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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行为要求命题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样,表达也要求规范具有正确性(Richtigkeit)和主体具有真诚性(Wahrhaftigkeit);果真如此,这样的表达已经满足了合理性的核心前提,即可以论证和可以检验。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没有明确要求的表达,亦即评价性的表达(evaluative Äusserungen),这类表达既没有说出一种私人情感或个人欲求,也没有要求一种规范定性,也就是说,和一种一般的行为期待保持一致。但是,这种评价性的表达是有其充分的存在理由的:行为者在面对批评的时候,可以诉诸价值判断对其度假愿望、热爱秋景、拒绝武力或嫉妒同伴等加以澄清。价值标准既没有获得主体间认可的规范的普遍性,也决不纯粹是私人的。对于文化共同体或语言共同体的成员解释其欲求所使用的价值标准,我们总还是可以区分出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诺曼(R.Norman)用下列例子对此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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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截了当地说自已想得到一杯茶水是不合理的,因为要想得到必须提出进一步的理由。但如果为了享用其浓郁的香味而要求得到一杯茶水,那就是合理的,因为把想要得到的东西描述成“为了享用浓郁的香味”,这本身就提供了一个理由,所以,想要得到就是合理的。26
只要行为者对诸如刺激的、诱人的、陌生的、可怕的、可恶的等谓词的使用,能够使其生活世界当中的其他成员认识到他们对于相同语境所作出的各自的反应,那么,这些行为者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他们过于随意使用价值标准,致使他们无法再去信赖任何一种文化观,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乖僻的。这些私人评价中可能会有一些创见。但是,它们表现在正统的表达当中,比如艺术作品的外在形式,亦即艺术作品的审美形式。相反,乖僻的表达却具有僵硬的模式;依靠诗意语言的表现力或创造力,是无法揭开其内涵的;它具有一种纯粹的私人特征。这类表达的范围从无伤大雅的怪癖,如喜欢腐烂苹果的气味,到明显的临床症状,如对公开场合的恐惧反应。谁如果用充满“诱惑”、“堕落”、“欺诈”等色彩的词,来比喻对腐烂苹果的本能反应,或者用诸如“麻木”、“沉重”、“失望”等空洞的词,来形容对公开场合的痛苦反应,那么,他在大多数文化的日常生活中就会显得不可理喻。援引文化价值是不足以替这些怪异反应作辩护的。这些极端的例子仅仅证明,对可以用价值判断表达出来的愿望和情感的支持与感受,与原因和论据之间有着一种内在联系。谁的立场和评价如果过于具有私人色彩,从而使得它们依靠价值标准无法得到澄清和证实,那么,他的行为就会缺乏合理性。
归纳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规范调节的行为、具有表现力的自我陈述行为以及评价性的表达行为对断言言语行为加以了补充,使之成为一种交往实践,在生活世界背景上,其特征表现为共识的达成、维持与更新,而且,这种共识是建立在主体相互之间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认可基础上的。这种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表现为,通过交往所达成的共识最终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衡量交往实践参与者的合理性标准在于,他们是否能够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其表达加以证明。因此,日常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把论证实践当作可以诉诸的权威,一旦日常经验无法再去把握歧异,而且,也不应当由权力直接或间接干预来加以决定,这种权威就使得利用其他手段把交往行为继续下去成为可能。所以,我认为,交往理性概念涉及的是普遍有效性要求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论才能对它作出恰当的解释。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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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说的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一个论据包含着种种与疑难表达的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理由。一个论据的“力度”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由;此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论据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信服,也就是说,能否促使话语的参与者接受各自的有效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根据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论证的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来衡量其合理性:
每一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有合理性,要么缺乏合理性,而且依靠的是在面对要求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式。如果他“乐意接受争辩论”,那么,他不是想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性,就是试图对它们作出回应,不管如何,他都是用一种“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相反,如果他“对论据置若罔闻”,那么,他不是反对对方的理由,就是想用武断的意见来回应它们,无论如何,他都没有用“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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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为具有合理性的个人而言,合理表达的论证力度取决于他们是否作好了充分的准备,来接受批评,一旦需要便正式参与论证。
