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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学译丛]马克思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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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表明这个令人惊奇的片段包含着对巴尔扎克和他消极却杰出的英雄沃特林(Vautrin)的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评论,是很容易的。它同样表明,马克思能够在何种范围内,以及如何毫不迂腐地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分析它的生产力和它的阶级关系。更具体地说,我们必须研究的是整个的分工,而不纠缠于根据部门、功能和被视为静止的(而非辩证的)层次所做的分类。

我们不断地强调形式的重要性,强调形式与内容的相互作用的科学兴趣的重要性。为什么?因为声称以马克思的名义发言的独断论者一直认为他们有义务强调内容,并且到了忽视形式的地步。这种观点似乎与哲学的唯物主义息息相关,然而事实上,正是在这个程度上,这种唯物主义被双重化为哲学一政治的体系了。“形式”这个术语只被赋予了一个肤浅的、无关紧要的意义。“形式”这个术语的完整意义,在“形式逻辑”这个表述中的意义被误解和忽视了。商品形式不再被理解为它本身,而仅仅是政治的、法律的、美学的或哲学的形式。人们忘记了,只有承载着形式的内容才是内容,而内容和形式间辩证的相互影响本质上是最为重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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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学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415\~4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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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说,社会分工为技术分工提供了一个由生产方式规定的形式?答案是肯定的。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后者倾向于在它的网络中控制生产力,而同时生产力则试图解开或者挣脱这种控制。生产关系(包括市场、工资劳动者、货币和资本的力量)不是与生产力相分离的,它们构成了一个以冲突为标志的辩证统一。尽管社会学因素不能严格地与经济因素分离,但二者不是同一的。一旦社会分工与技术分工实现重合,这个断言将是错误的。一些技术统治论者假设情况已经是这样了。他们相信,随着不断增长的技术优势,社会一经济现实,无论我们称它为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都接近一种平衡状态,这种状态抹掉了马克思所描述和分析的冲突。这里我们不能深入这个问题;我们只是观察到,在这一点上,技术统治论的乌托邦主义在面对批判时显得格外脆弱。表明这一点是可能的:决策并不是由技术理性始终如一地、唯一地决定的,关键的变量仍然要靠社会的总体特征和生产方式,技术并没有取代社会关系,也没有解决其内在的冲突。换言之,我们相信,一种与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观点息息相关的社会学还没有失去它的有效性。不仅如此,它必须在它所有的分析性力度中被重建,而不是被一种完全的经验主义或者意识形态(例如技术统治论)取代。

[B]

财产和法律关系的层次

没有一个社会仅仅是功能的集合。在社会和经济功能及其采取的整个形式之上,需要另一套形式,以维持它们的存在并对它们进行调节—规则、规范、“价值观”、司法原则。每一个社会都是这样,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规则在契约规则上有对应物。社会成员之间多重的契约关系(包括“劳动契约”)与其标志性的多重冲突正好相反。最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社会需要一部法典(或者是法典加上辅助法典)。从而,资产阶级的兴起和资本主义的形成反映在拿破仑《民法典》(CodeCivil)的制定和颁布中。这部法典使内在于现存的生产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正式化和制度化。受罗马法的启发,《民法典》分析并给予合同的各个方面以一致的、准逻辑的形式。资本主义社会在其中得到断言和证实,以一种伪装的样式,隐含在形式之中。商品世界仅仅以其对应物的形式出现于其中—无尽的连锁的合同关系的链条。

第4章 社会学与社会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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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格外强调罗马法的重要性。它在经历了许多生产方式和社会(奴隶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甚至社会主义)之后被留存下来——并不是没有修正和调整—这表明它不能仅仅被划归为一种“上层建筑”或者习俗。作为人类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拥有一个比生产关系更加深刻、更加持久的基础。它调节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只要社会是为商品交换所支配的,只要社会劳动产品不是足够丰裕以供平均分配。法律正义是正义的必然结果。法之极,恶之极(Summum ius,summa iniuria)。尽管如此,法律形式并不与其他基本的形式相隔绝,这些基本形式被强加在人类内容(human contents)、生产、工作和活动之上—形式逻辑、商品形式、语言和话语形式。

因此,《民法典》非常重要。狭隘的功能主义并不区分出现在社会一经济层面上的功能和这同一个功能在《民法典》中的阐述与标准化。没有这种区分,外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单位的资产阶级社会将会是由个人努力和竞争性的利益组成的混沌。通过赋予其内在原则以一贯的形式,也就是赋予那些管理着私有财产的原则以一贯的形式,《民法典》将秩序引入了这个原子和单子的混沌。

