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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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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90 | PRINTED_PAGE=384

我们现在来假定：教授在课堂上向一位学生发出了要求：

(7)请您给我拿一杯水。

但这个学生并不认为教授的要求是纯粹命令式的意志表达，而是认为教授是从沟通的立场出发完成了一个言语行为。因此，这个学生原则上可以从三个有效性角度对教授的请求加以拒绝。他可以对表达的规范正确性提出质疑：

(7′)不，您不能把我当作是您的助手。

或者，他可以对表达的主观真诚性提出质疑：

（7”)不，您实际上是想让我在其他学生面前出丑。

或者，他可以对现实条件加以质疑：

(7")不，最近的水管都很远，我根本无法在下课之前赶回来。

第一种情况质疑的是教授的行为在一定的规范语境中所具有的正确性；第二种情况质疑的是教授是否言出心声，因为他想达致的是一定的以言取效的效果；在第三种情况下，质疑的对象则是教授在一定的情境下必须设定其真实性的陈述。

384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91 | PRINTED_PAGE=385

我们对上述例子的分析，适用于一切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在交往行为关系中，言语行为永远都可以根据三个角度中的一个加以否定:言语者在规范语境中为他的行为(乃至直接为规范本身）所提出的正确性要求；言语者为表达他所特有的主观经历所提出的真诚性要求；最后还有，言语者在表达命题(以及唯名化命题内涵的现实条件）时所提出的真实性要求。

这一观点可以用任意一个例子来加以检验，并可以通过下述（把我们带回到比勒的语言功能模式那里的）考察而变得令人信服。

“沟通”(Verständigung)一词的基本涵义在于:(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但是，基本表达的意义在于这一表达对于接受言语行为意义所作出的贡献。为了理解言语者用这样一种行为所要表达的内容，听众必须认识到这一行为的接受条件。因此，对于基本表达的理解，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沟通”一词的基本涵义。如果听众接受了言语者所提供的言语行为，那么，在(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就形成一种共识。但共识的基础并不仅仅在于主体间对于单个有效性要求的承认。相反，这样一种共识同时涉及三个层面。如果我们考虑到，言语者在交往行为中选择一种可以理解的语言表达，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与听众就某事达成共识，并使自己能够被别人所理解，我们很容易就区分出上述三个层面。言语者的交往意图包括：

(a）在一定的规范语境中，完成一个正确的言语行为，以便在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正当的人际关系；

(b）提出一个真实的命题(以及恰当的现实条件)，以便听众接受和分享言语者的知识；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385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92 | PRINTED_PAGE=386

(c)真诚地表达出意见、意图、情感、愿望等，以便听众相信言语者所说的一切。

主体间通过交往达成共识，其共性在于：规范的一致性、共享命题知识以及相互信任对方的真诚性。而这些共性可以用语言的沟通功能来加以解释。

作为沟通媒介，言语行为：

(a）建立和更新人际关系，在此过程中，言语者关怀的是具有正当秩序的世界中的事物；

(b)呈现或设定状态和事件，在此过程中，言语者关怀的是世界中客观存在的事态;

(c)表达经验，亦即自我表现，在此过程中，言语者关怀的是他的主观世界中所特有的东西。

通过交往达成的共识，完全可以根据这三种有效性要求来加以衡量，因为行为者在就某事达成共识并相互理解过程中，不得不把各自的言语行为与上述三个世界关联起来，并从这些角度出发提出其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一旦拒绝一个可以理解的言语行为，也就至少对其中的一个有效性要求产生了疑问。如果听众认为一个言语行为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不真诚的，并予以拒绝，那么，他的这一“否定”立场也就说明，命题没有满足其保障人际关系、呈现事态或表达经验的功能，因为它与我们正当人际关系的世界、客观事态的世界以及各自的主观经验的世界等未能建立起和谐的联系。

