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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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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其他至少一位同样具有目的行为倾向的行为者对决定的期待列入对自己行为效果的计算范围,那么,目的行为模式也就发展成为策略行为(strategischesHandeln)模式。这种行为模式通常被认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于是,有人认为,行为者选择和计算的手段和目的,其着眼点在于功效或对功效的期待最大化。这种行为模式奠定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的决定论和博弈论的基础。 138

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enreguliertesHandeln)概念涉及的,不是孤立的行为者的行为这些行为者在他的周围虽然有其他行为者,但在原则上还是处于孤立的地位—而是社会群体的成员,他们的行为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的语境中,一旦具备可以运用规范的前提,每个行为者都必须服从(或违抗)某个规范。规范是一个社会群体中共识的表现。每个群体都具有一定的有效规范,群体的一切成员允许相互期待,他们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履行各自的行为。服从规范(Normbefolgung)的核心意义在于满足一种普遍的行为期待。和诊断事件的期待不同,行为期待没有认知意义,只有规范意义,即所有成员都有权利期待某种行为。这种规范的行为模式是角色理论(Rollentheorie)的基础。 139

戏剧行为(dramaturgischesHandeln)概念主要涉及的,既不是孤立的行为者,也不是某个社会群体的成员,而是互动参与者,他们相互形成观众,并在各自对方面前表现自己。行为者自己给了他的观众一个具体的形象和印象,为此,他把自己的主体性多少遮蔽起来一些,以达到一定的目的。任何一个行为者都可以控制公众进入他个人的观点、思想、立场以及情感等领域,因为只有他本人才有特殊的渠道进入自己的上述领域。在戏剧行为中,参与者利用了这种状况,通过控制主体性的相互渗透,而对他们的互动加以左右。因此,自我表现的核心概念不是直觉的表达行为,而是面对观众对自身的经验表达加以修饰的行为。这种戏剧行为模式主要用于现象学对互动的描述;但迄今为止,它还没有发展成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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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往行为(kommunikativesHandeln)概念所涉及的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解释(Interpretation)的核心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协商对共识的语境加以明确。在这种行为模式中,语言享有一种特殊的地位,这点我们在后文将会看得很清楚。 141

目的行为理论来源于新古典主义奠基者对于经济学行为选择理论的论证,以及冯·诺伊曼(VonNeumann)和摩根斯坦(Morgenstern)对于博弈论的论证。在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过程中,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获得范式意义,要归功于涂尔干和帕森斯,戏剧行为概念获得范式意义则是戈夫曼(E.Goffman)的功劳,而米德(G.H.Mead)和后来的伽芬克尔(H.Garfinkel)则使交往行为概念具备了范式意义。我在这里不可能对这四个概念作出详细的分析。因为我所关注的是相应概念策略所具有的合理性内涵。初看起来,只有目的行为概念包含着行为合理性;目的行为可以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加以考察。从这样一个视角出发,行为多少能够得到合理计划和实施,也多少能够得到第三者的合理评价。就基本的目的行为而言,行为计划可以表现为一种实际中的推论。142其余三种行为模式的考察视角似乎主要不是合理性或合理化。如果我们考虑到宽泛意义上的本体论前提,就会看到,这种表象具有欺骗性质。本体论前提在概念层面上必然与这些行为模式发生联系。从目的行为模式到规范行为模式再到戏剧行为模式,这些本体论前提不但越来越复杂,而且也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合理性内涵。

\*Franz Neuman,实应为Von Neumann,原文有误——编者注。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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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目的(策略)行为:行为者一客观世界

