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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既是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也是向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
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脉脉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上线之初因为和新浪微博合作,用户可以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用户注册时还要向脉脉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
脉脉账号的一度人脉来自脉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和新浪微博好友,二度人脉为一度人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和微博好友。
微梦公司后来发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 后双方终止合作,微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发表言论诋毁微梦公司商誉。微梦公司为此主张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合法性。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合作期间未根据与微梦公司的协议,申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Open API接口,即从微博开放平台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双方合作结束后,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删除相关用户信息,仍将包括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内的相关信息用于脉脉软件,该行为不符合《开发者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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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正当性。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具有较强的用户个人特色,不论对于新浪微博,还是脉脉软件,都不属于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目的的必要信息,而是需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付出努力来挖掘并积累的用户资源中的重要内容。另外,头像、昵称、职业、教育、标签等用户信息的完整使用能刻画出用户个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基本状态和需求,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对在合作结束后仍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这些信息之必要性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合作期间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获取及使用行为,以及在合作结束后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使用行为均缺乏正当性。
据此,法院于2016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脉脉软件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以及通过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手机号与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形成对应关系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2016年12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大数据时代,保护用户信息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在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重要的竞争优势及商业资源的情况下,在互联网行业中,企业竞争力不仅体现在技术配备上,还体现在其拥有的数据规模上。大数据拥有者可以通过拥有的数据获得更多的数据,从而将其转化为价值。对社交软件而言,拥有的用户越多,将吸引更多的用户来注册使用,该软件的活跃用户越多则越能创造出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价值。结合本案,法院指出了新浪微博作为互联网开放平台,以及脉脉作为社交App在保护用户信息方面的不足。法院表示,互联网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获得正当合法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在本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明确指出,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对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经营活动收集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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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DB/OL].(2016-12-30)[2022-07-
22]. https://www.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b92afb1bc8dbe3c833
6f6998fbbb253dbdfb.html?articleFbm=CLI.C.8908738.
- 中国法院网北京海淀法院.“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被判不正当竞争[EB/OL].(2016-04-26)[2022-07-22].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6497.shtml.
典型案例5:新浪微博诉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案
【关键词】 数据盗用、数据资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原告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主办单位,亦是iOS版、安卓版“微博” App的运营者,提供微型博客等社交网络平台服务。
被告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公司)是头条网的主办单位,亦是iOS版、安卓版“今日头条” App的运营者。
原告微博运营商微梦公司诉称,2016年10月起,字节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抓取,或由其公司员工以人工复制方式大规模获取源发自新浪微博的内容,并紧随其后发布、展示在今日头条中,向用户进行传播,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诉至法院,请求判赔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5万余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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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当事人对于字节公司实施移植行为不存在争议,主要争议集中在是否存在涉案用户自行将新浪微博的内容手动发布到今日头条的情况。在举证时,微梦公司指出涉案移植内容中有1800余条存在无谓的抹除水印、不可能完成的发布操作(指在内容图片存在问题情况下,两平台发布时间间隔不足1分钟)以及混乱表达等不合理展示情况和不符合用户手动发布特征的现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字节公司有关涉案内容为用户手动发布的陈述不予采信,从整体上认定涉案移植行为由字节公司实施。
-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两家公司虽然核心属性以及营利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就涉案移植内容以及其涉及的用户、流量等市场资源与商业利益来看,双方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对于字节公司辩称已获取授权,法院从字节公司的授权来源、授权方式及其证明有效性、授权的权益范围三个角度判断,对字节公司的授权陈述不予认可。同时,法院认为字节公司凭借移植行为,在几乎不进行投入的情况下,快速建立起自 己的竞争优势,不符合商业道德,长远来看,不利于内容源发公司的技术与服务投入。综上,法院认为字节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关于微梦公司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院认为,微梦公司通过与用户订立协议、向用户提供服务、为内容生成提供额外服务以及聚合零散用户信息通过平台整体性传播,在满足消费者、用户权益和福利需求时,也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构成其市场竞争优势,其本质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其权益虽未被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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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具体列明,但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故微梦公司有权依法提出其相应主张。
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宣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抄袭搬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字节公司需在头条网首页及其微博官方账号“今日头条”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新浪微博消除影响。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字节公司需依法赔偿新浪微博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7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将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法院表示,互联网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获得正当合法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
资料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4530号民事判决书。
唐要家. 数据产权的经济分析[J]. 社会科学辑刊,2021,1:98-106.
