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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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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这一点上，对辩护（Rechtfertigung)概念做一些澄清可能是合适的。①当在社会语境下谈到为道德相关行为辩护时，决定性的标准是对等性(Reziprozität)和普遍性(Allgemeinheit)，因为这些行为必须通过诉诸声称以对等和普遍的方式成立的规范来证明。如果我们从这种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出发进行递归，并询问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得到它，那么对等性和一般性的有效性标准就会转化为话语辩护的标准。由此可见，在证明或挑战一个道德规范(或行动模式)时，任何人都不能提出他对他人否定的具体主张(内容的对等性)；此外，任何人都不能简单地假定他人与他的观点、评价、信念、利益或需要相同(理由的对等性)，这样的话，人们会声称是为了他人的“真正”利益而说话，或以超出证明范围的绝对不可置疑的真理的名义说话。最后，任何牵涉到的人都不能被阻止提出反对意见，而且被认为使规范合法化的理由必须是所有人都能分享的(一般性)。

① 参见; Rainer Forst, Das Recht auf Rechtfertigung, Frankfurt/M. 2007, bes. Tei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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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事关保障和承认政治世界中正义存在的基本地位的背景下，对他人的所有基本要求都必须按照这些相同的标准来证明。其结果是某些人权的“道德建构”的可能性，即在不违反对等性和普遍性的情况下不能剥夺的他人的权利。这种建构挑出了一套核心权利，特别是关于保护人格、政治参与和物质安全的权利；但在这些权利之前还有一种权利，只要是关于定义和确保这些权利的问题，就不能无视这一权利。再次清楚表明的是，人类尊严的道德核心具有政治意义。潜在的基本权利不仅导致了实质性的基本权利，而且首先保证了参与制定和论证这些基本权利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辩护的权利排除了家长式的规定和对权利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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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第二个层面①上，除了抽象的道德建构主义之外，还必须设想一种更加语境化、话语化的“政治建构主义”，它决定了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共同体中应该持有的基本权利和要求，但条件是所有可能遭受不利或歧视的人都有对等的否决权。这样一来，抽象的人权清单可以在不牺牲其基本内容的情况下找到具体的法律和政治身体，因为否决权从政治上来说，当然必须是制度化的确保了这一基本内容保持完整。这种尊严概念的政治和道德上的促进是由对社会权力的批判提供的，这也一直是讨论“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的原初灵感。

五

在这种背景下，权力必须首先被视为一种话语现象，事实上，无论多么明显地自相矛盾，它都是一种本体现象。特别是，它包括命令和影响的能力、占据的能力，并且，在极端情况下，包括支配他人的理性空间的能力。也就是说，确定可以说和思考的范围，最重要的是，确定什么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是正当的。因此，对他人行使权力用非常笼统的术语来说，引导他们产生想法或做出他们原本不会有或不会做出的行为主要不是意志的力量和竞争，而是一种确信(Überzeugungen)，将个人或群体带入特定社会地位并将其锚定在那里。权力一般来说没有消极的内涵，因为每一个理由的空间都是一个“辩护的权力”的空间(jeder Raum der Gründe istein Raum der Macht von Rechtfertigungen)。权力必须在话语中不断再生，因此必须不断更新；如果它退化为统治，即没有被充分辩护的统治，那么只有通过意识形态或恐惧接受这些辩护，它才仍然起效。因此，对权力的批判最终涉及对现有的理由和辩护空间的质疑；这有赖于打破僵化、死板的辩护叙述和相互站不住脚的理由。

① 第一个层面指道德建构主义，第二个层面指政治建构主义。——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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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必须牢记的是，权力关系不是统一的，而是建立在多元和充满张力的辩护之上的，这些辩护允许并在必要时挑起矛盾(和“反权力”)。权力位于一个动态的辩护领域。当(宗教的、传统的、形而上学的、经济的、政治的等)辩护被整合到思想和行动的等级体系中时(不管所讨论的规则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向统治(Herrschaft)形式的过渡—勾勒出一个探索式的类型学就会发生；当辩护的空间封闭，几乎不允许任何选择(无论是由于话语霸权还是有效威胁)并且辩护的权利受到限制时，就产生了支配(Beherrschung)；当对辩护的主张被完全拒绝并被其他规范行动的手段所取代时，就发生了向暴力的过渡。当然，就“赤裸裸的暴力”而言，基于认知的代理人的权力会减弱，并降低到纯粹的物理真实性。权力是通过理性约束他人的表现；当它不再依赖于赞同时，它和它赖以建立的权威就会一起崩溃。这是否标志着征服的结束是另一回事？

