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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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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60 | PRINTED_PAGE=148

需要提出“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状况的第二个特征如下：选择者抱这样一种善的观念，以致他很少关心在他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一定能实际地得到的最低工资之外还有可能得到的收入。对他来说，为了进一步的利益利用一个机会是不值得的，特别是在它有可能造成他的重大损失的时候。这一点又把我们带到第三个特征：即，被拒绝的选择对象有一种个人几乎不可能接受的后果。这种状况涉及到重大的冒险。当然，这些特征只有结合起来才最有效。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的典型状况是当这三个特征都最大程度地实现的时候。这样，这一规则就不是普遍适用的，当然也不是自明的，而宁可说是一种在某些专门环境里才被人接受的一种最大值，一个拇指规则。它的采用依赖于跟一个人的善的观念有关的可能得失的实质结构，所有这些都发生在一种可以对或然性推测不予考虑的背景下。

应当注意，正象我们在解释得失表时说过的，表上的项目所代表的是货币价值而不是功利。这一区别是有意义的，因为根据这种客观的价值计算期望并不等于计算人们所期望的功利，这两种计算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重要之点在于：按照作为公平的观点，各方不了解他们自己的善观念，也不能在通常意义上估价他们的功利。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想深入到由给定的条件产生的实际偏爱的背后进行探讨。所以，期望是建立在基本善的指标上的。各方相应地做出他们的决定。在此例中的所得一项是通过金钱而非功利来说明的，以指示契约论的这一方面。

()在此我借鉴了威聚·费伦尔：《或然性与利益》（霍姆伍德，伊利诺斯州，H.D，欧文公司，1965年版），第140—142页，邢里注意到了这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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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61 | PRINTED_PAGE=149

现在，象我已经暗示的，我们对原初状态的定义就使它成为一种可以应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状态。为了明确这一点，让我们在心里略微回顾一下这种具有三个特征的状况的性质。首先，无知之幕使有关可能性的知识减到了最模糊的程度，各方并没有决定他们的社会的可能性质及他们在其中的地位的任何基础。这样他们就有很强有力的理由在有别的出路时对或然性的计算不屑一顾。他们也必须考虑这样一个事实：他们对原则的选择应当在别人看来是合理的，特别是对他们的后代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后代的权利将深受这一原则的影响，当我们继续往下讨论时，我将提出这种不屑一顾的进一步理由。但现在我们已足可注意到：各方对得失的情况知道得很少的事实加强了这些考虑。他们不仅不能推测各种可能环境的可能程度，也不怎么了解这些可能的环境究竟是什么，更不能列举出它们和预见每种可能的选择的结果。这些决定者比那个数字表中的决定者处在更深的黑暗中。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我谈到两个正义原则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类似性。

对于两个正义原则的几种论据显示出第二个特征。这样，如果我们能够坚持认为这两个原则提供了一种可行的社会正义论，坚持认为它们是和效率的合理要求相吻合的，那么，这一观念就保证了一种令人满意的最小值。我们只要仔细考虑一下，就能发现这可能是能够做得最好的了。这样，许多论据，特别是在第二编中的论据，就是要通过把它们应用于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展示两个原则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观念。这些细节有一种哲学的意义，而且，如果我们能够确立自由的优先和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这一思想方式实际上是决定性的。因为这一优先示意着原初状态中的人不想牺牲平等的自由来获取较大的利益。由处在词典式次序中的两个原则保证的最小值，也是各方不希望为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而危及的。在第四和第九章中我提出了有关这一次序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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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62 | PRINTED_PAGE=150

最后，如果我们能说明别的正义观可能导致各方将发现是不可忍受的制度，那么第三个特征也就出现了。例如，人们有时指出：任何一种形式的功利原则，如果不是在证明奴隶制或农奴制的合理性，也无论如何是在证明为更大的社会利益而严重侵害自由是合理的。我们不需要在此考虑这一说法的真实性，或者获得其必要的条件的可能性。这一论点暂且只是要说明正义观可能容有各方也许不能接受的后果。在有了保证一个令人满意的最小值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方便的选择对象时，他们再冒险试探这些结果是否出现，那就如果不是无理性的，看来也是不明智的。

