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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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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1)首先探讨合理性概念,然后(2)再把这个概念放到关于现代世界观形成的进化论视角当中。在完成这些预备性研究之后,我想从两个角度对合理性理论和社会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加以阐明;(3)一方面从元理论的角度,为此,我揭示出今天比较流行的社会学行为概念的合理性内涵;(4)另一方面则是从方法论的角度,为此,我认为,相似的内涵可以根据社会学对客观领域的意义理解而得出。这样一种提纲挈领式的论证应当能够说明,我们如果真想接手韦伯以来社会学专业范围内所讨论的历史难题,那么,一种交往行为理论是必不可少的。

1.“合理性”:概念的临时定义

无论何时,我们一旦使用“合理的”(rational)这样一种说法,也就在合理性和知识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紧密的联系。我们的知识具有一种命题结构:意见可以用陈述的形式准确地表达出来。我想把这样一种知识概念当作我的前提,并且不再作进一步的解释,因为,合理性更多涉及的是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何才能获得和使用知识,而不是对知识的占有。语言可以把知识准确地表达出来,而具有一定目的的行为所表现的则是一种能力,一种潜在的知识;当然,这样一种“知道如何”(Know-How)是完全可以转化成“知道为何”(Know-That)的。15我们如果想从语法上找到能够和谓词“合理的”相应的主语,就会遇到两个主要的选择对象。掌握知识的人以及体现知识的符号表达、语言行为和非语言行为、交往行为和非交往行为等,这些或多或少都可能是合理的。我们可以说男人和女人、儿童和成人、部长和售票员等是“合理的”,但不能说鱼、丁香花、山脉、道路或椅子等是“合理的”。我们可以说道歉、迟到、外科手术、宣战、修理、建筑设计或会议作出的决议等是“不合理的”,但不能说暴风雨、事故、中奖或生病等是“不合理的”。那么,人在一定的情境下行为举止“合乎理性”,究竟有何意义呢;也就是说,人的表现“合乎理性”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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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认为知识是不可信的,因而对它加以批判。我们从知识与理性之间的紧密关系可以推断,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知识的可信性。我们来看两个范例,一个是A为了交往和表达具体意见而采用的断言(Behauptung),另一个则是B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涉世目的行为。二者所体现的知识都有可能是错误的;二者都是处于尝试之中,都有可能失败。两种表达,即交往行为和目的行为,都可以加以批判检验。听众可以对A所提出的断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观众则会对B的行为结果提出疑问。在这两种情况下,批判都涉及一种要求,行为主体必然会把这种要求和他的表达联系起来,只要它们具有断言或目的行为意向。A如果不为他所断定的陈述“p”提出真实性要求,并且使人认识到,他确信必要时可以对他的陈述加以论证,那么,他就不会提出什么断言;同样,B如果不认为他所打算的行为大有希望,并且使人认识到,他确信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他所选择的手段加以证明,那么,他就不会去实施任何目的行为,也就是说,他根本就不想通过目的行为实现任何目标。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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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求其陈述具有真实性(Wahrheit),B则要求其行为意图具有成功的可能性,要求他实现行为意图所依据的行为规则具有现实性(Wirksamkeit)。所谓现实性,是指要求在一定的情况下选择一定的手段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行为的现实性与行为意图和行为规则所包含的一定的预计的真实性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联系。“真实性”所指涉的是事态在世界中的实际存在(样态);而“现实性”指的则是实际存在的事态得以表现出来的涉世手段。A通过要求和客观世界中的实在发生联系;B则凭着其目的行为和客观世界中的应在发生关联。这样,它们就在其符号表达中提出了可以批判和辩护,亦即可以论证的要求。表达的合理性可以用意义内涵、有效性条件以及必要时可以用来支持其有效性、陈述的真实性或行为准则的现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加以衡量。

至此,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可以通过批判和论证加以还原。如果或只要一种表达所体现的是可以证伪的知识,并因而和客观世界建立起一种联系,一种实际的联系,而且可以从客观上加以判断,那么,这种表达的合理性前提也就得到了满足。一个判断的客观依据是超越主体的有效性要求,这种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观察者或接受者,和对于永远都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本身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真实性和有效性就是这样的要求。所以,对于断言和目的行为而言,它们所提出的命题的真实性要求或有效性要求越是能够更好地得到证明,它们就越是具有合理性。与此相应,我们把“合理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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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用作那些尤其是在困难的情况下希望听到这些表达的人所支配的宾词。

当然,把一种表达的合理性还原为可批判性,这样做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不足。一方面,这样的概述过于抽象,因为它未能揭示出许多重要的差别(1);另一方面,这样认为又过于狭隘,因为我们所使用的“合理的”一词,不仅仅涉及正确的表达或错误的表达、有效的表达或无效的表达。交往实践内部的合理性具有广泛的意义。它关系到不同的论证形式,用反思手段坚持交往行为的可能性也各不相同(2);由于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观念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因此,我将用较长的篇幅来附带讨论论证理论(3)。

(1)可以批判检验的行为和论断

首先,我还是坚持严格认知意义上的合理性概念,这种合理性概念所涉及的只是对所描述知识的具体应用,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阐述。

