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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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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断言命题的使用规则代表的是一种知识;只有在表现式命题中,正确使用语言表达才应同时对语言表达的真实性提供保障。但是,听众如果想搞清楚言语者是不是用命题(10)在欺骗他,则需要检验命题(12)是否是真实的。由此可见,第一人称表现式命题并不是用来表达知识的。它们至多是从相应的第三人称陈述命题那里获得它们的真实性要求;因为只有第三人称陈述命题才能表现出事态来,而真实性要求所关涉的就是事态的实际存在问题。这样,图根哈特就陷入了两难:言语者必须把他用经验命题所意指的内容描述出来。一方面,的确涉及一种知识,言语者为了这种知识提出了命题的真实性要求;另一方面,这种知识又没有达到认识的高度,因为认识只能用断言命题来加以表达,而断言命题一般可能是不真实的。但是,只有在把类似于真实性的真诚性要求与真实性要求等同起来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上述两难。一旦我们从语义学层面转移到语用学层面,并对言语行为而非命题加以比较,上述两难也就迎刃而解了:

(14)我必须向你坦白,我有疼痛已经好几天了。

(15)我可以告诉你,他有疼痛已经好几天了。

【其中,命题(14)中的第一人称代词和命题(15)中的第三人称代词指代的是同一个人】

这样,我们一看就很清楚:如果命题(14)无效,那么,言语者就欺骗了听众;而如果命题(15)无效,那么,言语者就只是告诉了听众不真实的内容,而不一定是存心想欺骗听众。因此,替表现式言语行为设定不同于记述式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也就是正当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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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在其《哲学研究》(PhilosophischeUntersuchungen)中已经非常接近上述观点,比如,他曾用坦白(Geständnis)这一典型例子指出,表现式命题没有描述功能,也就是说,表现式命题不可能是真实的,不过,它们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

对于坦白的真实性,我是这样认为的:其标准不是要求像描述事件那样逼真。真实坦白的重要性也不在于明确无误地描述出事件,而是在于从坦白中获得特殊的结论;坦白的真实性是靠真诚性的特殊范畴来加以保障的。63

关于(c):在这些论据中,我们已经触及了第三种疑义,它们针对的是形式语用学关于有效性要求的分析命题。这些有效性要求作为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是人际关系,而且是建立在主体间相互承认基础上的,它们被用到了符号表达的有效性当中,在规范情况下,还被用到了陈述命题以言行事内容的有效性当中。因此,我们可以把有效性要求看作是一种错综复杂的派生现象,其原生现象可以说是对命题有效性条件的满足。可是,这些条件难道一定要在分析陈述命题、经验命题、祈使命题以及意向性命题的语义学层面上去寻找,而不是在分析这些命题被应用到记述式言语行为、表现式言语行为以及调节式言语行为中的语用学层面上去探查?依靠(解释应用命题有效性条件的)意义理论的,难道不正是一种言语行为理论(TheoriederSprechhandlungen)?这种言语行为理论试图用言语者为表达内容提供的保障以及听众的合理动机来解释以言行事的约束效果。

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划界或名词定义,而是在于:命题的有效性概念是否可以撇开命题的有效性要求的兑现概念而获得解释。我认为这根本就不可能。对于摹状命题、表现命题以及规范命题的语义学探讨,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转换一下分析层面。对于命题有效性条件的分析,自身就迫切要求对主体间相互承认的有效性要求加以分析。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达米特(M.Dummett)对于真值语义学(Wahrheitssemantik)的进一步发挥。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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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米特首先区分了一个断言命题属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与言语者在断言命题属实时对这些真实性条件的认识。这些真实性条件同时也决定了命题的意义。认识了真实性条件,也就意味着,知道了如何断定它们在一定的语境中是否得到满足。正统的真值语义学试图用对真实性条件的认识来解释对于命题意义的理解;它所依据的是非实在论的观点:一切命题,至少是一切断言命题都具备应用程序;有了这些程序,就可以有效地断定,真实性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这一观点的潜在前提是一种经验主义认识论,它认为,观察性语言的简单谓语命题具有基础意义。但是,图根哈特为了验证这些看起来具有基础意义的命题而设定的论证游戏,从来都不是由一个决定程序构成的,可以像算法那样,在应用过程中彻底排除进一步的论证要求。5举凡受到时间和空间约束的命题,比如非实在的条件命题一般的实际命题以及具有时间限制的命题,都明显缺乏有效的决定程序:

之所以出现困难,原因在于,自然语言当中充满了难以明确的命题,其中一个原因在于根本就没有一个有效的程序来确定它们的真实性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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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断言命题真实性条件的认识都很成问题,因此,达米特强调,必须区分使命题属实的条件与言语者断言命题属实所依据的理由。他后来用直觉主义的意义理论把他的这一观点表述如下:

…理解一种陈述,也就意味着有能力确认它是否得到验证。也就是说,彻底明确它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必要具有任何决定陈述是真实或虚假的方法。只有当它的真实性得到确认的时候,我们才能去承认。67

