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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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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00 | PRINTED_PAGE=288

46. 优先性的进一步论据

正义储存的问题可以用来阐明正义优先性的进一步论据。契约论的个特征是：它在要求某一代为后代的福利储存的可能数量方面提出了一个上限。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作为对积累率的一种限制而起作用的。每一代在实现正义制度和自由的公平价值所需的条件的过程中，都要尽自己公平的份额，但是不能要求超出这一点的更多的东西。现在有人可能反对说：尤其在利益的总额特别大并代表了长远发展目标时，较高的储存率是可以被要求的。有些人可能走得更远；他们认为：虽然财富和权威的不平等侵犯了第二个正义原则，但是如果它们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足够大，那么这种侵犯就是合理的。为了论证他们的观点，他们可能举出这样一种例证：即为了后代的福利，我们看来要接受这类不平等和积累率。例如，凯恩斯评论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那种巨大的积累决不会发生在一个平等地分配财富的社会中。①他说，十九世纪社会的安排使那些最不可能浪费财产的人手中掌握了不断增长的财富；这些新富翁不是为了大量的消费而成长的，他们更喜欢投资所赋予的权力而非享受直接的消费。正是财富分配的这种不平等使资本的急剧增大成为可能，使每个人的一般生活水准的或多或少的稳定提高成为可能。在凯恩斯看来，正是这一事实为资本主义制度提供了主要证明。如果富翁们自已花掉了新财富的话，那么一种这样的制度就可能为人们所不可忍受而遭到反对。当然，还有比凯恩斯所说的更有效、更正义的提高福利和文化水平的方法。仅仅在某些特殊情形（包括对立于贵族的自我享受的资产者的节俭情形)中，社会才可以为获得资金而赋予富人以比他们感觉是在正当地花自己挣来的钱更多的东西。但是关键在于，不管凯恩斯辩护的前提是否合理，这种辩护可能会导致完全反对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虽然工人阶级的处境显得恶劣，但凯恩斯可能会坚持认为：尽管在制度中存在着许多明显的不正义，但却不可能真正排除这些不正义和改善获利较少者的条件。在其它的制度中，劳工的状况可能更糟。我们不需要考虑这些论点是否真实，而只需指出，与人们可能设想的相反，凯恩斯并没有说贫穷者的艰难生活可由后代的更大的福利来证明为是合理的。这符合正义对效率、对较大利益总额的优先性原则。只要正义在储存方面的限制被侵犯，那就必须表明当时环境是这样的：即不侵犯这些限制就可能更严重地伤害那些已经遭受不正义的人。这个例证类似于在自由优先性的题目下已讨论过的一些例证（见第39节）。

①见I·M·凯恩斯：《和平的经济结果》(伦敦，麦克米兰公司，1919年版），第18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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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凯恩斯心中的不平等也侵犯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引导我们思考：必须作出什么样的论证来辨解对这个标准的违反和怎样表述恰当的优先规则。①许多作家认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他们相信：为了公共的利益，某种等级的社会结构和一个具有普遍世袭特征的统治阶级是必需的。政治权力应该由那些对其社会的宪法传统有经验的、自幼就受到教育的人来运用，由那些其野心受到他们的确定地位的特权和礼节制约的人来运用；否则所下的赌注就太大了，那些缺乏教养和信念的人就会为了他们的狭窄目的相互竞争以夺取统治国家的权力。因此伯克相信，那些伟大的统治家族通过他们的政治统治的睿智，对一代代的普遍福利做出了贡献。①黑格尔认为对机会平等的限制（例如长子继承权）是十分重要的，这可以确保一个因其独立于国家、利润追求及市民社会的种种偶然因素而特别适合于政治统治的地主阶级的地位。②特权家族和财产制度使得它们所支持的人生就一种为着整个社会的利益的更明确的普遍利益的观念。当然，一个人不需要赞同一个严格的等级制度；相反，他可能认为为了统治阶级的朝气，必须让有特殊才能的人有可能通过奋斗进入统治阶层而且被完全承认。但是它的前提还是和拒绝公平机会原则一致的。