那么，迄今为止，我们简要地描述了使“最大最小值”规则有效的状况之特征，以及能够把两个正义原则的论据统摄在它们之内的方式。这样，如果传统观点的表格（见第21节）代表着可能的决定，这些原则就将按这一规则被选择。原初状态的选择一种正义观的基本特征把这些专门特征非常清楚地显示出来。这些有关“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评论只打算弄清原初状态中选择问题的结构。它们描绘了它的性质结构。当我们继续讨论时，对两个原则的论证将更为充分。我想在这一节快结束时考虑一种大概是反对差别原则的意见，它把我们带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一意见认为：既然我们在通常的约束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长远利益，那么，较有利者的期望的大量增加或减少的正义性看来就有赖于那些状况最差者的前景的轻微改变了。举例来说，只要最不利者的期望有些微提高，就可允许最悬殊的收人和财富差距。而同时，当那些地位最差的人有些微损失时，有利于状况较好者的同样不平等就被禁止。而下述情况看来会是异常离奇的：比方说，地位较好者期望的上十亿美元的增加是否合乎正义，竟然要根据最不利者的前景的一辨士的增减来决定。这种反对类似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下列困难。对任一自然数n，让我们考虑下面得失表中的行所组成的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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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63 | PRINTED_PAGE=151

$$
\yen 1
$$

即使对某个较小的数选择第二列是合理的，在这一数列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当n足够大时，这时，若不选择对立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一列就是没道理的了。

对这一反对意见的回答部分是这样的：差别原则不打算用于这种抽象的可能性。如我所述，社会正义的问题并不是那种临时给个人分配某些数量的钱、财产或别的什么的问题。在所有可能的结合中也没有某种能从一个代表人转移到另一个代表人的作为期望基础的实体。反对意见设想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真实的情况，可行的系列是如此限制的，以致排除了这些可能性。①其理由是：两个原则是被结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用于总体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实行平等的自由和地位开放的原则防止了这些偶然情况的出现。因为当我们提高较有利者的期望时，状况最差者的境况也不断改善。每一这类性质的增加都符合后者的利益，至少在某一范围内。因为较有利者的较大期望大致会抵消训练费用并鼓励较好的表现，因而有助于普遍利益。当并无措施保证使不平等不致太悬殊时，通过不断增加的受过教育的可用人才和拓宽的机会却形成一种持久的拉平差距的趋势。由别的一些原则确立的条件能保证使可能产生的等级差别比人们常常在过去忍受的等级差别要小得多。

①这方面我得益于S，A，马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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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64 | PRINTED_PAGE=152

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差别原则不仅假定着别的一些原则的实行，而且也以某种社会制度理论为前提。特别是象我将在第四章中仔细讨论的那样，它依赖着在一种竞争经济（有或没有私有制）和一种开放的阶级体系中极端的不平等将不会成为常规的观念。在一定的自然资质的分配和动机法则的条件下，悬殊的等级差别将不会持久。在此要强调的是：并没有反对把对首要原则的选择放在经济学和心理学一般事实基础上的意见。如我们所看见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被假定为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的。由于这种知识进入了他们思考的前提之中，他们对原则的选择就是跟这些事实有关的。当然，关键的是这些前提必须是真实的和足够一般的。人们常常提出反对，例如说功利主义可能容许奴隶制和农奴制，容许对自由的其他侵犯。这些制度是否正义被认为得依赖于精确统计的计算是否展示它们产生了一种较高的幸福余额。功利主义者对此反对的回答是：社会的性质使这些计算一般是反对对自由的否定的。功利主义者想通过某些标准的假设(这是我的称谓)来解释自由和平等的要求。这样，他们就假设人们有着相近的减少边际功利的创造功利的能力。从这些规定推论，那么，在一定量的收入的前提下，只要我们不考虑对将来生产的影响，分配就应是平等的。因为，在一些人比别人占有得多的时候，总的功利能够通过转移给占有较少的人们而得到增加。对权利和自由的分配也可通过大致同样的方式来看待。假定前提正确，这一程序并没有什么错处。

契约理论同意功利主义认为正义的基本原则相当依赖于人类社会的自然事实的意见。这一依赖明确地显示在对原初状态的摘述中：各方的决定是借助于一般知识做出的。而且，原初状态的各种因素也预先假定着许多有关人类生活环境的事情。有些哲学家认为伦理学的首要原则应当独立于所有偶然的假定，他们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除了逻辑的真理和通过一种概念分析从这些逻辑真理推出的真理之外没有任何真理。道德观念应当对所有可能的世界都有效。这种观点使道德哲学成为一种创造伦理学的研究，一种对一个全能的神可能愿意决定一个最好的可能世界的思想的考察。即便对一般自然事实也要作选择。我们肯定对创造伦理学有一种自然的宗教兴趣，但它看来是超越了人类的领悟力的。从契约论观点来看，它等于说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对于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世界全然无知。若果真如此，他们怎么可能做出一个决定呢？一个选择问题只有在用自然法则和别的约束条件适当地限制了选择对象，那些选择者也已经有某些取舍的倾向时才算是明确地确定了。没有一种这方面的确定结构，提出的问题是决定不了的。因此我们需要毫不犹豫地在决定正义原则的选择时预先假定某种社会制度的理论。的确，我们不可能避免对一般事实的假定，正象我们不可能没有一种作为各方排列选择对象的根据的善的观念一样。如果这些假设是真实的和足够一般的，那么一切就都上轨道了，因为若没有它们，整个理论设计就会是无意义的和空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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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65 | PRINTED_PAGE=153

