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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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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表述是: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这样,不正义就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了。当然,这个观念是极其含糊和需要解释的。

作为第一步,我假定社会的基本结构分配某些基本的善—即分配预计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这些善不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一般都对他有用。为简化起见,假定这些社会掌握的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在后面的第三编中将集中探讨作为自尊的基本善)。这些善是基本的社会善。别的基本善象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像力都是自然賦予的,虽然对它们的占有也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它们并不在它的直接控制下。那么,让我们假设一个最初的安排,在这一安排中,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收人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这种状况为判断改善的情况提供了一个水平基点。如果某些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将使每个人都比在这一假设的开始状态中更好,那么它们就符合我们的一般观念。

那么,下面这种情况至少从理论上是可能的:人们所放弃的某些基本的自由能从作为其结果的社会经济收益中得到足够的补偿。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并不对究竟允许哪一种不平等做出任何规定,它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我们不需要去假定某种类似奴隶制那样极端的事情,而只是设想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某些政治权利:即当经济回报是巨大的,而他们通过运用这些权利影响政策过程的能力却是微乎其微的时候。但这种交换仍是上述两个原则要排除的交换,由于它们的次序,它们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原则的次序表现了对各种基本社会善的一个根本的偏爱。当这种偏爱有合理性的时候,对处在这种次序中的原则的选择也是有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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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立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时,我将在很多地方把正义的这个一般观念搁置一边,转而专门考察两个原则的先后次序的情形。这种作法的优点是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优先的问题,并努力想找到处理它的原则。人们被引导到始终注意某些条件一在这些条件下,承认自由相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绝对重要性(这是由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决定的)将是合理的。这种排列初看起来是极端的,太专门化了,以致不会引起人们很大的兴趣,但这只是初步的印象,对这种排列我们可以有更多的证明。无论如何,我要坚持这种作法(见第82节)。再者,在基本的权利自由和经济社会利益之间的差别反映了人们欲利用的基本社会善的不同。它暗示着对社会体系的一种重要划分。当然,这种划分和次序至多只是一个近似,肯定有一些它们要在其中归于无效的情形。但最重要的是清楚地描述一种恰当的正义观的主要轮廓,而在许多情况中,这两个处在先后次序中的原则都能很好地服务于这个日的。必要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回到较一般的概念上。

这两个原则是适用于制度的事实引出了某些推论。首先,这些原则所涉及的权利和自由,是那些由基本结构的公开规范确定的权利和自由。一个人是否自由,是由社会主要制度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自由是社会形式的某种样式。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某些规范(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的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唯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这些平等权利会相互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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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件要记住的事情是,当原则述及个人或要求每一个人都从不平等中得益时,这里的人是指占据着由社会基本结构确定的各种地位、职务等的代表人。这样在应用第二个原则时,我就将假定可以把一种对福利的期望指定给占据这些地位的代表人。这种期望指示着从他们的社会地位所展望的生活前景。一般来说,这些代表人的期望依赖于整个基本结构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当这种分配改变时,期望也就改变了。所以,我假定这些期望是相互联系的:若提高某一地位代表人的前景,大概就要增益或减损另一地位代表人的前景。由于原则是适用于制度的,第二个原则(或宁可说是它的第一部分)就要参考代表人的期望来说明。如我下面将讨论的,两个原则不适用于那种按姓名分辨的特殊个人的特殊物品的分配。那种某人要考虑怎样把某些东西分配给他认识的需求者的情况,也不在我们的原则讨论范围之内。我们的原则是要调节基本制度的安排。我们决不要犯这样的错误:以为从正义的角度看,一种对专门的人进行的管理性的利益分配和社会的恰当设计之间会有很多相似之处。适用于前者的常识性直觉对后者可能只是一种贫乏的指导。

