思的契约在倾向于公平和善良意志的环境下所达到的目的的标准和决定。现在，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达到了跟仁爱一样的结果。因为这种条件的结合迫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考虑到别人的利益。这样，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善良意志的效果将由几种条件合力产生。以为这种正义观是利已主义的错觉，是由只看到原初状态的一个因素造成的。而且，这一对假定比起仁爱加知识的假定有着巨大的优点。象我前面所提到的，后一对假定是如此复杂，以致不可能建立任何确定的理论。这种复杂性是由如此多的难以逾越的信息引起的，不仅如此，对善良动机的假设也需要澄清。例如，各种仁爱愿望的动力是什么？简言之，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有简洁和清楚的优点，同时还获得了初看起来在道德上更吸引人的假设所产生的同样结果。如果有人问我们为什么不假定仁爱与无知之幕的结合，我们的回答是：没有必要确定一个如此强烈的条件。而且，它将会破坏在尽量少而弱的规定上建立正义论的目的，同时也不符合正义的环境。

①见《伦理学基础》（1840年），佩恩译（纽约，自由艺木出版社，1965年版），第89—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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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55 | PRINTED_PAGE=143

最后，如果各方被理解为是由他们自己作出提议，他们就没有任何提出无意义的或专断的原则的动因。例如，没有人会提出应给予那些恰恰六呎高或在晴天出生的人以某些特权，也没有人会提出基本权利应当根据一个人的肤色或头发来分配的原则。无人能辨别这类原则是否符合他的利益，而且，这类原则的每一个都是对一个人行动自由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不能不说明理由就被接受的。我们当然可以想象一些跟这些特征有关的特殊情况。那些在晴天出生的人可能幸运地具有一种幸福的脾性，对于某些权力地位来说这可能是一种有资格的气质。但这些差别决不会在首批原则中提出，因为首批原则必须跟广泛的人类利益的推进有某种合理联系。各方推理的合理性及其在原初状态中的处境保证伦理原则和正义观念具有这种普遍内容。①所以，种族和性别歧视必然预先就假定了某些人在社会体系中占有优越的地位，他们想利用这一地位来促进他们的利益。从同处于一种公平的最初状态中的人们的立场来说，这种种族歧视的理论不仅是不正义的，而且是非理性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些理论决非道德的观念，而只是意味着压制。它们在一个合理的传统正义观的表格中没有地位。当然，这一论点决非一个定义的问题，它宁可说是那些表现了原初状态特征的条件，尤其是各方的理性和无知之幕的条件的结果。因此，有一确定内容并排除了专断和无意义的原则的止当观是从这一理论推导出来的。

①有关达到这一结论的不同方式，见菲利普·富特：《道德论证》，载于《精神》第67卷(1958年)；《道德信念》，载于《亚里士多德协会会刊》第59卷(1958—1959年），R.W，比尔德斯莫，《道德推理》（绍约，震镇丛书，1909年版)，特别第4章。C.F，瓦诺克简略地讨论了内容的问题，见《当代道德哲学》（伦敦，麦克米兰公司，1967年版)，第55一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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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56 | PRINTED_PAGE=144

26. 引向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

在第26—28节中我要考虑在两个正义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之间的选择。合理地决定选择这两个对象中的哪一个，也许是建立可代替功利主义传统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的一个中心问题。我将在这一节的开始提出某些赞成这两个正义原则的直觉性论述。我也要简要地讨论一下：倘要使对于这些原则的例证成为结论性的，需要做出的论据的实质性结构是什么。

我们记得：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般观念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的基本善，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有利于每一个人。对这些善的交换没有做出任何限制，因此，一种较少的自由能够从较多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得到补偿。这样，无论从哪一个人的立场看待这一状况，他都没有任何办法能专为他自己赢得利益。另一方面，也没有任何根据使他接受特殊的不利。由于他期望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中得到比平等的份额更多的一份是不合理的，并且，同意较少的一份对他也是不合理的，那么他要做的事显然就是把要求一种平等分配的原则接受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的确，这一原则是如此明显，以致可以预期每一个人都会直接地觉察它。

这样，各方就从一个确立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的原则开始，这一平等的由自包括机会的平等和收人与财富的分配平等。但却没有什么理由说这一接受应当是最终的。如果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有一种不平等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比最初的平等状况更好，为什么不允许这种不平等呢？人们为了将来的较大回报，能够把一种较大的平等可能给予的直接得益用来进行合理的投资。例如，如果某些不平等能提供各予刺激，而成功地引出更有成效的努力，处在原初状况中的人就可能把这些不平等看作抵消训练费用和鼓励有效表现的必要手段。人们可能设想这些观念上的个人应当希望互相服务。但由于各方被假定是不关心彼此利益的，他们对这些不平等的接受就只是对人们处在正义环境中的相互关系的接受。他们没有理由抱怨相互的动机，因此，一个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将承认这些不平等的正义性，他若不这样做就确实是目光短浅的。他如果在同意这些调整措施时犹豫不决，那只会是在他知道别人会有更好处境而沮丧的时候，但我已经假定各方的决定并不受妒忌的推动。为了确定这一调节不平等的原则，我们可以从最少受惠的代表人的地位来观察这一体系。当某些不平等最大限度地提高或至少有助于提高社会最不幸阶层的长远期望时，这些不平等就是可以允许的。

①类似的观点见B.A.威案斯：《平等的观念》，载于《哲学、政治学与社会》第2集，彼得·拉期莱特与W.G.儒西曼编(牛津，巴兹尔·布莱克市尔公司，1962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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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57 | PRINTED_PAGE=145