从这些评论可以明显地看到：甚至在论证正义的首要原则时，一般事实和道德前提也都是需要的（当然，以下情况也一直是清楚的：次一级的道德规范和特殊的伦理判断依赖于事实前提和标准原则）。在契约论中，这些道德前提采取了描述最初的契约状态的形式。显然，一般事实和道德前提在达到一种正义观时也是各有分工的，这种分工按各种理论的不同而互异。如我所述，原则在体现可欲的道德理想方面各各不同。功利主义的一个特征就是太依赖于从一般事实获得的论据。功利主义者倾向于这样答复反对他们的意见，即坚持认为社会和人性的规律排除了与他们的判断相反的论据。相反，作为公平的正义象通常被理解的那样较直接地在其首要原则中孕育着正义的理想。这一观念在达到对我们的正义判断的一种吻合时较少依靠一般事实。这使它适应于更为宽广的可能事实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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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66 | PRINTED_PAGE=154

有两个为这一把理想植入首要原则的作法进行辩护的理由。首先，最明显的是，达到功利主义者所期望的结果的标准假设可能只有或然的真实性，甚至使人很怀疑其具有真实性。而且，它们的充分意义和应用可能是高度猜测性的。这一批评对于功利原则所必需的所有一般假设也可能是同样适用的。从原初状态的立场来看，依靠这些假设可能是不合理的，而在被选择的原则中更明确地体现理想却是远为明智的。如此看来，各方就将比较喜欢直接保证他们的自由，而不是使其依赖于那种可能是不确定的和思辨的精确统计的计算。而且，正如我在第24节中说过的，在达到一个公开的正义观时应避免复杂的理论论证。与对两个原则的推理相比，功利标准的论据却违反了这一条件。其次，在人们中一劳永逸地互相宣布这些原则确实有一真正的优势，即使功利的理论计算总是碰巧有利于平等的自由，而且事情过去也一直如此也是这样。由于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道德观念是公开的，两个原则的选择事实上就正是这样一种宣布。这种集体的声明的优点支持着这些原则，即使标准的功利主义假设是真实的也是如此。在第29节中我将联系公开性和稳固性较仔细地考虑这个问题。在此相关的一点是：虽然一般来说，一种伦理学理论肯定能得到自然事实的支持，但是比起一种实际上可能要求的对世界的偶然因素的完全的理论把握来，还是有充足的理由更直接地把正义信念植人首要原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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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67 | PRINTED_PAGE=155

27. 引向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

我现在想考察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古典功利主义的原则将在后面讨论（见第30节）。契约论的一个优点就是它揭示了这两个原则是明显不同的观念，不管它们的实际推论可能多么一致。支持它们的分析性假定分歧很大，表现在它们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是对立的。下面我将努力说明这一点。

在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时，古典功利主义原则要求制度应安排得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各有关代表人的期望的绝对总额。这一总额是通过用处于相应地位的人数来乘每一期望，然后再把结果相加达到的。这样，假如其他情况一样，当社会中的人数翻番时，整个的功利也就翻了一番（当然，按照功利主义观点，期望是对全部被观察和预见到的满足的衡量，它们并不象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论中那样，仅仅是主要善的指标）。与此相对照，平均功利原则指示社会不仅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而且要增加平均功利(按人分配的功利)。这看来是一个较现代的观点，密尔和维克塞尔坚持这一观点，最近另有人给它以一个新的基础。①为使这一观念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制度的建立要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各代表人的期望总额的百分比。为计算这一总额，我们用处于相应地位的社会的分数来乘以期望。这样，假如其他情况一样，当一共同体人口翻番时，功利并不一定翻番。相反，只要在不同地位中的百分比没有改变，功利就仍保持不变。

