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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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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0 | PRINTED_PAGE=258

公共利益的各种特点都派生于上述两个特征。首先，存在着所谓自由骑手的问题。①在公众团体较大并包括大量个人的场合，每个人都有一种躲避履行其职责的意图。这是因为一个人无论做什么都不会重大地影响生产总额。他把其他人的集体行动看成是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的。如果公共利益已被生产出来，那么他对这一利益的享有就不会由于他没有作出贡献而减少。如果公共利益没有生产出来，那么他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改变这种状况。不管一个公民是否缴税，他都从抵御外国人侵中得到同样的保护。因此，在这种极端的情形中，贸易和自愿的契约都没有希望产生。

这样，国家就必须负责管理并从财政上支持公共利益，就必须强制实行某些要求纳税的有约束性的规则。即使所有的公民都愿意履行其职责，他们大概也只有在确信其他人将同样尽责时才这样做。因此，在公民一致同意集体行动、而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人把别人的行动看作既定的之后，还存在着一个巩固协议的任务。正义感引导我们推进正义的体系，引导我们在这一体系中当确信其他人（或足够多的其他人）将履行其职责时，也履行自己的一份职责。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在强制实行一种有效的约束性规则时，这方面的合理确信才能够建立起来。假设公共利益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并且所有人都同意这种公共利益的安排，那么，从每个人的观点来看，强制手段的使用都是完全合理的。政府的许多传统活动，就其能够被证明为正当而言，都能够以这种方式来解释。②甚至当每个人的行动都由同样的正义感推动时，由国家来强制推行某些规则的需要仍然存在。基本的公共利益的特点使集体协议成为必需，并且所有的人部应当可以确信这些协议将被尊重。

①见布坎南，同上书，第5章。也见曼柯·奥尔斯：《集体行为的逻辑》《坎布甲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第1、2举，在那里联系组织理论讨论了这个间题。

②见W.J.鲍莫尔：《福利经济学和国家理论》（伦教，朗曼公司，1952年版），第1、7一9、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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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1 | PRINTED_PAGE=259

公共利益情况的另一方面是外差因素[11。当利益是公共的、不可分的时候，这些利益的生产将引起其它利益的得失；这些得失可能未得到那些安排这些利益或决定生产这些利益的人的考虑。因此，在极端的情形中，即便只有一部分公民纳税以支付公共利益的费用，整个社会仍然受到所纳款项的影响。但是那些同意征这些税的人可能并没有考虑这些影响；所以公共费用的总额就可能不同于如果所有的得失均被考虑时它将具有的数额。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这方面情形是部分的不可分性和较小的公共性。给自己注射传染病预防针的人既有助于自己也有助于他人；虽然大概不会为了获得这种保护而付酬给他，但如果所有的人都这样做时，它对于社会来说就可能是一件有价值的事。当然，存在着一些引人注目的公共危害，例如工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侵蚀。这些代价通常并不被市场所考虑，所以生产的商品是以比它们的实际社会或成本低得多的价格出售的。在私人和社会的会计之间存在着一种市场没有计入的差异。政府和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一些必要的纠正方案。

因而很明显，某些主要利益的不可分性、公共性以及所产生的外差因素和吸引力，使得有必要由国家来组织和推行集体协议。认为政治统治仅仅是因为人们的自私倾向和非正义倾向而设立的看法是一种肤浅的观点。因为，即使在正义的人们中间，只要利益对许多个人而言是不可分的，那么他们在相互孤立的状态中所选择的行为就不会导致普遍利益。某些集体安排是必需的，并且每个人都需要得到保证：如果他愿意履行其职责的话，这种集体安排就能被坚持下去。在一个较大的共同体中，不可能期望得到那种在相互诚实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使强制成为多余的互相信赖。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必需的刑罚无疑是温和的，而且也许永远不会被使用。但即使在这个场合，必需的刑罚的存在仍然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正常条件。

