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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意识形态批判在追求怀疑的逻辑中收集证据。但是它没有建立规范(至少这是批评者的指责),也没有(至少不明确)涉及规范性标准。从而一个真正规范性的“批判立场”无论如何还没有被提出或成为有效的,更不用说在得到证实的意义上去实行了。也就是说,它既没有明确论证(继续用马克思的例子)“没有实现自由和平等是坏事”,也没有提供一个理由来说明自由和平等应当是规范性的。
因此,更加困难的是如何实现意识形态批判主张的第一个部分①,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意识形态批判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是批判性的,因为批判不仅仅在于能够说某物是什么,还必须包含一个对某物应当如何或不应当如何的立场。至少还不清楚,从意识形态批判的分析/解读/揭露中究竟能够得到什么规范性后果,以及它如何做到这一点。掩盖某种社会实践或社会制度的功能、作用或起源,难道不是在这个作用或功能被拒绝的时候才是有问题的吗?对“谁从各自的世界观中获益”这个意识形态批判问题的回答,难道不是只有在假设这种获益在某种意义上是有害的或者错误的时候,才能有批
①即“具有规范意义”。—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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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性的力量(Biss)吗?①
- 意识形态批判的规范性是寄生的吗?
对意识形态批判存在“自我误解”的责难似乎得到了证实。可以总结出以下结论:意识形态批判在规范性方面是一项“寄生的事业”,依赖于并非由它自身产生的规范性标准。②这意味着一种“分工”:强意义上的规范理论提供了规范;意识形态批判有助于揭露不合规范的情况。换言之,意识形态批判以其典型的解读和揭秘的方式,最终只能是“材料提供者”,或者是对批判的“真正”
①人们当然可以宣称,指明存在矛盾本身就已经是一种规范的介入。但是意识形态批判不能是揭露矛盾本身。进行意识形态批判解读的同时,还对该矛盾的效果有否定性的评价。如果设想一种—当然难以想象——社会状况,在这个社会中官方宣扬的是不平等,但是实际上存在着充分的平均分配,这一点就很明显了。意识形态批判者可能会觉得这种情况很奇怪。然而,对社会状况的分析也可以缺乏意识形态批判标志性的尖锐语气。其中一个原因是,人们想要维护这种现实状态,即使他们在这里想要谨慎地消除自我欺骗,但是在相反的情况下,消除意识形态欺骗应当有助于改变现状。而且,难道不是每一个矛盾都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解决,以至于无法马上清楚,应该修正的是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的实践?
② 雷蒙·盖斯也讨论过一个类似的反对意见,尽管他正面提到了意识形态批判的方案:如果意识形态发挥特定的功能,具有特定的起源,难道我们就不需要一个补充论证(Zusatzargu-ment)来表明意识形态在规范性上是错误的吗?如果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有助于维护统治,那么要想以实践规范的方式从中得出些什么,就必须论证(这种)统治是错误的。参见:Raymond Geuss,Die Idee einer kritischen Theorie, Bodenheim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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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的一种修辞上的补充。但是,这样一来,意识形态批判实际上将是一种可能具有实践意义的批判形式,而并非一种具有独立规范性的批判形式。传统上,“分析”和“批判”会被分开,分析处在意识形态批判一边,而真正进行规范决断的批判工作却超出了意识形态批判的范围。那么,从道德哲学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建构起来的不偏不倚的立场和某种预设的关于良好生活的客观理论来看,批判的标准就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成为“外在的”。但是,即使这样一种“分工”也可能值得尊重:它仍然与意识形态批判的自我理解相矛盾。它对独立性的要求依赖如下断言:它同时是作为分析的批判(而不是对现状的单纯描述)和作为批判的分析(而不是对现状的单纯要求)。
- 意识形态批判是消融(Verflüssigung)还是改造?
