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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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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利息叫做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与商品价格的概念完全矛盾。在这里,价格已经归结为它的纯粹抽象的和没有内容的形式,它不过是对某个按照某种方式执行使用价值职能的东西所支付的一定货币额;而按照价格的概念,价格等于这个使用价值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①

这完全是对价值的价值的同义反复。在这之前,我们遇到过类似的论述。在第一卷中,马克思写道:

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的表现是虚幻的,就像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对象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②

马克思在这里引用的关键例子是未开垦土地的租金和价格。他本来同样也可以指出货币也是类似的情况。但是,在第一卷中有关货币的那章本身就足够晦涩难懂了,如果马克思这么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它将更令人费解和难以置信。目前我们知道,虚幻的价格形式适用于货币本身。这提出了一些更加深刻和特殊的问题:相比于“真正的价值关系”,这种拜物教性质的“虚幻的价格形式”隐藏了什么呢?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种作用呢?

还有,马克思在这里用“不合理的和完全矛盾的”想要表达什么?

五 利息、信用和金融(第三卷第21一26章)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一卷,第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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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并不想以莎拉·佩林①的演讲或者格鲁乔·马克斯②的独白那样的方式,说利息是不合理的、矛盾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将不得不把利息作为一个古怪的、任意的范畴而不予考虑,在挫败中放手不干,而只为可能的结果而悲伤或欣喜。我相信,马克思是在用数论做类比(因此,在上面引用的第一卷的部分提及了“数学中的某些数量”)。在数论中,有理数和无理数的区分至关重要。无理数是那些不能被简化为一个分数的数,众所周知的例子有根号2和π(这完全不是古怪或任意的数,相反,它是数学理论中最重要的常数之一一即圆周长和其直径的一个固定比例)。

实际上,马克思想表达的是,在利息率的决定中存在某些不能比较的东西,所以才是不合理的、矛盾的。当用维基百科搜索无理数时(在这方面我可不是专家),我发现了一些非常有趣的东西。希帕索斯(Hippasus)是一名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人,第一个证明了无理数的存在,并说明它们是(正如利息率一样)“不可比的、不合理的和矛盾的”。而根据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观点,世界上所有的关系都可以用整数或整数之比表达,因此他的这一发现令其信奉毕达哥拉斯学派信条的同伴感到震惊。据说,希帕索斯是在出海时发现无理数的,而且他立即就被扔下了船。这当然是学者们对那些不赞同他们所信奉的理论的人的一种典型反应。很久之前马克思就被其他经济学家扔下船了。他们至今听到自己理论中最基础的范畴之一——利息率—是不可比、不合理且完全矛盾的时候,或许仍然会感到恐惧吧。但马克思是历史潮流中最擅长游泳的一位。他一次又一次地试图爬回甲板上去提醒所有人他说的就是事实,这对每个目睹——即使是以最粗略的方式——2007—2009年发生的事情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他是否会再次被扔出甲板,取决于世界是否能再次回到资本和财富可以无限制积累的状态。

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①莎拉·佩林(Sarah Palin),美国女性政治家,阿拉斯加州州长,2008年美国副总统候选人。——译者

②格鲁乔·马克斯(GrouchoMarx),美国喜剧演员。——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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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息不合理和矛盾的特征必须要在这种数论意义上理解。这样一来,我们就能更容易地看到虚拟形式是如何创造出来的,它具有什么效果类似工程学中常数π的作用。沿着这个思路思考,我们将能更好地理解由此产生的实践和理论影响。

接下来,有必要提出两个相互关联的重要问题。首先,马克思的坚决主张即对作为虚拟资本范畴基础的利息的拜物教性质的观点在何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对资本运动一般规律如何发挥作用的理解?虽然商业资本分配范畴似乎可以纳入到马克思之前建立的一般理论框架之中,但相比于产业资本的流通,生息资本流通的影响似乎是另外一回事。在我看来,马克思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的“无理数”地租也不能纳入到他的理论框架中,尽管他已经做了相反的说明。和利息一样,地租也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一种真实存在并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形式。当你到曼哈顿定居时,你不能说因为地租和房价是虚拟的,你就不需要为一个虚构的东西支付任何费用。大多数人通过为房屋抵押贷款支付利息而买到了房子这种利息也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

那么,留给我们的问题是,使利息率服务和服从于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的力量来自哪里呢?虽然我们清楚,若没有人生产价值,所有人都依靠利息或租金生活是不可能的;虽然我们也有一种强烈的感觉:在商业和货币危机中,比如1847—1848年和1857—1858年,以及我们所遇到的2007—2009年危机,某种规训力量在起作用它把投机性金融活动的所有幻象和谎言拉回到了实际生产的尘世之中。但是,马克思的分析中同样存在令人不安的迹象金融和生产之间的权力关系可能反过来。