1）指在私人费用和社会费用之间或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的不一致。—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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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评论中，我已区分了孤立和确信的问题。①无论什么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在孤立状态中作出的决定，其结果对每个人来说都比他们的其它行为更糟糕（即使在以其他人的行为为条件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决定都十分合理），孤立的问题就出现了。这不过是囚徒的二难推理的(Prisoner'sdilemma)一般情形，霍布士的自然状态就是这种困境的一个典型例子。②孤立问题将鉴别这些情况，并确定从所有人的立场来看都是最好的有约束性的共同任务。确信问题则不同，它的目的是要使合作双方确信共同的协议会被执行。任何人的贡献的愿望都是依他人的贡献而定。因此，为了维持这样一个体系—从每个人的观点来看，这个体系是优越的，或者无论如何比缺少体系要好—中的公共依赖，某些罚款和刑罚的手段必须被确立。正是在此，一个有效率的专权者的存在，甚或对其效率的一般信赖本身，都具有一种关键的作用。

①这个区分来源于A，K.斯恩：《孤立、确信和社会折扣率》，载于《经济学季刊》第81卷（1967年）。

(②)因徒的二难推埋（该观点贝功于A.W，塔克)是对一种两人的非合作、非零值的游戏的说明。非合作是因为协议没有约束力（或者强制性)，非零值是因为在这种情况里并非一个人的实得即为另一个人的所失。例如我们想象有两个要由检察长分别审讯的囚徒。他们都知道，如果他们都不认罪，那么由于一个轻微的犯法行为他们将接受短期的处罚，被判决监禁一年；但是，如果一个人认罪并供出对同犯不利的证据，那么他将会被释放，而另个人将承受特别重的十年徒刑，如果两人都认罪，那么每人将有五年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假设他们有相互冷谈的动机，那么采取对于他们来说是最合理的行动（原两人都不认罪）是不可靠的。这可以从下面标有监禁年数的得失表中看到。

第 二 个 囚第一个闪徒不认罪 认 罪不认罪 1,1 1 10,0认 罪 0,10 1 5,5

为了保护自已（如果不试图为自已作更好的打算的话），每个人有充足的理白来认罪，而不管另一个人做什么。从每一个闪徒的观点来看是合理的选择导致了两个囚徒的更糟境遇。

显然，问题在于寻找某些使最生计划可靠的方法。我们可能注意到：如果两个囚徒具有相同的知识，比方说或者他们是功利主义者，或者他们肯定正义原则《因徒在运用正义原则上受到一些限制），那么他们的问题就会被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两种观点都赞同最明智的安排。关于这些问题及其有关的国家理论的讨论，见í，D，卢斯和霍华德·雷法：《游戏和决定》（纽约，约翰·威利父子公司，1957年版)，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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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3 | PRINTED_PAGE=261

关于公共利益的最后一点是：既然用于生产公共利益的社会资源的比例问题不同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问题，那就没有必要把这二者联系起来。一种私有制经济可能为这些目的分配很高比例的国民收入，而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可能只分配少量的国民收入，反之亦然。有许多种公共利益，从军事装备一直到卫生设施等。政府在政治上同意分配和资助一些项目之后，就可能从私人企业或公营公司中购买一些东西。究竟要具有一些什么样的公共利益和用来限制公共危害的程序，要依该社会的情况而定。这不是一个制度的逻辑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社会学的问题，并且包括在这个题目下制度影响政治利益平衡的方式的问题。

在简略地考察了公共部门的两个方面之后，我想对经济安排在什么范围内依赖于一种在其间价格自由地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体系的问题作些评论，并以此作为结尾。需要区分几种情况。所有政权通常都将用市场来分配实际生产的消费品，任何别的办法在管理上都是不方便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配给和其它方法才会被使用。但是，在自由市场体系中，各个家庭的选择表现为市场的购买，这种购买也引导着商品的生产，例如其种类和数量。如果某些商品获得了一个超过正常利润的额外利润的话，那么人们将会大量地生产这些商品，一直到超额利润与其它利润持平为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制定计划者的选择或者集体决定经常在对于生产方向的指导中起较大的作用。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正常情况下都容许职业和工作地点的自由选择。只有在这两种制度的控制性体系中，这种自由才公然地被于涉。

