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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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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0 | PRINTED_PAGE=134

就目的行为而言，这层关系是比较容易看出来的。用这样一种行为概念设定的客观世界概念（行为者可以进入这个世界，以便实现一定的目的)，对于行为者自身和任何一个行为解释者都应当同等有效。因此，韦伯为了目的行为建立了目的理性行为的理想型，为目的理性行为的解释则提出了“客观正确的合理性”标准。165

韦伯认为，一种目的行为在主观层面上具有目的合理性，“这种目的行为的主要因素只有两个，一个是（主观认为）恰当的手段，一个是(主观认为）明确的目标”。166行为取向可以根据冯·赖特(G.H.vonWright）所提出的实践结果图式加以描述。167一个解释者可以跳出这种主观目的合理性的行为取向，用一种相应的客观目的合理性行为来衡量这种主观目的合理性行为。解释者不能随意建立这样一种理想型，因为行为者在主观上与世界建立起了目的理性关联，而从范畴意义上讲，对于行为者和观察者来说，这个世界没有什么两样，都可以用认知工具行为来加以把握。解释者只需要明确一点：

在认识一切现象和所有参与者的意图过程中，以及在根据我们以为是有效的严格目的理性经验来选择手段过程中，行为究竟是如何展开的。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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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1 | PRINTED_PAGE=135

一个行为越是合乎目的理性，就越不需要从心理学的角度对它进一步地加以解释。在客观目的理性行为中，（根据实践结果）对一个行为的描述，同时具有一种意向性的解释力量。169当然，确定一个行为的客观目的理性，决不意味着行为者的行为同样也必须具有主观目的理性；不过，一个具有主观目的理性的行为却可以得到客观的评价：

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看，我们把实际行为与合乎普遍因果经验规则的理性行为加以对照，目的要么是为了搞清楚，我们试图明确的行为者的合理动机，具体方法在于揭示出他的行为是作为手段适合于追求他的目的；要么是为了搞清楚，我们所熟悉的行为者的动机在选择了手段之后，所取得的结果为何出乎行为者的主观想象。170

如果具备行为者及其解释者共同认可的评价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者及其解释者都承认这个标准是客观的，是不偏不倚的，那么，一个行为或多或少就可以说是具有目的合理性。正如韦伯所说，解释者提出了一种合理的解释，这本身实际上就对具有目的理性的行为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解释者为了某个参与者的立场，而抛弃了第三人称的立场，因为这个参与者对有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加以了检验，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批判。合理的解释出现在完成行为式的立场中，因为解释者设定了为各方所接受的评价标准。

其他两种世界关联也具有类似的基础。无论是规范调节的行为，还是戏剧行为，都可以获得合理的解释。当然，就这两种行为而言，合理重建行为取向的可能性不是那么一目了然，实际上不像上面所考察的目的理性行为那么简单明了。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135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2 | PRINTED_PAGE=136

在规范调节的行为中，行为者通过建立一种人际关系，与社会世界中的事物发生了关联。行为者只要认为自己是老老实实地遵守一个有效的行为规范，那么，他的行为就具有主观的“正确性”(规范正确性意义上的）；而如果相应的规范在接受者范围内的确被证明是有效的，那么，行为者的行为就具有了客观的正确性。当然，这里还没有出现合理解释的问题，因为观察者通过描述可以确定，一个行为与一定的规范是否吻合，这个规范本身是否具有社会价值。但是，根据这种行为模式的前提，行为者只能遵守(或违背）这些他在主观上认为是有效的规范。承认了规范的有效性要求，行为者本身实际上也就接受了一次客观评价。他要求解释者不仅对一个行为的规范一致性以及一个规范的实际价值加以检验，而且也要对这个规范本身的正确性加以检验。解释者可以接受这个要求，也可以从一种价值怀疑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这个要求毫无意义，而予以拒绝。

