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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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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不是什么新观点,而是同一性科学概念的批评者一贯所持有的看法。它只是重新被揭示了出来,因为分析科学理论在最近的后经验主义转型过程用自己独特的方法重新提出了这样一种批判的观点,并且遭到了主张理解的理论家的指责。不管如何,这种观点在从皮尔斯到杜威的实用主义科学逻辑路线中已经扎下根了。 185

(b)对客观领域的理解掌握

可是,科学理解必须用解释来揭示,其客观领域究竟会遇到什么样的方法论困难呢?早在1959年,斯克杰夫海姆(H.Skjervheim)就已经探讨了这个问题。186斯克杰夫海姆属于众多重新就社会科学客观主义展开讨论的学者之一,但这场讨论随着伯恩斯坦(R.E.Bernstein)的《社会理论与政治理论的重建》(TheRestructuring ofSocial Theory andPolitical Theory,1976)一书的出版而暂时告一段落。温奇的《社会科学的理念》(TheIdea ofa Social Science,1958)一书曾经轰动一时,但人们并没有充分地注意到,是斯克杰夫海姆第一个揭示出了理解问题所带来的糟糕的方法论结果,也就是说,是斯克杰夫海姆第一个揭示出了理解当中的问题。

斯克杰夫海姆一开始就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意义的理解只是经验的一种样态。如果意义可以作为理论的基本概念,那么,符号意义就必须被看作是数据:

我们所注意的是……意义,是其他人表达和行为的意义,写与说的意义,它必须被看作是给出的意义。…换句话说,我们提出的是一种感受的意义理论,以及一种我们对于其他人的意图的意义理论。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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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感知“符号表达”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意义理解与对物理对象的感知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它要求与表达的主体建立起一种主体间性的关系。所谓的意义感知论(Wahrnehmungstheorie)对交往经验作出了解释,在解释过程中还遇到了被分析科学理论“遗忘的主题”:在自我与他者的自我之间的交往行为中所出现的主体间性。斯克杰夫海姆强调了两种基本立场之间的差异。谁如果以第三人称的角色去观察世界中的事物,或就世界中的事物提出一个命题,谁就会采取一种客观的立场。相反,谁如果参与到交往过程之中,并且以第一人称的角色(自我)与一个第二人称(他作为他者的自我与作为第二人称的自我之间发生互动)之间建立起一种主体间性的关系,谁就会持有一种非客观化的立场,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一种完成行为式的立场。

每个人的观察都是为了他自己,反之,每个人又对其他观察者的观察命题加以检验,必要的时候对其结果加以检验,而检验的目的同样是为了他自己。如果这个过程在任意几个不同的观察者之间带来一致的意见的话,那么,一个观察的客观性也就得到了充分的保证。相反,意义理解是一种交往经验,因而不能从唯我论的角度加以贯彻。理解任何一种符号表达,基本上都要求参与到一个沟通过程中去。意义不管是体现在行为、制度、劳动、词语、协作关系还是文献当中,都只能从内部得到解释。符号先行建构起来的现实构成了一个空间,在一个不具有交往能力的观察者看来,这个空间必定是封闭的,不可理解的。生活世界只会向那些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敞开大门。而主体要想进入生活世界,就必须有能力参与到生活世界成员的交往当中,自身还必须成为一位有潜力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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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过程中,社会科学家必须使用他作为外行通过直觉而掌握的能力和知识。但是,只要他还没有把这种前理论知识鉴别出来,并且完全吃透,他就无法控制他究竟会在何种程度上进入交往过程,又会取得哪些结果。他进入交往过程,只是为了理解交往过程;作为参与者,他干预了交往过程,并因此而改变了交往过程。交往过程和一种创造过程是联系在一起的,但具体方式还不清楚。交往问题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理解的客观性如何才能与交往过程参与者的完成行为式立场一致起来?