尽管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总是通过上述方式进入一个错综复杂的世界关联网络，但从它们的以言行事作用中还是可以看出，言语者主要是想从哪个意向性角度来理解他的表达。如果言语者作出的是陈述、断言、叙事、解释、表现、预言、讨论等，那么，他就是在承认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寻求与听众达成共识。如果言语者表达的是一个经验命题，或有所揭露、放弃、坦白、启发等，那就只有在有效性要求得到承认的前提下，才会出现共识。如果言语者作出的是命令或承诺、任命或警告、洗礼或购物、结婚等言语行为，那么，达成共识的前提则是要看参与者是否认为行为具有正确性。这些都是基本样态(Grundmodi)，沟通主要依赖的有效性要求越是明确，这些基本样态也就越是趋于纯粹。把理想化或纯粹化的言语行为作为分析对象，这样做比较容易一些。我所说的是：

386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93 | PRINTED_PAGE=387

—记述式言语行为，其中所使用的是基本的陈述命题

—表现式言语行为，其中所使用的是基本的经验命题（第一人称现在时）；

—调节式言语行为，其中所使用的不是基本的祈使命题(如命令)，就是基本的意向性命题(如承诺)。

对于任何一种言语行为，分析哲学都作出了详细而深入的探讨。我们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些手法和分析，来解释一般普遍的有效性要求，而言语者在表现自己的基本立场时所依赖的就是这些普遍的有效性要求。言语者的立场包括：

—客观立场，中立的观察者用这种立场来面对世界中的事物；

——表现立场，自我表现的主体用这种立场把自己特有的内心世界展现在公众的面前；

—规范立场，社会成员用这种立场来满足正当的行为期待。这三种基本立场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世界”概念。

如果我们用“Mp”来表示任意一个明确的言语行为，其中，“M”代表的是以言行事的内容，“p”代表的则是命题内容;52如果我们用 $" \mathrm {  ~ M ~ } _ { ( \mathrm {  ~ k ~ } ) } "$ 来表示认知式的语言运用，用“M”来表示表现式的语言运用，用 $\ " \mathrm { ~ M ~ } _ { ( \mathrm { ~ r ~ } ) } \ "$ 来表示调节式的语言运用；那么，根据上述三种基本立场，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断定，言语者试图在何种意义上解释其命题内容。在有效的表达类型“M(k)p”中，“p”代表的是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事态；在有效的表达类型 $\ " \mathrm { ~ M ~ } _ { \left( \mathrm { ~ e } \right) \mathrm { ~ P ~ } } , \ " $ 中，“p”代表的是属于言语者内心世界的主观经验；而在有效的表达类型 $ { { } ^ { \ast } \mathrm { M } } _ { ( \mathrm { r } ) } \  { { \mathrm { p } } } ^  \prime \}$ 中，“p”表示的则是社会世界中的正当行为。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387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94 | PRINTED_PAGE=388

对于上述三种以沟通为取向的语言应用的描述，或许只能用一种严格的言语行为理论来加以论证。对此，我在这里不可能展开详细的分析，而只想就一些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

莱斯特（A.Leist）把我的基本观点归纳如下：

在一切以交往为取向的言语行为中，只要具有以言行事特征，陈述相对明确，而且不依附于任何制度，那么，对于所有的“S”和“H”来说，也就具备了如下共同的知识，即要求做到言语清晰可懂，态度真诚，表达真实，行为规范正确。 53

首先，这一归纳需要加以解释的是，我从互动论的角度把“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与策略语境中的言语行为隔离了开来。言语行为之所以被包含在策略语境中，要么是因为它们像真正的命令一样，只能提出权力要求，因而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发挥以言行事的约束效果；要么是因为言语者在这些表达中追求以言取效的目的。其次，我没有使用意向主义语义学的概念“共同的知识”(wechselseitigesWissen)，相反，我所说的是“共同的假定”(gemeinsameUnterstellugen)。再次，“要求”(geboten）一词表明的是一种规范的涵义；我更倾向于使用“一般条件”(allgemeineBedingungen)，尽管其中略微带有一些先验的色彩。要想达成交往共识，就必须满足这些“一般条件”。最后，我非常遗憾，未能在作为交往条件的语言表达的完美性和可理解性，与真诚性、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有效性要求之间区分出轻重缓急。接受了这些有效性要求，“S”和“H”之间就会达成共识，因而这些共识直接关系到互动的结果。我把这样的约束效果一分为二:言语者为了兑现他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而作出的保证；以及听众拒绝有效性要求而承担的相应义务。