合理的表达由于可以批判,因而也能够得到改进:如果能够鉴别出我们所犯的错误,我们就可以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概念和学习(Lernen)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学习过程中,论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认知一工具领域中表达出言之有据的意见,并且行为也很有效,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是,如果他不具备从对前提的反驳和干预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么,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能够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Diskurs),亦即主题为不同的真实性要求的论证形式。道德一实践领域的情况大抵也是如此。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接受,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共识,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能够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实际上得到认可没有—能否得到公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律令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有效性要求,绝对不会像真实性要求那样可以用话语方式来加以兑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恐怕没有人会去作道德论证,会坚持这样的前提,即相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概念上讲必须从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意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带着这样一种要求,即根据不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共同承认;所以,如果以把共同寻求真实性之外的一切动机都中立化作为前提,有效规范就必定会得到具有合理动机的一切相关者的共同支持。28如果我们在道德上给出充分的证据,我们就永远都可以立足于这样的直觉知识;“道德观点”(moralpoint ofview)所根据的就是这些假设。29但这并不必定意味着,这种外行的直觉实际上也可以通过重建而得到确认;不过,在这种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我本人还是倾向于一种认知主义立场(kognitivistischePosition);根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30如果我们不轻率地把和所有相关者的解释要求有着一种内在联系的实践话语,与和某个观察者的解释经验有着关联的理论话语等同起来,那么,这种认知主义立场还是大有前途的,因而值得为之一辩。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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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认知一工具领域和道德一实践领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评价一表达行为同样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
我们说一个用正常的文化价值标准来解释其需求本性的人是合乎理性的;但前提是,他本身对需要加以解释的价值标准本身会采取一种反思立场。文化价值的出现和行为规范有所不同,它们不带有普遍性要求。必要的时候,文化会争取成为解释的候选对象,从而使相关者尽可能地描述和规划出一种共同的兴趣。围绕着文化价值,形成了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圈子,但这决不意味着文化要求具有一种普遍性,或者说要求得到了广泛赞同。因此,为文化标准辩护的论据,是满足不了话语前提的。它们的典型形式是审美批判(ästhetischeKrit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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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审美批判改变了这样一种论证形式,其中,适当的价值标准成了我们的评价语言所表达的主要内容。而这种情况间接地表现在有关文学批评、艺术批评以及音乐批评的讨论当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理由的真正功能在于对一部作品或一场表演加以阐明,从而使得它们能够被当作典型经验的本真表达,乃至本真要求的体现。31因此,建立在深层审美感受基础之上的作品本身取代了论据,并宣扬真正的作品应当采用的标准。实践话语当中的理由应当是为了证明得到承认的规范表现出一种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兴趣;而审美批判当中的理由则是为了引导感受,明确作品的本性,从而使这种经验本身能够成为接受相应价值标准的合理动机。以上思考阐明了一点,就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审美论据的说服力比起我们在实践话语乃至理论话语当中所使用的论据要逊色一筹。
心理医生所提供的论据大致也是如此。心理医生关注的是对某个分析对象加以训练,使得他对自己的表达能采取一种反思的立场。一个人,如果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也有能力把自己从幻想当中解放出来,而且这种幻想不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是(对自身经历的)自我欺骗,那么,我们就说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而且,这一点有必要着重强调指出一下。这涉及自身愿望和欲望的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这种表达要求具有真诚性。在许多情况下,行为者有充分的理由在他人面前隐藏自己的经历,或者向他的互动伙伴“隐瞒”其“真实”经历。这样,他就不会提出什么真诚性的要求,万不得已的时候,他会采取策略行为,给真诚性要求披上一层伪装。不能因为它们不真诚,我们就批判这种表达缺乏客观性,相反,必须根据其意向结果对它们加以评判。只有在为了实现交往而达成共识的语境当中,才能对其表达的真诚性加以考量。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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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如果整个地自我欺瞒,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但是,谁如果能够对他的不合理性加以澄清,他就不仅拥有一个成熟主体的合理性一个成熟主体应当具有判断能力,其行为要合乎目的理性,并且具有道德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作出直观的价值判断和审美表现,而且拥有对其主体性进行反思和冲破彻底笼罩在其认知、道德和审美等实践表达当中的非理性限制的行为能力。即便在这样一个自我反思过程(ProzeβderSelbstreflexion)中,理由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弗洛伊德(S.Freud)曾经根据医生和分析对象之间的心理分析谈话模式,对相应的论证类型加以了探讨。32分析交谈过程中的角色分配是不对称的,医生和病人之间并不是对等关系(ProponentundOpponent)。治疗取得结果之后,一种话语的前提才能得到满足。用于解释清楚彻底自我欺瞒的论证形式,我称之为疗法批判(therapeutische Kritik)。