斯克杰夫海姆所分析的是客观立场与完成行为式立场之间的变换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他认为,社会科学的模糊性就是与这种变换有关:

什么是混乱的人类状况的根本原因呢?他者对于我既是一个客体,也和我一样,是一个主体。这种二元论主要表现在我与他者的交往表达的语言当中。我们可能会把这种语言当成似乎仅仅是其他人的表白,或许当我们理解了他们的意思后,我们也可能仍然会把它们当成事实,即记录某人谈论的事实。在我们没有涉及他所谈论的只是他的传记的一种事实的情况下,或许可能把他所说的当作是一种知识的要求,而不是作为一些或对或错的事实。这样一来,在第一种情况下,他者对我来说是一个客体,当然方式有所不同,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他者是一个主体,他和我有着同样的立足基础,而在这里,我们面对的是我们共同的世界。 188

斯克杰夫海姆在这里指出了一个重要的现象,这就是:第一人称针对第二人称所持的完成行为式的立场同时意味着把有效性要求作为了取向。在这种立场中,自我不可以把他者所提出的真实性要求当作客观世界中出现的事物加以对待;自我直接面对着这个要求,他必须认真地对待这个要求,必须用肯定或否定来回答这个要求。自我必须把他者的表达当作符号知识。这一点可以用交往过程的特性来加以说明。谁如果想取得沟通,谁就必须共同假定一个标准,这样参与者才能确定共识是否存在。但是,如果参与交往过程意味着一方必须对另一方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表明自己的立场,那么,社会科学家在他们积累交往经验的时候,从来也没有把对方的表达纯粹当作事实。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社会科学家是否可以把斯克杰夫海姆所区分的情形2和情形3,即对一种表达的语义学理解以及对与这个表达相关的要求的反应区别对待。斯克杰夫海姆并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但他的思考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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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作为潜在参与者的社会科学解释者

如果把意义理解看作是一种经验样态,如果交往经验只有在互动参与者的完成行为式立场中才有可能存在,那么,从事观察的社会科学家就必须收集语言数据,并采取一种外行的立场。一方与另一方的解释活动究竟有多大的结构相似性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注意到,言语与行为不是一回事。直接参与者在日常交往实践中所追求的是行为的目的;参与到共同的解释过程当中,目的是为了形成一种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协调起来,以便最终能够达到各自的意图。这样的行为意图是社会科学解释者所不需要的。他们参与沟通过程的目的是为了理解,而不是为了什么目的。解释者的目的行为必须与直接参与者的目的行为必须就行为的目的达成一致。社会科学家作为行为者所使用的行为系统处于另一个不同的层次上;从原则上讲,这是一种科学系统,但它和可以观察到的行为系统又绝对不是一回事。如果社会科学家介人到可以观察的行为系统,那么,他们此时似乎也就失去了其行为者的特性,为此,他们作为言语者和听众,心中只有沟通过程。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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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我们可以用精神科学家作为例子来加以说明。精神科学家所从事的工作是解释传统文献、翻译文本、诠释传统等。在这种情况下,原始沟通过程的参与者就永远也无法意识到间隔一段历史距离之后,解释者会潜在地参与其中。这个例子也说明,参与观察者这个对立模式,参与观察者积极在场势必要改变原始场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对参与沟通可能也只有辅助功能;解释者通过这些行为,是想在不被注意的情况下进入一定的语境,而沟通过程对于理解其他行为者的行为至关重要。“辅助功能”一词需要加以解释,但我在这里暂不作解释,而来谈谈一种只是“潜在”的参与,因为解释者一旦被认为是行为者,他所追求的目的就与实际语境无关,而牵涉到另外一个行为系统。因此,解释者在观察语境中没有属于自己的行为意图。

那么,对于社会科学解释者理解的客观性问题,潜在的参与者这个角色究竟有何意义?我们来看斯克杰夫海姆的观点。如果解释者在严格意义上讲只是在观察,那么,他所感知到的只是他没有理解的基本表达。要想获得交往经验,他必须采取一种完成行为式的立场,参与到原始的沟通过程中,哪怕是潜在性的参与。正如斯克杰夫海姆所提出的,解释者在参与沟通过程中是否可以仅仅通过描述来把握表达的语义学内涵,似乎表达的内涵只是一种事实,而无须关注参与者在表达中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解释者能否彻底抛弃对通过描述而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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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的有效性加以评判?

