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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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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视角也就允许韦伯把法律的发展纳入合理化的辩证法,当然,这种做法充满了反讽味道。

韦伯竭力强调现代法律的形式特征,认为有了这个特征,现代法律就可以充当目的行为亚系统的组织手段。但是,韦伯又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对法律概念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至于他可以忽视法律合理化的道德一实践内涵(论证原则),而只需要强调法律合理化的认知一工具内涵(成文原则)。韦伯仅仅从形式合理性的角度来考察现代法律的发展过程,所谓形式合理性,就是从价值中立的角度有计划地把目的和手段渗透到行为领域当中,而这些行为领域也适用于策略行为类型。这样,法律的合理化就不同于伦理的合理化和生活方式的合理化,再也不是用道德一实践价值领域的规律性来加以衡量了;法律的合理化直接和认知一工具价值领域中的知识进步建立起了联系。

韦伯列举了法律形式合理化的经验特征,主要是法律形式特性的改进,只要这些形式特性的改进能够通过以下途径反映出来:(a)分析法律原则和专业法学家对待法律规范的方式;(b)把合法性还原为正当性,也就是说,用程序问题取代论证问题。此外,无论是哪种趋势,其典型标志都是一种外行对于无法一目了然,但依然得到“合理承认”的法律所抱有的世俗理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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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种种业余法官,但作为技术和经济发展的结果,外行对于法律的技术内涵不断膨胀难免会越来越缺乏认识,也就是说,法越来越专业化,以及日益把各种有效的法律评价为一种合理的技术机器(它随时都能从目的理性的角度加以改造,在内容上却没有任何神圣性),这些都是法律的宿命。这种命运虽然可以通过由于种种普遍的原因而越来越服从现存法律得到掩饰,但不能真正得到扭转。200

的确,“对于法律的技术内涵不断膨胀……缺乏认识”,延长了合法化的过程,并使公共管理机关摆脱了合法化的压力。但是,合法化过程的延长,并不意味着,正当性信仰就可以彻底取代对法律体系的合法性的信仰。认为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法律系统成员的意识中很容易就可以形成,而且对法律系统的存在没有产生任何重大的影响,这个观点在经验上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知道,这个观点是随着法律实证主义而出现的,后来社会科学功能论也接受了这个观点,并把它发挥到了极端。此外,这种概念上的策略还导致了麻烦的后果:韦伯肯定要把一切反对淡化现代法律为一种脱离道德实践论证语境的纯粹组织手段的思潮贬低为“实质合理化”。法律基础重新意识形态化的潮流对法律的后传统地位构成了威胁,而法律的伦理合理化则进一步体现了后传统的意识结构;韦伯却不加区分,把它们统统归入法律的“反形式主义”的发展趋势。

对于韦伯的时代诊断而言,这样就带来了一个悖论的结果。韦伯反对把伦理的行为取向转换为功利主义的行为取向,认为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动机基础与道德一实践价值领域隔离了开来。所以,韦伯理应对法律当中同时出现的反动趋势表示欢迎。在韦伯看来,同一个趋势,在伦理领域表现为目的理性行为亚系统独立成为“顺从的铁屋”:而在法律领域当中,则很可能就是一种危险。因为后者的重点在于,法律作为社会一体化的核心制度,脱离了道德一实践的价值领域。反之亦然。无论是在法律再意识形态化的传统主义思潮当中,还是在把程序主义的论证要求与法律结合起来的进步思潮当中,韦伯发现,法律的形式特性都遭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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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无论如何,倘若社会学的推论、经济学的推论或伦理学的推论取代了法学概念,那么,如同判决理由所表现出来的那样,法律工作的精确性将大打折扣。总之,这是一场典型的反对“专家”统治和理性主义的运动,然而,理性主义说到底又是这个运动的真正鼻祖。201

韦伯无法把这两个环节安排到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片面合理化的模式当中,以便支持他对于道德发展和法律发展的判断。我无意于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去挖掘韦伯失败的根源。我所关注的是一些内在的理由:韦伯为何没有能够按照他所设计的那样把他的合理化理论贯彻下去。我推测,韦伯的理论结构自身当中存在着错误,只有当我们把这些错误澄清之后,才能通过如下方法对韦伯时代诊断的系统内涵加以重建:我们可以充分发掘韦伯理论的潜能,用来分析我们自身所处的时代。而按照我的推测,韦伯主要错在两个理论策略上。

首先,我将揭示出行为理论概念在结构上的不足。这就阻碍了韦伯从其他的视角,而不是单纯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去研究行为系统的合理化,尽管他用一种抽象的方式描述了世界观的合理化过程和决定现代性结构的文化价值领域的分化过程。这种抽象的方式可是把高度复杂的社会合理化整个地纳入到了自己的视野当中。也就是说,它也囊括了西方理性主义的道德一实践现象和审美一表现现象。这个问题将促使我接着对韦伯理论的批判分析,回到交往行为的基本概念,进一步阐明交往理性概念(“第一卷的中间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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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想阐明的是,我们在行为理论范围内根本无法准确地把握法律合理化的歧义性。在法制化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行为系统的形式组织,其结果实际上是目的理性行为亚系统脱离了其道德一实践基础。但是,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亚系统与具有交往结构的生活世界保持着距离,更多涉及的是更高水平上的制度分化,而不是行为取向的合理化。这个问题将促使我不仅要沿着交往行为理论路线进一步拓宽行为理论,而且要把行为理论与系统理论结合起来(“第二卷的中间考察”)。只有把这两种理论结合起来,才能使交往行为理论成为一种社会理论的得力基础:这种社会理论能够接手最初由韦伯揭示出来的社会合理化难题,并有望取得成果(“结束语”)。