①在这里和下面的凡段中，我感谢迈克尔·莱斯诺尖，见他的论文，载于《政治研究》第19卷（1917年），第75页。我从他的批评中获益不浅，由此展开了这里和第39节中对优先规则的陈述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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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02 | PRINTED_PAGE=290

为了与这种优先性（公平机会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相协调，象伯克和黑格尔那样论证说整个社会（包括获利较少者）都从对机会均等的限制中获得好处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强调：排除这些不平等的打算大大干扰了社会制度和经济运行，以致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不利者的机会无论如何会受到更大的限制。正如自山优先的类似情况一样，公平机会的优先意味着我们必须给那些具有较少机遇的人以机会。我们必须坚持认为，更广泛的可想往的选择对象是对他们开放的，而不是相反。只有当环境使放弃词典式次序并转向对公平机会和社会经济利益的一种直觉的衡量成为正当时，这种认为社会全体成员都有所获益的大太明确的主张才是充分有理的。这些环境可能要求、也可能不要求我们放弃两个正义原则的词典式次序。两种次序可能在不同的时期中起作用。

①见《法国草命的反思》(伦敦，3.M.金特父子公司，1910年版)，第49页约愉·普与纳的斯：《人和社会》《伦敦，朗吨公川，1963年版），第1卷，第346—351. ü。

②见《正当的哲学》，第306节，T.M.诺克斯译（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42年版），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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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03 | PRINTED_PAGE=291

我将不继续讨论这些复杂的问题。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虽然家庭的内部生活和教养可能象其它因素一样影响着儿童从教育中获益的动机和能力，因而也影响着他的生活前景，但是这些影响并不是必然地与机会的公正平等不相容。即使在一个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家庭也可能构成对个体之间平等机会的一种障碍。因为正如我所规定的，第二个原则仅仅要求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中有类似天赋和动机的人具有平等的生活前景。如果在同一阶层中的家庭在如何形成儿童志向上有各种差别的话，那么虽然机会的公正平等可以从各阶层之间产生，可是个人之间的平等机会却不会产生。这种可能性提出了机会平等的观念能在多大范围内被实行的问题，但是，我将在后面(见第77节)再对此作出评论。这里我仅仅评论说：遵循差别原则和它所暗示的优先性规则减少了达到完善的机会平等的迫切性。

我不讨论是否有合理的论据来无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而赞成一种等级结构。这些问题不是正义论的一个部分。相关的地方在于：虽然这些论点有时看上去是利已的和虚伪的，但是当它们举例说明正义的一般观念的时候，就象借助差别原则及其所倾向的词典式次序来解释这个观念一样，却具有某种正当的形式。对机会的公正平等的侵犯不能由一部分人或整个社会所享有的较大利益总额来得到证明。这种证明的要求（不管正确与否）必须是：如果这些不平等被消除，那么共同体中最不利阶层的机会将受到更多的限制。人们应当认为这些不平等并不是不正义的，因为完全实现两个正义原则的条件并不存在。

在注意到优先性的这些例证之后，我现在要给出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为完整起见，我将给出一个包括前面公式的全面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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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04 | PRINTED_PAGE=292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

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

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

①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②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一般的观念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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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05 | PRINTED_PAGE=293

通过评论可知，这些原则和优先规则无疑是不完全的。确实，其它修正将不得不作出，但是我不愿意使这些原则的陈述更加复杂化。我们只需注意到下面一点：当我们去探讨非理想理论时，我们并不直接回溯一般的正义观。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和这一次序所含的评价，对于那些在许多情况下是颇为合理的优先性规则作出了说明。我已通过各种例子说明了这些规则为何可以被使用，并且指明它们的合理性。这样，正义原则在理想理论中的次序就反映和指导了这些原则对非理想情况的应用。它确定出哪些限制需要首先被处理。一般正义观的弊端在于它缺少把两个正义原则排列在系列次序中的明确结构。在较极端和复杂的非理想理论的情形中，可能没有替换它的选择对象。在某一点上，处理非理想情形的优先性规则将会失效；确实，我们可能发现根本不存在满意的答案。但是，我们必须尽可能久地推迟报应之日的到来，而且试图把社会安排得使它不会来临。