那么,意识形态批判是不是贸然犯了某种“自然主义谬误”,即从存在推论出应当?实际上,意识形态批判(以及分析和批判之统一性的观念)的可能性依赖于描述和评价相互渗透的假设。意识形态批判声称它同时是对社会既定现实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评价。意识形态批判之所以认为能够使这样一种联系变得可信,是因为,意识形态批判的对象即意识形态也总是两者兼而有之。意识形态作为理解世界的方式,是规范性的。作为世界观,意识形态定义了哪些是可能的行动选项,从而规定了以一种非常基础的方式——要做的事情。因此,意识形态界定了行动的可能性空间,意识形态批判所提请注意的这种对可能性的界定、规定和限制本身就是一个规范性事件。因此,意识形态批判尤其要揭示(某些?)描述的规范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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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意识形态批判的特点是一种可以暂且称为“二阶规范性”的东西,这种规范性在于明确某些特定立场(Setzungen)的建构性和视角性特征。因此,意识形态批判作为使现状消融的方式,或者作为对社会实践和制度的“可变性的指示”①,即作为对前面概述的“不言而喻”的机制的扬弃,而发挥作用。这种方法“具有规范意义”,因为它开辟了新的行为方式,从而为能够提出“实践问题”创造了条件。意识形态批判通过使规范成为可识别的,就剥夺了它的强制性力量。
然而,意识形态批判不能简化为这项工作。理解世界的每种方式都是(更确切地说,尤其是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来看)有视角的,是“被建构起来的”和建立规范的,因为没有对意义空间和可能性空间的定义,就不可能有(社会)现实。然而,指出这一点本身还不是批判性的。单纯指出现状是“被造物”、不自明和原则上可变,这并没有提供任何标准来说明某些制度和某些对社会现实的理解是否是错误的,以及为什么应当改变。①这样,意识形态批判仍将是“否定性的”,因为它只能批判各自的社会实践和制度安排对可能性空间的限制。但是,它最终批判的还是每一种特定的社会实践或制度本身,而不再是批判特定的社会实践是错误的。然而,这样一来,意识形态批判对“现状的消融”将会破坏自身。这会导致意识形态怀疑的总体化(Totalisierung),这已经成为卡尔·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形态批判如果想继续批判虚假意识或错误的社会实践,而不是只描述每一种世界观的特征,它就必须能够说明对解释空间和可能性空间的充分规定与有问题的或不充分的规定有什么不同。然而,这就意味着意识形态批判与诸如从阿尔都塞到巴特勒的意识形态理论思潮不同,后者倾向于把每种形式(Formierung)都理解为一方面是不可避免的,但另一方面又是有局限的,意识形态批判则必须指出必然的影响(Prägung)和歪曲之间的区别。
① Ruth Sonderegger in » Wie diszipliniert ist (Ideologie-) Kritik? Zwischen Philosophie,Soziologie und Kunst«, in diesem Band, S. 5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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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为批判的谱系学”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在这个方面, 谱系学在一定程度上是意识形态批判的反模式或继承模式,但它 与意识形态批判有一些共同特点,并“继承”了后者的一些要素。 参见把谱系学作为批判方法的马丁·萨尔的《谱系学批判》和《作 为批判的谱系学》(MartinSaar,»Genealogische Kritik«,in diesem Band,S.247-265, und ders. : Genealogie als Kritik, Frankfurt/ M. 2007.)。参见:David Owen,»Kritik und Gefangenschaft, Genealogie und Kritische Theorie«in: A. Honneth und M. Saar (Hg. ), Michel Foucault. Zwischenbilanz einer Rezeption. Frank furter Foucault-Konferenz 2001,Frankfurt/M.2003, S. 12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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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意识形态批判的规范性必须被“更有力地”概念化。如果意识形态批判想作为一个独立的规范性事业而存在,那它不仅要关注“消融”,还要关注对现状的改造性克服(transformierende Überwindung),使其成为一种新的更好的状态。①
- 对悖论的克服
那么,意识形态批判的具体问题在于,它自称是这种改造性克服的酵素,却没有一个既定的外在标准,甚至没有一个现存的积极方案来替代它所批判的实践。②不过,在这一点上,其解决方式也可以理解:作为分析和批判的统一,意识形态批判根本就不要求外在的标准,而是从被批判的关系自身之中发展出标准。批判是从分析所推动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在分析不仅仅是批判的单纯前提的意义上)。这样的批判同时是规定的和否定的:不同于前面遭到批判的“消融立场”,它批判的是特定的社会实践的缺陷;但是,它是按照规定了的否定(或某种“辩证发展过程”)的模式,即按照对内在批判的黑格尔式变体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原则来做的:正确来自对谬误的“扬弃性”克服。
①这里再次涉及曼海姆所提出的克服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 的问题。参见:KarlMannheim,Ideologie undUtopie,Frankfurt/M. 1985, S.49-94.
②在这里,意识形态批判(不同于其他批判形式)如何理解批判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会是另一篇文章的主题。“中介”或“诱因”这些说法应当仅仅意味着,此处的批判一方面作为批判自身应当是“实践的”,即作为批判发挥作用,并且是改造过程的一部分(不同于单纯的指导,也不同于立足于立法和执行之间关系的模式),但是另一方面批判当然不同于实践。也不会取代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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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自身非规范性但是具有规范性意义的批判方法”①的悖论可以解决如下:意识形态批判的确“具有规范性意义”,但是它并不是规范主义的(normativis-tisch)。在迈克尔·特尼森(Michael Theunissen)引人的对这个词的用法中,“规范主义”是指建立用以衡量现实的外在的规范性标准,即用“抽象的应当”来衡量现实。现在,既然意识形态批判用内在于现实的标准来衡量既定现实,那么它就能够不用规范主义的方法而保持规范性意义。②因此,根据其自我理解,意识形态批判隐含的规范性,不需要一个外在于批判过程的标准,也并不会因此失去其批判-规范性特征。因为它从既定规范和既定现实的自身冲突中得出克服它们的标准。
但是,这样一来,分析本身就获得了一种独立的规范性,不再仅仅具有工具性。因为这种批判的规范性标准不能独立于对现实的正确理解而建立。据此,现实被严格理解为某种不能通过单纯的“观察”(Hinsehen)来说明的东西。如果内在批判正是一种建立关联的方法,如果对这些关联的认识和它们的存在是能够认识到其中矛盾的前提,那么它以之为出发点的那些矛盾就不是无条件地给定的,它们只有通过分析才能得到理解。而且,意识形态批判所针对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所隐含的规范性也不是完全显而易见的。那么(正因为如此),对作为内在批判方法(Verfahren)的意识形态批判来说,做出分析性的区别(Unterscheiden)和做出批判性的规范判断(Entscheiden)——分析和批判——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据此回到那个悖论,规范性的和非规范性的环节不可分离地缠绕在一起,描述性的成为规范性的,规范性的成为描述性的。)
① Anton Leist, » Schwierigkeiten mit der Ideologiekritik«, in: E. Angehrn und G. Lohmann (Hg. ), Ethik und Marx, Stuttgart 1986, S. 58-81, hier: S.59.
