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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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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90 | PRINTED_PAGE=78

意到，当状况较有利者的贡献普遍地散布于社会而不仅仅限于一些特殊方面时，那么，当地位最不利者获益时，处于中间状况的其他人们也将获益看来是有道理的。而且，利益的广泛分布是得到体现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的两个特征赞许的：首先，制度的建立旨在推进所有人共享的某些基本利益，其次，各种职务和地位都是开放的。这样，下述情况看来就是可能的；如果立法者和法宫运用他们的特权和权力改善了较不利者的状况，他们也就普遍改善了所有公民的状况。假定其他的正义原则被满足，那么链式联系可能常常是真实的。如果情况真的如此，那么我们就可观察到，在正值的贡献的范围里（在那里，所有处在有利地位的人的利益都提高了最不幸运者的前景），任何倾向于完全正义的安排的行动都同时提高了平均的福利和每一个人的期望。在这些假设条件下，差别原则就有与平均功利原则及效率原则一样的实践效果。当然，如果链式联系很少有效且上述情况被人们忽视，在这些原则之间的一致就只是一一件稀罕事。但我们常常设想在正义的社会安排中，象利益的普遍分布这样的情况并不发生，至少从长远看是这样。假如这是真的，这些评论就指明差别原则如何能在特殊情况下解释这些人们较熟悉的概念，虽然还有待于证明：从道德观点看这一原则是更基本的原则。

还有一种进一步的复杂性。在次序中假定的紧密啮合是为了简化差别原则的陈述。不管紧密啮合的链式影响在实践中是多么可能发生和多么重要，下面的情况却还是可以为我们清楚地领悟到：最不利者并不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受到最有利者状况变化的影响，虽然这些变化可以对别人发生有利影响。在这种情形中紧密啮合就失效了。为包括这一情况我们可以表述一个更一般的原则：在一有儿个有关代表人的基本结构中，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状况最差的代表人的福利；其次，为了最差代表的平等福利，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次最差代表的福利；如此类推直到最后；为了所有前面的n-1代表的平等福利，最大限度地增加状况最好的代表的福利。我们可以把这看作词典式序列的差别原则。①然而，我将总是以较简单的形式应用差别原则。所以，作为这几节讨论的结果，第二个原则可以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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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91 | PRINTED_PAGE=79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最后，应当注意到，差别原则（或者由它表达的观念）很容易和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和谐一致。事实上，正义的一般观念只是应用于所有基本善（包括自由和机会）的差别原则，所以不再被特殊观念的其他部分所限制。在对正义原则的较早的简略讨论中这是很明显的。正象我将要不时指出的那样，这些序列中的原则是一般观念在社会条件改善时最终要采取的形式。这个问题与我将在后面（见第39、82节）要讨论的自由的优先问题有联系。而在此时我们已足可以说：这种或那种差别原则始终是基本的原则。

14. 机会的公平平等和纯粹程序的正义

现在我想评论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它在后面将被理解为机会公平平等的自由主义原则。我们决不可使它混淆于向才能开放的前途的概念，也不能忘记；由于它与差别原则相联系，它的推论相当清楚地区别于对两个原则的自由主义解释。特别是，在第17节我将试图展示：这一原则并不象反对者所认为的引向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在此我希望考虑一些别的问题，特别是它与纯粹程序正义观念的联系。

然而，首先我应当指出；要求地位开放的理由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效率的理由。我并不是认为如果实际上所有人都能从一种安排中得利职位就必须开放。因为，以下情况也许是可能的：通过赋子予某些不完全开放的职位以权力和利益，可使每一个人的状况得到改善。虽然这些职位并不完全开放，但这或许更能吸引较高的人才和鼓舞较好的表现。可是，地位开放的原则是不允许有任何限制的。它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接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已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即使他们从那些被允许占据这些职位的人的较大努力中获利。他们的抱怨有道理不仅是因为他们得不到职位的某些外在奖赏例如财富和特权，而且是因为他们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他们被剥夺了人类的一种基本善。

① 这一点可见斯恩的《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第138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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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92 | PRINTED_PAGE=80

