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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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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而言,形式语用学的长处主要在于,它用纯粹类型的语言互动,集中强调了社会行为所表征的不同种类的知识。交往行为理论可以弥补韦伯行为理论的不足,因为交往行为理论没有坚持认为,目的合理性是批判和改进行为的惟一内容。接下来我想用不同的行为类型对行为合理性的方方面面扼要加以阐明:

目的行为可以从现实性的角度来加以评判。行为规则表征的是技术知识和策略知识,它们可以用真实性要求来加以批判,并且可以用对经验知识增长的反馈来加以改进。这种知识储存在技术和策略当中。

记述式行为不仅表征,而且体现了知识,并完成了会话,它可以从真实性的角度加以批判。一旦命题的真实性持续受到质疑,理论话语就用其他手段把沟通行为坚持下去。如果话语检验失去了其自明性,经验知识也会遭到彻底的质疑;如果自发的学习过程打破了论证的瓶颈,就会出现急剧增长的效果。这种知识储存在理论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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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为表征的是一种道德实践知识,它可以从正确性的角度来加以批判。值得商榷的正确性要求和真实性要求一样,成为主题,并接受话语的检验。一旦语言的调节功能受到阻碍,实践话语就用其他手段把共识行为继续下去。有了道德实践论证,参与者既可以用一定的规范来检验具体行为的正确性,也可以进而检验规范自身的正确性。这种知识表现为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

戏剧行为表征的是行为者自身的主观知识。这些表达既可以说是不真诚的,也可以说是具有欺骗性质或自我欺骗性质,因而可以予以拒绝。自我欺骗在临床对话中可以用论证的手法来加以消除。解释表现知识所依靠的价值形式,是解释需求和愿望以及情感的基础。价值标准,就其自身而言,依靠评价表达不断推陈出新。它们集中反映在艺术作品中。行为合理性的方方面面内容,可以图示如下: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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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我把行为取向、知识类型以及论证形式罗列起来,是受韦伯的启发,因为韦伯认为,在现代欧洲,知识分化成为科学、道德和艺术,并且渗透到了不同的日常行为制度,而传统主义的行为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则受到了合理化的压迫。行为合理性的方方面面都表现在交往行为当中,它们应当允许我们在广阔的视野里来把握社会合理化的进程,而无须把目光紧盯着制度化的目的行为。

不过,潜在的知识尚不足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一直都不清楚,储存文化专业知识的日常行为究竟呈现的是怎样的轮廓,这些专业文化知识的进入,又让日常交往实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沟通行为概念还有另外一个长处:它揭示了潜藏在协作解释过程中的背景知识。交往行为的活动场所是交往参与者所依靠的生活世界。而对于交往参与者来说,生活世界仅仅表现为前反思形式的基本立场和朴素形式的技巧。

如果说19世纪的社会心理学、人种学心理学以及精神心理学有什么一致的话,那就是这样一种经过广泛讨论的观点:言语者和听众共有的背景知识和语境知识,严格决定了对他们表达的解释。塞尔接受了经验语用学的这个观点。他批判了一种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看法,即单从命题表达的规则来看,命题所具有的是一种字面意义。88我本人最初也是从这个角度认为言语行为的意义是一种字面意义。当然,离开一定的语境,这种意义是无法想象的。任何一种言语行为,都必须满足一般的语境条件,只有这样,言语者才可以实现其以言行事的目的。而这些一般的语境条件反过来又应当可以从规范言语行为所使用的语言表达中推断出来。事实上,如果形式语用学不必失去其对象,对言语行为接受条件的认识,就不能完全依赖于偶然的背景知识。

