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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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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50 | PRINTED_PAGE=44

但是，如果表达的有效性既不能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也不能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加以证明，就会出现这样一些论证逻辑(LogikderArgumentation)必须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即如何才能用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些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如何对这些理由本身加以检验?那些对于有效性要求具有重要意义的论据及其理由何以会比其他论据显得更强或更弱？

论证言语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首先，作为过程(Prozeβ)来看，论证所涉及的是一种并非或然的交往形式，因为理想条件几乎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由此，我曾经尝试着指出过，论证的一般交往前提是理想言语情境的决定条件。39这个观点想必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始终认为，我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合格的言语者，只要他认为已经进入一个论证过程当中，他就必须充分满足相应的一般条件，而我就是想对这些一般条件加以重建。论证的参与者一般都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他们的交往结构必须排除一切强制（无论是外在对沟通过程的强制，还是沟通过程自身内部自发形成的强制）—当然，追求更好论据的强制不包括在内，而具有纯粹形式的特征（这样一来，共同寻求真实性动机之外的一切动机都被排除在了外面)。从这个角度来看，论证可以看作是换了其他手段通过反思对交往行为的一种继续。

其次，一旦我们把论证言语当作程序(Prozedur）来看，它所涉及的就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则的互动形式（Form der Interaktion)。而且，话语的沟通过程被规定为正反双方的协作分工形式，从而使得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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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51 | PRINTED_PAGE=45

—把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摆出来；

——摆脱行为和经验的压力，提出假设；

—根据理由，而且仅仅根据理由来检验正方所维护的要求是否合理。

最后，从第三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论证就是要根据内在特质（intrinsischeEigenschaften）把令人信服的论据生产（produzieren）出来；有了这些论据，有效性要求可以得到兑现，也可以被反驳掉。论据是一些手段，依靠论据的帮助，主体相互之间可以对正方起初所提出的假设性的有效性要求加以认可，并进而把意见转化成知识。论据拥有一种普遍性的结构，图尔明对此曾有过明确的描述。图尔明认为，一个论据是由成问题的表达所组成的，这个表达提出了具体的有效性要求(conclusion)，并根据理由（ground）用这个表达提出有效性要求。理由的获得离不开规则（推理法则、原则、规律等)的帮助(warrant)。而规则又是建立在不同种类的自明性基础上的(backing)。一旦情况允许，必须对有效性要求加以修正或限制(modifyer)。40图尔明的这个观点同样也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尤其是结合不同论证层面的分化来看，就更加值得进一步予以完善。但是，任何一种论证理论都面临着这样一种使命，即把具有充分理由的论据的一般特征明确下来。就此而言，从形式语义学的角度对论据中所使用的命题加以描述虽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

以上所说的三个分析层面可以提供不同的理论视角，我们可以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学科分类对它们加以区分:修辞学探讨的是作为过程(Prozeβ)的论证;雄辩术涉及的则是论证的实用程序(Prozedure);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论证结果(Produkte)。事实上，不同层面上的论证表现出来的结构各不相同：首先是一种坚决反对压制和不公平，并且带有理想色彩的言语情境的结构；接下来是一种追求更好论据，并且具有一定程序的竞争的结构；最后是决定不同论据之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结构。但是，仅仅停留在任何一种层面上，都不足以揭示出论证言语的内在理念。我们通过论证相互发生关系，其基本冲动在论证过程这个层面上的首要意图是，要让广大听众信服，并使表达能够获得广泛的赞同；而在论证程序层面上的意图则表现为，对假设的有效性要求进行争论，并最终达成合理共识;在论证结果层面上的意图表现为，用论据对有效性要求加以证明或兑现。然而，有意思的是，在努力对论证理论相应的基本概念，诸如“广大听众的赞同”41、“合理共识的达成”42以及“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43等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三个分析层面并不能永远处于分离状态。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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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52 | PRINTED_PAGE=46