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中允许的不平等获利。这意味着此种不平等必须对这一结构确定的每个有关代表人都是合理的,如果这种不平等被看作是一种持续的情形,每个代表人宁愿在他的前程中有它存在而不是没有它。我们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人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用于基本结构的功利土义原则要我们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按古典功利主义观点,这总额由代表人代表的人数来衡量),这允许我们用一些人的所得补偿另一些人的所失。相反,两个正义原则却要求每个人都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获利。然而,如果把平等的最初安排当作一个水平基点,显然有无数的方式可以使所有人得利。那么我们怎么在这些可能性中选择呢?对原则的说明必须使它们能产生一个决定性的结论。我现在就转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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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第二个原则的解释

我已经提到过:由于“每个人的利益”和“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是含糊不清的,第二个原则的两部分就各有两种自然的意义。又因为这些意义都是相互独立的,这一原则就有了四种可能的意义。假定有关平等自由的第一个原则有完全一致的意义,那么我们对这两个原则就有四种解释。这些解释见下表:

我将依次概述三种解释: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的平等和民主的平等。在某些方面这个次序是较直觉的次序,但我们顺便解释一下自然的贵族制是不无益处的,我将对它略加评述。在确立作为公平的正义时,我们必须决定哪个解释更可取。我采用的是民主的平等的解释,并将在本章中说明这一概念的意义,而对它在原初状态中被接受的论证则要等到下一章。

在两个序列中,任何一个序列中的第一种解释,我都将其看作是自然的自由体系。按这种表述,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就被理解为被调整得适用于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效率原则,第二个部分就被理解为一种开放的社会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用传统的话说,前途是向才能开放的(careers are open to talents)。在所有的解释中我都假定有关平等的自由的第一个原则是被满足的,经济大致是一种自由的市场经济,虽然生产资料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私人所有。那么,自然的自由体系坚持:满足了效率原则的,其中各种地位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去努力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社会基本结构,将导致一种正义的分配。这种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被设想为给出一个分配方案,在这一方案中以一种公平的方式分配财富和收入、权力和责任,而不管分配的结果是什么。这一理论包含一种纯粹程序的正义的重要因素,这一因素被其它解释加以吸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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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略微离题,解释一下效率原则,这是有必要的。这个原则是转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巴莱多最佳原则(ParetoOptimality)(象经济学家所称的)。①我将始终以“效率”这个词来代替它。因为这在文字上是正确的,而“最佳”这个词暗示的意义要比它实际的意义宽广得多。②确实,这个原则开初并不是打算用于社会制度,而是用于经济体系的特殊结构,例如用于商品在消费者中的分配或者生产类型。这个原则认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这样,对于一批产品在某些个人中的某种分配来说,如果不存在任何改善这些人中至少一个人的状况而同时不损害到另一个人的再分配办法,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对于某种生产组织来说,如果没有任何改变投资以生产更多的某种产品而不同时减少另一种产品的生产的办法,这种生产组织就是有效率的。因为,如果我们能生产较多的某种产品而且不必减少另一种产品的生产,较多的商品储存就能用来改善某些人的状况而无需使另一些人的状况变坏。这一原则的这些应用展示了它的确是一种效率原则。对某种商品分配方式或某个生产计划来说,如果有一些别的方式可以改善一些人且不损害另一些人的状况,那么它们就是无效率的。我将假定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要采用这一原则来判断经济和社会安排的效率(见这里所附带的对效率原则的讨论)。

①在大多数有关社会选择或价格理论的著作中有对此原则的说明,一种清楚的解释可见之于T.C.应普曼的《论经济科学状况的三篇论文》(组约,1957年),第41一46页。亦见斯恩:《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旧金山,粮尔登一戴公司,1979年版),第21页以后。这些著作包括所有我们这本书在这方面所需要的东西(甚至更多),后者并考虑了有关的哲学问题。效率原则是由威尔弗富德·巴莱多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教程》《巴黎,1909年)一书中介绍的第6章第53节和附录第89节,-些行关段落的翻译可见之了AN,佩奇:《功利理论:阅读材料选》(纽约,约翰·威利父子公司,1968年版),第38页以后。无差别曲线的有关概念可回溯到Γ,Y,埃奇沃思:《数学心灵学》(伦敦,1888年),第20—29页,亦见佩奇上述著作,第160一167页。