以上,司法机构采取如此立场,其实质是秉承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同时也反映了经济规律。根据科斯定理,如果将数据产权赋予每个数据的个体,则市场中会出现众多权利主体,导致数据交易难以达成均衡价格,交易成本过高,进而造成数据资源无法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只有从<sup>“</sup>社会福利最大化标准<sup>”</sup>出发,承认和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帮助市场主体对数据投资形成稳定预期,才能激励其更好地收集、使用数据,促进数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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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数据权属的探索仍在进行
今天,对于数据权属的探讨仍在进行,并且当前的讨论还没有进入选择答案的阶段,而仍处在如何探索一个更加完善的讨论框架的阶段因此,为尽可能完整勾勒出关于该议题的学术讨论现状,本章旨在对数据权属的概念进行解构,并基于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属问题,全面展现当前的学术争鸣
第一,在概念解构部分,本章分别对<sup>“</sup>数据<sup>”“</sup>权属<sup>”</sup>概念的学术讨论进行了梳理 在中英文语义中,数据的含义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是指人们为了描述客观世界中的具体事物而引入的数字 文字等符号或符号的组合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的应用背景下,数据一词更强调能够被计算机进行访问 传输 计算的各项处理 关于数据与信息的关系,学术看法也较为一致,均认为数据是信息的形式化表示 但在具体的法学议题讨论中,数据和信息的关系则需在不同场景下加以区分
关于<sup>“</sup>权属<sup>”</sup>问题 数据的非竞争性 多主体性特征导致了经济学上经典的产权配置理论<sup>——</sup>科斯定理的失效 而在传统大陆法系下对权属的讨论,一般又与所有权(Ownership)挂钩,进一步增加了数据权属的复杂性 为了便于梳理,本章将数据权属定义为对特定数据/数据集所享有的控制利用的权利(数据控制利用权),以及基于该控制利用所获得的数据的财产性权益(数据财产收益权)的归属问题
第二,本章对有关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属问题的学术观点进行了梳理分别针对个人数据 公共数据 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的现有学术观点进行梳理总结 单独的个人信息(数据)所涉及的个人权利,应当归属于本人(数据主体),由本人来行使,这在法学领域基本没有争议 对于公共数据权属,如果将其理解为狭义的政府数据的范畴,则主流观点认为公共数据应当归国家/政府所有 关于企业数据权属,通过梳理近年来的学术观点,可以发现,尽管不同学者对企业数据权利的权利主体(数据生产者,抑或数据设备所有者),权利类型(是传统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还是知识产权的分支,抑或是一种新型的物权),以及权利内容仍有不少分歧,但大部分学者认可企业对于数据集合享有权利的正当性,支持在私营市场领域通过法律明确企业所享有的数据权益,扭转仅依靠竞争法作为事后救济机制的缺陷,使得数据经济为一种高效稳定的财产权所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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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以上对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属问题的观点梳理,在分类方法上尚存不周延之处,但基本能够反映现有<sup>“</sup>数据权属<sup>”</sup>议题的学术观点全貌,为下一步研究聚焦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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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数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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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承载着大量的数据要素,尤其是社交网络 电子商务与移动通信,这些数据要素使得数据的储存传递变得更加简单 每个人都能将实体对象数据化,并经由电子设备发送 存储 使用 高度的数字化促成数据要素存量的增长,数据的储存计量单位从GB到TB(1024GB)再到PB(1024TB) 在数据规模扩大的同时,人类借助数据实现了生产力的提升,数据成为新的经济驱动要素,然而现在对数据价值的研究却比较少 数据要素在数字经济中的贡献占比如何?这是我们亟须回答的问题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市场,数字化发展形成的数字生态具有复杂性高 变化速度快的特点 把握数字化发展的关键 弄清数据这一核心要素的价值,重要性毋庸置疑 只有厘清数据的价值,才能把握与数据要素相关的管理与决策,让数字化更有序,而非盲目扩张
本章将对数据的价值进行阐述,从社会经济中数据产生价值的不同路径入手,从经济学 信息学 机器学习三个视角阐述现阶段对数据要素价值的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