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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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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80 | PRINTED_PAGE=268

最后一个部门是分配部门，其任务是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的一种恰当正义。我们也许需要区分这个部门的两个方面。首先，它征收一系列遗产税和馈赠税，并对遗产权进行限制。这些征税和调节的目的不是要提高财政收入(把资金让与政府)，i而是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例如，在受益人这边，累进税原则可能被运用。①这样做将鼓励财产的广泛分散；如果要维持平等自由的公平价值，这种分散看来是一个必需的条件。财富遗产的不平等跟智力遗传的不平等一样并非本质上是不正义的。确实，前者大概较易受到社会的控制，但是关键在于：这两种不平等都应该尽可能地满足差别原则。这样，只要遗产所造成的不平等对较不幸运者亦有利，且又和自由及机会的公正平等相协调，那么这种遗产就是可容许的。正如前面所规定的，机会的公正平等意味着由一系列的机构来保证具有类似动机的人都有受教育和培养的类似机会；保证在与相关的义务和任务相联系的品质和努力的基础上各种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都开放。当财富的不平等超过某一限度时，这些制度就处于危险之中：政治自由也倾向于失去它的价值，代议制政府就要流于形式。分配部门的征税和法规要避免这一限度被逾越；自然，限度存在于什么地方的间题就构成一种政治判断，这种政治判断受理智、良知并至少在相当范围内受一种明确的直觉指导。这类问题不在正义论的专门领域之内，正义论的目标是要详细闻述用来调整背景制度的原则。

①米德：《效本、平等和财产所有制》，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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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部门的第二方面是一个用来提高正义所要求的财政收入的税收体系。社会资源必须让与政府，这样政府可为公共利益提供资金，并支付满足差别原则所必需的转让款目。这个问题属于分配部门，因为税收负担要被公平地承担，并旨在建立正义的安排。我先把许多复杂问题搁置一边，因为我们有必要注意到：一种接比例的支出税可能是最佳征税方案的一部分①。首先，按照正义的常识性准则，它比（任何种类的）一种所得税更为可取；因为这种征税是按照一个人从物品的共同贮存中拿出多少，而非按照他的贡献多少而定的（这里假设收人是公平地挣到的）。再者，对比方说一年的总消费的比例税可能包括对受赡养者的通常的免税：它以一种统一的方式对待每个人（仍然假设收入一定是公平地挣到的）。因此，只有当累进税率对于保持与第一个正义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有关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并阻止那种可能颇覆相应制度的财产和权力的集中来说是必需的时候，使用累进税率才可能较好。遵循这个规则可能有助于指明政策问题中的重要区别。而且，如果比例税也被证明是较有效的，比方说因为它们较不妨碍对人们的鼓励；并且，如果能够制定一个可行方案的话，那么，这就可能为比例税提供了一个决定性的例证。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这是政治判断的问题，而不是正义论的一个部分。无论如何，为了说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在这里我们把这种比例税看成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理想体系的一部分。但不能由此推论说：在现存制度不正义的情况下，当所有事情被考愿到时，即使是严厉的累进所得税也不能被证明为正当。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必须在几种不正义的或不是最好的安排中进行选择；因此，我们就运用非理想理论去寻找最少不正义的方案。有时，这个方案将包括一个完善的正义制度会反对的措施和政策。可行的最佳安排可能包括对一些不完善部分的平衡，和对具有补偿作用的不正义的调整，在此意义上，两个错误加起来是一个正确。

①见尼克拉斯·卡尔多：《一种文出税》（伦敦，乔治·艾伦和昂温公司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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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82 | PRINTED_PAGE=270

分配部门的两个方面来自两个正义原则。遗产税、累进制所得税(当必要时)和对财产权力的法律限定都要保证民主的财产所有制中的平等自由制度和它们所确立的权利的公平价值。按比例的支出税（或所得税）要为公共利益提供财政收人，转让部门和在教育等方面的机会的公正平等的确立要贯彻第二个正义原则。我们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到传统的征税标准，例如按照个人的所得和支付能力来征税。①诉诸与支出税相联系的常识性准则是一个次要的考虑。这些标准的范围受到正义原则的调节。一且分配份额的问题被认为是设计背景制度的问题，人们就会认为传统准则没有独立的力量，不管传统准则在某种确定的情况中可能是多么适当。若不这样假设就不是采取一种充分、广泛的观点（见下文第47节以下）。显然，分配部门的政策设计没有预先假定有关个人功利的功利主义标准假设。例如，遗产税和累进所得税并不是以下述观点为基础的：即个人具有满足边际值递减原则的近似效用函数。当然，分配部门的目的不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而是要建立正义的背景制度。对效用函数形式的怀疑是与我们的论题无关的，这是一个功利主义的问题，而不是契约论的问題。