目的行为概念的前提是一个行为者与一个实际存在的事态世界之间的关系。这个客观世界被确定为事态的总体性,而事态可能是一直存在的,也可能是刚刚出现的,或是通过有目的的干预而带来的。目的行为模式向行为者提供了一种“认知—意志的情结”(kognitiv-volitiverKomplex),从而使得行为者一方面可以培养起对于实际存在的事态的意见(Meinungen),并通过感知传达出来,另一方面则可以形成一定的意图(Absichten),以便把理想的事态付诸实现。在语义学层面上,这些事态表现为具有一定内涵的陈述命题或意图命题。通过意见和意图,行为者基本上可以和世界建立起两种合理的关系。之所以说这些关系是合理的,是因为它们沿着不同的适应路线(Anpassungsrichtung)143都可以得到客观的评价。沿着其中的一条路线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行为者能否成功地让他的感知和意见与世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一致起来。沿着其中另一条路线,则有如下问题:行为者能否成功地让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事物与他的愿望和意图吻合起来。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者都可以有所表达,而他的表达则可以由第三者用恰当(fit)或不恰当(misfit)来加以评价:他可以提出真实的命题或错误的命题,或实施有目的的干预,结果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也就是说,他在世界中所追求的效果可能如愿以偿,也可能失之交臂。因此,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这些关系可以用真实性(Wahrheit)和现实性(Wirksamkeit)这两个标准来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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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体论前提,我们可以把目的行为确定为这样一个概念,其前提是一个世界,而且是一个客观世界。这点同样也适用于策略行为概念。策略行为至少需要两个有目的的行为主体,他们一边把其他行为者的决定作为准绳,一边又对其他行为者的决定施加影响,以此来达到其目的。144

行为效果也要视其他行为者而定,这些行为者的目光都紧盯着自己的效果,只是在符合其自我中心论的利益原则下才会相互协作。 145所以,策略行为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以便使他认识到世界中不仅存在着物理对象,而且还有作出决定的系统。他们必须让自己的思维机器适用于一切可能存在的事物,但它们不需要充分的本体论前提。由于内在实体比较复杂,客观世界概念本身变得越来越不复杂。就本体论前提而言,分化为策略行为的目的行为也始终都是“一个世界的概念”(Ein-Welt-Begriff)。

(b)规范行为:行为者社会世界和客观世界

相反,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前提是行为者与整整两个世界之间的关系。除了客观存在的事态世界之外,还有社会世界,作为角色主体的行为者与其他相互可以建立规范互动关系的行为者一样,也属于社会世界的成员。社会世界是由规范语境构成的,而规范语境则明确了哪些互动属于合理人际关系总体中的一个方面。有效规范所适用的行为者(有效规范也被他们接受了),同样也属于这个社会世界。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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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世界的意义可以用与实际存在的事态的关系来加以阐明,同样,社会世界的意义则可以用与现存规范的关系来予以阐明。但有一点,现存的规范不能说是实际存在的命题,因为这些命题所表达的内容是:存在着规范调节的社会事实。命题“q的确是必不可少的”与“q必须………”明显是两个意思。因为后者所表达的是一种规范,或一种具体的要求,但前提是它必须在表达过程中用适当的形式提出规范正确性要求,也就是说,在表达过程中,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接受者,它必须提出有效性要求。如果一个规范被接受者认为是有效的或是有根据的,我们就说这个规范是实际存在的,或具有社会有效性(soziale Geltung)。

实际存在的事态是通过真实的命题呈现出来的,现成的规范则是通过一般的断然命题或要求表达出来的,而这些断然命题或要求在规范接受者那里被认为是有根据的。一个规范比较理想意味着:它得到了所有接受者的承认,因为它解决了他们共同关心的行为问题。相反,一个规范实际存在着,则意味着:它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有关人的承认,而这种主体间性的承认奠定了规范的社会有效性的基础。

我们不是依靠文化价值而与这样一种规范有效性要求建立起联系的,但是,价值可以用来体现规范;就需要调节的内容而言,它们可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文化价值范畴下,一个个体的需要同样也适用于和他处于同一传统之下的其他个体。得到澄清的需要,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转变为正当的行为动机:相应的价值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对相关者具有约束力。这样,成员之间就可以期待,各自在一定情况下都把普遍适用的规范价值当作自己的行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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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是想说明,行为者的规范行为模式不仅具有一种“认知情结”(kognitiverKomplex),而且还具有一种“动机情结”(motivationalerKomplex),有了“动机情结”,才有可能存在符合规范的行为。此外,行为模式还和一种价值内倾的学习模式有着关联。146根据这种学习模式,有效规范获得了推动行为的力量,但前提是,规范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从而使规范接受者的要求得到澄清,并在学习过程中形成一定的立场。