如果解释者持有这样一种价值怀疑论的立场，那么，解释者就会根据一种非认知主义的伦理学解释认为，行为者低估了规范的论证力量，最多只能用承认规范的经验动机来取代理由。谁如果这样来加以论证，谁就必定会认为规范调节行为没有相应的理论意义；于是，他就会努力用另一种描述（比如因果主义行为理论的描述)，来取代最初出现在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中的描述。171反之，如果解释者相信规范行为模式具有理论价值，那么，他就必定会承认与社会世界形式概念一同被接受下来的共同立场，并且肯定行为者认为是正确的规范能否值得承认这一点是可以加以检验的。规范调节行为的这种合理解释基础在于，把一定规范语境的非现实结构的有效性与社会有效性加以比照。至于行为者代理解释者所提出的实践话语在方法上则比较复杂，对此，我在这里不想作深入的探讨。172

136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3 | PRINTED_PAGE=137

从道德实践的角度对行为规范加以评价，这样做与对目的理性行为规则的效果加以检查比较起来，无疑会给解释者带来更大的困难。但是，规范调节的行为和目的行为基本上都是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的。

戏剧行为模式大抵也是如此。在戏剧行为模式中，行为者通过把自身部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而与其主观世界中的事物建立起联系。而且，这个形式的世界概念还提供了一个评价的基础，供行为者和解释者共同使用。解释者可以通过掌握行为中的欺骗因素或自我欺骗因素，而对这个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解释者也可以通过把行为者表达的表面涵义与行为者的内在意图进行比较，来揭示自我表现当中潜在的策略特征。此外，解释者还阐明了一点，即尽管参与者的表达在主观上是十分真诚的，但在客观上还是言不由衷（他自己对此可能还没有意识)，并以此揭示出交往过程遭到了彻底的扭曲。与对客观利益的代理评价以及对技术性行为规则和策略性行为规则的经验内涵的检验比较起来，解释无意识动机所使用的深层解释学方法自身还有一些特殊的问题。但是，根据疗法批判(therapeutischeKritik)，我们可以找到合理解释戏剧行为的可能性。 173

在社会科学当中，合理的解释方法一直都遭到人们的怀疑。对经济学模式柏拉图主义的批判表明，有一些人对理性抉择模式的经验内涵和解释力量还是持有疑义的；对认知主义哲学伦理学的反对意见以及对黑格尔一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形成的意识形态批判的怀疑则说明，另一些人还不相信行为规范在道德实践层面上能够得到证明，特别是还不相信兴趣(Interesse)具有普遍性；而对精神分析的科学性的广泛批判表明，许多人都认为，无意识概念以及经验表达具有潜在和外在双重意义的观念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我认为，所有这些疑义就其本身而言还都是建立在不可靠的经验假设基础之上。174但我在这里不想对这些争论加以详细分析，因为我不是要证明合理解释的可能性和理论有效性，而是想对一个更加坚定的观点加以论证，这就是：通过意义理解而进入社会行为的客观领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合理性难题。交往行为始终要求得到一种合理的解释。策略行为者、规范调节行为者以及戏剧行为者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以及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基本上都能够得到客观的评价，对于行为者是这样，对于观察者同样也是这样。在交往行为中，互动本身从一开始甚至就取决于，参与者相互之间能否在主体间性层面上对他们与世界的关联共同作出有效的评价。根据交往行为模式，一种互动要想成功地付诸实现，参与者相互之间就必须达成一种共识，而这种共识又取决于他们对待建立在充足理由基础上的要求所持的肯定或否定的立场。我在下文还会对交往行为的内在合理结构进一步加以分析。这里所要探讨的问题是，行为者相互之间进行沟通，其内在结构在没有参与其中的解释者的理解当中是不是有所反映，如果有，又是怎样一种反映。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137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4 | PRINTED_PAGE=138