2)这一点见库普曼:《论经济科学状况的三篇论文》,第49页。库普曼评论说,“配给的效率”将是一个更准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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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原则

假定有一确定数量的产品要在两个人 ${ \bf { \ell } } ( { \bf { x } } _ { \mathrm { { \ell } } }$ 与 $\bf { x } _ { 2 } )$ 中间分配(见图3)。设曲线A B代表 $\mathbf { X } _ { 1 }$ 的相应水平的所得,并且没有其他的产品分配办法可令 ${ \bf x } _ { 2 }$ 的状况比这曲线所指示的对应各点更好。试考虑D点=(a,b),那么让x1处在a水平, $\mathbf { x } _ { 3 }$ 能达到的最好水平就是b水平了。在图3中,0点(原点)代表任何产品被分配前的状况,在曲线AB上的各点是有效率的各点,每一点都满足了巴莱多的标准:没有任何再分配方式能使一人状况更好而不使另一人状况变坏。这就是曲线AB向右下方倾斜的事实所表达的。由于只有一确定量的储存,就决定了一人有所得时另一人必有所失(当然,这一假定是偶然落入社会基本结构情况中的,这一基本结构是产生一种积极利益总额的合作体系)。OAB区通常被看作是一个凸面,这意味着对于这一凸面中给定的任何两点来说,连接这两点的直线上的各点也是处在凸面内。圆形、椭圆形、正方形、三角形等等,都是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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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事实上有许多效率点,曲线AB上的所有点都是效率点。效率原则本身并不能选择一种有效率的对特殊产品的分配方式。要在这些有效率的分配中挑选一个,需要采用其它的原则,比方说,一个正义的原则。

在两点中,按照效率原则,处在另一点右上方的一点较优。处在左上方或右下方的点是不可能比较的。由效率原则确定的次序只是局部的次序。这样,在图4中当C优于E及D优于F时,曲线AB上的各点之间则谈不上任何优劣。在这些效率点之间不可能排列等级。甚至代表其中一方享有全部产品的两个端点(A和B)也都象曲线AB上其他点一样是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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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我们并不能说AB线上任一点都优于OAB区域内的所有点。线段AB上的每一点都仅仅优于那些在它左下区域内的各点。这样D点就优于连接D、a、b点的虚线划出的长方形区域内的所有点。但D点并不优于E点。这两点不可能比较出等级。然而C点却优于E点,而且,曲线AB上那些属于以E点作为三角形的一个顶点用斜线划出的小三角形区域的各点也都优于E点。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一条与水平轴夹角为45°的线来表示平等分配的轨迹(这假定着一种以两轴为代表的人际关系的基本解释,是在前面评论中没有的假定),如果我们把这也看作抉择的一个附带根据,那么考虑到这全部条件,D点可能就比C点和E点更可取,因为它更接近于这条斜率为1的表示平等的直线。一个人甚至可能认为,象F这样一个区城内的点,要比作为效率点的C点更可取。实际上,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义原则是先子对效率的考虑的,因此,大致来说,代表正义的分配的内部点一般要比代表不正义分配的效率点更可取。当然,图4仅仅描绘了一种很简单的状况,不可能用于社会基本结构。