47，正义的准则

现在，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体系的纲要完成了。只要正义的储存率或合适的比率范围被确定，我们就有了一个调整社会最低受惠值水平的标准。对转让的数额和从基本的公共利益得来的好处的安排，应当提高不利者的与必要的储存、平等自由的维持相一致的期望。当社会基本结构采取这种形式时，所导致的分配无论怎样都是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每一个人在他的合法期望赖以建立的公共规则体系下获得了他有权得到的整个收入（工资加转让）。

于是，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那样（见第14节），分配正义观的一个中心特征是：它包含了较大成分的纯粹程序正义。我们并不试图在知道具体个人的偏爱和要求的基础上来规定关于利益和服务的正义分配。上面这种知识被看成是与一个合适的一般观点不相关的；而且它无论如何带来了各种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不能由那些具有可容许的简洁性的原则——可以合理地期望人们同意这类原则—来处理。但是，如果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要成功的话，那么，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就有必要建立并公正地管理一种背景制度的正义体系。对纯粹程序正义的依赖以社会基本结构满足两个正义原则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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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06 | PRINTED_PAGE=294

对分配份额的解释恰恰详细地说明了这样一种尽人皆知的观念，即一旦一种（可行的）竞争价格制度恰当地得到组织且体现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中，那么收入和工资便将是正义的。这些条件是充分的。作为结果的分配是背景制度的正义的一种情况，类似于一种公平游戏的结果。但是我们需要考虑这个观念是否符合我们有关正义与不正义的直觉观念。具体地说，我们必须询问它符合常识性正义准则的程度怎样。看来我们似乎忽略了达些观点。现在我就来表明，这些观点及其附属地位是能够得到解释的。

我们也许可以用下列方式来表述问题。密尔正确地论证说：只要一个人停留在常识性准则的水平上，那么这些正义准则的和谐就是不可能的。例如，在工资的例子中，每个人按照他的努力来取酬和每个人按照他的贡献来取酬的这两个准则，其本身就是相反的命令。而且，如果我们想要评价这些准则的话，它们自身并不能提供办法来决定如何确定它们的相对价值。所以，常识性准则不能表现一种关于公正或公平工资的确定理论。①可是，我们不能由此推论说，(密尔看来是这样假设的)一个人只要采取功利原则就能找到一种满意的观念。某些更高的原则确实是必需的；但是除了功利原则之外，还存在着其它的选择对象。甚至可以把例如从按能力分配到按需分配这些常识性准则中的一个或它们的某种组合，提高为一个第一原则。①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两个正义原则制定了正确的更高标准。因此我们的问题是要考察：常识性的正义准则是否会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产生，以及它们会得到何种方式的评价。

①《功利主义》，第5章，第3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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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07 | PRINTED_PAGE=295

我们现在从由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所环绕的一种完善的竞争经济中来考察工资的例子。假设每个公司(不管公有还是私有）必须适应供求的长远趋势来调整它的工资价格。公司所付的工资价格不能太高以致雇用不起这些价格的职员，也不能太低以致有能力的人鉴于其它可得到的机会而不再为公司贡献他们的技术。总之，在平衡中不同工作的相对吸引力将是相等的。于是，弄清各种正义准则是怎样发生的就并不困难。这些正义准则仅仅确定出从劳动力市场的求方或供方，或供求双方看来是有意义的工作的特征。一个公司对工人的需求是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决定的，也就是说是通过某种劳动单位所贡献的净价值（这可以通过它所生产的商品销售价格来衡量）来决定的。这种贡献给公司的价值最终依赖于市场条件，依赖于家庭愿意为商品所付的价钱。富有经验、训练有素并且具有天赋能力和特殊专长的人倾向于赚得一笔特别报酬。公司愿意给具有这些特性的人以更多的报酬；因为他们的生产力较高。这个事实说明和强调了按照每个人的贡献付酬的准则；而作为另一些特例，我们则有按照每个人的训练或经验等付酬的准则。但是从供方来看，如果要说服那些以后可能提供其服务的人承担训练和延迟的费用，那么对他们也必须付出一种特别报酬。类似地，对于那些涉及到偶然的、不稳定的就业因素的工作，或者处在危险的、使人厌恶的艰苦条件下时的工作，也总是要付给较多的报酬，否则就不能找到人来完成这些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每个人的努力和他所承受的危险等付酬的准则就产生了。即使假定人人都具有同样的天赋，这些准则仍将是从经济活动的要求中产生的。如果给定了生产单位和求职者的目标，那么某些特征就会作为相关的东西被区分出来。任何时候公司的工资实践都倾向于承认这些准则，并按照市场的需要随时调整对它们的评价。