我说过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如我们所见，这意味着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的调节。当然，任何伦理学理论都承认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主题的重要性，但并非所有的理论都同样地看待这种重要性。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社会被解释为一种为了相万利益的合作冒险。其基木结构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它确定一种引导人们合力产生较大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分派给每一合理要求以应得的一份的活动方案。一个人做什么要依公开规范认为他有权做的而定，反过来，一个人有权做的又依赖于他所做的。最终的分配是通过尊重某些权利达到的，而这些权利又是由人们根据合法期望约定去做的事情决定的。

这些考虑暗示着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来论述分配的份额问题的想法。①直觉的观念是：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某一范国而言）。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可以最好地通过对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来理解。为说明前者，可考虑公平分配的最衙单情形。一些人要分一个蛋糕，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什么样的程序将给出这一结果呢？我们把技术问题放在一边，明显的办法就是让一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他将平等地划分这蛋糕，因为这样他才能确保自己得到可能有的最大一份。这个例子说明了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当然，在这一事例中有某些假设，比方说被选择的人在技术上能够均等地划分这块蛋糕，并且有想得到他能得到的最大一份的愿望等等。但我们可略去这些细节，关键的是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显然，在具有重大实践利害关系的情形中，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

①有关一种程字正义的般讨论，见布兰·巴里：《政治的论证》（伦敦，劳特利奇和基根·保罗公司，1965年版），第6。有关公平划分的问题，见R.D.店斯与雷华德·雷法：《游戏和决定》(纽约，约翰·威利父子公司，1957年版)，第363一368页：[府果斯坦豪斯：《公平划分的问题》，载于《计量经济学》第16卷(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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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93 | PRINTED_PAGE=81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可举刑事审判为例。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审判程序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的真实情况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法规设计得使它们总是达到正确的结果。审判的理论考察哪一些程序和证据规则预期能最好地达到与法的其它目的相一致的这一目的。我们也许可以合理地预期：一些不同的听证安排能在一些不同的情况里（虽不是一贯如此，但至少在大部分时间里），产生正确的结果。那么，一种审判就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一例。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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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94 | PRINTED_PAGE=82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与此作为一种对照，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这种程序可以举赌博为例。如果一些人参加了一系列公平的赌博，在最后一次赌博后的现金分配是公平的（或无论这种分配是什么，至少不是不公平的)。我在此还假设公平的赌博是那些没有得利期望的赌博，赌博是自愿进行的，没有人欺骗等等。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在公平条件之下自由地进入的。这样，这些背景的假设就确定了一种公平的程序。现在，对参加赌博者拥有的全部现金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可能从一系列公平的赌博中产生。在此意义上，所有这些特殊分配都是同样公平的。纯粹程序正义的一个明确特征是；决定正当结果的程序必须实际地被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任何独立的、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显然，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达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这个口子开得太大，会导致荒唐的不公正的结果。它将允许人们说儿平所有的利益分配都是正义或公平的，因为它可能是作为公平赌博所达到的一个结果。使赌博的最后结果公平或者不公平的并非是它来自一系列公平的赌博。一种公平的程序解释其结果的公平性只是在它被实际地执行的时候。

因此，为了在分配份额上采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有必要实际地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只有在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在一种正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和社会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我们才能说存在必要的正义程序。在本书的第二编我将详细地描述一种具有必要特征的社会基本结构，它的各种具体制度将被解释，并与两个正义原则相联系。在那里直觉的观念也是人们所熟知的。假定法律和政府在有效地保证着市场的竞争，保证着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且通过税收以及无论何种其他形式保证着财产和财富（尤其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财产和财富)的普遍分配。再假定那种全民的教育保证着机会的公平平等，并且别的平等自由也有保证。那么，最后的收入分配和期望类型将倾向于满足差别原则。在这种我们认为是在现代国家中建立了社会正义的制度结构中，地位较好者的利益改善着地位最差者的条件。即使情况不这样，也能够被调整成这样，例如，通过确定适当水平的社会最低值来调整。这些制度在目前的现实存在，确实被各种严重的不正义破坏得百孔千疮，但大概还是存在着一些与它们的基本设计和意图相容的管理它们的方式，所以它们既满足着自由和机会公平平等的要求，又满足着差别原则。这一事实支持我们的下述确定信念，即这些安排能被改造为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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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95 | PRINTED_PAGE=83