批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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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的概念可以在这种背景下重新表述。意识形态是对统治或支配关系的辩护，它们通过扭曲理性的空间，将统治或支配关系说成是“自然的”(不可改变的）、“上帝赐予的”，或以某种其他方式错误地说成是充分正当的，从而使自己免受重大挑战。因此，它们免除了当权者为自已辩护的努力，并提供了有力的解释，防止了批评的出现。对“意识形态幻象”的分析并不需要任何成问题的“真正利益”概念，而是需要理解其满足受到阻碍的对等辩护的有效性要求。

六

人的尊严的观念是一种被赋予了辩护权利的存在，这一观点使得解决和化解这样一种反对意见成为可能，即所涉及的道德自主的核心概念是一个纯粹的“西方”的、不可普遍化的概念这是文化内在性与批判超越性的普遍问题的一个具体方面。

第一，我们必须牢记伦理自主和道德自主的区别。尊重人的尊严意味着不否认任何人获得辩护的道德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自主选择”的生活(无论这具体意味着什么)才是“美好”的生活。纯粹从概念上来说，从有损人格的家长式统治生活中解放出来是一回事，美好的生活是另一回事。因此，到目前为止提出的论点不涉及任何具体的生命伦理形式的概念或任何关于美好生活的断言。例如，意识形态叙事可以通过对“美好生活”的具体概念和实现来发挥其力量。对这种叙事的批判可以采取伦理批判的形式；但是，伦理批判也应该受到批评，主要是因为它们限制了个人或特定群体的正当性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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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15 | PRINTED_PAGE=195

第二，上文简要提到的辩护权利的形式上的实用基础可以由内在基础来补充。①比如，假设有人捍卫他自己的完整性“非西方”文化(让我们大致假设)以反对某种“外来”道德观念，这个人会说什么？他会要求他的文化的完整性作为一个整体的文化统一体，这种对完整性(Integrität)和一体性(Integriertheit)的理解将包括这样的假设，即这种融合不是通过武力维持的，而是意味着内在的接受。反过来，这将预先假定，没有人会被系统地阻止对这种文化采取批评立场，并要求有辩护和参与的权利。因此，这样的主张会要求这个社会有出于自身的自我理解；这将是一种内在的批判。因此，显而易见的是，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结构确实可以呈现出极其多样的形式，而政治的任务就是发现这种形式。然而，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尽管形式如此丰富，但获得辩护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基本权利的核心，是谈论融合、统一等不可或缺的前提，更不用说正义了。

① 参见： Forst,Das Recht auf Rechtfertigung，Frankfurt/ M. 2007, Kap.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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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到目前为止，我主要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和政治历史的角度讨论了辩护的权利。然而，社会关系的批判理论要求对社会中的辩护实践进行系统分析。从许多方面来看，社会应该被视为辩护的秩序。从历史上看，社会制度依赖于某些辩护叙事，而这些叙事又可能是多元的，并为内在的批评提供了空间；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在任何特定的社会中，都有许多规范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关于正当性的特定价值或期望占据主导地位，如市场领域、家庭领域、教育领域和政治领域，这些领域可以被视为善的领域，或者被分析为承认或辩护的语境。①这样，批评就有可能以识别和谴责违反领域之间限制的形式出现；但是这些领域在内部也绝不是规范同质化的。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人们对市场或家庭的功能以及它们应该体现的价值有不同的看法。

诚然，从政治理论的视角来看，需要一个反思性的制度框架，其任务是引导这种冲突并促进冲突的解决：政治制度作为一个产生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的制度，需要的是民主的辩护实践已经充分制度化，并结合一个话语的公共领域。在这一体系中，批评不仅可以在某些社会领域得到表达，它也可以指政治辩护的条件。然后它采取对辩护关系的批判的外观。①这不仅涉及狭义的政治关系，一般的社会关系和结构也不仅使参与政治辩护在相关意义上成为可能或不可能，并且，它们本身也是独立的辩护背景，在这种背景下，对它们的阐述产生了争议。正如我所指出的，为了挑战现有的辩护和辩护结构，必须在社会-政治话语中产生话语权力②，然后社会空间被揭示为一个理性的空间，也是一个为“辩护霸权”而斗争的空间(用葛兰西的话来说)。