②艾米尔·安戈恩在类似的意义上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所 隐含的伦理学表明它属于某种特定类型的伦理学,而不是狭义的 规范伦理学。”(Emil Angehrn,»Sein und Haben. Zum normativen Fundament der Entfremdungskritik «, in: ders. und G. Lohmann, Ethik undMarx, Stuttgart 1986, S. 125-149, hier: S.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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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内在批判的意识形态批判
现在,在什么意义上意识形态批判是“内在的”,以及对意识形态批判的真理标准和正确标准的追问有什么后果?要回答这个问题,我必须继续深人探究。毕竟,对批判标准之“内在性”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最简单也最明显的可能是(在理论上最突出的代表是迈克尔·瓦尔茨①,但是在日常理解中也很普遍)如下版本,即认为特定的理想和规范属于某个特定的共同体的自我理解,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中得到实现。这样人们就能批评美国在当前的外交政策中背叛了民主、人权和自由等价值但在其社会政策中也是如此这些都是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这大概就是奥利弗·斯通式的爱国主义模式,在他的电影中,他的爱国主义高举着关于更美好的美国的已经没落的理想,反对某种堕落的政治现实。)在这些情况下,特定实践和制度的现实是用从事这些工作的人的“没落的”理想来衡量的。这无疑是一种常见的、有时候也有效的批判形式,其优点在于能够与既有的规范性期待联系起来。但是其缺陷同样明显:它仍然特别依赖某个共同体(而且它把该共同体想象成自身封闭的)的既有规范。①
① Michael Walzer, Kritik und Gemeinsinn, Frankfurt/ M. 1993, und ders. , » Mut, Mitleid und ein gutes Auge«, in: Deutsche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 48/5,2000, S. 70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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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但是,除此之外,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它还取决于额外的规范性论证。因此,面对不断变化和多元化的社会现实,所要求的理想和现实的统一应该走向什么方向,这并不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应该放弃规范或理想,还是改变我们的实践?人们会因为能用基督教的仁爱理想来反对政治避难权的限制而感到高兴;然而,在另外的情况下—我们想到天主教的性道德—人们反而会以实际习惯的改变为理由,要求朝相反的方向调整。除此之外,尚不清楚的是,在那些可能相互冲突的理想中,究竟应该把哪些作为参照点。在《对诸生活形式的批判》(Rahel Jaeggi,ZurKritik von Lebensformen,Ms. /Frankfurt/M.2008.)中,我对内部(intern)批判和内在(immanent)批判的不同类型和规范结构进行了更详尽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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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根据我的理解,内在批判(而且我想把它同这里描述的内部批判的变体区别开)有更强的诉求。一方面,正如霍耐特把内在的或(对他而言)“重构的批判”的“解释学”版本同其“黑格尔左派”的版本区别开时所强调的那样,内在批判不仅仅从事实规范,还从合法性规范出发。但是除此之外,我想说(至少对于同意识形态批判相关的变体而言),尽管它一开始是内在的,但是它与其说是关于规范性潜能的重建或解决,不如说是某种特定的社会组织(Konstellation)的内在问题和矛盾所要求的对现状的改造。那么,正如马克思所说,内在批判“不是以某种预定的理想来面对现实”,但是它也不是单纯把理想从现实中抽离出来,而是从矛盾着的“现实的运动模式”自身中发展出这个理想。这是内在批判的——某种程度上是“否定主义的”(negativistisch)版本,按照我的观点,它是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
- 何为内在批判?
简言之,这种形式的内在批判有五个特征。
(1)内在批判以内在于某种现存(社会)状况中的规范为出发点。然而,这些规范并不只是我们或“我们这个共同体”偶然地或传统地具有的价值观。内在批判所依赖的这些规范以特定的方式构成特定的社会实践及其制度设置。根据这种理解,规范存在这一事实也不是偶然的:所讨论的规范—以一种有待阐明的方式不仅仅是在事实上给定的,还是有根据的、合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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