我想举最近的一种尝试为例来对此加以说明；这种尝试在讨论论证理论时仅仅关注到了论证过程的一个层面。其代表人物是沃尔夫冈·克莱因(WolfgangKlein)。44克莱因的目的是想从经验科学的角度对修辞学问题加以转换。他所选择的视角是试图描述和解释论证过程的观察者。为此，克莱因并没有从客观主义的角度入手，认为只有论证参与者能够观察到的行为才是可以容忍的；在严格的行为主义前提下，根本无法鉴别论证行为和一般的言语行为。克莱因探讨的是论证的意义；但是，他并没有对所使用的论据作出一种客观的评价，而想严格从描述立场的角度出发，对论据的意义加以探讨。这样，他就既和图尔明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图尔明认为，离开一种（起码的）内在评价，论证的意义是无法揭示出来的。也和修辞学传统保持距离—修辞学传统所关注的是令人信服的言语，而非其真实性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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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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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意义上讲，图尔明的图式比他所批判的形式命题更加接近于实际论证；但是，图尔明的图式是一种正确论证的图式；他并没有像实际从事论证的人那样去作经验研究。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佩尔曼奥尔布莱希特-蒂特卡(Perelman/Olbrechts-Tyteca)，尽管他们所有的哲学命题最初都是从实际论证当中获得的；核心概念之一“广大听众”(auditoire universel)，并非是指一群活生生的人，比如当下活在世上的人们；而是指某种难以捉摸的不确定的力量…我所关注的不是什么是合理的或正确的论证，而是人们—不管他们如何愚蠢—究竟如何进行论证。 45

我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克莱因从外在视角入手把“实际论证”(tatsächliches Argumentieren)与“有效论证”(gültiges Argumentieren)彻底区分开来，这样做究竟存在着哪些矛盾的地方，对我们又有怎样的启发呢?

克莱因首先把论证言语的活动范围明确了下来：“论证就是要借助于集体有效性把集体问题转化成为集体有效的命题”。46论证参与者想用各种理由对值得追问的有效性要求加以确定；而这些理由之所以能够让人信服，说到底所依据的就是集体共同掌握的可靠知识。克莱因对论证意义的经验主义还原表现为他所使用的“集体有效性”(daskollektivGeltende)概念。按照克莱因的理解，所谓“集体有效性”，是指一些观念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被一定的群体所共同掌握；就这个概念来讲，实际有效性与超越具体时空和社会约束的有效性之间所具有的一切内在联系，都被克莱因一笔抹杀了:“因此，有效性和问题是同人、具体时间密切相关的”。 47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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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54 | PRINTED_PAGE=48

为了把这种“集体有效性”限制为各种实际表达出来，并真正被接受的信念，克莱因对论证加以了描述，但把信念的一个关键维度给抹杀了。根据克莱因的描述，促使论证参与者信服的是各种理由；但是，这些理由是一些致使立场改变的模糊动因。克莱因的描述把一切能够运用理由对合理性作出评价的标准都给中立化了；他不允许理论家从内在视角出发而拥有自己的评价标准。一旦我们使用克莱因所提供的概念，一切论据之间也就没有什么差别了，它们的惟一目的就是要使“论证被完全接受下来”。48

克莱因本人也认识到，如果我们用可接受性（Akzeptanz）来取代有效性（Geltung）概念，论证逻辑势必会面临巨大的危险：

……对于这样一个理论命题，人们或许会认为，其中的真实性和现实关联被放弃了，而这些是论证所应当涉及的；看起来，这种考察方式似乎仅仅取决于是谁在进行论证，而不取决于究竟谁是正确的；这样做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49

论证逻辑需要一个抽象的框架，来对使用更好论据真正做到不带强制的强制现象加以考察：

这样一种论据的展开决不意味着对任意一些观点达成友好一致。

48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55 | PRINTED_PAGE=49

有些时候，集体有效性对于个别参与者实际上是很不适合的；但是，如果这种有效性是经过有效过程而从有效物当中抽象出来的，那么，不管个人愿意与否，它都是适用的。拒绝这种思想将是很糟糕的。无论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从有效物到有效性的转换过程都会在我们身上发生。50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仅仅把集体有效性当作社会事实，而不去和理由合理性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那么，相对主义的结论就是不可避免的：