①有关密尔和威克塞尔，见冈纳·米尔达尔：经济学理论发展中的政治因素》，保罗·斯特内顿译（伦敦，劳特利奇和基根·保罗公司，1953年版），第38页以石。J.J.C.斯马特在《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纲要》（剑桥，创桥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中没去解决这个问题，但在有必要打破僵局时肯定古典原则。至于平均理论的明确支持者，见J.C，哈桑伊：《在福利经济学与冒险理论中的基本功利》，载于《政治经济学杂志》第61卷（1953年），《基本福利、个人伦理和功利的人际比较》，载于《政治经济学杂志》第63卷（1955年）；R，B.右兰特：《一种规范功利主义形式的某些优点》，载于《科罗拉多大学学报》（博尔德，科罗拉多州，1967年），第39一65页。但是注意后面第174页注①中对布兰特观点的限定。对哈桑伊的讨论，见P.K.帕特奈克：《冒险、非人格和社会福利函数》，载于《政治经济学杂志》第76卷(1968年)：斯恩：《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尤其是第141一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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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68 | PRINTED_PAGE=156

在这些功利原则中，哪一个在原初状态中将比较可取呢？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应当注意到：如果人口数量保持不变，两者则趋于同一，但当人数变化时就出现了差别。古典原则要求：就制度影响着家庭的大小、结婚的年龄等等而言，它们应当安排得使最大的功利总额能够达到。由此得出只要每个入的平均功利在人数增加时足够慢地降低，就应当无限制地鼓励人口的增加，而不管平均功利降得如何低。在这种情况下，因人口增加而增长的功利总额足以抵偿人均份额的下降。作为一个正义的问题而非选择权的问题，一种很低的平均福利可能还是需要的（见图11）。

人口的无限增加

形式上，无限增加的人口的条件是曲线 ${ \pmb y } = { \pmb F } ( { \pmb x } )$ (设y是人平均量，x是人口数)应当比等轴双曲线 $x y = C$ 平直。由于xy等于功利总额，那么，代表这一总额的矩形面积就在曲线 ${ \pmb y } = { \pmb F } \{ { \pmb x } \}$ 比$x y = C$ 平直的任何时候，随着x的增加而增加。

现在，古典原则的结果看来表明它将被赞成平均原则的各方拒绝。两个原则仅在假定平均福利总是下降得足够快(至少超出某一点）以致双方不再有严重分歧的情况下，才趋于相同。但这一假定是成问题的。从原初状态中人们的立场看，同意某种平均福利的最低额看来是较合理的。由于各方都旨在推进他们自已的利益，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总额的欲望。因此，我假定，功利主义中可替换两个正义原则的较合理对象是平均原则而非古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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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69 | PRINTED_PAGE=157

我现在想考虑各方可能怎样达到平均原则。我要概述的推理完全是一般性质的，如果它是正确的，它将完全避开怎样提山选择对象的问题。平均原则将被看作是唯一合理的候选者。让我们设想一种状态，在那里一个单独的有理性的人能够面对好几个社会而选择进人某一个社会。①为明确观念，先假定这些社会的成员全部都有同样的偏爱，也假定这些偏爱满足了使一个人能够确定一种基本功利的条件。再者，每个社会都有同样的资源和同样的自然才能的分配。然而，拥有不同才能的人有着不同收入，每个社会都有一种再分配的策略，如果压力超过了某一点，它就削弱刺激，并因此降低生产。假定在这些社会里遵循的是不同的策略，一个单独的人会决定加入哪个社会呢？如果他准确地知道他自己的能力和利益，如果他有详细的有关这些社会的信息，他或许能够预见他在各个社会中几乎是肯定要享受的福利。然后他就能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无需计算任何可能性。

但这种情况是相当专门的。让我们一步步地观察它以便不断接近原初状态的情形。这样，我们先假定这一假设的加入者对他的才能将使他在这些不同的社会里扮演什么角色没有把握。如果他推测他的偏爱也是跟别的所有人一样的，他可能按最大限度地增加他期望的福利的方向做出决定。他通过把一个社会的代表人的功利作为可供选择的功利，把他对他达到它的机会的估计作为每一地位的可能性来计算他在一个既定社会中的前景。那么，他的期望就是由代表人的一个增加的功利总额决定的，亦即由 $\Sigma p _ { i } u _ { i }$ 决定的，在此 ${ \pmb { \hat { p } } } ;$ 是他达到i地位的可能性，u是相应的代表人的功利。然后他就选择能提供最好前景的社会。

① 在此，我遵循了W，S.维克里提出的某些最初步骤，见《功利、策略和社会扶择规则》，载于《经济学季刊》第71卷（1960年）第523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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