然而,存在着许多有效率的结构。例如,那种一个人得到全部产品的分配也是有效率的,因为没有别的可使某人得益而不使其他人受损的再分配办法。这个占有全部产品的人决不能失去什么。但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种不平等分配的效率所可能暗示的东西,即以为一切分配都是有效率的。只要一种分配使某些人愿意与别人交换物品,它就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因为交易的意愿说明有一种改善某人的境况而不损害别人的再分配形式。的确,一种有效率的分配应是一种在其中不可能发现更有利的交换的分配。在此意义上,那种一个人占有一切的分配之所以是有效率的,是因为别人没有任何东西能和他交换。效率的原则从而就容有许多种有效率的结构,每种有效率的安排都比一些别的安排要好,但任何有效率的安排都不比另一个有效率的安排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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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效率原则可以参照各代表人的期望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①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对于社会基本结构中某种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来说,只要不可能把规范改变得、把权利义务方案重订得能提高某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而不同时降低另一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当然,这些改变必须符合别的原则,即,在改变基本结构时,我们不允许违反平等自由的原则或地位开放的要求。能够改变的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组织的权力和一些别的调节合作活动的权力形式。在保证自由和开放的前提下,这些基本善的分配可以调整、修正各个代表人的期望。对于某种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来说,如果没有别的可改善某些人的前景而不损害另一些人的前景的再安排方式,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

我猜想存在着许多这种有效率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每一安排都标志着一种对社会合作利益的特殊划分。问题是要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找到一种正义观来选出一种有效率的同时也是正义的分配形式。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将超越单纯的对效率的考虑,而且是以一种与它相容的方式超越的。这里,对于那种认为只要社会体系是有效率的就没有理由关心分配的观点作些考察,是很自然的。这种观点等于宣布说所有有效率的安排是同等正义的。这一宣称对于在一批给定个人中间的特殊物品的分配当然是古怪的;从正义的立场看没有人会认为恰巧由某一个人占有一切这件事无关宏旨。这一宣称对于社会基本结构来说看来也同样不合理。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况:在某些条件下,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土地所有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农奴制做出任何重要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农奴制就是有效率的。但在同样的条件下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自由劳动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一种自由劳动体系作出改变,在这种情况里自由劳动制也是有效率的。广而言之,凡是一个社会被相应地划分成一些阶层的时候,是有可能在一个时期里使有关的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加的。这些最大值至少给予这种划分以许多有效率的点,因为在这些代表中,没有一方能脱离此种划分而在不降低某一方(即跟最大值的确定有关系的一方)的期望的前提下提高另一方的期望。所以,这些极端情形的每一个都是有效率的,但它们肯定不可能都公正,也不都同等地不公正。这些评论仅仅把某个人占有一切这种给定个人中的产品分配仍有效率的情况与社会体系中的情况作了类比。

①有关巴莱多标准在公开规范体系中的应用,见J.M布坎南:《巴莱多最佳原则的相关性》,载于《冲突之解决杂志》第6卷(1962年),以及他同戈登·塔洛克合著的《同意的计算》(安阿伯,密执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在把这个原则和其它原则用于制度时,我遵衍了《规范的两个概念》《载于《哲学评论》第64卷,1955年)中的一个观点。这样敞在其它方面有一种通过公开效果限制原则之应用的忧点,见第127页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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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思考展示了我们一直知道的东西,即;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①因此,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效率的原则受到某些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自然的自由体系选择一种有效率的分配方式的过程大致如下:让我们假定,我们从经济理论得知,在一种典型的市场竞争经济的条件下,收入和财富将以一种有效率的方式分配;得知这种始终起作用的有效率的分配是由资源的最初分配决定的,亦即,由收入和财产、自然才干和能力的最初分配决定的。正是在所有这些最初分配的条件下,达到了一种确定的有效率的结果。最后,倘若我们要把这一结果接受为正义的而不仅仅是有效率的,我们就必须接受那个在某个时候决定了资源的最初分配的基础。

①这一事实在福利经济学中得到普遍承认,例如,人们认为效率要相对于平等来衡量。见蒂博尔·西托维斯基:《福利与竞争》(伦敦,乔治·艾伦有限公司,1952年版),第60—69页,【.M,D.利特尔:《评福利经济》,第2版(律,克莱伦顿出版社,1957年版),第6章第112—116页。见斯恩有关效率原则局限性的评论:《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第22、24一26、83一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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