理解一个命题,包括认识兑现真实性要求的理由的能力。因此,这一理论只是在间接意义上用对于有效性条件的认识,而在直接意义上则是用对言语者兑现真实性要求所具备的客观理由的认识,来解释命题的意义。

但是,言语者总是可以根据一种独白式的应用程序来提出理由;这样,通过论证真实性要求来解释真实性条件,就无须从命题的语义学层面过渡到从交往角度使用命题的语用学层面。不过,达米特强调,言语者决不可以根据推理逻辑,通过演绎来勉强提供必要的验证。大量可以使用的理由,受到了语言结构的内在关系的规定,而语言结构只能用论证来加以测定。达米特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思想,最终他彻底放弃了验证论(Verifikationismus)的基本观念:

验证论同任何一种似是而非的意义理论一样,可以通过确定其缘由而解释一个命题的意义。当然,它必须把言语者真实的但非结论性的缘由与间接的但结论性的缘由区分开来,而且依靠的是给定的意义,特别是对于那些用未来时表达出来的命题,因为在这些命题中,言语者在说话的时候不可能提供后一种类型的理由。而试错论…则把一个断言的内容与言语者提出断言时所许诺的内容联系在一起;一个断言就是一种言语者不愿意验证其错误的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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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达米特的这段话揭示了用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所具有的证伪主义特征。我在这里不可能深入细致地探讨达米特的意义理论,而只想着重指出一点:言语者为命题的有效性所提出的以言行事的要求,基本上是可以批判检验的。无论如何,经过修正的真值语义学都注意到了,如果不知道如何兑现真实性要求,根本就无法解释真实性条件。理解一个断言,也就意味着,知道了言语者何时能拿出充足的理由,来保证满足断言命题的真实性条件。

如同断言命题的意义一样,从表现命题和规范命题中,我们也能发现,语义学分析远远超出了其自身的范围。正是围绕着维特根斯坦对于经验命题的分析所展开的讨论,使我们认识到,与表现相关的要求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其他人的。表达功能的意义已经说明,这些表达一开始就是用来交往的。69更加清楚可见的是,规范的应然有效性(Sollgeltung)具有主体间性的特征。这里,通过对主体面对个性受到伤害或损害所作出的反应加以分析,也会逐步地揭示出道德的基本概念所具有的主体间性意义,亦即超越个性的意义。70

(5)关于言语行为的分类

如果我们的下述观点是正确的: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其有效性只能从三个普遍意义的角度加以质疑,那么,我们就可以设定一个有效性要求的系统,用来奠定言语行为分类的基础。普遍性观点对于从理论角度划分言语行为同样也有着积极的影响。我在上文中一直都悄悄地把言语行为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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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调节式言语行为(regulativeSprechhandlungen)

(b)表现式言语行为(expressive Sprechhandlungen)

(c)记述式言语行为(konstativeSprechhandlungen)

现在我想对其他不同的分类加以批判,以此来为我的分类提供证明。

众所周知,奥斯汀在其系列讲座的最后一讲《如何以言行事?》(Howto do thingswith words?)中,着手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他根据完成行为式动词来规整以言行事行为,区分了五种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

(a)判定式(verdictives)

(b)执行式(exercitives)

(c)承诺式(commissives)

(d)行为式(behabitives)

(e)阐释式(expositives)

当然,奥斯汀并不否认他的分类带有随机性质。71实际上,奥斯汀仅仅对承诺式言语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言语者通过承诺、威胁、宣告、发誓、契约等,来保证他将完成一定的言语行为。言语者提出了一种规范性的责任,促使自己承担起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虽然奥斯汀对他的分类描述得很详细,但是,(除了承诺式言语行为之外),其余类型的言语行为都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它们之间并非泾渭分明;72也就是说,奥斯汀的分类没有做到不同的现象对应不同的范畴,而且,也没有做到一种现象仅仅对应一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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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式”言语行为所包含的是一些用于“判断”(比如分级或估价)的命题。其中,奥斯汀没有区分开摹状性的判断与规范性的判断,这样,“判定式”言语行为就和“阐释式”言语行为以及“执行式”言语行为形成了交叉。“执行式”言语行为所包含的都是宣告,亦即制度性决定的表达(如判决、收养、任命、命名、辞职等)。“执行式”言语行为不仅和“判定式”言语行为(如“命名”和“表扬”)有重叠,也和“行为式”言语行为(如“提出抗议”)有交叉。而这些“行为式”言语行为内部就存在着矛盾的地方,除了常规情感的表达(如抱怨、表示同情)之外,还有制度性命题的表达(如祝贺、谴责、祝酒、欢迎),以及歉意的表达(如道歉、致谢、和好等)等。在“阐释式”言语行为中,塞尔也没有区分开表现事态的记述式言语行为与话语式的言语行为,比如提问与回答、称呼、箴言等。而且,在这之中,我们还必须区分出不同的表达,用它来表示操作行为的完成过程,比如关闭、鉴别、计算、分类等。