①对于这要税孜标准的讨论，见马斯格雷大：《社会财政论》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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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83 | PRINTED_PAGE=271

迄今为止，我一直假设政府各部门的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民主制度，在这个制度中，人们广泛地、虽然大概不是平均地拥有土地和资金。社会的划分不会导致一个相当小的团体控制大部分的坐产资源。当这一目标达到且分配的份额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时，就要遇到许多对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的批评。不过很清楚，至少从理论上说，一个自由的社会主义政权也能满足两个正义原则。我们只须假设生产资料是公共所有，并且由比方说工人委员会或者工人委员会指派的代表管理公司。在宪法指导下，民主地做出的集体决策决定了经济的一般面貌，例如储存率和用于基本公共利益的社会生产比例。在由此产生的经济环境里，由市场力量调节的公司仍然表现得象以前一样。虽然背景制度将采取一种不同的方式，特别是在分配部门中，但在原则上并没有理由认为不能够达到正义的分配份额。正义论自身并不偏爱这两种制度中的某一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对于哪种体系对一个特定民族最好的决定是以那个民族的环境、制度和历史传统为根据的。

一些社会主义者反对所有市场制度，认为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退化性质，他们希望建立一个这样的经济制度：在那里对社会的关心和利他的考虑是人们的主要动机。关于第一点，市场确实不是一个理想的安排，但在某种必要的背景制度下，那种所谓的工资奴隶制的最坏情形肯定会被排除。于是问题变成了对可能的选择对象的比较问题。下述情况看上去是不太可能的：即那种必然要在一个社会地调节的体系中（无论是集中地指导的，还是由工业联合体达成的协议来指导的）发展起来的官僚控制的经济活动，总的来说竟比由（假定始终是那种必要的结构的）价格手段实施的控制更为正义。诚然，一种竞争体系在其运行的具体环节上是非人格的、自动进行的；它的特殊结果不表达个人的有意识的决定。但是在许多方面，这正是这种安排的一个优点；市场体系的运用并不意味着缺少合理的人类自律。一个民主社会鉴于这样做的优点可能决定依靠价格，然后维持正义所要求的背景制度。这一政治决定如同对这些背景安排的调节一样，可能是相当合理的、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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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84 | PRINTED_PAGE=272

此外，正义论对社会的和利他的动机的力量作了一种明确的限制。它设想个人和团体提出了种种冲突要求，当他们希望正义地行动时，他们并不打算放弃他们的利益。无庸赘述即可看出，这个假设并不意味着人通常是自私的。倒不如说，一种所有人都能在其中获得他们的全部利益的社会，亦即一种在其中人们没有任何冲突的要求，所有的需求都能不经强制地协调成为一种和谐的活动计划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超越了正义的社会。它排除了必须诉诸正当和正义原则的理由。①不管这一理想情景是多少令人神往，我并不打算考虑这种情景。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甚至在这种理想情景中，正义论仍然具有一种重大的理论作用，它规定了这样一些条件一——在这些条件下，个人需求和目的的自动一致既不是强制的也不是人为的，而是表达了与理想善吻合的适当和谐。我不能进一步讨论这些问题。我讨论的要点在于：两个正义原则是和相当不同的制度相容的。

还有最后一个问题需要考虑。让我们假设：上述对背景制度的解释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是足够的，而且，两个正义原则导致了一种确定的关于政府活动和有关财产的法律定义的体系以及一个税收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支出的总数和收入的必要来源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不管怎样都是正义的（见下文第44、47节）。然而并不能由此推论说，公民们不应该决定进一步的财政支出。如果足够多的公民发现公共利益的边际利益比通过市场可获得的边际利益大时，政府寻找一些方式来提供它们便是适当的。既然收人和财富的分配被假设为是正义的，那么指导原则就改变了。因此我们设想，政府有一个第五部门，即交换部门，它由一个关注不同的社会利益及其对公共利益的偏爱的专门的、有代表性团体构成。它被宪法授权仅仅考虑一些有关独立于正义要求的政府活动的提案，而且，这些提案只有在满足维克塞尔的全体一致的标准时，才可能被通过。①这意味着任何公共支出都不建立在投票上，除非那种支付它们费用的手段同时被同意（如果不是全体一致同意的话，就是接近于此）。一个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共活动的动议需要包括一个或更多个可供选择的分担费用的安排。维克塞尔的观点是这样的：“如果这一公共利益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有效使用，那么，在那些一致同意它的各种纳税人中间，必须有某种方案来分配额外的税款。如果这种提议不存在的话，那么所建议的支出就是浪费，是不应该被承担的。所以，交换部门根据效率原则来工作，并实际地建立了一个专门的贸易机构来安排市场机制崩溃之处的公共利益和设施。然而，有一点必须补充，即现实的困难阻碍了这个想法的实行。即使把选举策略和对偏爱的隐藏搁置一旁不论，在讨价还价能力、收人效应等方面的差异还是可能阻碍达到一个有效的结果。或许，只有一个大致近似的解决方法才是可能的。不过，我先把这些问题存而不论。