显然，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除非它被满足，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在一有限的范围内。这样，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巨大实践优点就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在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我们避免了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非常复杂的原则问题。专门注意个人变化着的相对地位是错误的，要求那被孤立地考察的每一改变本身是正义的也是错误的。我们要判断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而且是从一种普遍的观点判断。除非我们准备从一个处在特殊地位的相关的代表人的立场批评它，我们就不会抱怨这一点。这样，接受两个原则就构成这样一种理解：要把许多信息和日常生活中的复杂情况作为与社会正义无关的事情弃而不论。

这样，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利益分配一开始就不是对一定量的可用于已知个人的特定欲望和需求的利益的分配。对产品的分配要按照公开的规范体系进行，这一公开的规范体系决定着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用什么手段生产。合法的要求也是由它决定，对这些要求的接受将产生出分配的结果。这样，在这种程序正义中，分配的正确性取决于产生分配的合作体系的正义性和对介人其中的个人要求的回答。我们不可以离开作为分配原因的体系，或撇开个人自信地根据既定期望所做的事情来判断一种分配。如果抽象地问：一种在我们已知其欲望和偏爱的特定个人中的定量物品的分配是否比另一种好，那么对这个问题不会有什么答案。两个原则并不把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的主要问题解释为一个配给正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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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96 | PRINTED_PAGE=84

通过对照，配给的正义观(conception of allocative justice)看来自然适应于一定量的物品要在我们已知其欲望和需求的特定个人中分配的场合。要配给的物品并不是这些人生产的，这些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既定的合作关系。由于对这些要分配的东西没有任何优先的要求，根据欲望和需求，甚至根据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来分享它们也就是很自然的。正义变成了一种效率问题，除非平等被认为更可取。我们可以恰当地概括说：配给的观念导向古典的功利主义观点。因为正如我们所见，这一理论把正义化为公平的旁观者的仁爱、仁爱又转向制度的最有效设计以达到满足的最大余额。如我前面所述，按照这一观念，社会被设想成许多分离的个人，每个人都各自由一条独立的线段代表，权利与义务、满足的稀缺手段就要按照能达到欲望的最大满足的规范分配给他们。我将暂时把对这种观念的另一方面的考虑搁置一边，在此我要注意的是功利主义并不把社会基本结均解释为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体系。因为，一个功利主义者至少在原则上有一个判断所有分配的独立标准，即它们是否能产生满足的最大余额。在他的理论中，制度对于达到这一目的来说是多少不完善的安排。这样，在既定的欲望和偏爱及其恰当的自然延续的条件下，政治家的目的就是建立那些将最好地接近一个已经指定的目标的社会体系。由于这些安排受制于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各种限制和阻碍，社会基本结构就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一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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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97 | PRINTED_PAGE=85

现在我将暂时假定第二个原则的两个部分是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的。这样我们就在一个大的词典式次序中又有了一个小的词典式次序。但在必要时，这一次序可以按照正义的一般观念修正。这个特殊观念的优点是它有一种确定的形式，引出了某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例如，我们在什么条件（如果有的话）下会选择词典式次序？我们的探讨被给定了一种特殊的方向而不再局限于普遍性问题。当然，这种分配的份额观显然是一个巨大的简化。其目的在于使用纯粹程序正义观念清楚地表达社会基本结构的特征。但我们还是应当试着找到能够组合的简单概念来给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社会基本结构的概念、无知之幕的概念、词典式次序的概念、最不利地位以及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这些概念仅靠自身并不起作用，但恰当地组合到一起就卓有成效地为我们服务。当然，以为由此能达到一种对所有甚至大多数道德问题的合理解答无疑是期望太高了。也许只有一些问题能够令人满意地回答。但无论如何，有关社会的智慧就在于在观念上把制度设计得使头疼的问题不常出现；就在于承认我们需要清楚而简单的原则。

15.作为期望基础的基本的社会善

我们在简要的陈述和解释正义的两个原则以及它们表达的程序观念上花了不少时间，在后面的第二编中，我将通过描述一种实现这一观念的制度安排来呈现进一步的细节。然而，此刻还有几个必须正视的预备性问题，我想从讨论各种期望以及怎样估价它们人手。

