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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角度
丁晓东. 数据到底属于谁?:从网络爬虫看平台数据权属与数据保护[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5):69-83.
丁晓东认为,数据具有多重性质,而其性质又往往依赖于具体场景,因此,数据需要进行场景化的确权。无论是个人数据还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合理保护,都要注重通过个案来自下而上地推动数据保护规则的制定与演进,而非过于依赖自上而下的规则制定。就法理而言,这意味着对数据权利应当基于理性规则进行确定,而非寻求放诸四海而皆准的统一规则。从实体的判断规则来讲,平台数据、平台数据权属的界定需要考虑多种不同因素,既需要考虑数据隐私的优先保护,考虑合理保护平台数据权益,又要特别注意促进数据的共通共享。既需要考虑在数据领域的搭便车行为,又要注重数据的公共性。既需要防止平台的不合理竞争,又需要防止数据垄断与数据壁垒。 注
以上观点的核心都在于,通过在法律上构建一种具体权利,来承认和保护对数据创造有实质投入的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
总的来说,上述学者虽然在企业数据权属的具体制度设计路径上有较大差异,但至少他们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
第一,对于企业数据权利的确认并不代表否认原始数据主体的权利。相对于企业数据、政府数据,个人数据是更为基础性的概念。相应地,在很多场景下,个人数据是企业数据、政府数据的组成颗粒,数据权属问题的界定并不排斥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合规遵从。政务数据、企业数据如果包含个人数据,其处理和使用需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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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相比于竞争法事后的个案救济,探索建立企业数据权利更加有利于解决市场激励问题。正如若不在创新之上设定知识产权,而是将其作为任何人都可以享用的公共物品,那么就会导致人们不愿意投入资源进行创新和创造,数据领域亦如此。学者们正是从这一共同的起点出发,沿着民法、知识产权法的不同路径构造企业的数据权利。
- 保护企业数据归属利益的司法实践与相关共识
相比个人数据和政府数据具有相对明晰的法律规范体系,企业数据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权属问题也更为模糊。近年来,在企业之间的竞争纠纷中,法院尝试通过竞争法路径来认可和保护企业对其商业数据的权益,逐步明确了以下几个法律共识:
(1)企业对其投入劳动而收集、加工、整理的数据享有财产性权益,在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基础上开发的数据衍生产品及数据平台等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典型案例1: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数据资源权属、数据安全、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系淘宝网运营商。淘宝公司开发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能够为淘宝、天猫店铺商家提供大数据分析参考,帮助商家实时掌握相关类目商品的市场行情变化,改善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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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系“咕咕互助平台”的运营商,其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
淘宝公司认为,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其合法取得的劳动成果,其对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享有财产所有权及竞争性财产权益,被诉行为对涉案数据产品已构成实质性替代,恶意破坏了淘宝公司的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裁判结果】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淘宝公司收集并使用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首先,涉案数据产品所涉网络用户信息主要表现为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以及由行为痕迹信息推测所得出的行为人的性别、职业、所在区域、个人偏好等标签信息。这些信息并不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故不属于《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其次,淘宝公司公开使用经匿名化脱敏处理后的数据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即无须另行征得网络用户的明示同意;且“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使用其他网络运营者收集的用户信息不仅获得了其他网络运营者(淘宝公司)的授权同意,还获得了该信息提供者(天猫网)的授权同意,即符合“三重授权”规则。最后,淘宝隐私权政策所宣示的用户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在形式上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求,故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网络用户信息,开发涉案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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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淘宝公司对于涉案数据产品是否享有法定权益。首先,单个网上行为痕迹信息的经济价值十分有限,在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网络用户对此尚无独立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可言。其次,网络原始数据的内容未脱离原网络用户信息范围,故网络运营者对于此类数据应受制于网络用户对其所提供的用户信息的控制,不能享有独立的权利。最后,数据内容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通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呈现的衍生数据可以为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
-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美景公司未经授权亦未付出新的劳动创造,直接将涉案数据产品作为自 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阻碍数据产业的发展。被诉行为实质性替代了涉案数据产品,破坏了淘宝公司的商业模式与竞争优势,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判决: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万元。一审宣判后,美景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18年12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行为正当性与数据资源权属判定的新类型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本案裁判结果厘清了网络用户信息权与网络运营者经营权两者间的关系,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于用户行为痕迹信息的安全保护责任,对于规范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和厘清数据产业行业规则,起到指引作用。此外,对于数据资源的权利属性以及权利人获取法律保护的司法路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明确定论。本案判决以财产权为定位,首次通过司法判例初步划分了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资源的财产权的边界,同时赋予数据产品开发者以“竞争性财产权益”这种新类型权属,确认其可以以此作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司法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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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DB/OL].(2019-05-16)[2022-07-22]. https://www.pkulaw.com/chl/842e398c734730afbdfb.html?articleFbm=CLI.3.332414.
