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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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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局限性。

对一般反对意见的答复是,证明是对那些不同意我们意见的人们或当我们犹疑不定时对我们自己所作的论证。它假定在人们之问或一个人自身的不同观点之间存在一种冲突,并寻求说服别人或我们自己相信作为我们的要求和判断的基础的那些原则的合理性。证明是被设计来用推理使分歧意见达到一致的,它首先从讨论中所有各方所共有的见解开始。向一个人证明一种正义观念的正当性,合乎理想的是提供给他一个对于从我们都承认的前提中得出的原则——这些原则又产生出许多和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一致的结论—的证据。所以,仅仅证据本身还不是证明。一项证据只简单表现着前提之间的逻辑联系。但是,一且出发点是共同承认的,或者结论如此具有综合性和如此诱人,以致说服我们同意了它们的前提所表达的观念的合理性,证据就成了证明。

对正义原则的证明从一些一致意见开始是十分恰当的。这是证明的本性。然而比较具体的反对意见在指出论证的力量取决于所诉诸的一致意见的种种特点时是正确的。这里有几点应当注意。首先,尽管可以认为任何选择对象的详细表都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是专断的,但是,假如这种反对意见是说所有的详细表都同样专断,那它就是错误的。一份把主要的传统理论包括进来的详细表比一份把更明显的候选对象排除在外的详细表的专断性要少得多。无疑,表明正义原则是一份比较系统地提出的较为综合性的详细表中的最好的选择对象,将加强对正义原则的论证。我不知道可以在何种程度上作到这一点。但我觉得(按照我规定的)这些正义原则将是某种类似于一个完整的详细表的东西中的较可取的观念(这里我假定,假如在复杂性和其它限制性之间有一种更高的联系,那么合理而可行的这一等级的选择对象就是非常有限的)。即使我所提出的论证是合理的,它也仅表明一个最充分的理论(假如存在这样一个理论的话)将更象契约观点而不是更象我们讨论过的其它学说。而甚至这个结论在严格的意义上也是没有得到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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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其它学说的这些观念加以比较时,就不能简单地说所使用的这个详细表是一个特殊的表了:它包含着来自道德哲学传统的有代表性的理论,这种传统把迄今仍显得比较合理而可行的道德观念的历史地形成的一致意见包括进来。随着时间的发展还可以列出新的可能性,从而,在主要观念经受更严格的考验的过程中,这些可能性提供着证明的更可信的基础。但是对这些事情我们只能期待。在目前,尽可能地把契约学说重新表达出来并把它同几个熟悉的选择对象加以比较是适宜的。这样做并不专断,我们不可能以其它方式取得此种进步。

我们再谈一谈关于合理条件的一致意见方面的那些具体困难。人们应当指出道德哲学的一个目标就是在似乎不存在协议的地方找到它的可能基础。道德哲学必须努力扩大某种现存的一致意见的范围,并努力构想需要我们作更精细的思考的道德观念。证明的根据不是现成的:我们需要时而通过侥幸的猜测,时而通过指出理论的必要条件去发现它们,去恰当地把它们表达出来。正是抱着这样的目的,我们才把选择那些第一原则的各种条件通过原初状态的观念结合到一起。这个观念在于:通过把足够合理的限制引入一个单一的观念之中,所提供的诸种选择对象中的一种就显然是更可取的。我们所希望的是,(那些众所周知的观点中的)一种具体观点的优先性是新近观察到的一致意见的结果,也许是出乎意料的结果。

