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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马克思:文本及其思想 第9卷 政治经济学批评的逻辑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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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金银作为货币关系的承担者,本身也表明它的限度不能作为直接存在的货币而具有固定不变的价值量,也就是不能同货币的形式规定性直接等同起来;尽管它较其他商品的平均情况而言还是具有比较稳定的价值量。另一方面,金银不能直接作为独立化的交换价值,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考察货币形式及其表征的社会生产关系时完全忽略它。相反,撇开金银本身价值变动对一切经济关系的一般影响不谈,仅仅考察金银之间价值对比的变动,就会发现它们对于金银流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们通常在同一个或不同的国家里同时充当货币材料。这种不断变动的纯经济原因必须归结为生产等量金银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变动,而劳动时间本身又取决于金银的自然存在的相对数量和取得它们的金属状态的难度。只有将金银供给变化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才能正确解释金银流通及其同货币形式的关系。

四、货币形式所表征的社会生产关系

从生产总体的分离的环节来考察,货币既是非生产的又是生产的。就流通本身而言,不论是作为它的手段还是作为它的目的,货币都是非生产的,因为它不是任何特殊生产部门的工具和目的。就生产一般来看,货币又是生产的,因为它在跨出流通后以不同于产品的方式,成为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一般的要素的前提。另一方面,从生产的总体来考察,货币关系本身就是生产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货币所表现的一切规定,即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货币本身,实际上只是反映了个人参加总生产或把他自己的生产当作社会生产来对待时所处的各种不同的关系。但是,个人相互间的这些关系表现为物的社会关系。”①那么,人的社会关系如何被颠倒为物的社会关系?(笔记本I第48页和笔记本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逻辑建构

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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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第1-3页)这种物的社会关系所表现的占有规律是什么?①我们又该如何理解建立在这个占有规律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王国②,进而扬弃它呢?

(一)人的社会关系被颠倒为物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从货币完成了的本身的形式来看,货币表现为一般财富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同时又成为由作为特殊有用性的商品所构成的财富总体。这是由流通中的商品和货币的关系得出来的。每种特殊商品就其自然存在而非价格而言,只是由于它和它所满足的某种特殊需要的关系,才成为财富的要素,表现为财富的一个及其个别的方面。与此相反,货币则可以完全抛开它作为贵重商品的特殊有用性,而成为完成了的价格和满足任何需要。商品只有以货币为中介才具有以上属性。而货币对一切商品从而对整个财富世界以及财富本身,都直接具有这种属性。一般财富在货币上是形式又是内容本身。与此同时,既然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在货币上实现了价格,货币实体就是财富本身,即由作为财富要素的一切商品共同组成的财富总体。另一方面,正是货币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物质实体即金银,才赋予了它以独立性。货币在这种特殊物体的独立性上成为独立化的一般交换价值,成为“万物的结晶”。这种独立化的一般交换价值又是与一切独立的特殊交换价值相对立的。“由此可见,财富(既作为总体又作为抽象的交换价值)只是由于其他一切商品被排斥,才作为个体化在金银上的财富而存在,作为个别的可以捉摸的对象而存在。”③一旦如此,货币可能在这种实体形式上被单个的个人所占有,从而由商品的“奴仆”一跃而成为商品的“上帝”。

第四章 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①从文本具体内容并结合马克思在《资本章计划草稿》中的提示对照看来,笔记本Ⅱ第8-12页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中的部分内容(笔记本B’第21页、笔记本B’’第1-3页)是基本重合的,并且都属于马克思命名的“简单流通中占有规律的表现”这个部分。由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更为翔实和系统,笔者接下来论述的内容主要以它为文本依据。

②“既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进行占有的规律是前提,并且这个前提是从考察流通本身中显露出来的,而不是随意的假定,那么在流通中自然就会得出一个建立在这一规律基础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王国。”(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50.)