我们如果把目的行为从非交往的角度对命题知识的运用作为出发点,就会作出一种有利于认知—工具理性(kognitiv-instrumentelleRationalität)概念的预断;这种理性概念被经验主义深深地打上了现代性自我理解的烙印,具有丰富的自我论断的内涵,而且,通过对偶然的周围世界环境的深入占有和积极适应,这种自我论断还能够取得成功。反之,我们如果从言语行为对命题知识的交往运用出发,就会作出有利于另一种和古代逻各斯观念有着密切联系的理性概念的预断。16这种交往理性(kommunikative Rationalität)概念的内涵最终可以还原为论证话语在不受强制的前提下达成共识这样一种核心经验,其中,不同的参与者克服掉了他们最初的那些纯粹主观的观念,同时,为了共同的合理信念而确立起了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及其生活语境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ät)。17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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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妨假设,意见“p”所反映的是A和B所拥有的相同的知识水平。但是,(作为众多参与者之一),A参与到了一个交往过程当中,并提出了论断“p”,而B(作为独一无二的行为者),则根据具体情境中的意见“p”,选择了他认为能够实现既定目标的手段。A和B用不同的方法使用同样的知识。一方面,表达的实际关系和论证能力足以促使交往参与者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沟通。言语者为了陈述“p”而提出一种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对此听众可以接受,也可以予以拒绝,从而构成了表达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行为规则的实际关系和论证能力为成功地介入世界提供了可能。行为者为他的所作所为作出了一种内部具有“p”真实性的规划,从而使得具体情境下的既定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而这一点构成了行为的合理性。如果言语者满足了达到以言行事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且至少和一位其他的交往参与者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共识,那么,论断才称得上是合理的;同样,如果行为者满足了为了成功介入世界的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那么,目的行为就是合理的。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失败,即预定的共识未能达成,既定的目标未能实现。即便在失败的情况下,一种表达的合理性也能得到证明一失败的原因是可以解释清楚的。 18

沿着上述两条路线,我们可以从命题知识概念和客观世界概念出发,对合理性加以分析;但是,这两种情况对命题知识的运用方式有所不同。不是工具占有就是交往沟通,表现为合理性的内在终极目的(Telos)。它们的分析层面不同,分析的途径也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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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对上述两种立场扼要加以阐述。为了简单起见,我把第一种立场称为“实在论立场”(realistischePosition),它从作为客观存在的总体性的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试图在此基础上对理性行为的条件加以解释(a)。另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现象学立场”(phänomenologischePosition),它从先验角度进入这一问题,并且对具有理性潜能的行为者本身必须把客观世界当作前提这样一个问题加以反思(b)。

(a)实在论者可能仅限于分析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确立和实现目标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根据这种模式,理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效果来介入客观世界。马克斯·布莱克(MaxBlack)指出,一种行为要想多少具有合理性(reasonable),并且能够得到客观评判(dianoeticappraisal),就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只有受到当事人实际控制或潜在控制的行为,才适合于作出客观评判;

2.只有具有某种永恒目标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

3.客观评判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对目标的选择;

4.只有在具备了关于意义有效性的局部知识之后,合理的评判才是恰当的;

  1. 客观评判可以说一直都是以理性为依据的。19

如果我们从目的行为,亦即从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入手,20对合理性概念加以阐释,那么,由此派生出来的“合理的”一词也就一目了然了。我们有时候说一种刺激起来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有时候说一种状态发生改变的制度具有“合理性”。这些反应可以解释为对问题的解决,但忽略了观察者为目的行为所设定的观察反应内在的合目的性(Zweckmässigkeit),并且把这种目的行为当作是一个具有判断能力,而且运用命题知识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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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体在内在或外在刺激下所作出的行为反应,以及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在周围世界的感应下所发生的状态变化,尽管可以说成是准行为(Quasihandlung),也就是说,主体的行为能力在其中似乎表现了出来。21但是,我们在这里还只能从一种转换的意义上来谈论合理性。因为合理的表达所要求的论证能力意味着,具有这种能力的主体在适当的情况下自身应当能够提供论证理由。

(b)现象学家并没有直截了当地把具有一定目的或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当作入口。也就是说,现象学家没有简单地从客观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而是把这个本体论前提当作问题,加以追问:对于交往共同体的成员而言,客观世界构成同一性的前提究竟有哪些。世界之所以具有客观性,是因为对于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而言,它永远都是同一个世界。抽象的世界概念是交往行为的主体相互之间就世界中已经存在或应当存在的一切达成共识的一个必要条件。通过这种交往实践(kommunikativePraxis),交往行为的主体同时也明确了他们共同的生活语境,即主体间共同分享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的界限是由所有的解释确立起来的,而这些解释被生活世界中的成员当作了背景知识。所以,要想解释清楚合理性概念,现象学家就必须对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前提条件加以研究;现象学家必须对梅尔文·波尔纳(Melvin Pollner)针对舒茨(A.Schütz)所提出的“世俗理性”(mundane reasoning)概念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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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共同体把定量的世界作为自已的行为指南,这个世界和其他一切一样要么已经被认识,要么可以被认识。它为共同体准备了追问的有效依据,其中的一个典型问题是:“怎么出现的,别人看到了,难道你没有看到?”22