从而,《民法典》使得破译资产阶级社会的隐秘意义成为可能。它给我们提供了一把打开资产阶级社会的独有特征和基本的异化的钥匙(例如,私人与公共部门的分裂,人与公民的分裂,自私的现实性和共同体的虚幻性之间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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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民法典》的目的在于类似于逻辑的形式上的一贯性,但它还是以一定程度的弹性、某种特定的适应能力为特征。在不同的国家,由不同民族颁布的法典不尽相同,尽管它们都建立在共同的原则之上。此外,还出现了辅助性法典。它们遵循着基本法典,但迟早会与基本法典合并或者修正它。以这种方式,与《拿破仑法典》一道,甚至在有损于这个法典的情况下,各种现存的社会范畴的权利工人、妇女、孩子、老人和患者的权利—被拟定出来。

辅助性法典仅仅改良基本法典;而革命则将会废除它,尽管它的一些基本元素会以一种改变了的形式被保存下来。社会主义社会依旧以契约和法律权利为特征。在马克思看来,它不能超越“资产阶级法律的狭窄视野”,不能超越这个法律所调节的形式平等和实际的不平等的奇特混合。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按照“各取所需,各尽其能”的格言管理的丰裕社会才能摒弃形式上的法律团体、规范和形式上的准则,并逐渐地,以不能预见的方式,回复到习俗的统治。除非达到这个历史时刻,否则司法的社会学,对体制的形式化的社会学研究,仍将是阶级关系研究的一个格外重要的方面,即一个真正的马克思社会学的重要方面。

一个承认不平等的社会,其结构是以法典化的司法关系为特征的。这种法典化的司法关系将生产关系表达为一个形式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资本主义的”或者“社会主义的”体系,但必须记住,内在的矛盾并未因此被清除,而仅仅是被弱化并从属于一个规范。不完全的、不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被提出来,但这并不能解决各种冲突。系统化的和强加的结构的深度无非处于某个特定的层次,在这个层次之下,“基础”保留了其自身的一种现实性。后者表明自己不时地处于无法预料的困难、问题和技术与经济的变动之中,这其中包括经济萧条和金融危机。同时,上层建筑引发了对司法结构的重新解释、更替,以及赋予这些不能被这个结构适当地接纳的内容以新形式。将这样的“体系”或“结构”视为字面意义上的“功能”是朴素而天真的。在现实的社会中,即在实践的层面上,“功能”这样的术语既不是如其看起来那样包罗万象,也不是那么有综合性:有些明显的鸿沟、扭曲和社会现实的领域是它们所不能“涵盖”的。现存的权力(powers-that-be)不断地以经验的方式混淆这样的要素,堵住旧的裂缝,又出现新形式的裂缝。忽视总体概念,与呆板地、逻辑地而不是辩证地接受它同样不能令人满意。

第4章 社会学与社会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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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政治上层建筑的层次

我们在此只提及这一点;在下一章中将会对它进行探讨。

[D]

意识形态的层次

追随马克思的脚步,我们将在这里提出一个特殊的例子: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个别资本家将自己当作其资本的私人所有者,无论构成这个资本的是货币、对生产方式的控制、不变资本(机器、原材料)还是可变资本(用于支付工资和薪酬的资金)。他将他的企业视为自己努力和经营天赋的成果。然而,如果事情果真如此,社会将片刻不能运转。它将会分崩离析,或者一开始就根本不会从混乱中走出来,而仍然是原子和单子的无形式的集合。马克思的分析表明,普遍法则和所有自我调节的原则是为何以及如何从私人的各自努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利润的平均速率的形成,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多少有些残酷的消亡,以及持续的资本累积(为清除其过剩体系的经济萧条和下降所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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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个人主义意味着什么呢?一个现实和幻象的混合物。对资本家而言,理解他们行为的真实结果是困难的。即使依赖知识和权力资源,他们发现探索市场也很困难,掌控市场就更加困难了。个人主义是虚幻的。它是个人失败的一种伴生物,同样是少数人在货币和资本积累中可疑的成功的伴生物。然而个人主义在资产阶级社会并非没有意义。它填塞存在于现实、生活和文化中的鸿沟。它给人们以信心。它掩盖现实中资产阶级难以容忍的方面,赞美其可以接受的方面。它使资产阶级能够立足于其“尊严”之上,相信自己是非人性中间的人性,而他们正得益于并维持着这种非人性。它有许多伦理学和美学的优势。此外,它勾勒了一种个体实现的普遍形式,一种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仍然保有单纯的潜能而没有内容的形式。只有另外一种社会才能够实现这个在资产阶级时代被期望、构想和梦寐以求的个体性。最后,它提供了一种世界观,这种世界观的存在比创造了它的条件还要持久这并不是其最不重要的特征。个人主义并不随着产生了它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一道消失。尽管“有组织的”资本主义,它巨大的生产、管理单位和官僚机构,应该将个人主义归入过时的意识形态的行列,但这个世界观依旧作为一个刺激因素,作为反对其他更丰富世界观的武器,可选作遮盖在现实及其辩护之上的面纱。