③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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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货币在实体形式上被个人占有,究其实是一种与个人个性毫无关联的纯粹偶然行为。货币作为一般财富的个体,本身是简单流通的结果,不以它可能的占有者的任何个性关系为前提。相反,商品作为自然财富的个体,它在被交换价值取代之前,以个人与对象的本质关系为前提。个人出于自身某个方面而把自己对象化在物品中,他的对物品的占有就成为其个性发展的表现。例如,拥有羊群这种财富使个人发展为牧人,拥有谷物这种财富使个人发展为农民等。然而,货币在成为商品的主宰者即拥有了对一切自然财富的支配权之后,个人占有货币这种与个性发展毫无关联的偶然行为,成为对整个商品世界的支配权,并逐步演变为欲望和劳动乃至对他人关系等世界的普遍支配权。马克思对此做了如下具体分析:

首先,货币成为致富欲的唯一对象。

不同于追求特殊财富的欲望即贪欲,致富欲即货币欲,只有在一般财富对象化在一个特殊物品上的时候,或者说,只有在货币设定在一般财富的物质代表这种规定上的时候,才有可能发生。由此可见,货币既是致富欲的对象,也是它的源泉,因而是它的唯一对象。货币本身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它以交换价值和相应的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为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货币就是共同体,它不允许任何其他共同体凌驾于它之上。因此,以货币为唯一对象的致富欲必然导致古代共同体的没落。

其次,货币成为劳动的目的和对象。

货币作为一般财富的物质代表,必须直接是一般劳动即一切个人劳动的对象、目的和产物。随着每个人都想生产货币,致富欲就作为所有人的欲望创造一般财富。因此,只有一般的致富欲才能成为产生一般财富的不竭源泉。与此同时,货币又作为独立化的交换价值,又意味着劳动必须直接生产交换价值,从而必须是雇佣劳动。正是由于劳动是雇佣劳动,其目的直接就是货币,一般财富才成为劳动的目的和对象。当劳动的目的不再是获取特殊产品以满足人的个性发展的特殊需要,而只是货币或一般财富的时候,个人的劳动就在货币的驱使下没有止境。此时,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地方,货币不是起瓦解作用,而是起生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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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个人对象化在货币上的社会关系成为对他来说的外在关系。

在货币作为一般财富物质代表的形式上,任何特殊的使用价值都消失了,因而所有者和商品之间的任何个人关系也消失了。货币同时成为抽象人格的个人的权力,与个人的个性发生完全异己的和外在的关系。在资产阶级社会由莹动直接生产货币:、反过夹华币费接暨妥购

动,从而购买工人。这两者共同构成资产阶级社会的前提。“因此,一方的雇佣劳动和另一方的资本,都只不过是发达的交换价值和作为交换价值化身的货币的另一些形式。”①货币同时是一切人赖以生存的一般实体和一切人的共同产物,因而直接成为现实的共同体。任何生产本来都是个人的对象化。但是,个人在货币上的对象化却被颠倒了,它不再是个人在其自然规定性上对象化,而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上的又外在于个人的对象化。易言之,货币所表征的个人的社会关系被完全颠倒成为物的关系。

(二)简单流通中的占有规律及其表现

在简单流通中,货币的形式规定性正好构成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人借以相互交往的规定性。从简单流通中考察货币关系是在其纯粹形式上进行的。而流通本身是一种普遍转让表现为普遍占有、普遍占有表现为普遍转让的运动。因此,从简单流通本身来考察货币所表征的社会生产关系,必然涉及占有物和占有者的关系问题,以及作为其表现的占有规律问题。

基于流通只是交换总体的一个要素或环节这个认识,马克思对简单流通的考察不仅以交换为起点,而且将这个认识贯穿到全部相关研究的始终。他指出,交换主体表现为商品所有者,是交换所涉及的整个运动的第一个前提,简单流通自然也不例外。若使上述前提成为现实,就必须付出新的等价物。这就意味着在交换之前就存在商品所有权,即不是通过流通而占有的商品的所有权。其中,第一种所有权直接产生于流通之外的商品占有者的劳动,而劳动则表现为对商品的最初占有。第二种所有权则是通过流通来转让自己的商品,以占有他人的商品。第一种所有权是第二种所有权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可能通过流通而实行第二级的占有。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在流通中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①。由此可见,所有权(私有权)是流通的前提,这是从流通的观点上得来的。同样,也可以得出交换者成为他自己的商品的所有者这个前提,而不是他怎样成为这个所有者。后者是一个发生在简单流通背后的过程,并且在简单流通开始之前就已经完成。个人只有作为交换价值—不管是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的私有者,才能成为流通的主体。