第94—102页。D.P.高塞勒：《道德和利益》，载于《哲学评论》第76卷（1976年)，他从道德哲学的观点来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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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4 | PRINTED_PAGE=262

最后，经济安排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市场在什么范围内被用来决定储存比例、投资方向和用于保护后代的福利并排除对这种福利的不可补救的危害的那部分国民财富的比例。这里有许多可能性。一个集体决定可能确定了储存比例，而投资方向大都让争夺资金的私人公司去决定。私有制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两者都可能对防止不可避免的危害、管理自然资源或保护自然环境表现出极大的关心。但两者同样也都可能做得相当差。

因而很显然，自由市场的使用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在正常条件下竞争价格是正当或公平的观点至少可以回溯到中世纪。①虽然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最佳体系这一观念是由所谓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仔细考察的，但自由市场与资产阶级的这种联系实属一种历史的偶然，因为至少从理论上说，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自身也能利用这种体系的优点。②这些优点之一就是效率。在某些条件下，竞争价格在选择种种将要生产的商品、分配生产它们的资源时的作用是如此之大，以致于没有其它方式可改善公司对生产方法的选择或者由家庭购买所导致的商品分配。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经济结构，不可能通过再安排使一个家庭按它的偏爱生活得更好而不同时使别的家庭状况变坏。进一步的互利交易是不可能的；也没有任何既能更多地生产某种人们所想往的商品而又不同时要求缩减生产另一种商品的可行的办法。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某些个人的境况就可能是在未同时使别人受损的情况下而得到改善。关于一般均衡的理论说明了在既定的合适条件下，由价格所提供的信息是如何使经济行为当事人以那些在总体上导致这种结果的方式活动的。完善的竞争是与效率有关的一套完善程序。①当然，它所需要的条件是非常特殊的，它们很少(即使有)在现实世界中被完全满足。此外，市场的弊端和缺陷常常是很严重的，政府分配部门必须制定一些补偿措施（见第43节）。垄断的限制、信息的匮乏、外部经济效果和不经济1等现象必须得到认识和纠正。而且，市场在公共利益的场合完全失去了作用。但是在这里我们不需要考虑这些问题。我们提出这些理想安排是为了阐明与纯粹程序正义有联系的观念。所以，这个理想观念可以用来评价现存的安排，并作为一种结构用来鉴别应该进行的变革。

①见马克·布劳：《经济理论的回顾》，修订版(霍姆伍德，伊利诺斯州，理查德·D，欧文公司，1968年版），第31页。见第36页上的书目，特别要注意其中R.A.徳罗佛的文章。

②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和有关文献，见艾布拉姆·伯格森，《修正的市场社会主义》，载于《政治经济季刊》第75卷(1967年)。也可见加罗斯萦弗·韦内科：《劳动管理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伊萨卡，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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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5 | PRINTED_PAGE=263

市场体系还有另一个更有意义的优点，即在必要的背景制度下，它是和平等的自由及机会的公正平等相协调的。公民对前途和工作具有自由选择权。劳动的强制和集中是完全没有道理的。的确，在缺少某些例如来自一种竞争体系的收入方面的差别的情况下，要明白怎样才能避免与自由不相容的强制社会的某些方面，至少在通常环境里是很困难的。此外，一个市场体系分散了经济权力。不管公司的内部性质是什么，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是由企业家还是由工人选举的经理来管理的，它们都把投入和产出的价格看成是既定的，并相应地制定其计划。当市场真正是竞争的时候，公司并不忙于进行价格战争或争夺市场权力的其它竞争。在遵守由民主方式所达到的政治决定时，政府通过调整那些在政府控制下的因素，例如整个投资总额、利息率和金钱数额等等来调节经济环境。在此，广泛的直接计划是没有必要的。在一般经济条件的限制下，各个家庭和公司自由地独立地作出他们的决定。