注释

1 Karl Löwith, “Max Weber und Karl Marx", Gesammelte Abhandlungen,Stuttgart, 1960, 1ff.; S. Landshut, Kritik der Soziologie, Leipzig, Neuwied, 1969, 12ff.; Hans Freyer, Soziologie alsWirklichkeits-wissenschaft, Darmstadt, 1964,145ff.;以及我的注释,见O.Stammer (Hrsg.),MaxWeber und die Soziologie heute, Tübingen, 1965, 74ff.,转载于Habermas, (1970),313ff.。属于这个传统的还有 D.Käsler (Hrsg.),Max Weber,München,1972;N Birnbaum, “Konkurrierende Interpretationen der Genese des Kapitalismus:Marx und Weber", C. Seyfarth, M. Sprondel (Hrsg.), Religion und gesellschaftliche Entwicklung, Ffm., 1973, 38ff.

2 St. Kalberg, “The Discussion of Max Weber in Recent German Sociological Liter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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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Weber, (1963), 555.

34 Ebd., 541.

35 Ebd.,543f..

42 Weber, (1964), 14f..

43 Ebd., 44f..

44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引入技术化概念,我们在后面讨论传播媒介理论时会用到技术化概念。发生技术化的是那些根据一种规则或算法随意加以重复的行为和传播过程,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和传播过程无须明确接受和表达必要的直觉知识。请参阅N.Luhmann,Macht,Stuttgart,1975,71。这种有关技术化概念是采用胡塞尔的角度意义。

45 Weber,(1968a), 264.

46Ebd., 265.

47 Ebd..

48 Weber, (1964), 22.

49 Ebd., 60.

50 Ebd., 18.

51 Ebd., 22.

52 Ebd., 483.

53 Ebd.,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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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übingen,1979)一书中注意到了这种情况,为此,他用科尔伯格(L.Kohlberg)的道 德理论来帮助他理解韦伯。请参阅 W.M. Mayrl, “Genetic Structuralism and the Analysis of Social Consiousness", Theory and Society, 5, 1978, 19ff.

61 Weber, (1963), 541.

62 Weber,(1968a),261.这点和阿多诺相似,请参阅本书上文,第213页。

63 Weber, (1968a), 263.

64 Weber, (1973), 9.

65Schluchter, (1979), 36f..

66 Weber, (1973), 20.

67 Weber, (1963), 62.

68 Ebd., 266.

69 Weber, (1973), 20.

70 Weber, (1963), 259.

71 Ebd., 62。

72 Ebd., 35, note 1.

73请参阅Habermas,(1970),74ff..

74 W.Schluchter, (1979), 30.

75 Bendix, (1964), 44.

76 Weber, (1968a), 210.

77 Weber, (1964), 22.

78Weber, (1968a), 215.

79 Weber, (1964), 22f..

80 Ebd., 240ff..

81 Ebd.,234.

82Ebd., 246.

83 Ebd., 242.

84 Weber, (1963), 537.

85Ebd., 252.

86Ebd.,537f..R.Prewo试图在韦伯的方法论与统治社会学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能形成理想型——在目的理性行为制度化意义上真正出现了合理化的行为系统(R. Prewo, Max Webers Wissenschaftsprogramm, Ffm.,1997)。但这种解释无法说明,韦伯为何用宗教社会学来构建其理想型,而且,其出发点在于世界观的伦理化,而不在于行为的目的合理性。

87Weber, (1963),238.

88F. H. Tenbruck, “Das Werk MaxWebers", KZSS, 27, 1975, 677.

89Tenbruck, (1975), 682.

90 Ebd., 682.

91 Ebd., 683.

92 Tenbruck, (1975), 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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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把神学中心论/宇宙中心论的救赎基础划归苦行主义/神秘主义的救赎途径,对此,我们只能从特殊的类似性的角度加以理解。神秘主义思潮在西方传统中人所共知,一如苦行主义思潮在东方传统中人所共知。这些很少发生在结构层面上的联系是在专家宗教性基础上发掘出来的,具有广泛文化影响的宗教是不会从中发展起来的。请参阅Schluchter,(1979),238f.:“这就使得两个方面的讨论变得清晰起来,首先是彻底揭示了与禁欲主义新教之间的相似性:一边是内在性的儒教,另一边是苦行主义的耆那教。二者所发挥的作用,与禁欲主义新教所发挥的是完全一样的:儒教的宗教伦理导致的是对世界的合理把握,而耆那教的宗教伦理所导致的就是资本主义,虽还说不上是一种工商业资本主义,至少也已经是一种贸易资本主义。但是,儒教的内在性与苦行主义没有联系,耆那教的苦行主义带有积极的味道,最终却偏离了秩序。因此,两种情况下都导致人们用宗教来把握世界,也就不足为奇了。儒教的世界观是要适应世界,耆那教的世界观同亚洲其他一切激进的救赎宗教一样,最终导致的都是对世界的冷漠,甚至于遁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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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Weber, (1963), 515.

117 E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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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Weber, (1973), 190.

157 请参阅韦伯对“浸礼派革命”的论述,(1963),554。此外还有R.V.Dülmen,ReformationalsRevolution, München,1977;及其中的其他文献索引(373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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