然而,根据简单的断言(“猫在垫子上”)和命令(“请您给我一个汉堡包”),塞尔指出,陈述命题和祈使命题的真实条件和必要条件不能完全脱离语境。一旦我们开始改变比较牢固的基本立场,我们就会发现,看起来不受语境限制的有效性条件也改变了其意义,也就是说,这些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塞尔还没有对命题和表达的字面意义提出异议。但他坚持认为,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知识背景,表达的字面意义也处于变化之中,而参与者通常情况下认为潜在的背景知识是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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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性观点并不是要把言语行为的意义还原成言语者在偶然语境中的意图。塞尔没有断定,语言表达的意义永远都是相对的;因为,语言表达的意义,并没有随着偶然语境的变换而改变。表达字面意义的相对性,我们是通过一种追问发现的,而这种追问的方式不是轻易可以掌握的。它所面对的是一些客观问题。这些客观问题动摇了我们的自然世界观。在认识规范化语言表达的接受条件时,这种基本的背景知识必须不动声色地起到补充作用,这样,听众就可以理解规范化语言表达的字面意义。这些背景知识具有一些特殊性:比如,它是一种潜在的知识,不能用有限的命题来加以揭示;它是一种具有整体论结构的知识,各个环节之间相互纠缠;作为一种知识,我们如果不能有意识地揭示它,并对它加以质疑,我们就无法把握它。如果哲学家还继续追问的话,这种知识就表现为常识的明确性(Common-sense-Gewiβheiten),对此,摩尔(G.E.Moore)曾经表示出浓厚的兴趣, 89维特根斯坦在其“论明确性”(ÜberGewiβheit)中也曾有过论述。

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明确性是我们世界观的组成部分,“它们扎根在我的所有问题和答案当中,而我却无法触及它们”。90看起来比较荒唐的是这样一些看法,它们和维特根斯坦的基本观点有些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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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我无法描述这些信念的系统,而是我的信念构成了一个系统,一座大厦”。91和舒茨(A.Schütz)一样,维特根斯坦也称关于日常基本立场和技巧的怀疑主义是自明性的一种样态,其中,生活世界表现为一种前反思的背景:

儿童学会相信一堆事物。也就是说,儿童学会了根据信念去行动。这样渐渐地就形成了一系列的可信物,其中有些是恒定不变的,有些则多少是变化不定的。不变的,并非因为它们是自明的,而是由于周围的一切把它们固定了下来。 92

因此,字面意义与我们一般不太了解的深层次的潜在知识是相对的;这种潜在知识绝对没有什么问题,也没有渗透到交往的表达领域,不管这些表达是否有效:“如果真实的就是经过论证的,那么,原因就既不是真实的,也不是错误的。”93

塞尔发现,这种日常的世界观知识是一种背景知识,听众必须加以掌握,否则,他就无法理解言语行为的字面意义,也无法从事交往行为。言语者在表达过程中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只要理论家从言语者的角度去分析言语行为,就会发现一个潜藏着的新大陆。在生活世界中,交往参与者相互之间就一些事情达成共识,只有转向关注作为语境的生活世界,我们才能变换视角,从而揭示出行为理论与社会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社会概念必须与生活世界概念联系在一起,而生活世界概念又与交往行为概念形成互补关系。因此,交往行为主要是一种社会化原则,值得关注;与此同时,社会合理化过程也赢得了另外一层意义。正如韦伯所说,社会合理化过程与其说是在潜在的生活世界结构中完成的,不如说是在公开的行为取向中完成的。在第二卷的中间考察中,我还会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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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M. Brand, D. Walton (eds.), Action Theory, Dordrecht, 1976; Beckermann, (1977); Meggle, (1977).

2 请参阅上文,第85页及其后。

3 S. Kanngiesser, “Sprachliche Universalien und diachrone Frozeβe”, Apel, (1976), 273ff., 这里请参 阅第 278 页。Th. S. frentz, Th. B. Farrell,"Language Action. A Paradigm for Communication”, Quart. J. of Communication, 62, 1976, 333f.

4 J. Heal, “Common Knowledge”, Philos. Quart., 28, 1978, 116ff.; G. Meggle, Grundbegriffe der Kommunikatlon, Berlin, 1981

5 H.P. Grice, "Intendieren, Meinen, Bedeuten"; “Sprecher-Bedeutung undIntentionen", G. Meggle (Hrsg.), Handlung, Kommunikation, Bedeutung, Ffm., 1979, 2ff., 16ff..

6 D. Lewis, Conventions, Cambridge, Mass., 1969 ;德文版,Berlin, 1975。

7 St. R. Schiffer, Meaning, Oxford, 1972.

8 J.Bennett, Linguistic Behavior, Cambridge, 1976.

9关于具体的批判,请参阅J. Habermas,“Intentionalistische Semantik (1976)”,Vorstudien und Ergä nzungen zur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Ffm., 1984, 307ff.; A.Leist, "Über einige Irrtümer der intentionalen Semantik", 1978, Linguistic Agency University ofTrier, Series A, Paper No. 51;亦可参阅K. O. Apel, “Intentions,Conventions and Reference of Things", H. Parret (ed.), Meaning and Understanding, Berlin, 1981;"Three Dimensions of 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in Analytic Philosophy", Soc. Criticism, 7, 1980, 115ff..

