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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要素五论：信息、权属、价值、安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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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分级分类和数据安全制度尚不完善的背景下，部分数据交易的场景的确含有风险，但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仍应是数据交易的主旋律。在我国数据交易所主导的数据交易下，针对数据安全问题，可以采取许可准入制度，即只允许达到一定个人信息保护水准的企业参与数据交易。这样既能控制数据交易的安全风险，在可控风险下对交易进行案例实证研究，又能促进理论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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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据交易行业现状

（一）数据交易模式

从数据的生命周期来看，数据被采集和整理，经过合规合法审查、资产化或资本化后成为可以交易的资产，即可进入交易环节。（见图5-1）

经过“三化”处理后，交易的数据产品类型包括：

（1）基础数据：主要是指基础数据库或以API方式访问的数据；

（2）数据产品（服务）：主要是基础数据经过分析或挖掘后形成的结果，如用户画像、信用评估等需求广泛的标准化产品，通常是报告或以反馈分值的形式呈现；

（3）定制化产品（服务）：这是非标准化产品，需在已有数据或产品的基础上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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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品价值评估主要依据的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19年12月印发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其中，成本法、市场法和收入法为目前主流的测算方法。

数据市场中存在多类参与者，主要类别有：

（1）数据供给方：拥有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资产；

（2）数据需求方：业务中需要外部数据来实现增值活动；

（3）交易平台：负责数据交易的最终认证，包括交易主体认证、交割认证等；

（4）技术支持商：为数据产品提供开发、存储、交割、去隐私化等技术支持服务；

（5）中介服务商：提供数据寻源、价格评估、技术评估等服务。

其中，数据供给方与需求方是交易中必须存在的角色，而平台、技术支持商、中介服务商则不是交易中所必需的。由于平台是比较特殊的角色，起到第三方撮合交易达成的作用，故可以将数据交易大致分为两类：交易平台模式和非交易平台模式。

1. 交易平台模式

交易平台模式即平台参与到交易中，技术支持商与中介服务商的加入也会改变交易的模式与场景，具体分为三方、四方、五方交易。

（1）三方交易涉及数据供给方、数据需求方、交易平台。（见图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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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方交易涉及数据供给方、数据需求方、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商。（见图5-3）

（3）五方交易涉及数据供给方、数据需求方、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商、中介服务商。（见图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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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交易平台模式

通过交易平台模式，双方的数据交易的行为被第三方记录，有利于交易中权属的确认和转移。但是仍有部分场景、特殊类型的数据，交易平台难以介入其中，此时也可采用非交易平台模式进行交易。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数据资产凭证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数据资产凭证是数据资产的“身份证”和“档案袋”，记录了一份数据资产的历史信息，为资产的流动提供了依据，为其进入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该凭证通常采用新一代区块链技术，便于市场参与者读取，且能保证数据安全。

（二）国内平台：交易平台引导的交易市场逐渐成熟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我国第一家以大数据命名的交易所，于2015年4月正式挂牌运营，数据交易平台快速发展的序幕正式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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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各地政府开始积极探索成立各类数据交易中心，包括贵州、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陆续成立了20余家数据交易中心。从成立背景和运营情况来看，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5—2020年，第二阶段为2020年至今。

1. 数据交易平台1.0阶段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全国数据交易中心建设正式进入1.0阶段。交易平台虽然作为中介撮合供需双方的数据交易，但并不介入具体的数据交易活动。根据主体建设模式，交易平台可划分为政府主导和公司主导两大类。上海数据交易中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华中大数据交易所等都是由政府主导的；而公司主导的数据交易平台有京东万象、发源地、聚合数据、数据堂、数据宝、数多多等。（见表5-2）

上述数据交易平台的数据来源包括：数据供给方提供的数据、网络爬虫、政府公开数据等。交易平台的产品类型有API、数据包、解决方案、数据产品、云服务等。数据交易平台1.0阶段的探索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填补了我国在数据要素市场上的空白。但不可否认的是，处于1.0阶段的传统数据交易平台存在不少问题，可能的原因包括：

第一，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的增值服务有限。交易平台较少提供数据属性信息之外的有价值的增值服务。数据买卖双方仅通过数据交易所获知数据属性信息，通常会进一步选择双方直接交易，而不是通过交易所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缺乏数据交易安全合规保障。交易平台较少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安全合规的保障制度和技术手段。双方出现的数据交易纠纷、安全方面等问题较难通过交易所解决。在数据交易早期，我国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解决纠纷能力不足。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出台之前，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难以实现有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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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王卫，张梦君，王晶国内外大数据交易平台调研分析[J]情报杂志，2019，38（2）：181-186（有增删）

第三，数据资源供应不足且缺乏特色。交易平台可供交易的数据不多，成功案例较少。其中，作为重要数据来源的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在当时仍处于数据孤岛状态，导致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质量不高等诸多问题，因此对外开放和提供交易的进度缓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据交易的整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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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数据交易平台2.0阶段

2020年4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全国数据交易平台建设进入2.0阶段，其中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的成立为主要代表。数据交易平台2.0是在目前的发展环境下，在吸收以往1.0阶段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模式探索，是目前国内数据交易平台发展的方向。

（1）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2021年3月31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成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是中国第一家以“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为交易范式的交易所，定位是“国内领先的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和国际重要的数据跨境流通枢纽”。

该交易所的特色在于采取合规准入、分级分类的现代交易所模式，并且利用综合数据技术，努力探索创新交易模式。交易所的IDeX系统是国内首个依托多方计算、隐私计算、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数据确权标识、测试沙盒等领域的技术优势，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的新型数据交易系统。同时，联合数据供应商、数据应用商、数据技术服务商、数据中介机构等构建了数据交易的完整生态。

为了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和保障权益，确保交易安全，逐步增加交易数量，北数所首创基于区块链的“数字交易合约”新模式。“数字交易合约”记录了参加交易的主体、提供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报价、存证码、交割方式等基础细节信息，保障了交易安全。

（2）上海数据交易所

上海数据交易所于2021年11月25日揭牌成立，为推动数据要素流通、释放数字红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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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定位是“国家级的交易所，配套有准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它在注册会员制度上进一步提出“数商”模式，为数商提供丰富的生态服务，包括评估、合规、凭证等入场服务，以及交易制度和规范方面的“数据登记交易模式”服务。具体而言，在数据挂牌交易之前，交易所给律所等机构发放第三方数据评估执照，对数据是否安全合规进行评估。通过合规审核后，按照统一登记的方法完成数据说明书，从多维度来描述数据特征及可能的用途。交易意向达成后，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交易过程的技术支撑，成功后由交易所提供交易凭证。同时，交易所与多家仲裁中心以及法律服务机构达成深度合作，为可能的交易纠纷提供解决机制。

（三）国际平台：数据社区促进市场发展

国外数据交易平台以企业为主导建立，数据来源包括数据提供方提供的数据、网页爬虫数据、政府公开数据、数据社区提供的数据以及传统方式线下收集的数据等。数据社区是指若干个社会群体或组织聚集在大数据领域内形成的一个相互关联、相互沟通的大集体。通过数据社区可以及时了解用户需求，更新数据。常见数据交易平台有BDEX、Factual、Infochimps、Mashape、RapidAPI、Quandl、Data plaza、Azure、Qlik Data market、Snowflake Marketplace等（见表5-3），这些平台以企业自主建立为主。交易平台的产品类型有API、数据包、解决方案、数据产品、云服务等，且不同平台针对不同领域数据，具有独有性、专业性等特点。此外，交易平台会对卖方数据进行筛选、分类等。

表5-3 国外数据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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