第四章 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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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进一步考察简单流通过程,就会发现私有权的前提作用和私有者的主体作用在其中并不显现出来,对象化在它们上的商品反而表现为流通的前提。流通本身就是这样运动:自己的商品成为交换价值(货币)即社会产品,而后者又成为自己的商品,即个人的使用价值或个人消费的对象。换句话说,商品作为交换价值首先是个人自己劳动的对象化,然后通过自己劳动的转让即等价物的交换,从而占有他人商品即他人劳动的对象化。个人的主体性及其社会关系最终表现为物的主体性和物的关系。这样,简单流通中的占有规律就表现为:(1)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商品;(2)产品的让渡或产品向社会形式的转化。

另一方面,产品从而商品作为使用价值也是对象化的劳动,而后者实际上是分工的物质存在,即适合不同需要体系的不同质劳动。因此,交换主体在生产中从属于社会劳动的分工,构成交换的涉及整个运动的第二个前提。从流通的角度来考察,对于个人生产商品而言,自己的产品虽然具有使用价值,却不是直接的生活资料,而是直接的交换价值;只有当产品转化为商品从而在货币上取得社会产品的形式,并且能实现在不同质的他人劳动的任何形式上,才能成为个人的生活资料。由此可见,个人只有为社会生产才是为自己生产,而他人同时也在另一个领域中为个人劳动。商品作为交换价值虽然直接是个人劳动即特殊劳动的对象化,但实际上是社会劳动即一般劳动的对象化。又因为交换者本身从属于社会劳动的分工,所以,分工包括一般分工和特殊发达形式的分工在内,成为交换者生产交换价值的前提。

与交换主体表现为商品所有者一样,社会劳动的分工作为流通的前提,也在简单流通背后发生关系。不仅如此,在分工所产生的各种复杂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逻辑建构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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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关系中简单流通消失了。

马克思分析说,生产交换价值的个人的生产的私人性质,受建立在一系列经济条件基础上的分工所制约。这些经济条件本身又全面地制约着个人的存在方式及其同他人的联系,即或多或少同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发生冲突。换句话说,个人作为独立主体在流通过程中发挥作用,个人与他人都作为发生简单买卖关系的自由私人生产者在流通中相对立,以除此之外更为复杂的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为前提。可是,简单流通却呈现出由如下内容构成的脉络:(1)商品首先必须转让,这意味着个人的直接产品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不是作为这样的产品而存在的;(2)货币事先被认定为一般劳动的直接对象化的唯一物;(3)特殊劳动的产品必须通过货币来证明自己是一般劳动的对象化,与此同时,一般劳动又通过这个过程而确立为外在物即货币。

在简单流通呈现为上述内容的情况下,个人为了证实其私人劳动是一般劳动,其私人劳动产品是一般劳动产品,只能采取这样的方式:作为其劳动的特殊内容的特殊使用价值,同时是他人的需要对象;而他人为了获得这种使用价值而将自己的产品作为等价物(货币)让出。因此,分工在简单流通中仅仅表现为下述的结果,即在流通的前提中:(1)个人的直接劳动不生产直接满足其需要的生活资料;(2)一般社会劳动作为可以分成各种特殊门类的自然发生的总体而存在,也就是说,同时存在劳动的特殊化。此时,简单流通中的占有规律就表现为:每个主体都为了满足个人的社会总需要的一个方面而占有互相补充的商品。正是由于这种情况,从社会劳动的分工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本身消失了。

(三)流通对于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的实现

流通本身作为范畴或概念,同样有形式和内容(作为本质的内容)之分。流通的内容和形式分别表征着不同的社会关系。鉴于货币形式本身是从简单流通中产生的,考察流通表征的社会关系,自然成为理解货币所表征社会生产关系的前提。

从流通的内容的各个方面来看,是对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的实现。

首先,从在流通中发生的社会物质变换这个方面来说,若没有这种客体中介,作为交换价值所有者的个人彼此就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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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到了货币关系中,个人在物质上彼此为对方存在才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货币关系中,不论是自然发生的共同体,还是由个人自觉组成的共同体,对于个人都表现为外在的、偶然的、物的东西。在马克思看来,正是独立的个人相互交往而表现的社会联系,对于他们同时表现为物的必然性和外在的联系,恰好表现出个人的独立性。“对于这种独立性来说,社会存在固然是必然性,但只是手段,因此,对个人本身来说表现为某种外在的东西,而在货币形式上甚至表现为某种可以捉摸的东西。他们是作为社会的个人,在社会里生产并为社会而生产,但同时这仅仅表现为使他们的个性对象化的手段。”①