10K. Bühler, Sprachtheorie, Jena, 1934.

11K. Bühler, (1934), 28.

12 W. Busse, Funktionen und Funktion der Sprache, B. Schlieben-Lange (Hrsg.), Sprachtheorie, Heidelberg, 1975, 207; G. Beck, Sprechakte und Sprachfunktionen, Tübingen, 1980.

13 R. Jakobson, “Linguistik und Poetik", 1960, E.Holenstein, T. Schelbert (Hrsg.), R. Jakobson Poetik, Ffm., 1979, 83ff..

14P. Watzlawick, J. H. Beavin, D. D. Jackson, Pragmatics of Human Communication, New York, 1962; H. Hörmann, Psychologie der Sprache, Heidelberg, 1967; Meinen und Verstehen, Ffm., 1976.

15K.O. Apel, “DieEntfaltung der analytischen Sprachphilosophie", Apel, (1973a);亦可参阅 St. Davis, “Speech Acts, Performance and Competence", J. of Pragmatics, 3, 1979, 497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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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Habermas,(1976b),221:“对于一定制度中的言语行为,我们总是可以确定其具体的制度,而对于非制度性的言语行为,我们只能给出一般的语境条件,这些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因为只有这样,相应的行为才能得到完成。要想解释清楚打赌行为和洗礼行为的涵义、我必须依靠打赌的制度或洗礼的制度。相反,命令、建议或疑问所表现的就不是制度,而是适用于不同制度的言语行为类型。制度约束’的确是一个范畴,它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都作出明确的划分:只要存在着制度化的权威关系,就会有命令,而任命的前提是官僚组织;婚姻则要求有独立的制度(再说,这种制度已经十分普及了)。但这并没有贬低分析视角的意义。非制度性的言语行为,只要具有调节作用,就涉及行为规范的普遍内容。但它们在本质上并不受到特殊制度的规约。

41 请参阅 D.Wunderlich, “Zur Konventionalitätvon Sprechhan-dlungen”, D. Wunderlich (Hrsg.), Linguistische Pragmatik,Ffm., 1972, 16f.;其中也有关于典型言语行为的语言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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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意义的应用理论是在后期维特根斯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请参阅W.P.Alston, PhilosophyofLanguage,Englewood Cliffs,(1964); Tugendhat,(1976)。即便是这种意义的应用理论也还仅仅停留在对命题的孤立运用上。和弗雷格的意义理论一样,意义的应用理论也把从非交往的角度对命题的应用当作范例;它忽略了言语者与听众之间的人际关系,因为言语者和听众依靠交往行为,就世界中的事物达成了沟通。图根哈特认为,我们可以这样来证明这种语义学是有其自我局限性的:从交往的角度使用语言,只对特殊的语言表达,特别是对完成行为式的动词以及由这些动词完成的言语行为具有构成意义,而语义学在它的核心内容中把语言用于独白式的思考。实际上,关于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关系的初步思想,与实际的人际关系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而且,这种差别我们不难发觉。在想象历史过程中,具有想象力的自我在互动关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的交往参与者所发挥的潜在作用,对于思想或想象的意义始终具有构成意义。只是,这种孤立的思考不仅仅在转换意义上具有话语特征。一旦命题的有效性和判断力出现问题,孤立的思考者就不得不从结论转向寻找和衡量前提,我们也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孤立的思考所具有的话语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思考者会发现,有必要把正反两方面的论证角色当作一种交往关系吸纳到他的思想当中,这就好比白日梦者,当他沉湎在日常情景中的时候,他实际上是采用了类似于言语者与听众关系的叙事结构。

43 如果承诺具有这样的形式:(1)我向你保证,我昨天在汉堡,那么,语法完整的条件就受到了破坏;相反,如果“S”根据下述前提表达了准确的命题(1),即“H”本来可以想到“S”会来访,那么,遭到破坏的就是承诺所特有的语境条件。

44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著作和语言学著作所探讨的主要就是这些条件。D.Wunderlich分析了塞尔在其理论中提出的言语行为类型“建议”,请参阅D.Wunderlich,Grundlagender Linguistik, Heidelberg, 1974, 349ff.