要想理解一种表达,最典型的就是一种以交往为取向的言语行为,解释者必须充分了解其有效性的前提;解释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与表达相关的有效性要求在何种前提下才能被承认,也就是说,才肯定会被听众认可。我们要想理解一个言语行为,就必须知道,是什么使得它能够被接受。但是,如果离开了客观观察到的交往语境或其他类似的语境,解释者又会从何处获得这些知识呢?解释者之所以能认识到交往行为的意义,是因为这些行为扎根在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语境当中—这是维特根斯坦的主要观点,也是他的意义运用理论的前提。189解释者注意到,符号表达在何种前提下被认为是有效的,与符号表达相关的有效性要求何时会遭到批判和拒绝。为此,解释者在密切关注,参与者的行为计划何时会在达成共识过程中得到协调,不同行为者之间的行为联系何时会因为缺少共识而被迫中断。因此,解释者不能撇开行为语境,去揭示表达的语义学内涵,因为在这些行为语境中,参与者对成问题的表达采取了肯定的或否定的乃至弃权的立场。反之,解释者如果没有充分注意到促使参与者采取一定立场的潜在理由,就无法理解这种肯定或否定的立场。因为共识与异议是用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为衡量标准的,而不仅仅是外在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共识和异议建立在参与者以为或实际掌握的理由的基础上。这些理由绝大多数都是潜在的,它们贯穿于整个沟通过程。但是,如果解释者为了理解一种表达而不得不把言语者在必要的时候和适当的时候用来捍卫自己表达有效性的理由揭示出来,他本人就被牵扯到了有效性要求的评判过程当中。

这就意味着,理由的核心内容在于,用第三人称的立场,也就是说,如果不采取肯定或否定乃至弃权的立场,就根本无法把理由描述清楚。解释者如果不用他的论证要求把“理由”重建起来,也就是说,如果不像韦伯那样“对理由作出合理解释”,他就没有领会“理由”究竟是什么。如果描述者发现他一时无法判断理由是否充足,那么,描述理由同样也就需要一种评价。我们理解了理由,只是意味着我们知道了理由为何充足或不充足,为何在一定的情况下(还)不可能确定理由是好还是不好。因此,解释者如果不对表达采取立场,也就无法解释表达;这些表达通过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与有力的理由建立起了联系,并因此而代表了知识。而解释者如果没有自己的评价标准,或没有掌握一定的评价标准,就无法采取立场。在对他者提出的有效性要求采取立场过程中,无论如何都使用了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不是解释者直接发现的,而是他必须作为正确标准接受下来的。由此看来,只是潜在的参与也未能让解释者摆脱承担直接参与者的义务:在理解问题的关键时刻,无论是社会科学的观察者还是社会科学的外行,都需要作出同样的解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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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论述想要阐明的是,意义理解方法使得我们熟知的认识客观性成了问题,因为解释者即便没有自己的行为意图,也必须依靠对交往行为的参与,并且看到自己面对的是客观领域自身当中出现的有效性要求。他必须用合理的解释来处理把有效性要求当作指南的行为的内在合理结构。解释者若想把这种解释中立化,就必须付出这样的代价把自己明确为一个客观的观察者;但是,从客观化的立场出发,根本无法进入意义的内在关系当中。因此,在交往行为的理解与合理解释命题之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的关系。这层关系之所以具有基础意义,是由于交往行为不能从两个层面上加以解释:第一个层面是它的实际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一种理想型的过程。没有自身行为意图的潜在参与解释者,如果想通过描述来把握实际沟通过程的意义,就必须满这样的前提,即根据他和直接参与者共同拥有的基础,来判断他所面对的共识与异议、有效性要求与有力的理由。社会科学解释者无论如何都必须满足这样的前提,因为这是他描述交往行为模式的基础。正如我接下来想要阐明的,交往行为模式是从这个模式更加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前提中产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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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合理解释在所难免