其中一个迹象来自于对马克思分析的附加说明,看起来相当有趣。当一个产业资本家以货币形式积累资本并将其存到银行中获取利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当涉及固定资本流通时,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因为资本家必须贮藏货币资本进行固定资本的更新换代)时,利息就表现为一种纯粹的对所有权的回报率。这种纯粹财产所有权的消极回报与通过对生产的组织和监督进行的积极的剩余价值创造形成了对比。那么,为什么资本家不愿意给某些人支付监督工资来照看生产,自己获取纯粹的财产所有权的回报?这就引出了一个资本主义历史中非常有趣和至关重要的区别所有权与监督管理。记住这些要点,让我们开始讨论文中的细节部分吧。

五 利息、信用和金融(第三卷第21一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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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卷第21章:生息资本

本章一开始,马克思就提醒我们,一般利润率是由产业资本和商人资本(即商业资本)的活动共同创造的,并且利润率在这两者之间平均化。“不管资本是作为产业资本投在生产领域内,还是作为商业资本投在流通领域内,它都会按照它的数量比例,提供相同的年平均利润。”①然而货币与之不同。货币

取得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在这里,它的使用价值正在于它转化为资本而生产的利润。就它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或者换一种说法,资本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②

货币所有者既可以利用货币资本生产剩余价值,也可以把它借给别人来获取利息。货币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在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者之间分配。利息是“一部分利润的一个特殊名称,一个特殊项目;执行职能的资本不能把这部分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而必须把它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①因此,马克思把纯粹的资本所有权看做是一种索取一定回报率的权力。

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77—3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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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货币在产业资本循环中不停地进行着运动和交换;在每一时刻,商品和货币都有被用来生产更多剩余价值的潜能。但是,在这些交易中,货币只执行货币的职能(即方便买卖),而商品只单纯地作为商品执行职能(被售出,用于最终消费或生产消费)。但是,“生息资本”,马克思写道,

却不是这样。它的特有性质也在于此。要把自己的货币作为生息资本来增殖的货币占有者,把货币让渡给第三者,把它投入流通,使它成为一种作为资本的商品;不仅对他自己来说是作为资本,而且对他人来说也是作为资本;它不仅对把它让渡出去的人来说是资本,而且它一开始就是作为资本交给第三者的,这就是说,是作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使用价值……它既不是被付出,也不是被卖出,而只是被贷出;它不过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转让:第一,它过一定时期流回到它的起点;第二,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流回,流回时,已经实现它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那种使用价值。②

资本既可以作为货币贷出又可以以商品形式贷出,这点可能令人感到疑惑。工厂和机械设备可以像货币一样很方便地借出以获得利息。诚然,某些商品“例如房屋、船舶、机器等等,按照它们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始终只能作为固定资本贷放。不过,一切借贷资本,不管它的形式如何,也不管它的偿还会怎样受它的使用价值性质的影响,都始终只是货币资本的一个特殊形式”。①此后,马克思把以商品形式进行的借贷归为生息资本循环的一般形式。然而,这样做有一个非常深刻的含义。如果财产(比如房屋)和土地都可以被借出,那么租金和生息资本的循环之间就一定存在一种内在联系。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提到这一点,但我在其他地方进一步讨论了这个问题。而且,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深入,我就越觉得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缺失环节。

五利息、信用和金融(第三卷第21一26章)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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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页纸之后(也就是在转向批评蒲鲁东的观点之后),马克思对这一部分的论证做了总结:

借贷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放出去,把它转给产业资本家时,没有得到等价物。放出资本根本不是资本现实循环过程中的行为,而只是为这个要由产业资本家去完成的循环作了准备。货币的这第一次换位,不表示形态变化的任何行为,既不表示买,也不表示卖。所有权没有被出让,因为没有发生交换,也没有得到等价物。②

在产业资本家利用它去生产剩余价值之后,货币必须回到借贷资本家手中。这一切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交易问题。

第一次支出,使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交易手续,它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只是为这个再生产过程做了准备。资本的偿还,使流回的资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转到贷出者手中,这是第二个法律意义上的交易手续,是第一个交易手续的补充。一个是为现实过程作了准备,另一个则是发生在现实过程之后的补充行为。因此,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意义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①

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4—3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8—3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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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些法律意义上的交易手续与剩余价值生产这一根本现实的关系又是什么呢?