其次,共同构成一个原初状态观念的那些条件并非不可加以解释。可以认为这些必要条件是合理的,同时,也可以把它们同道德原则的目的及道德原则在建立共同体的联系方面的作用联系起来。这些条件的有序性和终结性的根据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公开性可以被解释为使证明过程能(在某种限定的意义上)得到完满贯彻而不产生不利影响的保证。因为,公开性使每个人都能向所有其他的人们(当他们的行为是可证明为正当时)证明他的行为的正当性而不致自相矛盾或产生其它纷扰的结果。如果我们严肃审视一个社会联合的观念和一个社会—作为此种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的观念,那么公开性就肯定是一个正常的条件。它有助于保证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成为它的成员们相互遵循和相互了解这种意义上的一种活动;有助于保证它的成员们遵循同样的调节性观念,保证每个人都以大家一致同意的方式分享全体人的努力带来的利益。社会不是根据对它的那些第一原则的共同认识来划分的。而如果应当把正义观念和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及其伴随效果)结合起来,这一点就不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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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正义原则的作用并不是以一种唯一的方式被规定的,对它可以做多种解释。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哪一种解释使用最弱的条件集合来描述最初状态的特征来进行选择。这种看法的困难在于:尽管如其它条件相同,的确是越弱的条件越可取,但是却不存在最弱的条件集合。因为,如果不是无条件的话,弱条件的极小量就不存在,而这一点令人不感兴趣。因而,我们必须找到有限制的最小量,找到一个使我们能构造一个有效的正义理论的弱条件集合。我们应当以这种方式来看待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各个部分。当我单独地考察原则的那些条件时,我不止一次地指出过它们的最弱本性。例如,关于相互冷淡动机的假设就不是一个有要求的规定。它不仅使我们能把理论建立在一个精确得当的合理选择概念之上,而且对于各方不提出什么要求:这样,那些所选择的原则就能调节更广泛而深刻的冲突,即调节一种显明的迫切需要(见第40节)。它还有更大的优点,即用一般条件和无知之幕等等把原初状态的较为明显的道德因素分隔开来,从而使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正义在何种程度上要求我们超出对我们自已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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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心。

对良心的自由的讨论最清楚的表明了相互冷淡假设的特点。在这里各方的对立极其尖锐,然而人们仍然可以表明,假如某种协议可能订立,那么它必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原则之上的。同时,如我们曾指出的,这个观念也可以扩展到道德信条之间的冲突上(见第33节)。假如各方认为他们通过社会安排肯定着某些(其内容尚不了解的)道德观点,这并不妨碍他们去赞同那个第一原则。因此,这个原则似乎在道德观点中占有一种特殊地位;一旦我们强烈地要求广泛的分歧和一种实际的正义观念的某种最低条件相吻合,这个原则就规定着一种最低限度的协议。

我现在来讨论与证明方法无关而仅仅针对正义理论本身的某种特点的一些反对意见。其中一种反对意见,竟把契约观点说成是一种狭隘的个人主义学说。对这种责难,我在前面的陈述中已经作出了充分的回答。因为,一且相互冷淡这一假设被理解了,这种反对意见就显得是在张冠李戴了。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我们能够用普遍得当的合理选择观念来重新表达和阐释那些康德式论题。例如,我们找到了对自律和道德法则是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的表现这一命题的理解;同时,绝对命令,例如绝不可以把人只当作手段或完全作为手段,也有了它的解释。此外,在第三编理论中,正义论也一直被用于说明共同体的价值;这种说明加强前两编中的下述论点,即,在正义原则中包含着一种人格理想,它提供着判断社会基本结构的阿基米德支点(见第41节)。正义理论的这些方面是慢慢地从似乎是完全无视社会价值的失当的理性主义观念的东西中发展起来的。原初状态第一次被用来确定正义的内容和规定这种内容的原则。后来,正义才被看作我们的部分的善,才被同我们的正常的交往联系起来。仅仅盯住原初状态的某一特征就无法估价这一观念的优点。我常常注意到,只有通过建立在这个观念上的整个理论才能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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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估价。

如果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比契约学说的原有阐述更令人信服,我相信,这是因为前面所说明的原初状态把一个相当明显的选择问题,同合理地公认的在选择道德原则时面临的条件统一到一个观念之中了。最初状态把在选择时所必要的明晰性和有关的伦理约束结合起来。部分地是为了保持这种明晰性,我一直避免把任何伦理动机归于各方。他们的决定仅仅建立在那些最适于发展他们的利益的东西——就他们能够确定它们而言——的基础之上。这样,我们就能利用合理审慎选择的直觉观念的优点。但是,我们能够通过假定各方将受到道德思考的影响来确定最初状态中的伦理变化。原初协议概念在伦理意义上不再是中立的,否认这一点是一个错误。因为,这个概念已经包括了道德的特点,例如原则的形式条件和无知之幕,而且也必须包括这些持点,我已经简单地划分了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使这些因素不出现在对各方的特征描述之中,尽管这样做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即,什么才算是种道德因素。没有必要去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是,原初状态的各种特点应当以最简单、最诱人的方式来加以表现。

