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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要素五论：信息、权属、价值、安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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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关于信息和数据的关系，主要争论体现为关系论和表征论之争。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关系论是说事物的关系是人主观意识的产物；与之相对，表征论排除了人的作用，更强调事物本身的内在关系。将其应用到数据和信息的范畴，就是事实信息是否属于数据范畴的问题。如果数据本身并没有反映事物实际信息的能力，那么数据表达的便是事物的关系，体现其关系性；如果数据本身负载着事物的实际信息，那么说明数据就是在表征事实。

其实，无论是关系论还是表征论，在对数据和信息的认识上并没有本质差异，这二者仅仅是同一个认知框架的两个侧面，如图1-7所示。

从图1-7这个认知框架中可以看出，从自然界的事物关系中直接得到的是本体论信息。如果将数据（数据1）理解为此时的信息，遵从的是表征论的理念。更进一步，在人的认识的加持下，原始的本体论信息经由人的处理变成了认知论信息。此时，将数据（数据2）理解为认知论信息，则遵从的是关系论的理念。总而言之，在线性的认知框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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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征论坚持数据的自然属性，而关系论认为加工后（经过认识）的数据是恰当的。

近年来，国内的哲学家对数据和信息的关系的定义也均有贡献。通信和信息科学专家钟义信先生是信息论专业出身，经过仔细的思考和总结，他从哲学层面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探讨了信息和数据的本质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钟义信先生首先从本体论层次和认识论层次来定义信息。他认为，本体论信息是指事物运动的状态及其变化方式的自我表述；认识论信息是指主体所感知（或所表述）的该事物运动的状态及其变化方式，包括这种状态的形式、含义和效用。特别地，同时考虑事物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的外在形式、内在含义和效用价值的认识论层次的信息可称为<sup>“</sup>全信息<sup>”</sup>。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属性，它不同于消息，也不同于信号、数据、情报和知识。事实上，他认为信息的外在形式、内在含义和价值效用三个因素应有机地进行统一处理，否则就不可能理解信息的本质。

至于数据，他则借助信息做出定义，认为<sup>“</sup>数据实际是记录或表示信息的一种形式，不能把它等同于信息<sup>”</sup>。香农的信息论只考虑了信息的形式，舍去了信息的内容和价值。显然，从哲学上看比从通信、计算机、数据库技术上看，更能看清信息和数据的本质，也可以看清二者的逻辑关系。<sup>“</sup>数据是记录信息的一种形式<sup>”</sup>，而不是唯一的形式，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非数据信息。换言之，记录信息有多种形式，除了数据外，还有其他记录形式，其他记录形式加上数据才能反映全部的信息。所以，数据仅仅是信息记录方式的一个子集，只是其中一种记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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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sub>、</sub>数据和信息的管理

针对数据要素与信息的管理问题，这一部分从产权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侧面举例进行简单的叙述，后续章节将全面阐述数据要素的产权安全等相关问题

（一）产权管理：<sup>“</sup>消费者所有权<sup>”</sup>产生的社会福利要好于<sup>“</sup>企业所有权<sup>”</sup>

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直观且简洁的解释是：假设医院有一种算法可以训练带有病理报告和癌症标记的医疗数据，其中，每家医院都使用 自己数据库中所有患者的医疗数据来训练算法

如果是 企业所有权 ，那么由于数据的范围经济等性质，企业（医院）间会进行数据交易 由于交易后的产权分散等，数据的边际成本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可以降低至0 在这种情况下，每家医院都可以使用所有患者的数据 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可能会导致创造性的消失（企业之间没有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仅需要一个最优的算法，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以及消费者的无福利

相反，如果是 消费者所有权 ，即消费者拥有自 己的医疗数据并将其出售给企业（医院） 企业（医院）之间的数据交易被遏制，只能在可选择的有限数据集中实现最大化生产，这可能会更接近社会福利最大化<sub>。</sub>

（二）企业管理：数据和信息的管理重点应当有所区别

数据是一种客观存在，更确切的说法是，它是原始资料

（Raw Data），它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 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在管理数据上往往会出现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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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数据存在缺失 数据缺失是互联网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 原因在于目前公司所拥有的数据主要来自各业务系统，而业务系统是为完成特定业务而设计的，这导致决策所需的一些相关数据是缺失的

二是数据采集的无效性 这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公司 广撒网 的数据收集方式导致的低效性，即无法有针对性地筛选目标用户的有效数据

所以从数据管理方面来说，一般需要互联网公司基于经营决策对数据进行统一的规划，进而确定公司需要哪些数据 如何采集 以什么方式记录 只有做到程序上的严谨细化，才能解决数据缺失和采集无效性的问题