作为独特的商品,资本也具有它的独特的让渡方式。因此在这里,回流也不是表现为一定系列的经济行为的归宿和结果,而是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契约的结果。回流的时间取决于再生产的过程;而就生息资本来说,它作为资本的回流,好像只取决于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就这种交易来说,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好像贷出的资本从来就没有丧失货币形式。当然,这种交易实际上是由现实的回流决定的。但这一点不会在交易本身中表现出来。②

换句话说,法律关系和契约掩盖了生息资本循环过程和剩余价值生产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句子中反复出现的词“表现为”—就像我经常强调的那样—一般情况下提示了一些我们不易察觉的事情正在发生:

在资本的现实运动中,回流是流通过程的一个要素。货币先转化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把它转化为商品;通过商品出售,它再转化为货币,并在这个形式上流回到那个最初以货币形式预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③

五利息、信用和金融(第三卷第21一26章)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0—3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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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交易契约只规定了M—M'而没有其他更多的东西,这样所有这些中间过程都被忽略了。“货币作为资本进行的现实的循环运动,就是借入者必须把货币偿还给贷出者的那种法律上的交易的前提。”①于是,马克思总结道:“这种贷放就是把价值作为资本而不是作为货币或商品来让渡的适当形式。”②

接下来就要专门研究利息问题。这里我们所考察的流通过程是M-M+△M。在这里,△M就代表利息,“或者说平均利润中不是留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而是落到货币资本家手中的部分”。③“就其余的商品来说,使用价值最终会被消费掉,因而商品的实体和它的价值会一道消失。相反,资本商品有一种特性:由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它的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不仅会保存下来,而且会增加。”④因此,“借贷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也表现为这种资本生产价值和增加价值的能力”。并且,“这个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价值,也就是由于货币作为资本使用而产生的那个价值量超过货币原有的价值量所形成的余额。利润就是这个使用价值”。⑤

这段论述非常重要。马克思在第一卷同样提出,货币和其他商品不同,它一旦进入了流通过程就不再退出(马克思生动地形容为“流通不断地把货币像汗一样渗出来”),因此生息资本可以无限期地循环。在这里我们也能弄明白它是如何无限增长的。

更确切地说,“贷出的货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并且作为资本在平均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价值额,货币,在没有等价物的情况下付出去,”一同样,有一个条件能把这种交易和其它形式的商品交换区别开来一“经过一定时间以后交回来。贷出者总是同一价值的所有者,即使在这个价值已经从他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也是这样。”①这意味着,利息实际上表现为纯粹的所有权而非实际用途的回报率。但是,“它通过使用才自行增殖,才作为资本来实现。但借入者必须把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即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利息)来偿还;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②如果利息是全部的利润,那么产业资本家将没有生产的动力了。

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⑤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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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利润的这种关系引出了另一种关系一“两类资本家之间,即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引入这个观点,资本的不同部分互相联系着,但每一部分都有着不同的关注点、利益和需要。接下来的部分,就像上文中已经简要概述过的那样,探讨了货币价格的不合理性和矛盾性,并得出结论:不管怎样,“和价值有质的区别的价格,是荒谬的矛盾”。③

那么,这里将利息率和价值生产连接在一起的内在联系是什么呢?马克思回到了他一开始的分析中:

货币或商品,自在地,在可能性上是资本,正像劳动力在可能性上是资本一样。因为1.货币可以转化为各种生产要素,并且实际上只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抽象表现,是它们作为价值的存在;2.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具有在可能性上已经是资本的属性,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存在着作为这些物质要素的补充的对立面,也就是使这些要素变为资本的东西—雇佣劳动。④

五利息、信用和金融(第三卷第21一26章)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4—3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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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些原因,“货币,商品也一样,自在地,潜在地,在可能性上是资本,它们能够作为资本出售,并且以这个形式支配他人的劳动,要求占有他人的劳动,因而是自行增殖的价值”。①接下来,是真正的关键点:

其次,资本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利润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但是在这里,不同之处和相同之处一样的明显。如果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场价格就和它的生产价格相一致,也就是说,这时它的价格就表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规律来调节,而不是以竞争为转移,因为供求的变动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生产价格的偏离。②

这是一个第一卷中常见的论点在均衡时,供给和需求解释不了任何东西。甚至连工资也是这样的:

如果供求平衡,供求的作用就会相互抵消,工资就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但货币资本的利息却不是这样。在这里,竞争并不是决定对规律的偏离,而是除了由竞争强加的分割规律之外,不存在别的分割规律,因为我们以后会看到,并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相反,我们把自然利息率理解为自由竞争决定的比率。利息率没有“自然”界限。在竞争不只是决定偏离和波动的场合,因而,在它们的互相起反作用的力量达到均衡而任何决定都停止的场合,那种需要决定的东西就是某种本身没有规律的、任意的东西。③

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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