① 关于后者，可参阅 Michael Walzer，Sphären der Gerechtigkeit，Frankfurt/M. 1992；其余可参阅：Luc Boltanskiund Laurent Thévenot, Über die Recht fertigung, Hamburg 2007; David Miller, Grundsätze sozialer Gerechtigkeit, Frankfurt/M. 2008; Axel Honneth, Kampf um Anerkennung, Frankfurt/M. 1992; Rainer Forst, Kontexte der Gerechtigkeit , Frankfurt/M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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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辩护关系批判”有许多不同的含义。第一，它具有批判性分析不合理的政治和社会关系的意义，包括经济和文化层面的关系歧视、排斥和各种不平等的关系。这些关系不能以对等和一般的方式合法化。第二，它意味着对这些关系的虚假”辩护的批评，这种辩护使这些关系免受挑战，并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到关于事实或经验限制的论点上把这些关系说成是合法的。①第三，从反思性来说，它意味着对缺乏辩护的结构和机制本身的批评，而这种结构和机制是促进前两类批评并使其有效所必需的。这里的问题是揭露并纠正体制和非正式政治空间中产生“辩护权力”所需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关于这一过程，政治和社会正义的基本主张是建立一个“辩护的基本结构”。

① 参见：Rainer Forst,»First Things First:Redistribution, Recognition and Justification«, i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6, 2007, S.291-304.

②与哈贝马斯在《汉娜·阿伦特的权力传播概念》(»HannahArendts Begriff derMacht«, in: ders. , Philosophisch-PolitischeProfile，Frankfurt/M.1987，S.228-248）中提出的权力传播概念(我部分同意该概念)相比，上述对话语权力的理解，一方面涉及更明显的对抗性成分，如果你愿意，可以称之为“更好的论证”的力量；另一方面，对权力的这种理解并不具有直接的积极或消极的内涵，它只是标志着辩护在社会空间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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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提供辩护的挑战—特定形式的社会批评可以利用不同的规范化语言。例如，“伦理”批评或多或少涉及现有社会条件的特性，它以对美好或成功生活的评价性概念来运作，无论这些概念与人们所接受的关于生活方式的概念有多大的差异，如何暴露其病态，最终都必须与受影响者的辩护联系起来。因为在一个辩护的社会领域中，没有地方是外在于这个话语实践之外的；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在一个话语澄清的过程中，“只有参与者”①。这并不迫使批判采用单薄的形式概念，尽管它被迫接受关于其有效性的批判。这样，“道德”形式的批评就保留了它的优先权；核心问题是可以以对等的方式要求哪些社会结构。例如，切实地克服“异化”(Entfrem-dung)，是许多伦理批评形式的焦点，涉及通过使其成员响应他们的要求，并服从他们的民主控制“占有”(Aneignung)社会基本结构。②

①对辩护关系的批判的这一维度和下一维度都阻止了公共 辩护的“既存原则”对可以批判的内容施加狭隘限制的做法。这是 对霍耐特的一个反对意见的回应，参见：》Umverteilung als Anerkennung«, in; N. Fraser und ders. , Umverteilung oder Anerkennung?, Frankfurt/M 2003, S, 129-224, hier; S. 15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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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每种形式的批评都将“内在”与“超越”的理由结合起来。例如，当平等派(Levellers)在英国内战时期要求政治和宗教自由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时，他们以此理解他们作为自由英国公民的权利和他们的“自然”权利；此外，当他们将建立资产阶级统治制度的社会契约重新解释为可终止的雇佣契约时，当他们声称财产本身是上帝的意志时，他们将传统的、革命的、资产阶级的和宗教的论点结合起来，并将现有的辩护结构重新塑造成一种新的叙述，他们认为这种叙述足以使推翻一种统治制度合法化。①正如已经提到的，“内在”和“超越”之间的选择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是错误的，这两个时刻都必然涉及时代的解放要求。

①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und Praxis, Frankfurt/M 1971, S. 45.

②以我之见，这里的看法与这篇论文的观点没有根本分歧， 参见：Rahel Jaeggi,»Kein Einzelner vermag etwas dagegen:Adornos Minima Moralia als Kritik von Lebensformen «, in: A. Honneth (Hg. ), Dialektik der Freiheit, Frankfurt/M. 2005, S. 11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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