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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在前面对过程、程序以及结果等三个方面的区分,图尔明依靠第三个抽象层面就完全可以满足论证逻辑;在这个层面上,图尔明探讨了各个论据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紧接着,他试图从机制化的角度去把握不同场域的分化。在此过程中,他在程序层面上对形成冲突和达成共识的组织模式(Mustern derOrganisation)59加以了区分,在过程层面上对具有不同功能的行为语境加以了区分。作为解决问题的机制,论证言语就扎根在这些行为语境当中。只有通过归纳,才能进入这些不同的论证场域,也就是说,要想深入这些论证场域,就必须对它们作一般的经验分析。图尔明列举出了五种有代表性的论证场域,亦即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鉴别清楚在不同场域和不同部门发现的论证模式的特征。我们也可以搞清楚它们是如何反映出这些部门的潜在目的的。60
图尔明对其意图所作的解释自然并不像我所说的那么简单。而且,图尔明阐明其纲领的具体方法是:用各种场域当中不同的论证方式,永远都可以得出同样的图式;因此,五种论证场域可以看作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概念架构的分化机制。这样看来,论证逻辑的使命或许仅限于解释可能出现的论证结构。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等不同的活动,它们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或许就是因为它们拥有这种共同的内核。但在其他地方,图尔明就坚决反对这样一种相对主义的观念;也就是说,他对直接把握合理性恒定不变的基本结构表示怀疑。因此,针对波普尔(K.Popper)常规科学理论的非历史方法,图尔明提倡从历史一重建的角度研究概念和范式的转型。他认为,只有从历史一经验的角度对合理行为的变化加以分析,才能揭示出合理性概念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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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尔明的解释,论证逻辑主要应当扩展到科学、技术、法律、医学等活动各自所具有的不同的合理性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实体概念。图尔明的目的是要做“集体理性批判”(Kritikder kollektivenVernunft);集体理性批判应当避免从先验的角度对论证加以区分,同样也要避免从抽象的角度对科学、法律或艺术加以定义:
我们使用诸如科学和法律这类表达,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无穷无尽地追寻那些抽象的理念—不管人们的需求和问题有怎样的不同,也不管我们的理解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这些抽象的理念永远都是保持不变的;也不是指人们在任意一种情境下偶尔所说的“科学”和“法律”。相反,我们所用的科学观念和法律观念既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又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它们所涉及的是科学活动和法律活动的实际功效。我们是凭经验和目的得出这些观念的内容的;而且,不同情境下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不管他们在追寻这些理念过程当中实际结果究竟如何,他们为此都要造就出其理性活动的形式。61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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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在避免先验的理性标准过程中,图尔明并不想拿相对主义作为代价。在合理行为及其合理性标准的变化过程中,不能仅仅注意到参与者各自所认为的“合理内容”。带有重建意图的历史学家如果想对客观精神的形态“作出合理的比较”,那么,他就必须遵循一种批判标准。图尔明从“不偏不倚的合理判断立场”出发,把这种批判标准明确了下来。但是,对于这个批判标准,图尔明和黑格尔对待《现象学》一样,并没有随意地加以设定,而是想从通过理解掌握人类集体理性活动过程中去获得。
然而,不幸的是,图尔明并没有尝试去对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不偏不倚的立场(StandpunktesderUnparteilichkeit)加以分析,因而遭到了人们的质疑:他仅仅把论证逻辑放到了一般的论证图式层面上,而没有放到论证程序和论证过程等层面上加以展开,这样也就把论证逻辑交给了现成的合理性观念。只要图尔明不把共同探寻真实性所需要的一般交往前提和一般交往程序解释清楚,他就无法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说明,作为论证参与者,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种“不偏不倚”从所使用论据的结构中是看不出来的,而只有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的前提才能解释清楚。反之,论证理论的这些基本概念又涉及合理共识和广泛赞同等基本的概念:
图尔明承认,有效性要求最终是建立在共同体的决策共识上面的,尽管如此,图尔明只是悄悄地承认,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与没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图尔明并没有明确区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共识。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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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尔明并没有把论证逻辑再往前推进一步,使之进入辩证法和修辞学领域。他没有把论证的临时机制特征与由内在结构所决定的论证形式准确地区分开来。