①有些人在这种意义上把马克思所说的一种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解释为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见R，C.塔克：《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观念》(纽约，W，W.诺顿公司，1968年版），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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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85 | PRINTED_PAGE=273

i)克努特·维克案尔陈述丁这个标准，见他的《金融理论研究》(耶拿，1896年》，其主要部分已英译为《正义税收的新原则》，收于《财政理论的经典著作》中，R，A，马斯格雷夫和A，T，皮科克编(伦敦，麦克米兰公司，1958年版)，第71一118页，特别是第91一93页，这个原则是在那里被陈述的。有关这个原则的困难，见海勒富米·希巴塔：《一个纯粹公共支出理论的交易模型》，载于《政治经济季刊》第79卷(1971年)，特别是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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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86 | PRINTED_PAGE=274

我们需要作出几个说明来避免一些误解。首先，正如维克塞尔所强调的，一致同意的标准假设现存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与现有的财产权利的规定是正义的。如果这个重要的先决条件不存在，那么所有效率原则的缺点就将发生，因为它直接表现了处理公共支出问题的原则。但是当这个条件被满足时，一致同意的原则就是健全的。使用国家机器来迫使一些公民为别人想要而他们不想要的利益纳税，就跟强迫他们补偿别人的私人开支一样没有道理。这样，先前不适用的利益标准现在就变得适用了；那些要求各种进一步的公共支出的人要通过交换部门来看看必要的税款是否能够被一致同意。于是，不同于国家预算的交换预算的规模就受最终被接受的支出的决定。在理论上，共同体的成员能够一起寻求公共利益，直到它们的边际值等同于私人利益的边际值为止。

我们应该注意到，交换部门包括一个独立的、有代表性的团体，其理由是要强调这个部门的基础是利益原则，而不是两个正义原则。因为背景制度的观念应当把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组织起来，而且无知之幕适用于立法阶段。交换部门仅仅是一种贸易安排。这里对信息没有限制（除了那些使方案更有效的必要限制)，因为它依赖于那些知道自己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相对评价的公民。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交换部门中，代表们及由他们代表的公民受到他们利益的相当恰当的指导。反之，在描述其它部门时，我们假设运用到制度中的两个正义原则仅仅建立在一般信息的基础上。我们试图确定，受到无知之幕恰当约束的，并在这个意义上是公正的理性立法者将制定出什么样的法律来实现正义的观念。理想的立法者不用投票来决定他们的利益。因此，严格地说来，交换部门的观点不是四个阶段序列中的一部分。然而，在必须坚持正义的背景制度政府活动和公共支出与那些来自利益原则的政府活动与公共支山之间，还是有可能发生混淆的。只要把各个部门的区分牢记在心，我相信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就会变得更为有理。诚然，这两种政府活动之间的区别常常很难作出，它们看上去都能带来某些公共利益。但在这里我先把这些问题搁置一边；我希望对于现在的目的来说，上述理论区分已足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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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87 | PRINTED_PAGE=275

44. 代际的正义问题

现在我们必须考察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不用说，这个问题是困难的。它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然而，如果我们不讨论这个重要问题，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解释就是不完全的。这个问题出现在现在这个背景下，是因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制度，以及由适当的一组背景制度所环绕的竞争经济，能否设计得满足两个正义原则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答案必定依赖于要被制定的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水平，而这一点又与现在的世代在多大程度上尊重下一代主张的问题有关。

迄今为止，我没有谈到社会最低受惠值应当处于什么水平。常识可能认为正确的水平应依国家的平均财富而定；当平均值上升时，在其它方面均等的情况下，最低受惠值也应该提高。或者人们可能会说，习惯的期望决定了适当的水平。但是，这些看法都不能令人满意。第一个看法不够精确，因为它没有说出最低受惠值怎样依赖于平均财富；同时它忽略了其它相关因素，例如分配。第二个看法则没有提供标说明什么时候习惯的期望本身是合理的。然而，一旦差别原则被接受，我们就可以推论说，最低受惠值应在考虑到最少受惠者工资因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这一点上来确定。通过调节转让的数量（比如，追加收入补助的数量），较不利者的期望和他们的基本善指标（这可以通过工资加转让来测量）就有可能提高或降低以达到值得想往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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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88 | PRINTED_PAGE=276