45 请参阅 R. Bartsch, “Die Rolle von pragmatischen Korrektheitsbedinungen bei der Interpretation von Äuβerungen", G. Grewendorf (Hrsg.), Sprechakttheorie und Semantik, Ffm., 1979. 217ff. 巴尔奇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认为“可接受性条件”不同于准确性条件和有效性条件,请 参阅R. Bartsch,“Die Rolle von pragmatischen Korrektheitsbedinungen bei der Interpretationen”

46 奇怪的是,塞尔的观点也接近于意向主义语义学的观点,请参阅:Searle,(1969),66此外还可参阅Schiffer,(1972), 63。

47Schwab, (1980),65.

51施瓦布很少区分简单的要求和规范的要求(指令和命令),也很少区分独白式的意图命题和交往式的意图命题(意图和意图的解释),因此,他在命令和意图的解释之间作了错误的类比,并通过瓦解它们之间的关系而把两者同记述式言语行为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等级秩序而把两者同有效性效果和现实效果区别开来。Schwab,(1980),7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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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Kreckel, Communicative Acts and Shared Knowledge in Natural Diacourse, London, 1981.

76 关于组织话语的言语行为,请参阅H. Sacks, E. Schegloff, E. Jeffetson,“A simplist Systematics for the Organization of turn-taking for Conversation", Language, 50, ( 1974) , 696ff.; Wunderlich, Studien zur Sprechakttheorie, Ffm., 1976, 330ff..

77关于言语行为的分类,最贴切的或许是如下观点:“S”用以言行事行为告诉听众他完成了这个行为,或者,“S”告诉听众,这个行为完成了。关于Lemmon、Hedenius、D.Lewis、Wiggins、Schiffer、Warnock、Cresswell等人对这个观点的批判,请参阅GGrewendorf,“Haben explizit performative Äßerungen einen Wahrheitswert?", Giewendorf,(1979),175ff.。但是,如果把塑造结构的操作策略与记述式的言语行为等同起来,那就是错误的。因为,言语者用来与它们相关联的,不是命题的真实性,而是结构的完整性或可理解性。

79 M. Coulthard, An Introduction into Discourse Analysis, London, 1977; L. Churchill, Questioning Strategies in Sociolinguistics, Rowley, Ma. 1978; J. Schenken ( ed.), Studies in the Organization of Conversational Interaction, New York, 1978; S. Jacobs, “Recent Advances in Discourse Analysis", Quart. J. of Speech, 66, 1980, 450ff..

81 R. Rommetveit,On Message-Structure, New York, 1974.

83请参阅阿伍德(Allwood)、格里斯(Grice)以及我本人对于形式语用学的批判,Kreckel,(1981), 14ff..

84对记述式言语行为、调节式言语行为以及表现式言语行为的分类,表明言语者都具有一个相对突出的基本立场。一旦我们接受了一种完成行为式的立场,我们也就注意到了如下情况:复杂的沟通过程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言语者从(客观的、规范的或表现的)立场有规则地,也就是说,合理地过渡到其他任意一种立场。这样一种过渡的前提是意向性在不同样态之间进行转换。言语行为逻辑学在这个方面的研究几乎还是一个空白。比如说,我们为何可以根据表现式言语行为“Mp”的有效性来推出相应言语行为“Mp”的有效性?如果彼得真诚地坦白他爱上了弗丽达,我们也就有理由认为,彼得爱上弗丽达是真实的;反之,如果彼得爱上弗丽达这一断言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彼得坦白他爱上弗丽达是真诚的。如果我们可以把表现式言语行为和记述式言语行为等同起来,把经验命题与陈述命题等同起来,那么,这样一种转换就可以用陈述逻辑的规则来加以证明。由于事实并非如此,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到形式语用学的规则来把这些内容相同但样态不一的言语行为联系起来。图17只是想陈列清楚哪些转换是允许的(+),哪些又是不允许的(-)。这些现象不能充分说明著名的模态逻辑(Modallogiken)。关于语用逻辑学的构成主义命题,请参阅 C. F.Gethmann (Hrsg.), Theorie des wissenschaftlichen Argumentierens, Ffm., 1980, Part3, 165-240 ;及其 Protologik, Ffm.,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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