信息是被组织起来的数据，是出于特定目的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建立内在关联的，从而让数据具有意义 对于绝大多数的互联网企业而言，发展的重点在于数据转化为信息的阶段，即将数据转化为信息（有用数据）的分析能力

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现在都拥有大量的数据 例如，从一家互联网公司各业务系统导出来的数据，就达数千万行之多 所以在信息管理方面，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大量数据中看到数据之间的联系，并且将它们组织成有意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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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数据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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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ub>、</sub>数据权属的概念辨析

江平. 民法学[M].2版.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sup>“</sup>权属<sup>”</sup>，简言之即权利归属。所谓<sup>“</sup>数据权属<sup>”</sup>问题，是从法律视角来讨论数据是否可以产生可确认的产权和利益，以及这种权益应当归属于谁。我国民事法律权利体系中，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权利类型。人身权依附于人身存在，与人身直接相关、不可分离，故不存在权利归属的界定；所谓权属仅针对<sup>“</sup>以财产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sup>”</sup> 注的财产权。

而在我国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下，<sup>“</sup>权属<sup>”</sup>一般指向狭义的财产权<sup>—“</sup>所有权<sup>”</sup>，即所有者在法律范围内并受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享有物之使用、收益和处分之完全和排他的权利，其特征是完全性、排他性和持久性。

彭辉. 数据权属的逻辑结构与赋权边界：基于“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视角 [J]. 比较法研究，2022，1：101-115.

数据要素的权属之所以难以界定，是因为数据在其利用上具有非客体性、非财产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与大陆法系中所有权的绝对性、对世性存在天然的冲突。除此之外，数据确权困难的原因还包括现有民事权利客体框架理论无法容纳数据权利的体系构建，因而不承认数据作为法律权属对象的<sup>“</sup>外在物<sup>”</sup>的属性。 与此同时，从历史的角度看，物权规范、合同规范、知识产权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等制度框架的构建源自大数据时代之前的立法，其对数据权属的探讨既没有触及数据运作的底层逻辑，也没有涉及数据全生命运作周期的核心链条，数据属性往往高度依赖于具体场景，在不同的场景中对于不同的对象而言，数据可能分属不同类型，无论是既有规范适用还是新型权利理论均回避了数据权利诉求的实质，只能非常有限地回应数据权利诉求，因此缺乏能够覆盖新兴数据确权需要的统一学说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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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角度探讨<sup>“</sup>数据权属<sup>”</sup>议题

当前，<sup>“</sup>数据权属<sup>”</sup>是一个热议话题，但由于不同主体对<sup>“</sup>数据权属<sup>”</sup>概念的理解具有多元性，因此关于该议题的讨论也容易陷入发散状态。在既有讨论中，对于<sup>“</sup>数据权属<sup>”</sup>的关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数据和信息的概念界定问题，包括什么是数据，数据和信息两个概念之间有何区分和联系。从不同学科视角出发，数据与信息相互交织、相互关联，但主流观点认为数据是信息的存在形式或载体，信息是有意义的数据。在具体的议题讨论中，如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于数据与信息仍有不同主张，有的学者认为两个概念可以混用，但多数认为个人信息主要对应信息内容层面的规制，承载着个人的人格权利，应当与个人数据所承载的财产性利益相区分。

二是对数据类型的划定，也就是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属问题。是从主体性的角度划分成个人数据、政府数据、企业数据，还是从数据处理流程的角度划分为原生数据和经加工处理的衍生数据？关于数据权属，一条较为简便的路径是基于数据类型对相关权属问题进行分类讨论，以便更为快速地梳理出共识部分，并识别出那些仍有争议的部分。例如，对于个人信息，其所涉及的个人的人格权利，应当由本人（数据主体）来行使，这在法学领域基本没有争议。数据权属问题的讨论，实质上集中于由单个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的权利归属问题。这些数据集合又因为存在于私营领域（市场）和公共领域（政府），形成了两类讨论话题：一类是企业数据权属问题，另一类是公共数据权属问题。

三是对权利指向的讨论。具体包括：<sup>“</sup>权<sup>”</sup>是指传统法律体系中的物权（特别是物权中的所有权），还是知识产权；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权益，还是竞争法中的企业竞争利益，抑或是一种全新的数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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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对归属问题的讨论。<sup>“</sup>权利/权益归属于谁？<sup>”</sup>这一设问是否意味着答案本身必须具有排斥性，如归属于甲，则乙无法享有；数据权属是否可以有多元权利并存的路径；等等。

唐要家. 数据产权的经济分析[J]. 社会科学辑刊，2021，1：98-106.