对交往行为语境加以描述，这项任务的关键难道不就是完全在于，尽可能地对符号表达(我们所观察到的结果就是源于这些表达)的意义加以解释？而这种意义解释难道不完全取决于用来协调人际关系的立场的合理性(这些合理性基本上是可以检验的）?这一点只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况，即交往行为的理解允许把意义问题和有效性问题严格区别开来；而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的确必须把试图理解符号表达意义的观察者的解释工作与用沟通机制来协调其行为的互动参与者的解释工作区别开来。解释者和直接参与者不同，他们所追求的不是一种能够达成共识的解释，以便把自己的行为计划与其他行为者的行为计划协调起来。但是，观察者和参与者各自所作出的解释工作，其区别或许只在于功能，而不在于结构。因为能够对理想型的行为加以合理解释的肯定性立场或否定性立场，从一开始就必须进入对言语行为的单纯描述和语义学解释当中。交往行为只能在一种还需要解释的意义上得到“合理”的解释。我想循着社会科学中意义理解难题的展开过程，来对这个棘手的问题加以阐明。我将先从科学理论的角度(1），然后再分别从理解社会学的现象学派、人种学方法论学派以及解释学派等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2)。

138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5 | PRINTED_PAGE=139

(1)从科学理论角度看

海德格尔(MartinHeidegger)和伽达默尔(HansGeorgGadamer)继承了狄尔泰(WilhelmDilthey)和胡塞尔(EdmundHusserl)的传统。在这个传统中，理解具有本体论的特征：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SeinundZeit,1927)中把理解看作是人类此在的基本特征；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Wahrheit undMethode,1960)中则认为，理解是历史生活的基本特征。我不想对这个观点展开系统的论述，但想肯定一点，在过去几十年里，关于社会科学基础的方法论讨论所得出的结论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从发展的实践角度来讲，借助日常的角色对行动进行描述并不是作为实践的社会生活的偶然方面，而显然主要是生产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内容。因为其他人所作所为的特征，或者更具体一点，他们所作所为的意图和理由正是形成主体间性的因素，交往意图的转换则通过这种主体间性得以实现。在这些过程中，理解必须被看作不是一种特殊的对于社会世界、社会科学的记载方法，而是通过社会成员进行的生产与再生产的人类社会的本体论条件。175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139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6 | PRINTED_PAGE=140

社会学必须寻找到一条把握其客观领域的理解途径，因为社会学在理解过程中可以发现一系列的沟通程序，有了它们，客观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先行地建构起来，也就是说，在一切理论知识进入之前，就已经建构起来。社会科学家所遇到的是用符号先行建构起来的对象；它们所体现的是前理论知识的结构，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就是依靠这种前理论知识创造出这些对象的。用符号先行建构起来的现实，其特征是社会科学家在建构其客观领域时遇到的，它隐藏在客观领域当中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直接或间接建立起社会生活关系所依靠的创造规则当中。社会科学客观领域包括一切“生活世界组成部分”。“生活世界组成部分”一词的含义，可以通过从直观上指明我们为了言语和行为而创造的符号对象来加以解释:从直接的表达(如言语行为，目的行为，协作行为),到这些表达的结晶(如文本，传统，文献，艺术作品，理论，物质文化对象，财富，技术等)，再到间接创造出来的具有自我组织和自我稳定能力的结构（如制度，社会系统以及个性结构等)。

哪怕是想暂时澄清一下社会文化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我们也必须依靠言语和行为这两个基本概念，而言语和行为又是两个模糊的基本概念。但是，在精神科学和社会科学当中，“理解”问题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是由于科学家仅仅通过观察是无法进入由符号先行建构起来的现实的，他们在方法论上不能把意义理解与经验观察混为一谈。社会科学家进入生活世界的途径和外行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他们自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他们试图描述其组成部分的生活世界。为了描述生活世界，他们必须理解生活世界；为了理解生活世界，他们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生活世界的创造过程当中；而全身心投入的前提是他必须属于生活世界。正如我们在下文中将要看到的，这样一种状况不允许解释者把意义问题和有效性问题隔离开来，因为这样做并不能确保意义理解具有一种无可争议的描述特征。对此我想提出如下四点看法：