(①)关于竞争的效率，见W，J.鲍奠尔：《经济学理论和操作分析》，第2版(英格伍德·克利弗斯，新泽西州，普兰梯斯-往尔公词，1965年版），第355一371引。T，C，库普曼：《经济科学状况三论》（组约，麦格劳-希尔公司，1957年版），第一篇论文。

【1）外部经济效果指一家公司不是由于本身能控制的外部因素所造成的降低成本。不经济指在生产规模扩大时造成的长时期的平均生产成本的摇高。—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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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6 | PRINTED_PAGE=264

我们在注意到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相容性时，区分价格的配给功能和分配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前者与运用价格来提高经济效率有关，后者与价格对于个人所得到的作为他们贡献的回报的收入的决定作用有关。规定一种利息率来分配给予各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并计算使用资金和稀少的自然资源（例如土地和森林)的占用费，这对于社会主义政权来说是完金相容的。确实，如果这些生产资料要以最佳方式被使用，那么就必须做上述事情。因为即使这些资源是未经人的努力从天而降的，从它们与别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产生一种更大成果的意义上说，它们还是富于生产性的。不过，并不能因此推论说，需要有作为这些资源的所有者的私人来接受与这些资源等价的货币。不如说，这些计算的价格是制定一种有效的经济活动计划的指示物。除了全局性的工作之外，社会主义的价格并不相应于要付给私人的收入。相反，来自自然资源和集体资产的收入是由国家得利的，因此，它们的价格没有分配的功能。①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市场制度对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两者是相同的，必须区分价格的配给功能和价格的分配功能。由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是公有的，分配功能就受到很大限制，而私有制体系为了配给和分配这两种目的则在不同的程度上使用了价格。我认为，人们不能事先决定：这些制度及其许多中间形态中的哪一种最充分地符合正义要求。对这个问题大概并没有一般的答案，因为这个问题在大部分情况下依赖于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社会力量和特殊的历史环境。正义论不包括这些问题。但是它能够做到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制定出一个可包容各种变体的正义的经济制度的纲要。因此，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政治判断都将取决于哪一种变体很可能在实践中活动得最好。一个正义观是任何这种政治评价的一个必要部分，但它不是充分的。

①有关区分价格的配给功能和分配动能，见J.E，米德：《效率、平等和财产所有制》（伦教，乔治·艾伦和昂温公司，1964年版)，第11一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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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7 | PRINTED_PAGE=265

在下面几节中，我所概述的理想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利用了市场机制。我相信，只有采用这种方法，分配的问题才能作为纯粹程序正义的一个例证被解决。再者，我们也获得效率的益处，保护了重要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从一开始，我就假设理想体系的制度是一种民主的财产所有制，因为这种情形可能较为人所熟知。①但是，正如我所指出的，这不是打算在特殊情况下预先判断制度的选择。当然，它也不是说现实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没有遭受严重的非正义的痛苦。因为，存在着一种理想的正义的财产所有制并不意味着其历史形态也是正义的，甚至不意味着它们是可忍受的。当然，这种情况也适用于社会主义。

43.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

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被运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并调节其主要制度联结为一个体系方式。现在，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要运用纯粹程序的正义的概念来解决特殊境况中的偶然性问题。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

①“民主的财产所有制”的术语来自米德，同上书，第5章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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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8 | PRINTED_PAGE=266

为了达此目的，我们有必要把社会和经济过程限制在适当的政治、立法制度的范围内。没有对这些背景制度的恰当安排，分配过程的结果便将不会是正义的。背景的公正问题现在尚未涉及。我将按照这些背景制度可能存在于一个适当组织的允许资本和自资源私有的民主国家中的情况，来简要地描述它们。虽然这些妄非为人熟知，但弄清它们是如何适应两个正义原则的也许还是有用的。我将在后面简略地考察这些安排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修正情况。