现在我们立即可以看到，差别原则要求一种很高的最低受惠值。人们会自然地想像，那些状况较好者的较多财富要逐步地减少，直得最后每个人几乎有相同的收入。虽然在特殊情形下可能是这样，但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恰当地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每一代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维持已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这种储存可能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包括从对机器和其它生产资料的纯投资到学习和教育方面的投资，等等。我们暂且假设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just savings principle)是可行的，它告诉我们投资应该多大，社会最低受惠值应该被确定在什么水平上。为了简化起见，假设最低受惠值是由按比例的支出（或所得）税所支付的转让金调节的。在这种情况中，提高最低受惠值需要提高对消费（或收入）课税的比例。大概当这种比例增大到越过某一点时，就可能发生下面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者恰当的储存不能形成，或者沉重的课税大大干扰了经济效率，以致不再改善而是降低现在的世代中最小获利者的前景。在这两种情况所表示的那一点上，我们便达到了正确的最低受惠值，差别原则得到了满足，进一步的提高也不再需要了。

关于社会最低受惠值怎样被规定的评论，已经把我们引到了代际正义的问题。寻找一个正义储存原则是这个问题的一个方面。①现在我相信，至少在目前我们不可能对应当有多高的储存率制定出精确的标准。资金积累和提高文明、文化水准的费用如何在代际之间被分担的问題看来不容有明确的回答。然而，我们并不能由此推论说；某些有意义的伦理约束的界限不能被阐明。正如我说过的，一种道德理论提供了评价政策的一种特殊观点而且常常可能清楚的是：即使并没有拿出一种可供选择的学说，作一个倾向性的回答也是错误的。例如，经典功利原则就显然把代际之间的正义问题引到错误的方向上去了。因为，如果一个人认为人口的规模是变动的，并要求一种较高的资金边际效益和资金的长久周转的话，那么对总的功利的最大限度的追求就可能导致一种过度的积累率（至少在不久的将来）。既然从道德观点来看，人们没有理由在纯粹时间偏爱的基础上轻视未来的福利，那么结论很可能是：未来各代的较大利益足以补偿现在的牺牲。假如仅仅由于更多的资金和较好的技术就可能维持一种足够大的人口，上述结论就可以证明为是正确的。这样，功利主义学说便可能指示我们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益作出沉重的牺牲。但是，这种使一些人的所失与另一些人的所得相平衡的利益计算，在代际之间看来比在同代之间更难得到辩护。即使我们不能规定一个精确的正义储存原则，我们也应当能够避免这种极端情形。

①济学家经常在经济发展理论的背景下讨论这个间题。这里有一个说助，见A，K，桑：《论绪存率的最忧化》，载于《经产期刊》第71卷（1961年），詹姆斯·托宾：《国家经济政策》（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66年版），第4章，R.M索落：《发展理论》（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第5章。有一个广泛的文献，见F.P.拉姆齐：《储存的数学理论》，载于《经济期刊》第38卷（1928年），重印于阿罗和西兵费斯基的《福利经济学读本》，T.C.军普曼：《论最佳经济发展的概念》（1965年)，载于《库普曼科学论文集》（柏林，斯普林格公司，1970年版）。苏科莫伊·查克瓦带的《资金和发展计划》（坎布理奇，马萨诸塞理工学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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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89 | PRINTED_PAGE=277

现在契约论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各方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以及他们处于社会文明的哪一阶段。他们没有办法弄清自己这一代是贫穷的还是相对富裕的，是以农业为主还是已经工业化了等等。在这些方面，无知之幕是彻底的。这样，在原初状态的人就要问自己：在假设所有共它各代都要以相同的比率来储存的基础上，他们愿意在每个发展阶段储存多少；亦即他们要根据他们所提出的比率将调节积累的总的幅度这样一种认识，来考虑在任何特定文明阶段中他们的储存愿望。因此，他们实际上必须选择一个能分派给每一发展水平以-一种合适的积累率的正义的储存原则。这种比率可能依赖于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当人们贫困因而储存比较困难的时候，就应当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里，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期望一种较高的储蓄率，因为此时真正的负担较少。最后，只要正义制度得到牢固确立，所要求的净积累就会降低到零。在这一阶段，一个社会是通过维持正义制度和保持它们的物质基础来履行它的正义义务的。当然，正义的储存原则是应用于一个社会为了正义而储存的那些东西的。如果人们希望为各种重大工程而储备的话，那是另外一回事。

版社，1969年版），是一个涉及规范间题的理论概观。如果人们为了理论的的，没想理想社会的经济处于稳定增长的状态（可能是零），同时这个社会又是正义的让会，那么储存的问题就是要选择个分担达到那种增长方式（或类似的一和方式，如果有不止一种方式的话）的费用和维持必要制度的正义（一且达到正义的话）的费用的原则。可是在正文中，我不想继续讨论这个想法，我的讨论只是处在一个较初步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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