其次,流通中的劳动的特殊化是对个人自由的肯定。

如果个人生产的是自己直接的生活资料,那么他的生产就不具有社会性质,其劳动就不是社会劳动。而在相反的假设下,个人作为私人进行生产的内容就由社会联系所决定,从而使他的生产具有社会性质。与此同时,作为这种社会联系的一环,个人为满足所有其他个人的需要而劳动。对个人来说存在的社会依赖性,并没有让个人失去可以自由从事这种或那种劳动的意愿。相反,个人的天赋、爱好以及所处的自然生产条件等等,自然而然地决定了他对特殊劳动的特殊关系。因此,劳动的特殊化在个人这里实际上表现为,出于他本身精神的和物质的特殊性而采取的一种社会特殊性的形式。在这里,个人将产生于他的本性及其特殊前提中的劳动的特殊性,同时看作需要的某种特殊体系的建立和社会活动的某种特殊类型的实现。这样,分工就被理解为特殊个性的再生产,这种个性因而既成为人类整个发展中的一环,也使个人能够以其特殊活动为中介而享受一般生产活动,参与到全面的社会享受之中,从而彰显出个人的自由。

最后,流通中个人需要和使用价值的自然差别,或者说,个人的劳动和商品的物质差别,实现了主体的完全自由。

个人是他人所需要的某种使用价值的所有者,个人为生产满足他人需要的商品而劳动,这是上述自然(物质)差别的具体表现。它会产生以下两种情况:其一,个人在交换行为中作为契约双方相对立。他们先是互相承认对方的所有者地位,而且将个人意志渗入到自己商品中前者是后者的“人格”,然后按照共同意志即实质上以契约为中介,通过商品的互相转让实现互相占有。其二,个人意识和共同意识相对立,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相对立。个人在进行交换时首先会产生利己意识,即个人对于他人只是手段,而对于自己才是目的。这种利己意识会变成一种互惠意识个人只有同时作为自我目的或自身手段,才能成为他人手段,并最终表现为整个交换行为的内容的共同利益,因为这种互惠意识所反映的互相关联对于交换主体双方都无关紧要,个人的利益对他人有利害关系只在于它成为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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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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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种情况下,交换行为在它的法的形式上已经包含着自由的因素,即自愿的交换和不使用暴力进行占有。在后一种情况下,个人同时作为自我目的和自身手段意味着他能够自我复归,进而实现完全自由。普遍利益或共同利益只是私人利益的全面性。它虽然作为事实存在于交换主体双方的意识中,并且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预先存在的,但却不是交换主体的自我意识的决定因素,而只是存在于作为交换主体自身反映的私人利益的背后,存在于在同他人的私人利益相对立的个人的私人利益背后。仅这后一点来说,个人尚且能获得这样一种安慰感:尽管他的私人利益未能得到满足,但他的对立的私人利益的满足,恰好就是被扬弃的对立面即普遍利益的实现。不仅如此,个人还能获得这样一种“庄严的”自豪感:当一切个人都不顾他人而实现其私人利益时,恰好实现了作为私人利益总体的共同利益。这样,每个主体都成为整个交换过程的最终目的。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一切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交换主体,即回到自身。因而就是实现了个人的完全自由。①

由此可见,自由这个关系同交换的内容(个人需要和使用价值)、交换的法的形式有关,而同交换的经济形式(交换价值)没有直接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流通从各个方面来看是个人自由的实现;与之相适应,由各个方面构成的流通过程就其本身来看,也就是从它的经济形式规定来看(因为流通过程仅仅是交换价值的运动),则是社会平等而不是社会自由的充分实现。

作为流通的经济形式规定性,交换价值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要素:作为流通主体的交换者、作为交换对象的等价物和作为中介的交换行为。这三种要素虽然也表现为不同于经济内容的自然内容,但在经济形式上都相互联系并统一到交换价值这个规定。对此,马克思做了如下具体解释:个人只是作为主体化的交换价值,即作为价值相等或“活”等价物的人互相对立,因为个人成为交换者,正是交换价值所赋予他们的社会规定。作为这样的人,他们之间甚至不会产生任何质的差别。即使作为交换价值的占有者和需要交换的人相对立,他们也都是同一的、一般的和无差别的社会劳动的代表,并且给出的和获得的是等量的交换价值。个人作为交换主体彼此价值相等和互相对立,因而实现为平等的人,这是在交换行为中被证明的。他们的商品(客体)则实现为等价物。交换主体和等价物的作用是相互的。作为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对象化,等价物本身价值相等,并且在交换行为中证明彼此价值相等和彼此无关。个人只有通过等价物及其交替才分别表现和证明为价值相等的人,同时也成为彼此漠不关心的人。