140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7 | PRINTED_PAGE=141

(a)二元论的科学概念

理解问题内部潜藏着一种二元论的科学概念。历史主义(狄尔泰，米施）和新康德主义(文德尔班，李凯尔特)在解释与理解相冲突(Erklärenvs.Verstehen)的层面上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建构起一种二元论。这是围绕着解释与理解所展开的“第一轮”争论，今天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176但是，随着社会学对现象学、语言分析哲学以及解释学的接受，紧接着胡塞尔一舒茨、维特根斯坦一温奇以及海德格尔一伽达默尔又展开了一场争论，从而使得社会科学相对于典型的自然科学，比如物理学，在交往经验的方法论作用方面获得了一种特殊的地位。相对而言，经验主义科学理论则对在维也纳新实证主义那里已经得到阐明的同一性科学概念加以捍卫。这场争论除了个别人还在继续关注之外，可以说已告一段落。177主要把阿贝尔(Th.Abel)178当作依靠对象的批评者误以为理解(Verstehen)是移情(Empathie)，是一种设身处地地想象一个陌生主体的心灵状态的神秘行为；在经验主义前提下，他们必定要用一种关于理解的移情理论来对交往经验重新加以解释。 179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141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8 | PRINTED_PAGE=142

紧接着的一轮讨论是随着后经验主义分析科学理论180的转型而展开的。玛丽·黑塞(MaryHesse）指出，通常所说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对立是自然科学概念，而且主要是经验一分析科学概念的基础，但这已经过时了。库恩(ThomasKuhn)、波普尔(KarlPopper)、拉卡托斯(Lakatos)以及费耶阿本德(PaulFeyerabend)围绕着现代物理学的历史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这场论争阐明了：(1)描述用于检验理论的数据不能抛开一切理论语言；(2)理论的选择通常情况下所根据的不是证伪原理，而是范式，而范式是在对理论之间的关系加以阐述过程中形成的，不同范式之间的关系犹如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

我认为，事实与理论是不可分的。而且事实的表达也是不能被理论范畴贬低的，这一点已得到了充分的论证。理论科学的语言是绝对形而上学和非形式化的，并且科学的逻辑是循环论证的说明与再说明，以及事实以理论为依照和理论以事实为依照的自我修正。 181

玛丽·黑塞由此推断，(3)自然科学的理论结构对解释的依赖并不比社会科学的理论结构来得要弱，而解释是可以根据理解的解释学模式加以分析的。从理解问题来看，社会科学的特殊地位恰恰得不到充分的证明。182

相反，吉登斯（A.Giddens）用充分的理由指出，社会科学承担着一种特殊的，或者说一种双重的解释学使命：

就像存在于其他意义结构类型中的冲突一样，在科学中，范式的调解或理论规划的广泛不一致都是解释学的对象。但社会学不像自然科学，它所处理的是一个前解释的世界。在这一世界中，意义框架的创造和再生产都是它力图分析的对象即人类的社会行为的条件。这正是社会科学存在着双重解释的原因之所在..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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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9 | PRINTED_PAGE=143

吉登斯之所以提出“双重”解释学，是因为在社会科学中，理解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由于，数据的描述具有理论独立性，或理论语言具有范式独立性；早在理论形成过程中，就出现了理解问题，也就是说，理解问题是在获得数据的时候就出现了，而不是在用理论描述数据的时候才出现的。这是因为，可以用理论概念和衡量行为转换为科学数据的日常经验，就其本身而言已经具有了符号结构，只是还没有被观察到而已。 184

如果依靠范式对数据进行理论描述要求作出阶段1的解释，而这种解释为一切提出了具有相似结构的任务，那么，对于社会科学而言，阶段0的解释可以证明是必要的。在这个阶段上，观察语言与理论语言之间的关系则是一个新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因为观察语言依赖于理论语言；在选择任何一种理论依附性的时候，社会科学“观察者”，作为沟通过程的参与者，都必须使用他在客观领域中得到的语言。而经过沟通过程，只有社会科学“观察者”本人可以获得进人其数据的途径。理解问题的特殊性在于，社会科学家不能把他在客观领域里“得到”的语言当作中性工具加以“使用”。他不能不依靠某个成员或他自己的生活世界的前理论知识，就“径直”去使用语言，这种前理论知识他是作为外行而在直观上获得的，并且未经分析就被运用到沟通过程当中。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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