塞尔试图对奥斯汀的分类进一步加以发挥。73他所依据的不再是具体语言中的完成行为式动词,而是以言行事的意图乃至目的;言语者用不同的言语行为来追求这些意图或目的,但并不顾及它们在不同语言中的实际形态。塞尔最后所作出的分类一目了然:

(a)记述式言语行为(konstative Sprechhandlungen)

(b)承诺式言语行为(kommissiveSprechhandlungen)

(c)指令式言语行为(direktive Sprechhandlungen)

(d)宣告式言语行为(deklarative Sprechhandlungen)

(e)表现式言语行为(expressive Sprechhandlungen)

塞尔首先论述的是记述式(或代表式)言语行为,并严格加以了定义。其次,他接受了奥斯汀的承诺式言语行为,并把它和指令式言语行为对立起来;在承诺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自身承担起行为义务;而在指令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力图促使听众去完成一定的行为。在塞尔看来,指令式言语行为包括:规定、请示、指示、要求、邀请以及疑问和祈祷等。其中,塞尔没有区分开规范的要求(如申请、提示、指令等)与简单的命令(亦即没有经过授权的意志表达)。这就导致指令式言语行为与宣告式言语行为之间不够明确。宣告式言语行为尽管需要用制度来保障规范的约束力(比如任命、罢免、宣战、解雇),但它们和提示以及指令一样,也具有一种规范的意义。最后一类是表现式言语行为。这类言语行为是用目的来定义的。有了这类言语行为,言语者就可以坦率地表达出他们的内在立场。不过,塞尔在使用这一范畴时并不是把握十足,比如,我们没有发现诸如坦白、揭示、启发等典型例子,塞尔所罗列的只有抱怨以及兴奋和同情的表达等。奥斯汀对于“行为式”言语行为的描述,显然误导了塞尔,让他把制度性的言语行为(如祝贺和问候)也附加到了表现式言语行为类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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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对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类型进一步加以提炼,这表明讨论已经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了。一个方向是:塞尔通过自己的努力,从本体论的角度对五种言语行为类型加以论证;再一个方向是:从经验主义语用学的角度,尝试对言语行为重新加以分类,以求通过分类来深入分析言语行为在日常交往实践中的排列顺序。

这个方面的尝试包括许多语言学家和社会语言学家的著作,比如冯德里希(D.Wunderlich)、坎贝尔(B.G.Campbell)以及克莱科尔(M.Kreckel)等。74在经验主义语用学当中,社会生活关系表现为交往行为,它们依靠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形成了自己的网络。各种语言中的以言行事力量模式都反映了交往行为网络的结构。语言可以用来完成以言行事行为,不管是表现为语法样式这样一种固定的形式,还是表现为完成行为式动词、命题中的小品词、命题的基调等相对灵活的形式,它都为人际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样板。以言行事力量构成了社会交往网络的核心环节;以言行事的词汇形成了一个平台,让语言和社会制度可以相互渗透。语言作为社会的基础设施,本身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在变化过程中还无法离开制度和生活方式。但是,语言的变化,恰恰是语言创造力的表现;同时语言通过变化也可以为超越始料不及的语境提供准确的表达方式。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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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学对于言语行为的分类,所倚重的是一些与言语语境的一般维度有着密切关联的标志性因素。就时间维度而言,问题在于:参与者主要依赖的是未来、过去或现在,或者说,言语行为是否不受时间限制。就社会维度而言,问题在于:影响互动的约束力针对的是言语者听众,还是同时针对他们两者。就实际维度而言,问题在于:核心因素是客体、行为,还是行为者自身。克莱科尔用这些标志性因素对言语行为进行了分类,并由此对日常交往实践进行了分析(请参阅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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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分类的确有其长处,比如,提供了人种学和社会语言学的描述系统,而且,它们直接关注的与其说是类型学(主导因素是以言行事的意图和目的,而不是语境特征),不如说是自然场景的复杂性。当然,它们为了获得这些长处,也付出了代价,比如,放弃了分类的自明性,因为分类是建立在语义学分析基础上的,主要依据的是语言的基本功能(诸如表现事态、表达经验和建立人际关系)。而上述类型的言语行为是演绎出来的,主要依据的是语用学的标志性因素,它们没有凝练成为比较直观的类型;因为它们缺乏理论穿透力,无法启迪我们的直觉。

塞尔朝向建立言语行为类型学理论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因为他从本体论的角度揭示了言语者所追寻或持有的以言行事意图以及陈述的立场,而不管言语者完成的是记述式言语行为、承诺式言语行为、指令式言语行为、宣告式言语行为还是表现式言语行为。塞尔使用的是众所周知的理论模式:世界被定义为实存事态的总和,言语者和行为者则是世界外部的立法者,行为者与世界之间只允许建立两种关系:明确事实的认知关系以及实现行为目的的干预关系。这样,就可以根据命题与事实之间不同的吻合方式,来描述以言行事的意图;箭头自上而下“↓”,表示命题应当和事实相吻合;反之,箭头自下而上“↑”,则表示事实应当合乎命题。因此,记述式言语行为的断言力量以及指令式言语行为的命令力量具体表现如下: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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