反之,在上述前提下,行为者与世界,这里指的就是社会世界之间建立起了联系,而社会世界可以根据客观判断的适应路线来加以把握。沿着其中的一条路线会出现如下问题:行为者的动机和行为与现成的规范之间是相互一致还是相互偏离呢。而沿着其中的另一条路线,就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现成规范自身是否体现出一些价值,从而把相关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表达出来,进而使规范获得所有接受者的认可。于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判断行为的标准在于:它们与现成规范语境之间是相互一致还是相互偏离,也就是说,从正当性的规范语境来看,这些行为是否具有正确性。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判断的规范的标准在于:它们能否得到证明,也就是说,它们是否得到了正当的认可。 147

从宽泛意义上的本体论前提出发,我们可以把规范调节的行为概括如下:其前提是两个世界,即一个客观世界和一个社会世界。符合规范的行为,其出发点在于:行为者把行为语境中的实际内容与规范内容,也就是说,把条件和手段与价值区分开来。规范行为模式的前提在于:参与者对于事实或非事实可以采取一种客观化的立场,或者,参与者对于正义的要求或非正义的要求采取一种符合规范的立场。但是,和目的行为模式一样,规范行为模式下的行为原本也是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只是,在目的行为模式中,这种关系发生在行为者与客观世界之间,对于这个客观世界,行为者不是试图面对面地加以认识,就是想有目的地加以干预;而在规范行为模式中,这种关系发生在行为者与社会世界之间,行为者属于社会世界,并在其中扮演规范接受者的角色,此外还可以建立起正当的人际关系。当然,无论是在目的行为模式中,还是在规范行为模式中,行为者本身都没有被设定为一个可以加以反思的世界。只有戏剧行为才要求一个主观世界作为进一步的前提条件,行为者在行为过程中本身就构成了背景,并与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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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戏剧行为:行为者一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包括社会对象)

较之于目的行为概念和规范行为概念,戏剧行为概念在社会科学文献中的地位并不突出。1956年,戈夫曼在其关于“日常自我表现”(Selbstdarstellung im Alltag)的研究著作中第一次明确地把戏剧行为概念引入社会科学领域。 148

就戏剧行为而言,我们把社会互动看作是一场遭遇(Begegnung),在遭遇过程中,参与者构成了透明的公众,并且相互展示。“遭遇”(Encounter)和“展示”(Performance)是一对核心概念。一方在第三者面前展示只是一种特殊情况。展示的目的在于,行为者在观众面前用一定的方式把自己表现出来;由于行为者把他的主体性部分地表现了出来,因此,他希望在一定意义上能得到观众的关注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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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讲,行为的戏剧性质是附属上去的,搭乘的是一种目的行为结构:

针对不同的目的,人们调整自己的行为风格……并把这种风格附加到其他行为上面。比如劳动,劳动在一定程度上依靠的是戏剧表演的规则,目的是为了让检查者或管理者对劳动者有一定的印象……实际上,劳动者正在做的事情,可以严格地明确为正在吃饭或正在工作,但它具有一些修辞特征,与关于某类人的常规意义是联系在一起的。 149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角色,其目标就是要让自己的表演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职业拳击选手、外科医生、小提琴手以及警察等就是很好的例子。这些行为允许戏剧表达达到一定的程度,从而使具有榜样作用的实践者——现实中的或小说中—成为知名人士,并在商业的梦幻王国中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150

但是,这种已经构成职业因素的特征,即在他者面前表现自我的反思特征,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互动具有构成意义,但前提是我们必须只从个体相遇的角度来考察这些社会互动。