看起来，某物在个人或集体那里有效，似乎是非常随意的：有些人相信这个，另一些人则相信那个；事物之所以会发生效用，纯粹是偶然造成的，靠的是修辞技巧或物理力量。这样就带来了一些不如人意的结果。因为人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人会主张“爱人如己”，而也有些人会认为“如果邻人成为负担，就置之于死地”。同时也很难解释，我们为什么还要做研究或还要追求知识；对于有些人来说，地球是一个圆面球；而对于另一些人来讲，地球则是一个圆球体或一只火鸡；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大多数，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是极少数，而第二种观点则最具有挑战性（尽管第二种观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没有人会剥夺大多数人的“权利”。51

而克莱因的困难在于，他无法接受相对主义的结论，而又想坚持观察者的外在视角。他拒绝在论据的社会价值(sozialeGeltung)与社会效用（sozialeGültigkeit）之间进行区分：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49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56 | PRINTED_PAGE=50

如果撇开认知个体和他们获得知识的方法不论，“真实性”和“可能性”等概念就会有某种用处，但对论证来说则毫无意义；论证的关键在于究竟什么对于个体有效。52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克莱因选择了一条奇特的出路：“有效性区别的分界线不是其不同的真实性内涵因为谁能对此作出决定呢而是论证内在的现实逻辑”。53“现实性”(Wirksamkeit)一词在这里意义比较模糊。如果论据是有效的，那么，对其有效性的内在前提的认识就具有一种合理的力量。但是，论据也可以脱离其有效性而对接受者的立场产生影响，前提是这些论据的提出必须具备外在条件，以确保它们能够被接受。论据的“现实性”在这里可以用论证心理学来解释清楚；因此，要想澄清第一种情况，就需要一种论证逻辑。为此，克莱因提出第三条出路，即一种论证逻辑，用以研究有效性语境(Geltungszusammenhänge)和经验合法性(empirischeGesetzmässigkeit)。无须回复到客观有效性概念，这种论证逻辑就应当能够把论证参与者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反抗其倾向性和反对外在干涉而遵守的法则展现出来。这样一种理论必须把参与者所认为的有效表达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作依靠规约论(nomologisch)组织在一起的客观事件的外在联系来加以分析。

克莱因靠犯范畴错误(难道他是故意如此?）来克服他自身已经意识到的困境，为此，他赋予论证逻辑一项惟有关于可见行为的规约理论(nomologischeTheorie)才能完成的使命:

我认为，和任何一种经验分析一样，在对实际论证的系统分析过程中，可以找到一种相对可靠的合法性，用以指导人们的论证—而这就是论证逻辑。此外我认为，这个概念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论证合理性”(Rationälität der Argumentation）有着许多共同之处。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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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57 | PRINTED_PAGE=51

克莱因试图把论证逻辑发展成为一种规约理论，因而他势必会把规则和因果合法性、把理由和缘由混为一谈。 55

导致这样一种悖论的原因在于，克莱因试图在交往过程视角之外建立起论证逻辑，用以避免一开始就把达成共识的过程当作实现合理沟通和通过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的过程来加以分析。仅仅局限于修辞学的抽象层面，所导致的结果是有效性语境的内在重建视角被忽视了。这样也就缺少了一种合理性，能够允许在“他们的”标准与“我们的”标准、“他们的有效性”与“我们的有效性”等相互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克莱因还为他消除论据的真实性关联(Wahrheitsbezug)找出这样的理由，即并非一切在论证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有效性要求都会提出真实性要求。许多论证压根就“没有涉及人们必须要用真”或可能’加以判断的陈述，而仅涉及一些诸如善、美以及应当等问题。由此可见，这里才真正出现对于特定时刻和特定人的有效性问题”。56