所谓准确区分,首先是指从形态学上把以导致冲突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和以达成共识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区分开来。在图尔明看来,法庭诉讼和达成妥协是具有冲突结构的论证的例证,是科学和道德的争论,而艺术批评则是具有共识结构的论证的例证。但在事实上,冲突模式和共识模式并不是平等的组织模式。严格意义上讲,达成妥协根本就不是对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而是在权势和实力相当的前提下对没有普遍意义的利益取得一致。陈堂供证(同其他司法讨论,如法官们的商讨、教条主义的讨论以及法律解释等一样),和一般的实践话语之间的区别,既在于与有效法律的联系,也在于对程序有着一定的限制,而通过这种程序,争论各方能够作出权威的决定,并达到预期的结果。63但是,陈堂供证的一些关键因素,只有用道德论证模式,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对规范陈述的正确性进行讨论,才能解释清楚。所以说,一切论证,无论它们涉及的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还是科学假设或艺术作品,都要求同一种相互寻求真实性的组织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着更好的论据使主体间相互信服。
然而,从论证场域的划分当中,我们首先可以看出,图尔明并没有把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与不同合理行为的机制分化明确区分开来。在我看来,错误在于,图尔明没有把依赖于行为语境的常规要求和普遍有效性要求区分清楚。我们不妨来看一看他经常援引的一些例子: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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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克兰袭击者队肯定会获得今年的超级杯。
(2)传染病是由于地区之间的饮食设施携带的细菌而引起的。
(3)公司最好的策略,就是把这些钱投入短期市政债券。
(4)我获得授权能够接触我们企业职员档案中任何与解雇相关的文件。
(5)你应该做更大的努力招募女性主管。
(6)新版《金刚》比原版更加注重心理描写。
(7)芦笋属于百合科。
命题(1)到(7)所表达的内容都可以供正方向反方提出要求。要求方式大多是从具体语境中慢慢形成的。如果两个体育迷就一场比赛打赌,并说出命题(1),那就根本涉及不到某种要用论据来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而只涉及一种输赢要求,这种要求是用常规的游戏规则来加以断定的。反之,如果体育专家在讨论过程中说出命题(1),那么,它所涉及的就是一种可以用理由来表示赞成或反对的预测。即便是从这些命题当中已经能够看出,只有用话语兑现的有效性要求才能把它们表达出来,也要由具体语境来决定有效性要求的形式。因此,纯粹出于兴趣的外行或生物学家可能会就冬性植物的植物学分类发生争执,并说出命题(7);在这种情况下,言语者所提出的要求涉及的就是一种命题的真实性。相反,如果一位教师在生物课上讲解林耐氏分类法(dieLinnéscheTaxonomie),并修正学生对冬性植物的错误分类,那么,他所提出的要求所涉及的就是一种语义学规则的可理解性。
当然,论证场域在不同种类的有效性要求当中也绝没有遭到彻底的贬低。尽管命题(4)和命题(5)属于不同的论证场域,即法律和道德,但言语者依靠这两种表达在标准前提下也只能提出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两种情况下,他都立足于一种行为规范,而在命题(4)当中,这种行为规范可能是通过某种活动的组织法规提供保障的,所以具有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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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同一个有效性要求,不论它是涉及命题的真实性还是规范的正确性,都表现出一种虚拟化的形式。我们可能会认为,借助于简单的表语命题、一般的陈述或实存命题所构成的断言,以及借助于单称或一般的应然命题所构成的诺言或命令,对于表达的真实性以及表达的正确性等基本样态(Grundmodus)具有示范作用。从命题(1)的预测、命题(2)的解释或命题(7)的分类描述、命题(4)的权利以及命题(5)的告诫等当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一种表达的样态在通常情况下是有特殊含义的:它同时也表达出了一定时空当中的具体视角,由此出发,言语者提出了一种有效性要求。
像医学、经营管理、政治等论证场域从本质上讲和真实性表达是密切相关的,但在实践关系当中又各有不同。命题(3)对策略(或技术)的推荐,直接关系到所推荐措施的一种有效性要求;这里,有效性立足在相应的预测、解释或描述的真实性基础之上。相反,像命题(2)那样所提出的表达给出的是一种解释,根据这种解释,在实践语境当中立刻就能得到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就拿医疗卫生事业来说吧,可以用命令手段阻止疫病的蔓延。
所有这些观点以及相近的观点都反对试图从论证场域的机制特征出发去深入论证逻辑。相反,外在分化是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的继续;不同的论证形式始终拒绝仅仅注重合理行为的功能和目的的考察方式。普遍有效性要求不同,论证形式也就有所区别;普遍有效性要求通常只有在具体的表达语境当中才能辨认出来,但它们又不是由语境和行为领域构成的。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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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如此,论证理论就会背上巨大的论据压力;因为它必须给出一套有效性要求。4当然,它无须从先验推理的角度为这一套有效性要求提供“导论”;一个可靠的程序足以对相应的重建前提进行检验。这里,我只想略作概论。
一个有效性要求可以由言语者向(至少一位)听众提出来。通常情况下,有效性要求是潜在地提出来的。言语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提出要求,如果是潜在地提出来的,那么,这个有效性要求就会具有如下形式:“真的,p'”或“的确,h’”,“我在此时此地说出‘s’,是言出心声”。在这里,“p”是一句陈述,“h”是对一种行为的描述,而“s”则是一个经验命题。一种有效性要求就等于断言表达的有效性条件得到了满足。不管有效性要求是言语者潜在地还是公开地提出来的,听众都只能选择接受、拒绝或是暂时搁置一边。对于有效性要求,允许采取“赞成/反对”的立场,也允许弃权。当然,具有交往倾向的命题当中所表示的“赞成”或“反对”,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对一种可以检验的有效性要求所采取的立场。从常规意义上讲,如果我们把未经认可的要求,即随意的要求称作“命令”(Imperative),那么,对命令表示“赞成”或“反对”,同样也表达出了支持或拒绝的态度。但这只是在准备或拒绝服从他者意志意义上来说的。