意识形态形式的社会学试图用一种辩证的方式揭示意识形态的阶级意义,也就是说,在过去和现在的多重层面上,研究它们出现的条件、它们的影响发生点、它们的重生和复活、它们真实的表象和它们创造幻象的功能、它们之中的转变、对它们的恶意利用,等等。对意识形态的批判,加深了现象和现实的区分。自此,我们就知道没有完全的社会“现实”。没有不产生现象的现实,没有不产生幻象的实践(也许在伟大的革命时期创造性的实践除外)。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现象都是现实的一部分,幻象都是实践的一部分。在某些情况下,非现实就是现实,反过来也一样。因此,辩证的方法使我们能够坚持现实的概念,并将其中形式的东西包括进来。

第4章 社会学与社会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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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识形态的社会学研究的顶点是对阶级和阶级关系的研究。在对阶级和阶级关系的探讨中,意识形态的概念一再出现。任何意识形态都将一个虚幻、残缺和扭曲的表象的集合体系化(形式化)。尽管如此,这些幻象和表象还是维持着对“现实”(实践)的充分指涉,以便显得是真的,以便在这个现实中找到一个位置,并为人所知。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会有意识形态这个东西,而只有最简陋的欺骗。对意识形态的分析,在对赋予阶级社会的构成性要素以特定秩序的形式的研究中找到了适当位置—一种相对的、不稳定的、经常被质疑的秩序。

对分析和阐述的辩证方法而言(如其典型地体现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那样),某个特定层面的形式在更高一个层次上就是内容。司法上的形式化关系正是以这种方式作为构成意识形态的反思要素和内容而起作用的。

意识形态的形式完成了这种等级化。在这个层次上,分析可以将它可用的要素主题化。它可以投身于对一种特定意识形态的批判——研究那些构成一种“文化”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集合它同样可以使自己投身于关于所谓“文明”的理论之中,这种文明将野蛮作为其对立面,而这种野蛮在这个所谓的“现代”世界的某些方面正不断增加。

我们在前面已经试图不将静止的要素与动力的要素、结构的要素与组合的要素、分析的要素与整体的要素、发生的要素与事实的要素、“历时性”要素与“共时性”要素分裂开。这些术语和对立没有一个是绝对充分的。它们全都包含着与概念思维混杂在一起的意识形态要素。然而,正是从所有这些要素中以及对立面的统一中,出现了一种作为过程的历史的观念。这个过程产生了相对的稳定性,进而超越了它们,消解并瓦解了它们。这是马克思的观念,尽管他从未完整地阐述过它。辩证方法在本性上必须将不同的方面统一起来,将生成过程的相继的“因素”统一起来。这个统一体既不排除理论的对立,也不排除现实生活的斗争。相反,它包容着这些对立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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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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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言而喻,我们并没有穷尽马克思阶级理论中的社会学方面。在总结这一章之前,我们不妨再一次强调几个基础性论断。第一点:没有阶级斗争,没有政治斗争,便没有阶级。一个阶级如果没有以其革命的实践走上政治舞台,没有走上一个更高的实践层次,那么这个阶级的存在就只是事实上的存在(它“自在”地存在,而不“自为”地存在)。第二点:在矛盾或斗争中分裂的阶级,同时构成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被赋予了一个总的名称(“社会”),一个特殊的名称(“国家”)或一个更详细的名称(在实际生产单位中通行的分工)。冲突让我们去强调这个统一体,相反,一旦我们强调了统一体,我们就应该解释潜在于其下的对立。

阶级的“星丛”和阶级的各部分,也就是社会结构,随着历史环境而改变。在《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①中,马克思列举了八个阶级:封建群体、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大中农、小农、农奴、农业工人和产业工人。然而,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他考虑的是七个阶级:金融资产阶级、工业资产阶级、商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农民、无产阶级和流氓无产者。换言之,大约在同一时期(1848年),两个发展不平衡的社会,尽管都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其结构却表现出显著的差别。结构性分析必须为事件的前进和不断改变的环境留下余地。