事实上，命题真实性这个概念过于狭隘了一些，不足以揭示出逻辑意义上的论证参与者所提出的一切有效性。因此，论证理论必须具备一种更加广泛的有效性概念，而不要把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实的有效性。这样认为，决不会要求人们一定得放弃类似于真实性的有效性概念，把一切矛盾因素从有效性概念当中统统清除出去，进而把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以及社会功效混为一谈。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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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图尔明理论的优势就在于，他允许有效性要求多元化，同时又不否认有效性具有超越时空和社会限制的批判意义。当然，图尔明理论也没有充分阐明逻辑概念层面与经验概念层面之间的联系。

图尔明选择日常语言当作出发点，这样就不会迫使他首先要在逻辑和经验两个层面之间作出区分。他收集了许多力图通过论证对互动双方的立场施加影响的例证。具体方法包括：泄露某种消息，提出一种权利要求，抗议采用某种新的战略（比如新的经营策略）或新的技术(比如新的障碍比赛技术或新的钢铁生产技术)；对一场音乐演出提出批评，维护某种科学假设，以及在选择职业过程中支持某位候选人等等。所有这些情况都具有一种共同的论证形式，这就是：我们努力为每一个要求提供充足的理由；理由的质量和分量可能会遭到对方的质疑；我们遇到了不同的意见，可能会被迫对原初的表达加以修正。

当然，反方想维护的要求形式有所不同，论证也各有千秋。要求随着行为语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行为语境主要表现为一些机制，诸如法院、科学会议、监事会、医生会诊、高校讲座、国会聆听、工程师为了确定一项设计方案而进行的磋商等。57论证可以出现在各种不同的语境当中，对于这些语境则要进行功能分析，并把它们归结为少数几个社会场所或社会“场域”(Felder)。它们对应于不同类型的要求和不同类型的论证。于是，图尔明把论据在各个场域中的不同特征所共有的普遍图式和各个场域当中特殊的论证规则区别开来；这些论证规则对于法律、医学、科学、政治、艺术批评、经营管理、体育等语言游戏或生活秩序具有构成意义。如果我们不理解通过论证应当有所促进的不同行为的意义，我们也就无法着手判断论据是否充分，也就无法理解论据应当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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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59 | PRINTED_PAGE=53

在现行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司法论证的威力是由谁赋予的？…那些论证的状况和效力—作为法律的论证—只有当我们把它们置于实际环境中，并且认识了它们在真正的法律事业中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时，才能被充分理解。与此相类似，如果最初的要求是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公开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批判，那么，科学讨论中的争论就必定是在采取有组织和适当的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最后赋予那些论点力量和威力的，是它们的结构和条件以外的事物。我们应该追溯这些事物的最初环境，并且了解它们是怎样为大型科学事业作出贡献的，从而充分认识它们的地位和威力。作为司法的论断，听起来仅服务于法律程序的更深的目标；而科学的论断，听起来只是为提高我们科学的理解这个更高的目标服务的。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种情况。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商业、政治或任何其他的领域一样，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上论点的主要威力，只是通过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事业本身表现出来的。在全部人类活动的领域中，作为重要成分的论断和论证，在伟大的人类事业内找到了一席之地。所有这些活动场所都依赖于对“论断”和“论证”作出直观的和批评性的评论，我们在制定合理的计划时，应该参考这些特点。

图尔明试图把各种不同的论证类型和有效性要求还原成不同的“合理行为”(rationaleUnternehmungen)，进而落实到相应的制度化的“论证场域”（Felder derArgumentation)当中，不过，图尔明的这一努力还是有其模棱两可的地方。这些关于法律、医学、科学和管理、艺术和工艺等的总体性仅仅从功能上，也就是说，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论证逻辑的角度彼此是否就能够区分开来，这在图尔明那里一直是不清楚的，图尔明把那些“合理行为”看作是内在论证形式的机制特征，还是单纯根据机制范畴把论证场域区分开来呢?图尔明显然倾向于第二种选择，因为论证负担相对要小一些。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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