这种对于权力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的立场,本身就是一种随意的表达(Ausdruck einerWillkür)。相反,对于有效性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则意味着听众同意或不同意一种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并且要拿出充分的理由来;因此,这是一种明智的表达(AusdruckeinerEinsicht)。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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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果从听众所能肯定或否定的角度,来仔细审阅一下上文所引用的命题,就会得出以下有效性要求:如果命题(1)具有预测意思的话,那么,听众就会对某个命题的真实性持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命题(2)同样也是如此。赞成或反对命题(4),是对某种权利的要求,再宽泛一点说,是对一种行为方式的规范正确性所采取的立场。命题(5)也是这样。对命题(6)的立场是,听众认为价值标准的使用是否适当。命题(7)具有双重意义,可能是用来描述,也可能是用来解释意义的规则;听众的立场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是涉及真实性要求,也可能是涉及可理解性要求或全面性要求。
这些表达的基本样态由它们内在的有效性要求,诸如真实性要求、正确性要求、适当性要求或可理解性要求(或全面性要求)来确定。从语义学的角度对陈述形式加以分析,也可以得出这些样态。描述命题普遍都是用来陈述事实,因而可以从命题真实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规范命题(应然命题)(Sollsätze)是用来证明行为的,因而可以从行为方式的正确性(或“公正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评价命题(或价值判断)是用来估价事物的,因而可以从价值标准(或“善”)的适当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66解释命题主要是用来澄清诸如言说、分类、计算、演绎、判断等具体活动的,因而可以从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或全面性的角度来加以肯定或否定。
从分析陈述形式出发,首先可以阐明一个相应命题得以成立所要满足的语义学前提。但是,一旦把对论证可能性的分析延伸到陈述的有效性,有效性概念的实际内涵也就表现了出来。所谓论证,只能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加以解释。用于描述、规范、评价、解释以及表现等的陈述形式各不相同,而恰恰是语义学分析使我们注意到,如果陈述形式不同,论证的意义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对描述性命题的论证意味着对实存事态的证明;论证规范性命题,则是对行为或行为规范的可接受性的证明;论证评价性命题是对优选价值的证明;对表现性命题的论证,则是对自我表现的透明性的证明;对解释性命题的论证,则是要证明符号表达合乎规则。因此,通过详细阐明所有上述证明都能援用的论证逻辑的前提,我们就可以把相互分化而且各不相同的有效性要求的意义揭示出来。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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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不可能再去进一步追溯有效性要求体系化的形式语义学起源;但我指出两条限制条件,它们对于有效性要求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性要求并不只是交往表达当中才有;也并非所有交往表达当中的有效性要求都有一种与之直接相对应的论证形式。
命题(6)是一种审美评价;这种评价性命题关系到一部电影的价值。电影在这里被当作了一部作品,从正规角度来讲,本身就要求把有典型意义的经验表现出来,使人从中受到启发。我们不妨这样设想,在讨论过程中,相对积极评价重新摄制的电影;在言语者看来,这部影片把巨人金刚和它的牺牲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展现得十分细腻,但就他本人而言,他最初所使用的简单的价值标准受到了质疑,并成为讨论的主题。如果一个用来证明有问题行为的规范本身受到了质疑,那么,在道德论证当中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游移。所以,命题(5)也可以看作是一个一般的应然命题或一个规范,持怀疑态度的听众要求对其有效性要求加以论证。同样,命题(2)中所包含的话语也可以转移到关于传染病的基本理论假设上去。一旦文化行为体系,诸如科学、法律和艺术相互分化开来,那么,具有稳定的机制、并且比较职业化的专家论证所涉及的就是这样一些较高层次的有效性要求,它们所依赖的不是个别的交往表达,而是文化客体、艺术作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或理论。此外,技术和战略也处于这样一个储存文化和客观知识的层面上,在技术和战略当中,理论知识或职业实践知识是根据一定的实践关系组织起来的,如医学、军事技术、行为管理等等。尽管层面不同,对各种带有交往意图的表达的分析始终都是有效性要求体系化的起点,并且具有启发作用,因为在文化客体层面上的有效性要求同样也会出现在交往表达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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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我们在上文所引用的可以检验和可以论证的表达例子当中找不到以下类型的命题,这并非偶然:
(8)我必须向你坦言,我对我的同伴出院后的恶劣处境深表不安。
这个命题初看上去让人觉得有些惊讶,因为诸如此类用第一人称表达出来的命题,无论如何都带有一种有效性要求。比如说,另一位同伴或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你果真这样认为?对于他眼下无法再同你竞争,你难道不也会感到有些解脱吗?”表现命题是用来表达经历的,因而可以从言语者自我表现的真实性的角度予以肯定或否定。但是,表现性的命题关系到的真实性要求和真实性要求或正确性要求不同,无法用论据直接加以兑现。言语者最多可以用他的行为结果来证明他所说的一切是否真实。表现的真实性无法加以证明,而只能予以说明;不真实可能会从表达与和它有着内在联系的行为之间缺乏稳定性这点上透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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