388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95 | PRINTED_PAGE=389

莱斯特的质疑主要针对的是如下内容：

—一切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所提出的都是上述三个有效性要求（a）；

——有效性要求相互之间完全可以相互压制(b)；

—必须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也就是说，必须从命题的交往应用角度出发，对有效性要求加以分析(c)。

关于(a):我们用非记述式言语行为显然不可能提出真实性要求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置之不顾，而坚持真实性要求具有普遍性呢？ 54事实证明，我们只有在记述式言语行为中才能提出要求，认为断言命题“p”是真实的。但是，其他所有言语行为也包含着一种陈述内容，通常表现为唯名论的陈述命题“daβp”。这就意味着，言语者在非记述式言语行为中也和事态建立起了联系，当然不是直接建立的，而是表现为一种陈述立场，比如，某人认为或觉得、知道或相信“p”是真实的。如果言语者在表现式言语行为中使用的是经验命题，在调节式言语行为中使用的是祈使命题乃至意向性命题，那么，他的陈述立场就表现为另外一种类型。它们所针对的绝不是命题中所说事态的客观存在情况。言语者在非记述式言语行为中认为，他有所渴望或憎恶，他想有所实现或者看到有所实现；他在这样认为的时候，是把其他没有提到的事态的客观存在当作了前提。在我们所理解的客观世界当中，事态之间相互关联，而非各自为政，飘摇不定。因此，言语者把言语行为的陈述内容与必要时可以用断言命题来加以解释的存在前提(Existenzpräsuppositionen）关联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非记述式言语行为也具备一种真实性关怀。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389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96 | PRINTED_PAGE=390

此外，这点不仅仅适用于陈述明确的言语行为，以言行事的行为，比如用于问候的“你好”(Hallo)，也被认为满足了用来补充言语行为陈述内涵的规范；在祝福接受者或证明接受者的社会地位的时候，情况就是这样。而问候的现实条件包括：某个人的在场—这个人可好可坏，以及他在某个社会群体中的成员资格等。

正确性要求的普遍性则有所不同。质疑的内容在于:从非调节式言语行为意义中，无法推断出与规范语境之间的联系。55但是，通知有时“不合时宜”，报告有时“场合不对”，坦白有时“比较痛苦”揭露有时则“充满伤害”。非调节式言语行为出现失误，并不是由外在造成的，而是它们作为言语行为必然会出现的结果。因为，从它们的以言行事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言语者在记述式言语行为和表现式言语行为中也建立起了人际关系；不管这些人际关系是否适应各自的规范语境，它们都属于具有正当秩序的世界。

质疑的矛头同样也针对着有效性要求图表的完善性。如果把它们与格莱斯(Grice)所说的对话要求加以比较,56就会看到，它们之间既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有一些不对称的地方。比如，如下要求在有效性要求图表中就没有相应的内容：言语者总是可以围绕着对话主题提供一定的话语内容。如果不考虑到如下事实，即这样一种事关对话成败的要求可以由听众提出来，并且可以和文本（而非个别的言语行为）建立起联系，也就是说，可以不用“肯定”或“否定”的立场来加以衡量，我们就很难论证这一要求的普遍性。很显然，有一些语境要求具备十分丰富的话语信息，比如社交场合乃至整个文化场域。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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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97 | PRINTED_PAGE=391