- 浙江省高院.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EB/OL].(2019-04-02)[2022-07-22]. http://www.zjsfgkw.cn/art/2019/4/2/art\_80\_16841.html.
(2)企业提供的数据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相关需求,增加了消费者福利,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其他市场主体如果不正当地采取搭便车行为,截取其他企业通过大量投入而获得的数据,并产生实质性的替代后果,就会被认为是侵犯了原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
典型案例2: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 技术创新、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其网站的主要经营模式是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推介。网友可以通过其网站搜索不同地区的相关商户,也可以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点评。
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帮科技公司)是爱帮网的经营者,其经营模式是为网友提供生活信息查询,并可获取其他用户的评价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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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帮科技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汉涛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爱帮网,并索赔900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爱帮科技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帮网和大众点评网都为用户提供分类信息查询服务,其网站展示的商户简介及用户点评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其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并进而影响其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汉涛公司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汉涛公司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爱帮科技公司未付出劳动、未支出成本、未做出贡献,却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典型的“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爱帮科技公司的这一经营模式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汉涛公司曾发函要求爱帮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并明确要求爱帮科技公司提供拒绝搜索的技术信息和方案,但爱帮科技公司至今未提供此类技术信息或方案,足见其具有持续使用的主观故意。因此,爱帮科技公司关于垂直搜索和摘要的抗辩依据不足。爱帮科技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关于爱帮科技公司、汉涛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此,使用最高级形容词自我宣传的经营者,一旦成为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被告,就要为其宣传行为提供充分证据,从而背负极为沉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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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帮科技公司宣称“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虽然爱帮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网站对爱帮网和大众点评网及其他网站的业务评价和比较情况等证据,但上述网站的中立性、数据真实性、结论权威性等均有待进一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爱帮科技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汉涛公司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大众点评网的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虽然汉涛公司提交了部分奖项、证书、媒体报道、照片、合同、网站比较信息、图书等证据,但是评奖机构、媒体报道评论、信息的中立性和权威性有待进一步证明。因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同理认定汉涛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爱帮公司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汉涛公司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通过技术手段使用他人网站大量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虚假宣传的认定等法律问题。法官在判决中厘定了不正当竞争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界限,判决中有关竞争利益、垂直搜索引擎技术运用的合法边界等的论证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意义。该案的裁判也为网络中多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立了裁判的规则,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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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DB/OL].(2011-07-05)[2022-07-
22]. https://www.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8c6113f2056b0f15d5
22b1046aa0e070bdfb.html?articleFbm=CLI.C.422674.
典型案例3: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搜索技术、数据资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原告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其网站主要经营模式是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推介。网友可以通过其网站搜索不同地区的相关商户,也可以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点评。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的经营者。除了向公众提供电脑端的百度地图,百度公司还推出适用于移动设备的百度地图应用。
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等部分百度产品中搜索某一商户页面,会显示用户对该商户的评价信息,其中大部分信息都是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在本案中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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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百度公司和汉涛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还包括为自 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本案中,百度公司除了提供网络搜索服务,还提供其他网络服务。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百度地图已逐渐成为百度公司最重要的移动端产品之一。百度地图除了提供传统的地理位置服务如定位、导航等之外,亦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及点评信息,以及提供部分商户的团购信息等。此外,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信息,并将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直接提供给网络用户,百度公司不仅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百度公司通过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与大众点评网争夺网络用户,可以认定百度公司与汉涛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 关于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汉涛公司因百度公司的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巨额成本,网站上的点评信息是其长期经营的成果。点评类网站具有集聚效应,即网站商户覆盖面越广、用户点评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参与点评,也越能吸引消费者到该网站查找信息。百度地图也有点评功能,百度的用户也可以直接发布点评。但在很多类别的商户中,直接来源于百度用户的点评只占很小的比例。在靠自身用户无法获取足够点评信息的情况下,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点评信息,用于充实自 己的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
2016年5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3万元;驳回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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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通过垂直搜索等创新技术手段使用其他网站大量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法官在判决中界定了竞争关系存在的范围,厘清了不正当竞争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界限,判决中有关竞争利益、信息引用的合法边界等的论证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意义。该案的裁判也为网络中多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立了裁判的规则,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可借鉴之处。
资料来源: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DB/OL].(2016-05-26)[2022-07-
22]. https://www.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c9944976940be4559f
43d13e86349511bdfb.html?articleFbm=CLI.C.8333558.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DB/OL].(不详)[2022-07-22]. https://www.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46e8247bd72b03e6a264a14d28856d0cbdfb.html?articleFbm=CLI.C.10989220.
(3)企业间的数据共享利用,应当在保护用户个人权利的基础上,遵循自主契约精神,遵从企业间约定。开放平台方直接收集、使用用户数据需获得用户授权,第三方开发者通过开放平台(Open API)接口间接获得用户数据,需分别获得平台方和用户授权,此即三重授权(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原则。
典型案例4: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
【关键词】数据抓取、变向获利、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