如果我们认为一个行为是目的行为,我们也就假定,行为者提出了一定的本体论前提;行为者所说的是一个客观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他会有所认识,也有所追求。与此同时,观察行为者的我们,也根据主观世界提出了本体论的前提。我们在“世界”与行为者眼中的世界之间进行了区分。我们通过描述可以确定行为者所说的真与(我们认为的)真之间的区别。在描述性解释与合理性解释之间进行选择,关键在于,我们决定,对于行为者在他的意见中提出的真实性要求和在目的行为中提出的与真实性相关的有效性要求,当作可以客观评判的要求,不是予以拒绝,就是加以认真对待。如果我们拒绝承认它们是有效性要求,我们就把意见和意图当作了主观的事物加以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意见和意图是行为者面对公众表现或表达出来的,它就必须属于行为者的主观世界。这样,我们也就把真实性要求和有效性要求中立化了,具体做法在于,我们把意见和意图当作表现性的表达加以处理;而这些表达只能从真诚性和本真性的角度加以客观评价。而这些视角在没有公众的孤立的行为者的目的行为中没有什么价值。相反,如果我们像行为者本人那样把他的行为当作是合理的,并予以认真对待,那么,我们也就对他(心目中)的效果进行了批判,而批判的基础在于我们的知识以及我们对于目的理性行为的实际过程与理想过程的比较。如果我们赋予行为者不同于目的行为模式所要求的其他潜能,行为者就会对我们的批判作出回应。而只有当行为者本身能够接受人际关系,并作出交往行为,甚至参与到带有各种前提的特殊交往过程当中,才能形成双向的批判。所谓带有各种前提的特殊交往,就是我们所说的话语(Diskurs)。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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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为如下情况提供一种类似的思想实验,即我们把一种行为描述成规范调节的行为。在描述过程中,我们也就假定了,行为者所应对的是第二个世界,即社会世界,在这个世界中,行为者可以把符合规范的行为与偏离规范的行为区分开来。与此同时,作为观察者,我们也从行为者主观世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本体论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把行为者所说的社会世界与其他社会成员所说的社会世界以及我们所说的社会世界区别开来。如何在合理解释与描述解释之间进行选择,其关键在于确定我们是认真对待行为者的行为所关涉的规范有效性要求,还是把它曲解成纯粹主观的东西。这里的描述解释也是建立在对行为者在遵守合法规范过程中所认为的合理内容加以重新解释基础上的。而在这里的合理解释中,我们和行为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对称的关系,行为者在规范行为模式中不可能作为话语的参与者用假设的立场对规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如果我们把一种行为描述为戏剧行为,并赋予行为者以相应的世界概念,这种不对称的关系还是继续存在的。在进行合理性解释时,我们作为观察者要求具有判断力量,行为者本人则不能提出这种要求。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相信,我们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靠证据批判行为者要求具有真诚性的表现性表达是自欺欺人,而行为者在戏剧行为模式中无法拒绝我们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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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以及戏剧行为的基本概念明确了行为的解释与解释的行为在方法论上有着一定的差别。但是,一旦我们用交往行为概念描述一个行为,我们自身的本体论前提也就不比我们赋予行为者自身的本体论前提来得复杂。语言协调行为与我们作为观察者对于该行为的解释在概念层面上的差别,不再是一副保护网。因为,根据交往行为模式的前提,行为者和观察者本人同样都拥有充分的解释潜能。行为者现在不仅拥有三个世界概念,而且可以通过反思运用这三个世界概念。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交往行为成功与否,取决于一个解释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在三个世界的相关系统中对语境作出了共同的定义。任何一种共识都是建立在主体间对于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的相互承认基础上的;其前提是交往行为者能够进行相互批判。

但是,一旦我们赋予行为者以这样的能力,我们也就失去了观察客观领域的特权。对于我们观察到的互动结果,我们再也无法选择是用一种描述性的解释还是一种合理性的解释。一旦我们赋予行为者判断能力,而这种判断能力是我们作为表达的解释者所具有的,我们也就丧失了迄今为止所拥有的方法论上的免疫力。我们发现,我们(哪怕没有自己的行为意图)被迫采取完成行为式的立场,加入到我们试图描述的沟通过程中。这样,我们就对我们的解释作出了批判,而这种批判和交往行为者对其解释的相互批判是完全一致的。但这也就意味着,描述性的解释与合理性的解释在这个阶段上的区别变得毫无意义。或者说,合理性的解释在这里是揭示交往行为实际过程的惟一途径。它不可能成为为此而建立起来的理想型,也就是说,它不可能成为一种事后建立起来的合理模式,因为根本不可能有一种对实际行为过程的描述,可以与合理性的解释旗鼓相当,而且可以不必依赖于合理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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