关于(b):此外，从严格区分真实性要求和真诚性要求的可能性角度来看，我们也会提出异议。言语者在真诚地表达出意见“p”的同时，难道一定要为“p”提出真实性的要求?我们似乎无法“期望S’表达的真实性不是他所想要表达的—而这实际上就是真诚性问题”。58这一疑义涉及的不是所有的表现式言语行为，而是一些命题，在这些命题的陈述中，认知动词表现为第一人称现在时（比如，我认为或知道，我相信、猜测或觉得，“daβp”)，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些可以用认知动词表达出来的陈述立场与记述式言语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谁如果断言、肯定或描述“p”，他同时也就认为、知道或相信，“daβp”。摩尔(G.E.Moore)早就指出，下述命题具有悖论色彩：59

(9+)正在下雨，可我不相信正在下雨。

听众可以不管其内在联系，而通过否定下述命题，来拒绝两个不同的有效性要求：

(9）正在下雨。

他的否定立场可能是这样的：

(9′)不，这并不是真的。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391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98 | PRINTED_PAGE=392

也可能是这样的：

(9”)不，你根本就是言不由衷。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命题(9）分别被认为是记述式的命题和表现式的命题。很显然，否定了陈述“p”，并不等于否定信念“daβp”；反之亦然，否定了命题(9”),并不等于否定命题(9′)。听众可以假定，如果“S”断言“p”，那么，他也就相信“daβp”。但这样并没有触及如下内容：真实性要求涉及的是事态“p”的实际存在，而真诚性要求仅仅关系到意见或信念“daβp”的表达。谋杀者如果坦白的话，可能是言出心声，但他并没有准备说出真相；他也可能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说出真相，尽管他为了隐瞒犯罪过程而在说谎。掌握了足够证据的法官可能认为真诚的表达是不真实的，也可能认为真实的表达是不真诚的。

相反，图根哈特（E.Tugendhat）试图仅仅分析其中的一个有效性要求。60他加入了在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Privatsprachenargument)基础上展开的广泛的争论，想由此来阐明经验命题（10）和（11）涉及的是断言性有效性要求：

(10)我有疼痛。

(11)他害怕被强暴。

这与具有同样内涵的陈述命题（12）和（13）是一致的：

(12）他有疼痛。

(13)她害怕被强暴。

其中，第一人称代词和第三人称代词所指涉的应当是同一个人。

如果图根哈特的上述观点是对的，那么，否定命题(10）和(11)，也就等于否定了命题(12)和(13)。这样，在真实性要求之外，再设定一个真诚性要求，也就是多余了。

392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399 | PRINTED_PAGE=393

和维特根斯坦一样，图根哈特也首先对表达的姿态进行分析，比如发出“哎哟”的声音。图根哈特认为，这种疼痛的呼叫在语言上已经变得多余，被一种表现式的表达所取代，在语义学层面上表现为经验命题(10)。维特根斯坦否认这样的经验命题具有陈述特征。61他认为，在非认知性的痛苦表达形式，比如姿态，与命题之间存在着一种延续关系。相反，图根哈特则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范畴上的差别：经验命题可能是错误的，而姿态则不可能是错误的。图根哈特通过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随着呼叫向经验命题的转化，

也就形成了一种表达，尽管它的运用规则和呼叫一样，但它只有在正确的时候，才是真实的；这样就出现了一种独特的断言命题，它们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但没有认知特征。62

因此，我们无法根据真实性范畴来区分经验命题，比如命题(10)，和具有相同内容的陈述命题，比如命题(12)。两者都可能是正确的，也都可能是错误的。但是，经验命题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们所表达的是一种“不可修正的知识”(unkorrigierbaresWissen),因此，只要它们合乎使用规则，它们就一定是真实的。在命题(10）和命题（12）之间存在着一种“真正的呼应关系”：只要命题（10）合乎使用规则，命题（12）就是真实的。

图根哈特用特殊的单称名词“我”(Ich）来解释这一联系，因为言语者用“我”来指代自己，而又不与它彻底认同。即便图根哈特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它也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如何才能解释，一个命题在具有断言特征和真实性的同时，却又不能用于认知，也就是说，不能用于表现客观存在的事态。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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