这个问题的意义可以通过与功利主义的比较显示出来。功利原则在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时要求我们最大限度地增加包括所有相关地位的期望的算术总额（功利主义的古典原则通过处在这些地位上的人们的总数来衡量这些期望，平均原则则通过人平均数来加以衡量）。我们把是什么确定着一种相关地位的问题放到下一节去，显然，功利主义对这些期望采用了一种相当准确的标准。不仅对每一个代表人必须有一个基本的标准，而且这些标准必须对人与人之间的比较有意义。如果我们说某些人的所得将大于某些人的所失，需要先假定某种比较不同人得失的方法。在这方面要求有很大的精确性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不能把这些估价委弃给我们的无指导的直觉。因为对利益的较大余额的判断为冲突的要求留下了太多余地。而且，这些判断可能建立在伦理的或别的概念上，且不说受偏见和私利的支配，这就使它们的确实性成为问题。仅仅因为我们实际上做了所谓的人与人之问的福利比较，并不意味着我们理解了这些比较的基础，或我们应当把它们接受为正确的。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这些判断给出一种解释，找出支持它们的标准（见第49节）。为了社会正义的问题，我们应当试图发现一些人们能够承认和同意的有关这些比较的客观基础。现在看来，功利主义观点对这些困难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此，至少暂时可以说，功利原则如此强调地要求诉诸我们估计利益余额的能力，至多是确立了对正义问题的一个含糊的上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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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98 | PRINTED_PAGE=86

然而，我并不认为对这些问题的一种令人满意的解决是不可能的。尽管人际比较的确面临着困难而且提出差别原则就是为了减少这些困难，我却不想夸大差别原则在这方面的优点。因为，对人际比较的怀疑常常依赖于一些可疑的论点。比如；快乐的强度或那种标志着幸福的享乐的强度纯粹是一些感觉上的强度；又比如，由于这种感觉的强度只能够被主体所经验和知晓，其他人要确实地知晓和推测它是不可能的，等等。这两种观点看来都是错误的，的确，第二个观点只是关于别人的心灵经验的一种怀疑主义的一部分，除非它展示为什么有关幸福的判断提出了那种不可能克服的专门问题。①我相信功利主义的真正困难是在别的地方，关键是即便能够做出令人满意的人际比较，这些比较也必须反映出那种使追求有意义的价值。只是因为某一目的能较准确地估价就提出它是不合理的。有关快乐的人际比较的争论容易模糊真正的问题，即，是否总计的（或平均的）幸福从一开始就要最大限度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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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99 | PRINTED_PAGE=87

差别原则解决了人际比较中的某些困难。这是从两方面进行的。首先，只要我们能鉴别出最少受惠的代表人，然后就仅需要对福利的通常判断就够了，我们知道应从什么地位去判断社会体系。它不涉及这一代表人与其他代表人状况比较的差距究竟多大的问题。如果各种地位能够按较好较差排列，就能发现最低的地位，基本衡量标准的进一步困难就不再出现了，因为不再需要任何别的人际比较。当然，在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时，我们无需超越通常的判断。如果我们能决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一种变化是否使他状况变好或变坏，我们就能决定他的最好状态。我们不必知道他喜欢一种状况更甚于另一种状态的程度。这样差别原则就对我们有关福利的判断的精确性要求得少些。我们在涉及一个基本的衡量时决不需要计算利益的总额。尽管为了找出最低状态需要进行定性的人际比较，但对其余状态来说，找出一个代表人的通常判断就足以应付了。

差别原则也简化了人际比较的基础，从而避开了一些困难。这些比较是根据对基本的社会的善的期望做出的。事实上，我把这些期望直接定为一个代表人所能期望的这些善的指标。处于某地位的代表人的指标越高，一个同此地位者的期望也就越大。而基本的善(primarygoods)，象我已经指出过的，是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不管一个人的合理计划的细节是什么，还是可以假定有些东西是他会更加喜欢的。如果这类善较多，人们一般都能在实行他们的意图和接近他们的目的时确保更大的成功。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在广泛的意义上说就是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另一种很重要的主要善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但为简化起见我到第67节再讨论它）。显然，这些东西一般都符合对基本善的描述。鉴于它们是与社会基本结构相联系的，它们是社会的善；自由和权力是由主要制度的规范确定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是由它们调节的。

①见H.L.A.哈特：《边沁》，载于《不列颠学院院刊》第48卷（伦敦，1962年)，第340页以后；利特尔：《评福利经济》，第54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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