①马克思在《哥达纲须批判》中援引了这个准则，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英斯科，外文出版社，1955年版)，第2卷，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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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08 | PRINTED_PAGE=296

所有这些看来都是相当明确的。更重要的是进一步的几个要点。首先，不同的正义观可能产生相当接近的常识性准则。这样，在一个由功利原则调节的社会中，所有上述的准则就很可能被承认。只要经济实体的目标是充分相似的，这些准则就必定要被诉诸，工资政策就将明确地考虑它们。另一方面，对这些准则的评价一般是不同的。各种正义观正是在这里分野。这里不仅有一种以其它方法实施工资政策的趋势，而且经济活动的长期趋势几乎肯定要采取另外一条路线。当背景制度中的家庭受不同的观念支配时，公司和工人必须适应的市场力量却不是这样。供求关系的一种不同平衡肯定会使各种准则产生不同的平衡。这样，不同正义观之间的对立并不表现在常识性准则的水平上，倒不如说表现在对这些准则的因时制宜的相对不同的强调上。无论如何，一种关于公平或正义的平衡的传统或习惯的观念决不能被看作是根本性的，因为它依赖于那些调节背景制度的原则及其所要求的对现存条件的调整。

有一个例子可以澄清这一点。假定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提供了机会的公正平等，而另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在第一个社会中，以按每个人受训练和教育的情况付酬的特殊形式出现的按贡献付酬的准则也许不大受重视。即使我们假设（正象事实所表明的）个人具有不同的天赋才能，情况也很可能如此。其原因在于：在有更多的人接受了训练和教育的情况下，这个社会中有能力的人力供应要大得多。当不存在对获得教育的机会的限制或在资金市场中对教育方面的贷款或补贴没有不完善之处时，那些具有较好天赋的人便只得到相当少的特别报酬。在较有利阶层和最低收入阶层之间的相对收入差别趋于消失；而且，当差别原则被遵循时，这种倾向就更强烈。这样，按照每个人的训练和教育情况付酬的准则，在第一个社会中就比在第二个社会中被考虚得少，而按照每个人的努力付酬的准则则得到更多的重视。当然，一种正义观要求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变，各种准则的恰当平衡正常地相应发生变化。对正义原则的始终一致的运用逐渐重塑了社会结构，以致市场力量也发生了变化，因而重新确立了这些准则的重要性。即使现存的平衡是正确的，它也决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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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09 | PRINTED_PAGE=297

此外，记住这些常识性准则的从属地位十分重要。做到这一点有时是困难的，因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这些常识性准则，并因而在我们的思考中可能具有显著的地位，以致它们的从属地位不能得到证明。没有一个准则能有理由地被提高到第一原则的水平。每一个准则大概都对应于一种与某些具体制度相联系的相应特征，这一特征只是某种具体制度的许多特征中的一种，而这些制度也是特殊的制度。采纳其中一个准则作为第一原则必定导致忽略那些应该考虑的其它事情。而如果所有或许多准则都被当作第一原则的话，它们就会缺少明确的体系性。常识性准则的概括性是不恰当的。为了寻找适当的第一原则，我们必须深入到这些准则的后面去。人们都承认，有些准则初看上去具有相当的概括性。例如，按照每个人的贡献付酬的准则包括了一种完善的竞争经济中的分配方面的许多情况。若接受分配的边际生产率理论，则每一生产要素都按照它增加的产出而得到一种收入(假设生产资料是私人占有）。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工人的所得不多不少正是他劳动成果的全部价值。这种情况马上给我们一种公平的印象。上述准则诉诸关于我们的劳动成果方面的财产的自然权利的一种传统观念。因此，对某些作者来说，按贡献分配的准则作为一个正义原则是令人满意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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