我已间或地涉及了最初状态中的某些可能的伦理变化(见第37节)。例如,人们可以假定各方持有这样的原则:任何人都不应从不应得的财产和偶然情况中受惠;因而,他们才选择-一种减轻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侥幸的影响的正义观念。或者可以说,他们接受一项要求按贡献曲线来决定分配安排的互惠原则。而且,某种公平的、自愿的合作概念可能规定着各方准备考虑的正义观念。我们没有先验的根据认为这些变化必无说服力,或它们表现的道德约束力必不广见。此外,刚刚提到的种种可能性似乎肯定着差别原则,并且进一步支持这个原则。虽然我没有提出这样一种观点,但是它们的确值得进一步考察。关键问题是不去运用有争议的原则。所以,靠强加给人们一条反对在原初状态中冒险的规则来拒绝平均功利原则,原初状态方法就会一无所获。因为,一些哲学家已经把一般功利原则看作在某种风险境况下的恰当的非人态度的结果,并力图以此证明这一原则的合理性。我们必须找到其它论证来反对功利标准,冒险的正当性是一个争议的问题(见第27节)。最初协议的观念,仅在它的条件事实上被广泛承认或能够得到广泛承认的情况下,才能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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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争论说,正义理论有另外一个错误,它的原则不是从对人的尊重的概念中,从对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认识中产生的。由于(我所规定的)原初状态不包括这个观念,人们可能认为对公平的正义的论证不合理。但是我相信,尽管正义原则仅当人们具有一种正义感。并的确相互尊重时才有效,尊重的概念或人的内在价值却并不是提出这些原则的恰当基础。正是这些观念本身需要加以解释。这里的情况相似于仁慈的情况:离开正当和正义的原则,仁慈的目标和尊重的要求就是未经限定的,它们都是以已经独立地产生出来的正当和正义原则为先决条件的(见第30节)。然而,一旦正义观念已经形成,尊重的观念及人的尊严的观念就被赋予了一种更确定的意义。除了一些别的特点之外,对人的尊重还表现在以能被证明为正当的方式去对待人们。不仅如此,它还通过我们所诉诸的原则的要旨而变得清楚明了。所以,尊重人就是承认人们有一种基于正义基础之上的不可侵犯性,甚至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福利也不可以去践踏这种性质。正义的词典式顺序上的优先性表现着康德所说的人的价值是超过一切其他价值的。①正义理论提供着对于这些观念的一种解释,但我们不能从这些观念出发。如果要系统地阐明我们的尊重观念及平等的自然基础,那么,就没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原初状态或某种类似结构带来的复杂情况。

①见《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学院版,第4卷,第434一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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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评述使我们回到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常识信念上,我们在本书的开头就指出了这种信念(见第1节)。我试图建立一种使我们能够理解和估价这些对于正义的优先地位的情感的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这些常识信念与情感的结果:它表达着这些意见,支持着它们的一般倾向。尽管它当然不是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理论,但我相信,它提供着一种可代替迄今一直在我们的道德哲学中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观点的选择对象。我试图把这个正义理论作为一种可行的系统的学说呈现出来,以便使最大限度地提高善这一观念不再因缺乏一种正确观念而占居统治地位。对目的论理论的批判不能零打碎敲地进行。我们必须努力构造另外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要具有同样的明晰性和同样系统的优点,但又要提供关于我们的道德情感的更精细的解释。

最后,我们可以提醒自己,原初状态的假设性质会提出下述问题:我们为什么应当对它抱有道德的或非道德的兴趣?让我们回想一下答案:包含在对这种状态的描述中的那些条件是我们实际上承认的条件。或即使我们不承认,我们也会被间或提出的哲学思考说服得去承认这些条件。原初状态的每一方面都有其解释。所以,我们所做的只是把我们经过一定反思准备承认为合理的全部交往条件结合到一个观念中来(见第4节)。一俟我们理解了这个观念,我们就在任何时候都能够从这个必要的观点看待社会环境。它足以帮助我们以某种方式去推理,并推动我们遵循所得出的结论。这种观点也是客观的和表现着我们的自律的(见第78节)。它无需把所有的人合成一个整体,只需把他们看作一些独特的分别的个人,就使我们能公正无私,甚至对和我们不是同时代的人们—除了其中属于许多代人的那些人们之外—也能不持偏见。所以,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就是从永恒的观点(perspective of eternity)来看待殊相:即不仅从全社会而且也从全时态的观点来审视人的境况。永恒的观点不是一个从世界之外的菜个地方产生的观点,也不是一个超越的存在物的观点;毋宁说它是在世界之内的有理性的人们能够接受的某种思想和情感形式。一旦人们接受了这种思想和情感形式,无论他们属于哪一代人,他们就能够把所有个人的观点融为一体,就能够达到那些调节性的原则。每一个人在其依赖这些原则而生活的过程中都肯定着这些原则,并且是根据他自己的观点肯定着它们。心灵的纯洁,如果一个人能得到它的话,也许将看清这一切,并且将根据这种观点把一切做得轻松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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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索引