正是上述多元化的理解，让<sup>“</sup>数据权属<sup>”</sup>的讨论呈现出<sup>“</sup>横看成岭侧成峰<sup>”</sup>的景象。对于数据权属的探讨将会持续，其背后共通的是对个人权利、意思自治、契约精神等基本原则的遵循。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价值是在流动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实现的，附着着多元主体的正当利益。因此，数据权属要解决的不是单一所有权的归属，而是确定哪些利益需要保护，构建科学的数据权利体系，形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激励相容。 注

（二）国内关于<sup>“</sup>数据权属<sup>”</sup>的讨论的两个阶段

王融，易泓清. 数据权属大讨论中的共识凝聚[EB/OL].（2021-06-23）[2022-2-27]. http://tisi.org/18958.

王融. 关于大数据交易核心法律问题：数据所有权的探讨[J]. 大数据，2015，1（2）：49-55.

数据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正从传统的数据交易过渡到以数据服务为重点，正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宣传的，区分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推进“数据可用不可见”。

国内关于<sup>“</sup>数据权属<sup>”</sup>的讨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起始于2014年，讨论是在大数据应用与产业蓬勃兴起，各地纷纷成立大数据交易所的背景之下形成的。 自2014年，全国各地开始建设数据交易机构，提供集中式的数据交易场所和服务，以期消除供需双方的信息差，推动形成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和可复制的交易制度。2014<sup>—</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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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内先后成立了23家由地方政府发起、指导或批准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从当时的认识来看，数据交易的前提是清晰的产权归属。 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就明确指出：<sup>“</sup>数据买卖双方要保证数据所有权，合法、可信、不被滥用。<sup>”</sup>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数据权属理论的支撑。 这一阶段涌现的观点，主要围绕数据的法律属性、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学者尝试借助传统法律理论，如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相关理论，来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

第二阶段始于2019年，此阶段的讨论是在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基础和战略性地位。为促进数据的开发利用，迫切需要进一步厘清数据权属问题，发挥市场激励机制作用，释放数据价值效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的公布施行，法律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定义日益明确，这使得对<sup>“</sup>数据权属<sup>”</sup>的讨论在法律层面有了更多的确定性。

（三）数据与信息：<sup>“</sup>数据权属<sup>”</sup>问题的基本讨论点

1. 数据是载体，信息是语义内涵

化柏林，郑彦宁. 情报转化理论（上）：从数据到信息的转化[J]. 情报理论与实践，2012，35（3）：1-4.

韩旭至. 信息权利范畴的模糊性使用及其后果：基于对信息、数据混用的分析[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23（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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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信息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视角进行讨论，本书第一章已经就数据和信息的概念及相互关系展开详细论述，此处则偏重讨论数据和信息在法学领域的概念与意义。比如，从哲学的角度来讲，数据是指人们为了描述客观世界中的具体事物而引入的数字、字符、文字等符号或符号的组合；信息是与一些描述性元素结合在一起的数据，由符号组成，如文字和数字，但是赋予其一定意义后，它就有了一定的用途和价值。计算机领域的专家认为，数据是在科学研究、设计、生产管理及日常生活等各个领域中，用来描述事物的数字、字母、符号、图表、图形或其他模拟量，它所包含的信息要能够进行计算、统计、传输及处理；而信息是指所有可以通过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感官获取并可以以文本、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格式记录的内容。情报学专家则认为，数据是事实的数字化、编码化、序列化和结构化；信息是数据在信息媒介上的映射，是有意义的数据。 注 因此，有的学者将数据与信息的关系表述为：数据

（Data）+关联性（Relevance）+ 目 的（Purpose）=信息

（Informa-tion）。也有学者从信息链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信息是有意义的数据，知识是可解释的信息。从以上学科的讨论来看，数据与信息相互交织、相互关联，多学科关于信息和数据的观点虽然在客观上深化了对二者的认知，但二者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其含义难以确定，且这些理论研究不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于法学研究而言意义有限。 注

梅夏英. 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J]. 中国社会科学，2016，9：164-183.

而从法学领域的讨论来看，单纯讨论数据和信息概念的文献比较有限，其中引用比较多的是梅夏英对数据的定义：数据表现为存在于计算机及网络上流通的在二进制的基础上由0和1组合的比特形式，无法脱离载体而存在，数据的交易也必须依附于平台、代码、服务协议、交易合同这些技术和法律关系的整体性交易过程，不可能独立完成。

注 《信息技术 词汇 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 5271.1<sup>—</sup>2000）中对数据和信息的定义被广泛引用。信息是指<sup>“</sup>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包括概念）的知识，在一定的场合中具有特定的意义<sup>”</sup>，而数据是<sup>“</sup>信息的可再解释的形式化表示，以适用于通信、解释或处理<sup>”</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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