在戏剧行为中,行为者为了把自己的眼神传达出来,就必须和他自己的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我把这种主观世界定义为主体经验的总体性;进入主观世界,行为者比其他人具有优先性。151主体性领域要想真正成为一个“世界”,就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主观世界的意义必须和社会世界的意义一样能够得到解释。对于社会世界的意义,我是用和实际存在的事态相类似的现成规范来加以解释的。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实际存在的事态是通过真实的命题表达出来,有效的规范是通过有根据的断然命题表现出来的,同样,主体是通过真实的经验命题表达出来的。主体经验不能说是心灵状态或内在事件;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它们与客观世界中的实体相提并论。我们可以认为拥有经验和事态的存在是相类似的,但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具有表达能力的主体“拥有”或“占有”愿望或情感,与客观观察到的客体具有广延、重量、色彩以及其他类似特征不是一回事。行为者具有愿望或情感,这说明,行为者可以随意把这些经验在观众面前呈现出来,而且要让观众承认他所表达的情感或愿望是主观的东西,但前提是他们必须相信他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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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望(Wünsche)和情感(Gefühle)在这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当然,认知和意见以及意图一样,也属于主观世界;不过,认知与客观世界之间有一种内在联系。只有当意见或意图在客观世界中缺乏与之相应的实存事态的时候,人们才会意识到它们是主观的。一旦确定意见所对应的表达是不真实的,那么,这个意见就是一个“纯粹的意见”,也就是说,是一个错误的意见。一旦确定意图所对应的行为不是停止了,就是失败了,那么,这个意图就是一个“良好的意图”,也就是说,是一个没有效果的意图。像羞辱、罪责这样的责任感与社会世界之间同样也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但是,情感和愿望一般只能是主观的表达。它们不能有其他的表达,不能与外部世界,包括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发生关系。因此,愿望和情感的表达只能用言语者与其内心世界之间的反思关系来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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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望和情感是扎根在要求当中的倾向性(Parteilichkeit)的两个方面。152要求具有两面性。从功利主义角度看,要求偏向倾向和愿望;从直觉角度看,则偏向情感和情绪。愿望关注的是满足要求的语境,而情感关注的对象则是可能满足要求的语境。要求就其本质而言似乎是一种倾向性的基础,它决定了我们对待外部世界的主观立场。这种倾向性既表现为对财富的不懈追逐,也表现为对语境的主观感受(只要这些语境没有被客观化为世界中的事物,并因此而丧失其语境性质)。愿望和情感的倾向性在语言层面上表现为对要求的解释,也就是说,表现为评价,所使用的是评价性表达。根据这种评价性表达所具有的描述内涵和规范内涵,可以澄清价值判断的意义。它们的目的在于表明倾向。这种论证能力153是联结经验主体性和主体间透明性的桥梁,主体间的透明性获得经验的前提在于:经验必须得到真实的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被观众指定到一位行为者身上。比如说,当我们认为一个对象或一个语境是伟大的、富丽的、崇高的、幸福的、危险的、恐怖的等,我们就是要努力表达出一种倾向性来,并且同时用普遍的价值标准,起码是自己文化中的普遍价值标准来加以论证。评价性表达或价值标准,具有论证力量,但前提是它必须这样来刻画要求,即在一个共同的文化传统中,接受者根据这些解释可以重新发现自己的要求。这就说明了,在戏剧行为中,风格特征、审美表达,或者说,一般的形式特性为何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

在戏剧行为中,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得到客观判断。但由于行为者面对在场的公众,关注的是他自己的主观世界,因此他只能有一种适应方向。由于这是一种自我表现,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行为者是不是在适当的时刻表达了他所拥有的经验,他是不是言出心声,还是他所表达的经验只是伪装出来的。只要这里涉及的是意见或意图,那么,一个人是否言出心声,就只是一个真实性的问题。在愿望和情感中并不总是这种情况。在涉及表达精确性的语境中,通常很难把真实性问题与本真性问题区分开来。我们经常找不到恰当的词语,来表达我们的情感;这反而使情感本身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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