A

阳基杀游文点(Archimedean point)
251—253, 571;(Love)其规定 182,450;对许多个人的爱的间题182;爱的法则在心理学路法则中的建位
450—453, 457, 462, 480;与道德情感相联系的力式 451,
471—1763在解泽道的心理上的可星解性方面的作用462作为各种额间的组合473;用差来论证一致柱时产生的危险
560:参见
1人1之份外的道德:份外行为

B

把人作为e(TreatingPersons a, end-} 17[175: h à iE 义 (Baokgiouud justice)

78—85与机会的公平平等78,82基本结构在背景的正义方面的作用
79, 82;作为纯粹程序正义的条件80一844作为职责的条件106,332,364,与公平的工资(分配份额) 293-
2983参见背景制度背景湘F(Dackground institutions)
265—274;与对正义的第二原则的解释66一69与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81与各个政府部]266—274;社会最低受惠值与背景制度中的转让部门266;税收与背银制度中的分配部门267-270,社会主义政权中的背景制度271背展制度中的交换部门274;被尊重的等(Egualityof Consider-ation) 494必然真理 (Necessary truth) 18,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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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索引及人名索引均以主条目汉语拼音顺序排列,圆括号内注明该条目原文;于祭仍依原序,不再依汉语拼音颠序重排;并且为了简明,不再注出原文。条后开注数均方正之页码,一般只标明有关正文的起端。—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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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Coneeriptioa)368;剂(ExpIoitation)298,博爱(Fraternity) 100,补偿源则(Redress,principle of).053) E(Partial ceopliancotheory) 5, 232, 235—238,339,
562;不充星理由原则(Priuciple of insuf-ficient reasons) 160, 161, 163,不公il) 人(Unjustman)426,不可比(Noneomparing groups)
428, 523, 531, 533;不满 (Resentment) 461, 470, 519,
520, 525;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Uncertainty,choice under)破无知之品推除了的有关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的特殊态度的知识131,
164正义的两个累则与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的最大最小剧则 146;作为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的例证的原初状态 148)不确定条件的选择的拉普拉斯规则在平均的功利主义中的用处161一
1€4)在古典功利主义及分裂观念中不存在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181不确定条作下的选择的各种规则与善的弱理论434

C

别原则 (Difference principle) 70—783
.其规定 71—733在民主的平等中的地位 71与完全正义的方案 74,77与充分正义的方案 74与效率相联系的方式75,77月3式4(5 76;与紧富顺合注 7604 4 78;J10C:0F 79,3人际数 86g月小公期见同联系 95把自第才的的分品包作共同资产96, 171. 197, 572,2) 78 97--100,为间发原购督100,与英才统治的社会101,与优生学101;容许过度不平等内反对意见150m与让会最低受息值 275,储存同的意之281;与公平员会的分289—2921提和规念 305—310
调节对各作准则的权衡307作为里且的政治常规308其相对明断神 309,与护间 518, 522,日尊与期望指标 532,最初状态中的伦理变化572,
恋 (Punishment) 231, 303, 562,
源罚的义(Retributivejutice)303,
承沿的强度 (Strains of commitment)138, 168, 409,
诚实德注 (Integrity, virtues of) 50dg
发点 (Starting plares) 91, 95,
猪行(Savinga)见又的緒存源则(Just eevingsprinciples)
传统的补:会契约论(Soeial contract,traditioual theory of) 8, 13,28, 106;
GQ :T é (Ethic: of creation)152;
:X(Procedural justice,pure)技规证811X 61,81,把公的公平平等78一83,纯粹程图代点82源例状态 114.130,与公早:日资293一298
纯粹良心行守说(Purlycanscienti-ous act, doctrine of) 463,555,
词典式次了(Lexical order)其规定 39作为公平的义中的词典式次序40;1 3@化 5做 40. 41, 84;两个王之吗的词典式次序56,144;与差别原则的高类式次序彩式 77,电条有关优先用的条目
慈与行为(Good<beneficent,act),见1 (Bonefie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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