那么，当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并没有给允许什么样的不平等提出什么限制时，特殊的观念则通过确立两个原则的先后次序（在意义上有必要的调整）禁止基本自由与经济及社会利益之间的交换。我不想在此证明这一次序，而是在后面的章节里不时考虑这个问题（见第39、82节）。但大致来说，支持这一次序的观念是：如果各方推测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他们的基本自由，他们将不会用让渡自己的某些自由来换取经济状况的改善。只是在社会条件不允许有效地确立这些权利时，一个人才可能接受这些限制。这些限制只能在它们对开创一个自由社会是必要的范围内才被承认。对平等的自由的否定仅当它为提高文明水平，从而为这些自由在一定阶段上能被享受所必需时，才能到辩护。这样，我们在设定次序时实际上就在原初状态中做了一个专门的假设：即各方知道他们的社会的条件（不管它们是什么），接受实现平等自由的有效方式。如始终一致地遵循一般观念，两个正义原则的次序最终会是合理的。这一词典式排列是一般观念的长远趋势。在大多数地方我将假定这一次序的必要环境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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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58 | PRINTED_PAGE=146

这些评论看来是清楚地说明了：两个原则至少是一种人们会觉得有道理的正义观。然而，问题是我们如何比较系统地论证它们。有几件事情可做：我们能引出它们在制度方面的推论，指出它们对基本社会政策的意义。这样，就可通过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的对比来衡量它们。本书的第二编就是做这件事。但我们也能从原初状态的地位努力发现支持它们的决定性论据。为了明白我们如何做这件事，把两个原则设想为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最大最小值解决法是一有用的启发。两原则与用于不确定条件下选择的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之间有某种相似的地方。①这可以明显地见之于下面的事实：假设两个原则是一个人将选择来设计这样一个社会的原则——在这一社会里，他的敌人也会把他的地位分给他。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次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选择对象，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当然，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并不认为他们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要由一个恶意的敌人来决定。如我下面要说的，他们将不会从错误的前提进行推理。无知之幕不违反这一观念，因为信息的缺少并不是错误的信息。但是，如果各方不得不保护自己免受这种偶然情况的侵害，他们就要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这说明了它们作为某种最大最小值解决法的意义。这种类似表明：如果原初状态被如此描述，以便令各方采用这一规则所表现的保护性态度是合理的，就的确能建立一种决定性论据来支持正义两原则。显然，最大最小值的规则一般来说并不是无把握的选择的可靠指导，但它在某些具有专门特征的境况中是有吸引力的。所以，我的目的就是要说明，原初状态把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些特征显示得非常充分，可以说到了极致，这一事实提供了支持正义两原则的极好例证。

① 在W.J.鲍莫尔那里可发现对此的一种清楚讨论和无把握的选择的其它规则，见《经济理论和操作分析》，第2版(英格德·克利弗斯，新泽西州，普兰梯利-霍尔公词，1965年版)，第24章。他给这些规则以一种几何学的解释(包括在第13节中用来说明差别原则的图表)。见第558—562页。亦见R.D.卢斯与霍华德·雷法：《游戏与决定》（纽约，约翰·威利父子公司，1957年版)，第13章有一较充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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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59 | PRINTED_PAGE=147

我们来考虑下面的得失表。它代表这样一种状况的得失，这种状况并非上述那种策略游戏，在此做决定者并没有假设敌，而是面临着几种可能存在的环境。碰巧存在某种环境并不依赖于他的选择，或者他是否预先宜布他的动向。表中的数字是与某种最初状况相比较的货币价值（以一百美元为单位）。所得 $( g )$ 依赖于个人的决定(d)和环境（c)，这样， $\boldsymbol { \xi } = \boldsymbol { \mathfrak { f } } \left. \boldsymbol { d } , \boldsymbol { c } \right.$ 。假定有三种可能的决定和三种可能的环境，我们就有了下面这张得失表：

最大最小值规则要求我们采取第三个决定。因为这样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是得到五百美元，那是比其他决定的最坏结果要好的。如果我们采取另外两个决定，就有可能失去八百或七百美元。这样，选择 $d _ { 3 }$ 使一个特殊决定的最小值与其他决定的最小值相比是最大的。“最大最小值”一词即意味着“最大的最小值”。这一规则使我们注意那种在任何计划的行动中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形，并依此作出决定。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使这一不平常的规则具有某种合理性的状况有三个主要特征。①首先，由于这一规则不考虑这三种可能的环境的可能性，就一定有对这种可能性不予考虑的理出。选择的最自然规则看来就是计算每一决定的货币收入的期望，然后采取将带来最高前景的行动路线（这一期望被定义如下：设 $\pmb { \mathrm { \delta } } \pmb { \mathrm { \varepsilon } }$ 代表得失表中的数据，在此是得失表的行号，i是得失表的列号：设 ${ p _ { i } } ( \beta = 1 , 2 , 3 )$ 是在 $\boldsymbol { \Sigma } \boldsymbol { p } _ { j } = 1$ 条件下诸环境的可能性。那么，第i次的决定的期望就等于 $\sum \pmb { \hat { p } } _ { i } \pmb { g _ { i j } } )$ 。这样，比方说，这一状况必定是一种不可能知道其可能性有多大的状况，或者至多有一种极不确定的知悉。在这一情况下，除非有别的出路，很难不让人怀疑或然性的计算，特别是在决定是一种需要向别人证明的基本决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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