第4章 社会学与社会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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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实为恩格斯所作。当时《纽约每日论坛报》的编辑之一查理·德纳请求马克思为该报撰写文章。马克思当时忙于经济研究工作,于是他请求恩格斯帮忙写了一组关于德国革命的文章。恩格斯在写这些文章时主要利用了《新莱茵报》合订本以及马克思提供的一些材料,并且经常同马克思交换意见,成稿马克思也都看过。《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这一组文章从1851年10月25日到1852年10月23日在《纽约每日论坛报》上发表,作者署名为马克思;直到1913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来往书信发表之后,才知道它们是由恩格斯所撰写的。——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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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是结构的后果,但革命性事件却依赖于诸多环境的结合。

被马克思描述和分析为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具有本质性的阶级,即地主、工业资本家和工人,从三个来源获得其收入地租、利润和工资。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地主的收入都是由他的农民、佃农和农业劳动者生产的;同样,资本家的收入也不都是由他的工人生产的。被生产的剩余价值的集合内在于一个更大的范畴国家总收入。马克思试图以一种关于收入及其分配方式的理论结束其代表作—《资本论》。实际存在于社会中的生产和财产关系是一个类似于水泵的技术装置用来尽可能多地吸收所有的剩余产品。分配的过程由社会整体的本性来决定。“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观念是朴素而天真的。这指的是作为一个阶级的资产阶级剥削作为一个阶级的无产阶级(以及其他阶级、阶级派别和群体),资产阶级通过将国家收入尽可能大的份额据为己有来实现这种剥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采取了很多不同的方式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管理的、财政的甚至文化的(通过管理休闲活动和艺术生产)方式。收入通过社会整体的中介—政府—被分配,这是《资本论》最后一部分的核心观点。统治阶级的不同部分都扮作压迫群体,例如利用立法机关来压迫。必须将马克思对阶级的分析定位在总的框架之中,如果它与社会学相关,那么在相同的程度上也与经济学相关。

不幸的是,《资本论》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原本用来总结结构性分析和历史性分析的阐述仍然是不完整的。如果马克思思想的创立者能够完成他的任务,写出他后半生构想的关于辩证方法论的著作,从而画上他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一经济学理论的最后一笔,后来的许多误解就都可以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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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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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社会学:国家理论

国家理论是马克思思想的核心,或者也可以说是它的顶点。很自然,它从一开始就导致了格外激烈的争议。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没有哪一方面像国家理论这样如此严重地被模糊化、歪曲和掩盖。

马克思开始阐述他的国家观,是在他关于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最早的批判论文中。与黑格尔相反,马克思坚持人的本质不是政治的,而是社会的。人不是政治的动物。盲目地寻求走出冲突的社会力量,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即国家。解释国家的是社会关系,包括产生阶级斗争的矛盾,而不是像黑格尔认为的那样,反而用国家来解释社会关系。马克思这个根本性批判又是以指向每一个政治形式为目标的。正是国家的存在预设了,人们在不知道原因和途径的情况下创造自己的历史,国家的存在意味着社会中意识、合理性和组织的某种匮乏。此外,现代国家的建立乃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人的现实性被割裂成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割裂为公民和个人。这个割裂正是政治异化的原因,必须被废除。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并不表达某种优先于社会生活的超越的合理性,也不是内在于社会的,作为它的内在合理性的表达。国家和国家利益根植于一种非理性的、不成熟的社会现实。国家只是将自己设立在社会之上的社会部分,增加了一些在特定时期社会必不可少的功能,这些额外的功能因权力的使用而成为可能。当权者牢牢抓住内在于现有实践中的合理性,利用其不完全性特征,出于自身的目的操纵它,如果需要,甚至使之反对整个社会。如果将自己设定在社会之上,国家便有了自己的利益和社会支撑,也就是说,有了它自己的被雇佣者,官僚机构。它拥有多重的权力组织、意识形态、强制和政治决策。但它并不能完全与它建立于其上的现实社会—阶级和阶级斗争—相分离。它有一个独特的现实性,但这个现实性并不是独立自主的,尽管它倾向于自律;它的现实性依赖于现有的社会关系。因此,尽管国家机构倾向于将自身置于阶级之上,但它不能远离阶级和阶级斗争。国家为某个统治阶级或诸多统治阶级服务,同时,一旦各统治阶级的竞争威胁到社会存在,它又充当它们的仲裁人。因此,它既是政治的战场,也是胜利者的战利品。

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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