根据这种模式,合理的表达具有行为特征;这些行为充满了意义,在其所处的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使行为者和客观世界中的存在发生了关系。符号表达的有效性前提涉及的是交往共同体当中主体相互之间共同分享的背景知识。对于这种生活世界关系而言,任何一种异议都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挑战:

对世俗理性者而言,存在着某种公共世界(生活世界)这一设想并不具有论断的功能。可实际上,这并非无稽之谈。相反,它是作为对诸种关系进行详尽阐述而发挥作用的,这些关系存在于维持这个世界(客观世界)的可感知实践团体中的原则之中。…在世俗人群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团体,它认为这个世界是可知的;人们从思想结构上看,是有能力进行实践的;人们可以用语言“真实地”阐述自已的实践,并且可以采用公认的、适当的表达方式。这个团体预设了实践(或至少是某些实践)的一致性。在缺乏相互联系的情况下,世俗理性者对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分析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这种缺乏相互联系的情况就是在强制人们相信这个或那个条件,从而获得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预想中却存在的一致性。例如,某种世俗的解释可能是通过检验某人是否具有真正实践能力后产生的。如此一来,“错觉”、“妄想”、“偏见”、“幻觉”、“幻听”、“意识错乱”等现象都是由于人们采用错误的或不适当的方法观察世界而造成的,正如候选人在进行缺乏相互联系的辩解一般。这些解释的那种具有启发意义的特征是可以纠正其他世俗理性者的错误观点的。不过,他们不是在讨论世界的主体间性,而是讨论对世界进行实践和加以阐述的适当方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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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象学原理当中推导出来的这个比较全面的交往理性概念,和从实在论原理中推导出来的认知一工具理性概念可以说是相互配合、相互统一的。因为,分散利用和操纵事物及事件的能力,与主体相互就事物和事件达成共识的能力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所以,皮亚杰(J.Piaget)选择了社会合作(gesellschaftlichenKooperation)的组合模式,以此通过交往行为来协调众多主体介入客观世界的行为。 24只有当人们试图把从描述知识的独断运用当中推理出来的认知一工具理性,同交往理性隔离开来—这样做在经验研究传统中是十分普遍的——才会出现能力(Zurechnungsfähigkeit)与自律(Autonomie)之间的对立。只有有能力的人才能合理行事。如果用他们有目的干预的结果对其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他们就完全可以在认知一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之间进行选择,并对周围世界中的(一些)前提条件加以控制。但是,如果用沟通过程的达成来对其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就不能仅仅依赖这些能力。在交往行为关系当中,如果谁作为交往共同体的成员,能把主体间所首肯的有效性要求当作其行为准则,谁就称得上是有能力的。不同的能力概念可以和不同的自律概念相对应。认知一工具理性的标准越高,偶然的周围世界对目的行为主体的自我捍卫的限制也就越低。在交往共同体内部,高标准的交往理性为行为与通过达成共识来调停行为冲突之间的顺利协同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只要这些行为冲突可以还原为严格意义上的认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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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们从断言表达(konstativeÄuβerung)入手,对交往理性概念加以阐述,上述括号中补充的限制条件就必不可少。波尔纳也把“世俗理性”限制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出现不一致的地方。25但是,人的理性显然不仅仅表现为就事实达成共识的能力和有效的行为能力。

(2)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范围

经过论证的断言和行之有效的行为的确是合理性的标志。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果他们尽可能地不被事实和目的一手段一关系所迷惑,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合乎理性的。但是,显然还有其他类型的表达,能够获得充分的理由,尽管它们与真实性要求或有效性要求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在交往关系中,我们说不仅那些提出断言,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能够通过指出相应的自明性而对其断言加以证明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我们也称那些遵守现有规范,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能够通过合法的行为期待对具体的情境加以解释,而对其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此外,我们甚至还把那些坦率地表达出愿望、情感或情绪,并且放弃秘密、供认行为等的人叫做合乎理性之人,他们在面对批评的时候,会对诸如此类的体验加以明确,为此,他们从中吸取实践经验,以便日后在行为举止中加以捍卫。

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enregulierteHandlungen)以及具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述行为(expressive Selbstdarstellungen)也具有丰富的表达特征,这些表达在其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和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相联系。除了具有实际关联之外,它们还和规范及经验之间有着一种联系。行为者提出的要求是:其行为和一种得到合法承认的规范语境之间有着关联,而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或者,其特有的体验的充分表达是真实的。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这些表达同样也可能出错。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获得主体间认可的可能性,同样也构成了其合理性的一个部分。但是,规范调节的行为或具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达当中所体现出来的知识,针对的不是实际存在的事态,而是规范的或然有效性,以及表现出来的主观体验。凭着这些主观体验,言语者无法同客观世界发生关系,而只能和共同的社会世界或独自的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这里,我只想暂时指出,存在着一种交往行为,它们有着另一些不同的世界关联以及另一些不同的有效性要求,这就使得它们和断言性的表达截然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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