首光，我设想一个可保证平等公民自由的（象前面一章所描述那样)由一种正义宪法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亦被视作理所当然的，而且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得到保证。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政治过程表现为一种选择政府并制定正义立法的正义程序。我也假设存在着一种公平的（与形式的平等相对的)机会均等，这意味着；除了维持社会的日常开支费用之外，政府试图通过补贴私立学校或者建立一种公立学校体系来保证具有类似天赋和动机的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受培养的机会。在经济活动和职业的自由选择中，政府也执行和保证机会均等的政策。政府通过管理公司和私人社团的活动、避免对较好地位作出垄断性限制和阻碍来做到这一点。最后，政府确保一种社会最低受惠值，这或者通过家庭津贴和对生病、失业的特别补助，或者较系统地通过收入分等补贴（一种所谓的负所得税，即对收入低于法定标准的家庭的政府补助)的方法来达到。

在建立这些背景制度时，可以设想政府被分为四个部门。①每个部门由负责维系某些社会和经济条件的机构及其活动所组成。这些划分不等于政府的通常组织机构划分，而应被理解为政府机构的不同功能。例如，配给部门是要保持价格体系的有效竞争性，并防止不合理的市场权力的形成。只要市场不可能在与效率要求、地理事实及家庭偏爱一致的情况下被赋予更大的竞争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配给部门也负责通过适当的税收和补贴，以及对所有权规定的更改来鉴别和更正较明显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起因于价格不能精确地调整社会的利益和成本。为完成这个任务，政府可能使用适当的税收和补贴，或者修改所有权的范围和规定。另一方面，稳定部门努力实现合理充分的就业，使想工作者均能找到工作，使职业的自由选择和财政调度得到强有力的有效需求的支持。这两个部门一起维持一般市场经济的效率。

①)关于政府部的看法，见R.A，马斯格雷大：《公兵财政理论》（纽约，发格劳-希尔公司，1959年版），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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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9 | PRINTED_PAGE=267

确定最低受惠值是转让部门责任。我在后面将考察最低受惠值应被确定在什么水平上；但在目前一般的评论也就足够了。这里的基本观念是：这个部门的活动把需求考虑进来，并通过与其它要求的比较赋予这些需求以一种适当的重要性。一个竞争的价格体系不考虑任何需求，因此它不可能是分配的唯一手段。在社会体系的各部门之间必须有一种劳动分工来满足正义的常识性准则的要求。不同的机构处理不同的要求。适当调节的竟争市场保证职业的自由选择，并导致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对家庭商品的配给，它们赋予一些与工资和收入相关的传统准则以一种重要性，而转让部门则确保一定的福利水平，并高度重视需求的权利。最终，我将讨论这些常识性准则及其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的形成。这里相关的一点是：某些准则倾向于和某些特定的制度有联系。我们把这些准则怎样取得平衡的问题留给总的背景制度来确定。既然两个正义原则调节了整个结构，那么它们也调节准则之间的平衡。于是，一般来说，这种平衡将随着基本的政治观而变化。

分配份额的正义显然依赖于背景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分配总收入、工资和别的收入加转让部分的方式。我们有理由强烈反对由竞争来决定总收入的分配，因为这样做忽视了需求的权利和一种适当的生活标准。从立法阶段的观点来看，确保我们和下一代免受市场偶然性的损害是合理的。确实，差别原则大概要求这一点。但是，一旦转让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最低受惠值，那么，如果由价格体系来决定总收人的其余部分的后果是温和的、不受垄断的限制且排除了不合理的外差因素，这种决定也许就是完全公平的。此外，这种处理需求的方式看上去比那种试图由最小工资标准等来调节收入的方式更有效。最好的办法是仅仅把那些彼此相协调的任务分配给每个部门。既然市场不适合解决需求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就应该由另一个安排来解决。于是，两个正义原则是否被满足的问题，便依赖于最少得益者的总收入（工资加转让的收入）是否可用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与平等的自由和公正的机会均等的约束相一致的）长期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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