第四章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①不难发现,马克思的上述论证同黑格尔、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参见本书导言的第一部分和第二章的第一部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黑格尔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具有合理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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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的内容和交换的形式,分别实现着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而这决不意味着否认交换的经济形式之于实现个人自由的作用,因为个人作为交换主体成为彼此漠不关心的人,就是具有独立性的人;也决不意味着否认交换的内容之于实现社会平等的作用。同黑格尔的“内容是形式的根据”这个论断相类似,交换的内容作为交换的经济形式的根据,是个人在交换行为中的社会平等的前提,也是他们作为生产者所发生关系的前提。马克思在此使用了反向论证的手法。他说,如果个人和他人的需要相同,他们所占有商品的自然特性即使用价值亦相同,也就是都把自己的劳动实现在同一对象中,他们在生产上就不会有任何关系。只有个人在需要和生产方面有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从而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化。“他们的需要通过他们的劳动和商品的物质差别而互相满足,这使他们的平等成为实现了的社会关系,并且使他们的特殊劳动成为社会劳动一般的特殊存在方式。”①

(四)货币制度是平等和自由制度的实现

诚如马克思所言:“如果我们一般地来考察个人在他们的经济过程中的社会联系,我们就只须遵循这个过程本身的形式规定。”①如果说流通是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的实现,那么,产生于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之于这种自由和平等的作用为何,自然成为马克思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不仅如此,还有一个至为关键和重要的问题需要在此进行考察,这就是此处的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是在何种性质上或何种意义上的,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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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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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抛开后一个重要问题不说,单表前一个问题。从货币的三种形式规定性来看,它实际上只是上述自由和平等关系的现实表现,而决不是要消除这些关系。这一点在货币的前两种形式规定上并不难被理解。马克思分析说,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发挥职能恰好在于使商品表现为同质性的东西,因而能够在量的差别上实现价值相等即成为等价物。在流通着的铸币上,平等甚至在物质上得到了表现,只存在形式上的差别,因为货币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出现在何人手中是无所谓的,个人都交替地同他人换位。交换者在流通中虽然存在质的差别,即作为卖者和买者相对立、作为商品和货币相对立,但是他们的换位是不平等的同时是确立和扬弃的过程,以至不平等只表现在形式上。就交换的过程来考察,个人对他人都表现为流通手段的所有者,因而本身表现为货币;观念上表现为价格的商品本身也是货币,其身上的特殊自然差别也会不断由于流通而消失。同样,当货币在它的第三种职能上出现时,它作为一般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由于扬弃了支付和交换上的一切特殊差别而实现平等。“它使人人在货币面前平等,但是货币只是他们本身的对象化的社会联系。”②

比较难于理解的是,当货币作为贮藏货币出现时,却似乎取消了最初的平等。某个个人可能会比另一个人富有,占有更多的对一般生产的权利证书。然而,在马克思看来,个人之间的贫富差异决不是由他们在流通中的交往关系本身即互相对立时发生的经济关系造成的,而是同他们的自由意志、勤劳节约和道德品行紧密相关的。个人在流通中以货币形式获得的财富,只能是他以商品形式付出的财富,决不能靠牺牲他人来捞取;个人享受财富内容的同时,他人则占有财富的一般形式。这本身就是一种平等关系。其至连财产继承权所确立的和一直延续下去的不平等也无损于这种平等。个人的最初平等同上述法律关系本身没有矛盾,而且这种矛盾也决不会由个人被他人代替而产生出来。个人生命的自然界限不可避免地会消失个人自由和平等,财产继承权则恰好使社会规律的效力超越这种自然的影响而巩固了它。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个人只是货币的个体化因而也成为不死之物。重要的是,财产继承人只有将货币重新投入流通中,才能使它作为享受品来实现。就像约翰·斯图亚特所说的那样,正是挥霍这个“令人惬意的平等派”①,使得不平等重新成为平等。

第四章 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60.

②同①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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