有些解释者因为沟通困难而认识到有必要把沟通中介本身作为交往对象,来设法解决困难,他们的行为方式说到底是处于另一个同样具有反思意义的层面上。一个人,如果他的一举一动都已经作好了沟通的准备,一旦交往受阻时则对语法进行反思,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反思语法,一方面涉及对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Verständlichkeit)或全面性(Wohlgeformtheit)进行检验,换言之,反思语法所涉及的问题是,符号表达是否合乎语法,亦即是否和相应的生成规则一致。就此而言,语言学研究堪称典范。另一方面,反思语法还涉及对表达意义的解释这是一项解释学的任务,翻译实践是这方面的最好模式。谁如果教条地使用其自身的符号表达中介,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相反,解释话语(explikativerDiskurs)是一种论证形式,它不再简单地肯定或否定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全面性或规则的正确性,而是认为对它们有必要加以讨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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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可以把上述思考概括如下:合理性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一种素质,它表现在总是能够得到充分证明的行为方式当中。这就意味着,合理的表达可以得到客观的评价。这一点适用于所有起码和有效性要求具有内在联系(或者具有与可以检验的有效性要求保持着内在联系的要求)的符号表达。对于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的一切外在检验,都要采取一种论证前提得到充分满足的严格形式。
通过论证可以使得某种行为在特殊意义下成为合理行为,比如从人所共知的错误中汲取教训。合理表达的可检验性(Kritisierbarkeit)和可论证性(Begründungsfähigkeit)只是表明了论证的可能性,而我们获得理论知识和道德认识、完善和扩充评价语言、克服自我欺瞒和沟通困难所经历的学习过程,依靠的则是论证。
(3)对论证理论的插入说明
论证作为过程、程序和结果一内在视角对外在视角一论证形式对论证范围一有效性要求与论证类型。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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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所引入的合理性概念的确有些直观,如图2所示,它涉及一整套的有效性要求,而这些有效性要求必须用一种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st-Theorie)加以阐明。论证理论尽管在伟大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上源远流长,但它还是处于发轫阶段。和形式逻辑不同,论证逻辑所涉及的不是语意单元(命题)之间的必然联系,而是论据所依赖的语用单元(言语行为)之间非演绎性的内在联系。论证逻辑有时又叫做“非形式逻辑”(informelleLogik)。34回想起来,主办者曾经为第一次国际非形式逻辑问题讨论会列举了如下缘由和动机:
—许多人怀疑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是否适用于一切或大多数合理论证的模式。
—有人确信有关论证评估的标准、规范或建议一旦确定,就立即变成合法的。这种合法性不是通过纯粹修辞或细节,也不是通过演绎范畴的有效性、明确性以及归纳的力量所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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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希望除了规范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之外,还要求具有一种完整的论证理论。
—有人认为,针对认识论、伦理学和语义学这些哲学分支的推论,应从理论上澄清论证和非形式的逻辑批判。
—有人关心所有的论证类型,也有人关心描述不同论证类型之间的区别与交叠。这些兴趣是交结在一起的。35
上述这些理由表明了图尔明(St.Toulmin)在其筚路蓝缕之作《论据的使用》(TheUse of Argument)36中所阐述的立场,这一立场也成为图尔明科学史研究著作《人类理解论》(Human Understanding)37的出发点。
一方面,图尔明批判绝对主义观念(absolutistischeAuffassung),认为它们把理论知识、道德一实践认识以及审美判断还原成了演绎论据或经验自明性。一旦逻辑推论意义上的论据具有强制性质,那么,它们就无法揭示出任何带有本质特征的新内容;而如果论据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那么,它们就会立足于依靠诸多描述系统和不同理论体系能够阐释清楚的自明性和需求,这样看来,它们还是没有提供出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图尔明同样也批判了相对主义观念(relativis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无法解释清楚更好的论据所具有的那种丝毫没有强制性质的强制性,也认识不到有效性要求的普遍主义内涵,诸如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
图尔明认为,没有一种立场具有反思性;也就是说,没有一种立场能在自身范围内阐明其“合理性”。绝对主义者不可能用其他的第一原则来证明自己的第一原则,来捍卫第一原则教义的经典地位。与此同时,相对主义者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特殊论证立场之中,他们认为,他们的教义凌驾于其他一些领域的相对判断之上。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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