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再度考察“劳动”的角色以及宪法对其再结构化的实例,我们就可以对之前的论述进行有益的澄清。宪法修订源自发展的物质条件在当下的成熟。宪法的劳动主义要素只能在这种物质关系的语境下提出并受到拥护。宪法中所包含的这些要素表明了国家政权的当下本质,即便较之此前的一般定义来说,这些要素得到了扬弃。对这个总问题的刻画与其说向我们呈现出就其物质条件的形式要素所进行的常规性重新安排,不如说为宪法科学带来了核心问题:物质基础与秩序的形式宪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宪法科学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在实践中,它紧跟秩序安排的社会与政治语境变化。当它成功地定义了物质构成时,它从未隐藏这个发现的重要性——物质构成被严格地理解为权利与事实之间、权力的法律组织与其社会结构化之间由历史所决定、所造就的联结点,或者说,当它掌握了国家在劳动中的宪法形式时,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秩序安排的结构和组织劳动的权力可以追溯到劳动在社会层面上的表达。
可能有人认为,意大利的宪法理论家最适合开展这个计划。或许是因为曾被卷入某种特殊类型的有机主义国家主义,意大利的宪法科学在界定形式与质料之间的关系时总对二元论立场有所怀疑,并且从反方向指出,这些立场——无论是唯心主义批判,还是现实主义起源—最终都会以初始观点的绝对性而悖论性地否定自己。①当这些理论家处理这个用劳动主义的术语来重新定义物质构成的计划时,他们已然具有了坚定的一元论视角—尽管这个视角被深刻地形式化,但也能够提供有用的论证起点。论证的发展从如下的前提开始。该理论坚决拒绝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二元对立,并且通过排除的手法得到展开,从而在“根本性的目标”中突出“物质构成,这个目标被赋予规范性的价值,因为它被主导性的政治理论所维持并推动”。②因此物质构成并非扎根于单纯实际存在的实体,而是已然处于向着一个目标前进的现实。这从最开始就提供了关于宪法的非二元对立概念的可能性。这些理论家想要在原初的统一体之内纳入现有秩序安排的奠基前提的时刻以及源自这个奠基前提的与规范相关的要素。“主导性的政治力量”的概念似乎回应了这些前提,因为它在施加一种特殊的秩序并且保障权力行使的恒定性和有效性之后,从现存的层级揭示并且升华了规定性的规范(specification),“这种规范处于社会中联合起来的成员的位置,并且在这样的基础上,有些人借此成功地对其他人施加权力,以维持后者的服从”(莫塔蒂,《实在意义上的宪法》,第75页)。①然而,这个观念足以满足提出的条件吗?毫无疑问,使用的方法是正确的:它并没有强加任何奇怪的中介,且这个观念也没有以意识形态的形式呈现出来;它有坚实的标准,且在现实中有迹可循。然而,这看起来还不够充分,因为政治范畴本身并不会生成标准,而是由权力的起源及其正当化的理论所维系。另外,形式性秩序安排的正当性问题不会因为简单诉诸得到规范性定义的现实而就此解决。只要它缺乏根本性的规范性事实的历史规则,那就只是在推迟问题;这是依然受困于无限推迟的解决方案,是形式主义方法的典型特征。这里我们陷入了恶性循环。尽管开始时我们认识到,法律规范不足以构成让自己得以出现的秩序安排,到了最后我们恰恰是用这个规范来的定义政治事实,在这里就是作为充分基础的主导性政治力量。②主导这种立场的是依然非常强大的形式主义残余。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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